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管理制度
为全面加强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管理,切实发挥监管作用,使监管网络“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全面提升区卫生监督监管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职责
第一条 主要负责辖区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防治及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监控、巡视、知识宣传、上报信息等工作,并协助上级开展辖区卫生监督监管工作。
第二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一条 协管人员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分设专、兼职协管员各一名,经区卫生局组织考察及聘用,在聘用期内必须按时参加培训教育活动,卫生监督所统一组织协管培训与考核。
第二条 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是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防治、医疗废弃物及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工作实际学习一些相关科普知识等。
第三条 培训教育采取定期集中学习、发资料自学、现场实践学习、组织参观学习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所对新上岗卫生监督协管员参加岗前培训不低于20学时,在岗协管员年度岗中培训时长不低于40学时。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采用集中授课培训的方式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协管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及其它相关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六条 建立健全协管人员培训教育及工作考核情况档案。
第七条 卫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所进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专项
考核两次。
第三章 报送
第一条 一般性的工作动态情况信息每月底前汇总报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情况信息要随时报送。
第二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严格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报告。
第三条 报送信息范围:
(一)各监管部门工作动态;
(二)监测评价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等;
(三)有问题或可能出现问题向公众提出的消费警示;
(四)放心食品工程建设、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信息;
(五)根据工作实际要求报送的其它信息。
第四条 报送方式:信息报送采取书面与电子文档相结合的方式,在报送书面信息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书面信息应加盖公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一条 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以及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由于监督工作不到位,失察、监督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未按统一组织部署参加有关日常监管、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各项工作活动,影响整体工作效果的;
(三)对发现的诱发安全事故发生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满、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五)不按统一组织部署,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六)出于利益相关,阻碍、干涉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或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其它与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二条 对责任人员未尽职责行为的责任追究,由区卫生局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出现未尽职责问题,未形成严重后果,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并全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二)出现严重问题,形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强烈的,予以停职;
(三)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一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和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二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以及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5 %、3 %、1 %计算。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货值金额100 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万元;
(二)货值金额50 万元以上不足100 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
不超过5000元;
(三)货值金额10 万元以上不足50 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2000元;
(四)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不足10 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000 元;
(五)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 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500元至5000 元的奖励;
第三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颁发机关根据联名举报人各自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进行裁决。
第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监督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录入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监督信息和行政处罚网上录入是卫生监督机构基本职责,信息录入要真实的反应工作实际,信息录入和日常监督工作应同步进度,杜绝年终补录数据。
第三条 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监督信息报告应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和准确及时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第四条 区卫生监督所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部门,明确一名信息报告员,承担相应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第五条 局监督科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管理部门,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负责对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人,负责在经常性卫生监督和监测、案件查处等业务工作过程中,据实采集相关的卫生监督信息,然后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录入信息。
第七条 各类涉及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如日常监督执法文书、许可档案等)应纳入档案管理,定期、完整地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 局监督科《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与区卫生监督所《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天津市平台)》、局办公室《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平台》、局财务科《天津市社会办医单位会计报表》应实现信息共享,变更信息应及时互通。
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管理制度
为全面加强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管理,切实发挥监管作用,使监管网络“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全面提升区卫生监督监管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职责
第一条 主要负责辖区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防治及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监控、巡视、知识宣传、上报信息等工作,并协助上级开展辖区卫生监督监管工作。
第二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一条 协管人员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分设专、兼职协管员各一名,经区卫生局组织考察及聘用,在聘用期内必须按时参加培训教育活动,卫生监督所统一组织协管培训与考核。
第二条 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是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防治、医疗废弃物及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工作实际学习一些相关科普知识等。
第三条 培训教育采取定期集中学习、发资料自学、现场实践学习、组织参观学习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所对新上岗卫生监督协管员参加岗前培训不低于20学时,在岗协管员年度岗中培训时长不低于40学时。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采用集中授课培训的方式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协管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及其它相关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六条 建立健全协管人员培训教育及工作考核情况档案。
第七条 卫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所进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专项
考核两次。
第三章 报送
第一条 一般性的工作动态情况信息每月底前汇总报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情况信息要随时报送。
第二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严格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报告。
第三条 报送信息范围:
(一)各监管部门工作动态;
(二)监测评价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等;
(三)有问题或可能出现问题向公众提出的消费警示;
(四)放心食品工程建设、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信息;
(五)根据工作实际要求报送的其它信息。
第四条 报送方式:信息报送采取书面与电子文档相结合的方式,在报送书面信息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书面信息应加盖公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一条 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以及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由于监督工作不到位,失察、监督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未按统一组织部署参加有关日常监管、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各项工作活动,影响整体工作效果的;
(三)对发现的诱发安全事故发生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满、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五)不按统一组织部署,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六)出于利益相关,阻碍、干涉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或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其它与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二条 对责任人员未尽职责行为的责任追究,由区卫生局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出现未尽职责问题,未形成严重后果,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并全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二)出现严重问题,形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强烈的,予以停职;
(三)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一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和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二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以及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5 %、3 %、1 %计算。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货值金额100 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万元;
(二)货值金额50 万元以上不足100 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
不超过5000元;
(三)货值金额10 万元以上不足50 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2000元;
(四)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不足10 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000 元;
(五)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 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500元至5000 元的奖励;
第三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颁发机关根据联名举报人各自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进行裁决。
第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监督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录入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监督信息和行政处罚网上录入是卫生监督机构基本职责,信息录入要真实的反应工作实际,信息录入和日常监督工作应同步进度,杜绝年终补录数据。
第三条 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监督信息报告应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和准确及时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第四条 区卫生监督所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部门,明确一名信息报告员,承担相应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第五条 局监督科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管理部门,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负责对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人,负责在经常性卫生监督和监测、案件查处等业务工作过程中,据实采集相关的卫生监督信息,然后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录入信息。
第七条 各类涉及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如日常监督执法文书、许可档案等)应纳入档案管理,定期、完整地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 局监督科《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与区卫生监督所《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天津市平台)》、局办公室《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平台》、局财务科《天津市社会办医单位会计报表》应实现信息共享,变更信息应及时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