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小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她结婚时将给10000美元作为贺礼。刘贺与曹小女于1989年结婚,1990年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曹小女10000美元。刘贺与曹小女于1991年生育一女孩刘元。1995年刘贺去广州经商,不久与另外一女子刑丽丽共同生活,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络。曹小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共计1万元。1998年,刘贺因车祸去世,经查,刘贺与刑丽丽有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另外,刘贺父亲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刘贺与弟弟刘折继承了父母遗产,刘贺得到家乡的房屋一套。
律师分析
(1)刘贺遗产有哪些?
曹小女姑姑赠与的10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贺有5000美元。
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一套亦为夫妻共同财产,曹小女有其中一半的权利,另外一半是刘贺的个人遗产。
刘贺与刑丽丽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刘贺个人所有1.5万元。
刘贺个有财产20万。
曹小女所借一万元为共同债务,刘贺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综上所述,刘贺遗产共计21.5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半套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2)刑丽丽可否继承刘贺的财产?
刑丽丽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刘贺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刑丽丽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3)如果刘贺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刑丽丽,此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刘贺幼女刘元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刑丽丽。
(4)假如刘贺与曹小女结婚后,刘贺之母将一枚祖传的戒指交给刘贺以表祝福,刘贺去广州前曾立下遗嘱将戒指留给曹小女,刘贺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刑丽丽,问曹小女可否凭遗嘱索回戒指?
不可以。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人有权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但是,由于该戒指是母亲为两人结婚而作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曹小女本来就享有一半的权利,因此对曹小女的部分权利刘贺无权处分,曹小女可以以此为由要回戒指,但是必须补足刑丽丽戒指一半的价值1.甲年幼时,父死母改嫁。因甲和继父关系不好,由其祖父母将其抚养长大。
后来祖父去世,祖母年老多病,某甲叔父在远方工作,收入不多,所寄回的钱不足以赡养老人,主要由甲赡养老人。祖母临终前将其住房的房产证交给甲,甲安葬祖母后卖了房子,并写信将一切告知叔父,建议将卖房的钱均分,叔父赶回,要求独自继承,理由是其兄早亡,他是其父母的唯一继承人,甲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将如何处理?
2.甲有一儿一女,女儿在解放前出嫁,解放后,土改时父子分得四间房。后来儿子出外工作,父亲在家生病由女儿照顾,生活由儿子寄钱供养。1985年,甲立下遗嘱,他死后女儿儿子各分得一半房。甲死后,儿子要把四间房卖掉,女儿不同意,认为根据遗嘱,四间房自己应分得两间,弟弟只可以买两间,于是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1、涉及法定继承和遗赠的问题,甲因代位继承而享有其生父应继承的份额。甲的祖母将房产证交给甲,并为明确表示将此房产遗赠给甲。所以,甲和其叔父各占二分之一。
2、土改分得房产,应当是父子的共有财产,甲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所以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无效,弟弟自己两间加继承甲的一间得三间,女儿得一间
曹小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她结婚时将给10000美元作为贺礼。刘贺与曹小女于1989年结婚,1990年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曹小女10000美元。刘贺与曹小女于1991年生育一女孩刘元。1995年刘贺去广州经商,不久与另外一女子刑丽丽共同生活,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络。曹小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共计1万元。1998年,刘贺因车祸去世,经查,刘贺与刑丽丽有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另外,刘贺父亲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刘贺与弟弟刘折继承了父母遗产,刘贺得到家乡的房屋一套。
律师分析
(1)刘贺遗产有哪些?
曹小女姑姑赠与的10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贺有5000美元。
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一套亦为夫妻共同财产,曹小女有其中一半的权利,另外一半是刘贺的个人遗产。
刘贺与刑丽丽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刘贺个人所有1.5万元。
刘贺个有财产20万。
曹小女所借一万元为共同债务,刘贺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综上所述,刘贺遗产共计21.5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半套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2)刑丽丽可否继承刘贺的财产?
刑丽丽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刘贺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刑丽丽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3)如果刘贺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刑丽丽,此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刘贺幼女刘元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刑丽丽。
(4)假如刘贺与曹小女结婚后,刘贺之母将一枚祖传的戒指交给刘贺以表祝福,刘贺去广州前曾立下遗嘱将戒指留给曹小女,刘贺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刑丽丽,问曹小女可否凭遗嘱索回戒指?
不可以。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人有权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但是,由于该戒指是母亲为两人结婚而作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曹小女本来就享有一半的权利,因此对曹小女的部分权利刘贺无权处分,曹小女可以以此为由要回戒指,但是必须补足刑丽丽戒指一半的价值1.甲年幼时,父死母改嫁。因甲和继父关系不好,由其祖父母将其抚养长大。
后来祖父去世,祖母年老多病,某甲叔父在远方工作,收入不多,所寄回的钱不足以赡养老人,主要由甲赡养老人。祖母临终前将其住房的房产证交给甲,甲安葬祖母后卖了房子,并写信将一切告知叔父,建议将卖房的钱均分,叔父赶回,要求独自继承,理由是其兄早亡,他是其父母的唯一继承人,甲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将如何处理?
2.甲有一儿一女,女儿在解放前出嫁,解放后,土改时父子分得四间房。后来儿子出外工作,父亲在家生病由女儿照顾,生活由儿子寄钱供养。1985年,甲立下遗嘱,他死后女儿儿子各分得一半房。甲死后,儿子要把四间房卖掉,女儿不同意,认为根据遗嘱,四间房自己应分得两间,弟弟只可以买两间,于是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1、涉及法定继承和遗赠的问题,甲因代位继承而享有其生父应继承的份额。甲的祖母将房产证交给甲,并为明确表示将此房产遗赠给甲。所以,甲和其叔父各占二分之一。
2、土改分得房产,应当是父子的共有财产,甲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所以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无效,弟弟自己两间加继承甲的一间得三间,女儿得一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