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
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为确保《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南府〔2014〕53号,以下简称《办法》)顺利、高效执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第二条申报申请创新创业团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4人,必须是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职称,其中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核心成员总数的50%。创新团队带头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位完成人;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
(4)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5)有重大研发项目、能为企业解决核心技术难题,并获得正高级职称或在国内外著名企业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
(二)创业团队需由3人以上(含3人)组成,且团队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
(三)全职在承载单位工作的团队核心成员数量不低于团队核心成员总数的50%,其余核心成员每年在承载单位的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团队核心成员需与承载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低于项目执行期,且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创新或创业团队。
第三条团队的项目申报领域根据《办法》的规定和每批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执行。申报指南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起草。
第四条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指南在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等官方网站发布,申请团队自行下载相关申报资料,并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资料。
第三章评审
第五条评审分为形式审查、项目与我区产业关联度论证、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四个环节。
第六条形式审查。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就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团队进入下一轮评审环节。
第七条项目与我区产业关联度论证。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牵头并会同区发改、区经贸、区人才办等部门,根据团队项目与我区产业的关联度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团队进入书面评审环节。
第八条书面评审。由独立的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各项目领域的专家分组进行评审,评审侧重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通过书面评审的团队进入现场答辩。
第九条现场答辩。按项目领域分组进行,每一组的评
审专家由企业高管、投资高管、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等专家组成。创新团队侧重考察团队结构的合理性、项目成果的产业化前景及承载单位的综合实力等;创业团队侧重考察团队结构的合理性、项目的管理水平、产品(服务)的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商业计划的可行性等。
第十条评审综合得分按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根据综合得分,确定拟入选团队,报区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后,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团队承载单位的要求创新团队承载单位上一会计年度缴纳的税创业团队在通过区政府审批之后,原则上需收须不少于2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在3个月内在南海区完成承载单位登记注册(有特殊情况的,由团队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出申请,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逾期未完成注册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出取消项目立项报告,经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区政府审批。承载单位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启动扶持资金额度(申报前已经成立承载单位的,要求相同),承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团队核心成员之一。
第十三条为增强团队结构的稳定性和激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创业团队在申报书中填写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持有承载单位的股权,团队成员所占承载单位股权比例的总和不能少于承载单位股权的30%。
第十四条创业团队中既有内地成员又有外籍成员的,若成立内资公司,外籍成员的股权可通过亲友或内地团队成
员代持;若成立外资公司,内地成员的股权可通过亲友或外籍团队成员代持,其他情况不能代持。
第十五条承载单位必须和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团队成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工资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不少于项目实施期限。创业团队承载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必须是团队核心成员之一,带头人必须担任承载单位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
第五章扶持政策的落实
第十六条《办法》的各项扶持政策在承载单位与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签订《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之后开始落实。
第十七条《管理合同》的签订必须以《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或团队现场答辩承诺的相关内容为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启动扶持资金一般分三期拨付,第一期(50%)在承载单位完成场地装修,基本设备、工作人员到位并签订《管理合同》之后划拨;第二期(30%)通过中期考核后拨付;第三期(20%)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第一期资金拨付前的实地考察、第二期资金拨付前的中期考核,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会同区人才办和承载单位所在镇(街道)共同执行。项目验收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组织相关专家并会同区人才办和承载单位所在镇(街道)共同执行。
第十九条创业团队承载单位已获股权投资企业或区内规模以上生产型企业投资,且投资企业投资入股比例占承
载单位的股权不低于20%或投资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启动扶持资金可分三期拨付,第一期70%,第二期20%,第三期10%。
第二十条人才公寓和办公场地由承载单位在南海区范围以内自行租赁、购置或建设,补贴按先交后补的原则每6个月申报一次。
(一)承载单位所租人才公寓、办公场地的面积多于《办法》规定的面积时,按《办法》规定的面积核算,反之则按实际租赁面积核算。
(二)承载单位所租人才公寓、办公场地租金标准分别高于每月30元/平方米、每月40元/平方米的,按每月30元/平方米和每月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核算,反之则按实际租金单价核算。
(三)承载单位自行购买或建造办公场地的,购买或建造的面积多于《办法》规定的面积时,补贴面积按《办法》规定的面积核算,反之则按实际购买或建造的面积核算;补贴单价按每月40元/平方米予以核算。
第二十一条团队成员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优先租售我区人才公寓等优惠政策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一站式”人才服务实施办法》(南府办〔2011〕179号)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扶持资金的申请申请扶持资金所需资料分别如下:
(一)第一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申请所需资料:扶持资金申请表,现场考核申请表,扶持资金收据。
(二)第二期启动扶持资金申请所需资料:扶持资金申请表,中期考核申请表、扶持资金收据。
(三)第三期启动扶持资金申请所需资料:扶持资金申请表、验收材料、扶持资金收据。
(四)租金补贴申请所需资料:扶持资金申请表,租金发票及租赁合同(自行购置或建设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扶持资金收据。
第二十三条启动扶持资金和租金补贴申请流程:按照申请扶持资金的类别,携带第二十二条中所列的相应申请资料,到承载单位注册地所在镇(街道)经促局初审,加具意见并签名、盖章,再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申请表,附件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承载单位公章)。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等方面做好服务。
第二十五条团队带头人和其他核心成员原则上不能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的,扶持计划自动终止。个别核心成员确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在不影响申请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需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核心成员变更申请表,经区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方能实施,否则视为团队违约,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可终止项目扶持。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因故确实需要调整的,承载单位应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项目内容调整申请表,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区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服务与管理由团队所在的镇(街道)、园区在登记注册、场地选址、公寓租赁、技术合作、资金筹措、子女入学
施,擅自调整或终止项目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将依情节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承载单位在合同期内每年的1月和7月上旬将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计划、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书面报给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
第二十八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承载单位提供的资金使用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进度等情况,可不定期会同区人才办等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承载单位在合同期内,每年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由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八章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会同区人才办和承载单位所在镇(街道)组成项目监管小组进行考核与验收。
第三十条考核申请。承载单位在达到《管理合同》约定的中期考核目标后,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中期考核申请表申请考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项目监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并盖章。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考核意见,决定是否拨付下一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一条延期考核申请。承载单位若不能如期达到管理合同约定的中期目标,需提前1个月提交延期考核申请表申请延期考核。延期考核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超过延长期还不能达到约定目标的,视承载单位违约,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可停止剩余启动扶持资金和办公场地、人才公寓的租金拨付。延期申请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
批复。到期未达到约定的中期目标并获准延期的,启动扶持资金及办公场地、人才公寓租金也相应延期拨付。
第三十二条验收申请。承载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建设期满6个月内或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申请验收,并提交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延期验收申请。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承载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申请延期验收,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延期验收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组织验收。达到验收目标的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组织验收专家组并会同项目监管小组以《管理合同》为基本依据对团队项目的绩效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在合同到期后或批准延期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
2.有造假行为,或无法提供足够、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3.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
4.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财务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政府扶持乃至追回扶持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具体由区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
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为确保《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南府〔2014〕53号,以下简称《办法》)顺利、高效执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第二条申报申请创新创业团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4人,必须是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职称,其中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核心成员总数的50%。创新团队带头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位完成人;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
(4)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5)有重大研发项目、能为企业解决核心技术难题,并获得正高级职称或在国内外著名企业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
(二)创业团队需由3人以上(含3人)组成,且团队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
(三)全职在承载单位工作的团队核心成员数量不低于团队核心成员总数的50%,其余核心成员每年在承载单位的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团队核心成员需与承载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低于项目执行期,且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创新或创业团队。
第三条团队的项目申报领域根据《办法》的规定和每批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执行。申报指南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起草。
第四条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指南在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等官方网站发布,申请团队自行下载相关申报资料,并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资料。
第三章评审
第五条评审分为形式审查、项目与我区产业关联度论证、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四个环节。
第六条形式审查。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就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团队进入下一轮评审环节。
第七条项目与我区产业关联度论证。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牵头并会同区发改、区经贸、区人才办等部门,根据团队项目与我区产业的关联度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团队进入书面评审环节。
第八条书面评审。由独立的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各项目领域的专家分组进行评审,评审侧重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通过书面评审的团队进入现场答辩。
第九条现场答辩。按项目领域分组进行,每一组的评
审专家由企业高管、投资高管、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等专家组成。创新团队侧重考察团队结构的合理性、项目成果的产业化前景及承载单位的综合实力等;创业团队侧重考察团队结构的合理性、项目的管理水平、产品(服务)的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商业计划的可行性等。
第十条评审综合得分按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根据综合得分,确定拟入选团队,报区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后,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团队承载单位的要求创新团队承载单位上一会计年度缴纳的税创业团队在通过区政府审批之后,原则上需收须不少于2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在3个月内在南海区完成承载单位登记注册(有特殊情况的,由团队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出申请,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逾期未完成注册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出取消项目立项报告,经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区政府审批。承载单位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启动扶持资金额度(申报前已经成立承载单位的,要求相同),承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团队核心成员之一。
第十三条为增强团队结构的稳定性和激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创业团队在申报书中填写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持有承载单位的股权,团队成员所占承载单位股权比例的总和不能少于承载单位股权的30%。
第十四条创业团队中既有内地成员又有外籍成员的,若成立内资公司,外籍成员的股权可通过亲友或内地团队成
员代持;若成立外资公司,内地成员的股权可通过亲友或外籍团队成员代持,其他情况不能代持。
第十五条承载单位必须和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团队成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工资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不少于项目实施期限。创业团队承载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必须是团队核心成员之一,带头人必须担任承载单位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
第五章扶持政策的落实
第十六条《办法》的各项扶持政策在承载单位与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签订《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之后开始落实。
第十七条《管理合同》的签订必须以《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或团队现场答辩承诺的相关内容为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启动扶持资金一般分三期拨付,第一期(50%)在承载单位完成场地装修,基本设备、工作人员到位并签订《管理合同》之后划拨;第二期(30%)通过中期考核后拨付;第三期(20%)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第一期资金拨付前的实地考察、第二期资金拨付前的中期考核,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会同区人才办和承载单位所在镇(街道)共同执行。项目验收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组织相关专家并会同区人才办和承载单位所在镇(街道)共同执行。
第十九条创业团队承载单位已获股权投资企业或区内规模以上生产型企业投资,且投资企业投资入股比例占承
载单位的股权不低于20%或投资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启动扶持资金可分三期拨付,第一期70%,第二期20%,第三期10%。
第二十条人才公寓和办公场地由承载单位在南海区范围以内自行租赁、购置或建设,补贴按先交后补的原则每6个月申报一次。
(一)承载单位所租人才公寓、办公场地的面积多于《办法》规定的面积时,按《办法》规定的面积核算,反之则按实际租赁面积核算。
(二)承载单位所租人才公寓、办公场地租金标准分别高于每月30元/平方米、每月40元/平方米的,按每月30元/平方米和每月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核算,反之则按实际租金单价核算。
(三)承载单位自行购买或建造办公场地的,购买或建造的面积多于《办法》规定的面积时,补贴面积按《办法》规定的面积核算,反之则按实际购买或建造的面积核算;补贴单价按每月40元/平方米予以核算。
第二十一条团队成员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优先租售我区人才公寓等优惠政策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一站式”人才服务实施办法》(南府办〔2011〕179号)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扶持资金的申请申请扶持资金所需资料分别如下:
(一)第一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申请所需资料:扶持资金申请表,现场考核申请表,扶持资金收据。
(二)第二期启动扶持资金申请所需资料:扶持资金申请表,中期考核申请表、扶持资金收据。
(三)第三期启动扶持资金申请所需资料:扶持资金申请表、验收材料、扶持资金收据。
(四)租金补贴申请所需资料:扶持资金申请表,租金发票及租赁合同(自行购置或建设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扶持资金收据。
第二十三条启动扶持资金和租金补贴申请流程:按照申请扶持资金的类别,携带第二十二条中所列的相应申请资料,到承载单位注册地所在镇(街道)经促局初审,加具意见并签名、盖章,再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申请表,附件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承载单位公章)。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等方面做好服务。
第二十五条团队带头人和其他核心成员原则上不能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的,扶持计划自动终止。个别核心成员确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在不影响申请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需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核心成员变更申请表,经区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方能实施,否则视为团队违约,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可终止项目扶持。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因故确实需要调整的,承载单位应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项目内容调整申请表,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区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服务与管理由团队所在的镇(街道)、园区在登记注册、场地选址、公寓租赁、技术合作、资金筹措、子女入学
施,擅自调整或终止项目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将依情节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承载单位在合同期内每年的1月和7月上旬将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计划、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书面报给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
第二十八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承载单位提供的资金使用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进度等情况,可不定期会同区人才办等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承载单位在合同期内,每年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由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八章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会同区人才办和承载单位所在镇(街道)组成项目监管小组进行考核与验收。
第三十条考核申请。承载单位在达到《管理合同》约定的中期考核目标后,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中期考核申请表申请考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项目监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并盖章。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考核意见,决定是否拨付下一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一条延期考核申请。承载单位若不能如期达到管理合同约定的中期目标,需提前1个月提交延期考核申请表申请延期考核。延期考核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超过延长期还不能达到约定目标的,视承载单位违约,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可停止剩余启动扶持资金和办公场地、人才公寓的租金拨付。延期申请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
批复。到期未达到约定的中期目标并获准延期的,启动扶持资金及办公场地、人才公寓租金也相应延期拨付。
第三十二条验收申请。承载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建设期满6个月内或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申请验收,并提交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延期验收申请。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承载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申请延期验收,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延期验收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组织验收。达到验收目标的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组织验收专家组并会同项目监管小组以《管理合同》为基本依据对团队项目的绩效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在合同到期后或批准延期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
2.有造假行为,或无法提供足够、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3.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
4.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财务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政府扶持乃至追回扶持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具体由区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