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招商引资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8日

黄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促进全市“七大优势产业”发展和“四大基地”建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牵头设立黄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本市主导产业和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发展,并通过对接资本市场,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本市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市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首期由市财政出资1亿元,通过与公开招标确定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按不低于1︰5的放大比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共同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基金管委会主要负责对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

监督;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指定一家市属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对阶段参股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全程参与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并及时向基金管委会汇报;

(三)对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五)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产业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六)承办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基金管委会批准,也可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对单个企业或者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投资,且不拥有控股地位。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与公开招标确定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其主要吸引和支持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本市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与其他投资人股权原则上同股同权,并在约定的时间退出。

第十条 阶段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在本市注册,基金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额的2倍。对本市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场内市场申请首发上市和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申请挂牌的企业,应予以优先投资。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投资基金规模的20%,且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直接投资项目必须是落地本市的企业项目,市本级项目优先。

第十三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股权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优质企业项目,引导基金与股权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跟进投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落地的企业项目,市本级项目优先。引导

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2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给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并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条件。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方式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退出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为体现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可让渡不超过50%的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除投资企业上市外,应在5年内退出。退出方式可采取上市挂牌、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除投资企业上市外,应在5年内退出。可由作为受托人的股权投资机构约定回购,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

权人的债权后,引导基金应优先于被跟进股权投资机构获得清偿。为体现引导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可让渡不超过50%的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其闲臵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九条 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引导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阶段参股投资基金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投资基金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基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

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基金回报率、成功案例数、产业集群形成规模等,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引导基金放大倍数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评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适时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按照实际管理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取“借转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本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 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工业化企业或项目,纳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借转补”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一)新引进工业项目奖励。对列入《黄山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新引进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单个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项目,按软件和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本项奖励只限市本级企业申报。

(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对列入《黄山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关键核心技术

攻克、高端产品开发、技术装备升级、资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减少等方面的单个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信息产业项目补助。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云计算、物联网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单个项目,按软件和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补助。经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专业镇龙头企业投资补助。对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内龙头骨干企业,围绕其产业集群转型升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第六条 事后奖补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一)改扩建项目设备补助。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项目购臵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按照设备购臵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产品协作配套”补助。支持市内企业相互协作

配套,对“产品协作配套”龙头企业按照当年新增采购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为龙头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新购臵的配套生产设备,按照设备购臵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以上,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企业发展奖励。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每户2万元;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只享受一次。

(五)创业创新及基地建设奖补。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小微创业基地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的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给予专业镇所在地政府10万元补助。

(六)推进两化融合发展奖补。当年通过国家、省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荣获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评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评定为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当年投入使用的ERP(企业资源计划)、SCM(供应链管理)和CRM(客户关系管理)等综合管理系统项目,按购买软件、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七)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奖补。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各类认定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当年服务企业收费低于市场价格(经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优惠部分,给予50%的补助。

(八)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补助。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6万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奖励10万元。

(九)工业人才培训及市场开拓补助。市财政每年度单列市工业人才培训及市场开拓补助专项经费100万元,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年度相关政策导向,对各区县分管工业领导、黄山经济开发区及经信委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

进行系统培训。对本市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及工业产品展会分别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 奖补专项资金的来源,按企业税收入库同级次财政分别筹措兑现。其中,对区县级企业奖补的50% 由专项资金兑现。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从事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贸易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总额1000万元(其中茶产业专项资金500万元),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扶持,奖补形式包括贴息补助、基地奖补、营销补助等。

第五条 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贷款(含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利息给予贴息补助。上一年度在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以上,给予不高于利息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5个项目。

第六条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地建设、机械设备采购、创建农业品牌和开展标准化生产等发生的贷款利息进行全额补助。单个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最高奖补不超过5万元。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优先安排。每年择优扶持20个项目。

第七条 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年度销售额达

到500万元以上,给予补助。销售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销售额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补助15万元,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个项目。

第八条 畜禽生产经营主体推行规模化生产、改扩建标准化畜禽舍、引进优良种畜禽、粪污处理、购臵饲料及防疫设备以及创建知名品牌和科技研发等,单个畜禽生产经营主体奖补5万元。

第九条 引进和繁育特色良种,发展特色种植和养殖,扩大标准化生产规模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培训,提高产品质量、动植物保护和产品加工、包装和信息化等必须的设备购臵,产品原产地保护、“三品”认证,开展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餐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等,单个实施主体奖补5-8万元。

第十条 新辟和改植换种无性系茶树良种连片100亩以上、成活率达到90%以上的良种示范茶园,每片补助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个项目。

第十一条 开展低产低效茶园改造、建设高效生态茶园,达到国家级茶叶标准园要求、连片面积达500亩以上,每片补助1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7个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茶园生产管理机械化操作示范点,面积达200亩以上,机耕、机修、机采等机械设备10台(套)以

上,每个示范点补助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4个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茶园统防统治示范片,统防统治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每个示范片扶持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个项目。

第十四条 茶业企业建设清洁化连续化加工流水线技改项目,清洁化生产区域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机械设备新臵或技术改造达到清洁化连续化加工流水线标准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个项目。

第十五条 承办和参加黄山茶叶(名优农产品)系列宣传推介活动,给予补助,各项活动经费筹措方案和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本市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借转补”、事后奖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平台和重点项目建设。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我市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会展、旅游、养老养生、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信息科技、电子商务、后台服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上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照《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可给予5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借转补”采取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的资金分配方式。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未转作补助部分限期收回。专项资金预拨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 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

(一)市内旅游企业从黄山航空口岸年接待入境旅客达到2000人及以上的,按每位入境旅客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首次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在上一年度排名无退位的情况下,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荣获中国饭店金星奖的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五钻级、四钻级的酒家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荣获全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列入《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演出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全年演出超过200场的大型室内演出项目,超过150场的大型室外演出项目,超过场次每场补贴2000元。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动漫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三)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年在线销售产品收入超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安徽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四)境外银行业机构及境内全国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区域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融资贷款担保公司等),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贷款,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按省有关办法执行。

(五)新主持完成国家、行业和地方服务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纳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的补助;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获得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或全国著名品牌赛事、国际性或全国性展会、大型节庆活动、高层次论坛、千人以上会议,

根据其具体规模和影响力,可给予承办方一定奖励。

(七)对发展势头好、社会贡献大的限额以上优秀服务业企业,经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评定,按每户2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市政府性服务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也可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以下事项安排专项资金:

(一)每年安排旅游营销专项资金,用于对外宣传促销、旅游产品开发、教育培训、促销奖励和宣传促销购臵等,由市旅委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安排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用于境外航线培育、国内航线加密和新增航线航班,由市旅委、市航空办组织实施。对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500人来我市的旅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由市旅委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每年安排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用于徽州古建筑的系统保护和科学利用,由市文化委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每年安排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引导支持黄山特色体育产业发展,由市体育局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安排一部分设立黄山市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第三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决策、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工业化、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主要有:

(一)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文化创意、装备制造、绿色软包装、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等七大产业;

(二)绿色食品、汽车电子、绿色软包装、信息技术服务等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

前款范围的现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引进外来投资,视同新引进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项目或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政府可通过投资平台直接投资入股或实行债权投资。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给予贷款贴息,第一年贴息比例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单个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落户黄山经济开发区和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的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机构、文化创意等信息服务类项目,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分割办证。

对前款信息服务类项目租用黄山经济开发区和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厂房、闲臵楼宇等建筑物用于运营办公的,可以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项目从业人员可享受公租房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引进工业项目企业自建厂房,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补助,具体参照《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企业租赁以政府(园区、开发区)为主体代建持有的厂房,可以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的副总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及高级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按其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住房生活补贴(期限3年);其子女入学、入户、就业、就医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服务。

第十一条 黄山学院、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在

本市工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就业,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起按每月300元/人的标准,按月计发生活补贴,连续补贴3年,并可享受公租房等优惠政策。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落户本市,按照《黄山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经核实后,按项目进度给予项目引荐人奖励。项目签约注册,给予奖励资金不超过1万元;开工建设并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或到位资金达到投资额度的60%以上,给予奖励资金的50%;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营,给予剩余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还可享受《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建立招商引资服务机制,实行招商引资全程代理服务。

凡未列入涉企收费清单的项目,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投资企业收取其他费用。

发改、经信、农业、旅游、文化等部门应做好招商引资前期基础工作,编制招商项目库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经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招商

部门根据项目的投资强度、纳税、产值、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小组。

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小组对扶持项目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科学评审并将结果及扶持方案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批。

根据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批意见,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对专项资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内部管理、专项资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定期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按照项目税收入库级次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之前已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尊重历史、注重诚信、合理过渡的原则,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市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等。

第四条 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和项目,纳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畴,采取股权投资、“借转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

第五条 根据《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等科技研发项目,“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既定目标的,给予10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事后奖补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10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产生风险的银行,按照《黄山市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优先补偿;对开展专利权质押的担保机构,给予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全额补足,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对企业牵头(含课题牵头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按下拨经费的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市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企业购臵用于研发的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不重复享受)。

(五)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对本市优势产业的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优秀的,连续扶持3年,每年奖励20万元,专项用于研究院科研仪器设备购臵及运行经费。

(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围绕我市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各类创新战略联盟,并通过考核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九)科技团队来本市创办企业,对已落地并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的,按照隶属关系由政府委托出资300-1000万元。

(十)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

(十一)支持“创客空间”等创新型孵化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支持

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二)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给予一定补助。

(十三)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最多资助2个国家)。获安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

(十四)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五)对自主研发获得的发明专利在本市形成产业化的,其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予以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十六)建立市、县(区)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按《安徽省市县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本年度前3名的县、区,分别奖励5万元。

第七条 涉及县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科学技术奖奖金

由市财政按《黄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兑现,其他类别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各承担奖补总额的50%。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规模1亿元,首期由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出资2000万元,后期将根据发展需要,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扩大规模。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部门,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基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管委会成立基金管理机构,或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一)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1.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

2.批准投资项目;

3.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协议、退出方案;

4.决策其他事项。

(二)基金办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

2.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基金项目库并提供部分项目来源;

3.设立基金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基金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对基金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后的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无异议后报管委会批准;对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协议、退出方案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批准;

4.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三)基金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基金办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设立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2.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基金办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建立基金项目库,草拟投资协议、退出方案报基金办初审、管委会审批;受管委会委托,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作为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负责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5.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

件,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是在本市境内,主要支持对象为市本级企业。支持对象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高新技术产业、“互联网+”战略新兴产业的科技型企业。主要包括: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本市创办企业;孵化机构、众创空间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客”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为载体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

第六条 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方式运营,原则上以股权投资为主。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进行债权投资的,利率由双方协议约定,被投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征集、搜寻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对拟以股权、债权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技术、市场、财务等进行尽职调查,对符合基金政策导向的项目形成可研报告。

第八条 基金专家咨询组由政府有关部门、基金组成单位和社会聘请专家共同组成。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

家咨询组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 基金办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经尽职调查形成的项目可研报告进行评审;专家咨询组评审的拟投资项目,经基金办审核无异议后,报请管委会审议。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委会的决议对投资项目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应在5年内退出,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或者按照事先投资协议确定的价格执行。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利率计算本息。

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所投企业盈利的,先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至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留存天使投资基金专户。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

第十一条 管委会及基金办应加强对基金运作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时向管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中的重大事件。 第十二条 基金办应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对基金的考核,应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

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年度考核合格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约定计提管理费和奖励资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金管理机构应予以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误的,可按合同约定更换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20%以下亏损;基金连续2年累计亏损达30%以上的,由基金办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管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信贷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更好地促进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融合,优化信贷结构,扩大信贷规模,持续加大对全市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重点投资项目信贷投放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资金结构,统筹配臵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建设条件的重点投资项目所需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对正在建设中的项目,要保证必要的信贷配套资金及时安排和足额拨付;对符合新增投资投向、正在报批的项目,要高效率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合理分散信贷风险,为符合条件的大型重点投资项目提供有效信贷支持。

第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及多元化融资支持,积极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

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利用授信开证、押汇、保理、 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手段,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四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周期和融资特点,丰富信贷产品,确定合理期限,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 务模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续贷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水平,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并制定相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业人员尽职免责办法。

第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继续加大对符合信贷原则的涉农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增加农村有效信贷供给。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

款。大力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第八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做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对发展层次高、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信用状况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授信额度,鼓励开展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探索扩大可用于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第九条 对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市人民银行在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时给予优先支持。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以评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县域内当年涉农贷款投放超过规定比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实施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第十条 市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符合条件

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年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银监部门给予享受《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1‟7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市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银监部门当年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 第十三条 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额与财政性资金存放考核相挂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予以补偿。继续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给予金融企业享受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投放资金。修订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加大对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力度,对新增存贷比和贷款增速高于上年和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或积极推动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取得显著成效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适当提高承销债务融资工具在对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中的考核分值比重。 第十五条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由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对提供承销服务的各金融机构予以一定奖补,其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按承销额的0.2%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按承销额的0.5%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同时,财政部门根据各金融机构发行余额,将其作为财政性存款考核的加分因素。

第十六条 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县(市)财政分别按1%、0.5%、0.5%

给予奖励。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落实中央财政按其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的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逐级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帮助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抵押配套措施,为银行有效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在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的过程中,依法落实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

(一)实行破产的企业,应依法清偿金融机构的债权, 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二)实行分立的企业,应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例承担债务,做到“债随物走”,不得只承接资产、不负担债务。

(三)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被兼并的企业,应由改制后的企业及兼并企业承担原企业或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贷款本息,签订还本付息协议书并落实相应担保措施。

(四)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所得资金收入要依法偿还金融债务。已设定抵押权的抵(质)押物出售,须经抵(质)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要优先用于清偿低(质)押贷款本息。

(五)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企业,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方要与原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并在原主办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 依法打击恶意逃避金融债务行为,对弄虚作假、逃废债务的,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第二十条 市政府成立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统筹协调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和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实施“一把手”负责制,强力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招商引资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8日

黄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促进全市“七大优势产业”发展和“四大基地”建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牵头设立黄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本市主导产业和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发展,并通过对接资本市场,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本市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市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首期由市财政出资1亿元,通过与公开招标确定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按不低于1︰5的放大比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共同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基金管委会主要负责对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

监督;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指定一家市属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对阶段参股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全程参与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并及时向基金管委会汇报;

(三)对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五)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产业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六)承办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基金管委会批准,也可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对单个企业或者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投资,且不拥有控股地位。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与公开招标确定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其主要吸引和支持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本市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与其他投资人股权原则上同股同权,并在约定的时间退出。

第十条 阶段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在本市注册,基金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额的2倍。对本市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场内市场申请首发上市和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申请挂牌的企业,应予以优先投资。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投资基金规模的20%,且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直接投资项目必须是落地本市的企业项目,市本级项目优先。

第十三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股权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优质企业项目,引导基金与股权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跟进投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落地的企业项目,市本级项目优先。引导

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2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给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并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条件。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方式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退出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为体现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可让渡不超过50%的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除投资企业上市外,应在5年内退出。退出方式可采取上市挂牌、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除投资企业上市外,应在5年内退出。可由作为受托人的股权投资机构约定回购,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

权人的债权后,引导基金应优先于被跟进股权投资机构获得清偿。为体现引导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可让渡不超过50%的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其闲臵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九条 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引导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阶段参股投资基金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投资基金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基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

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基金回报率、成功案例数、产业集群形成规模等,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引导基金放大倍数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评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适时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按照实际管理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取“借转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本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 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工业化企业或项目,纳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借转补”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一)新引进工业项目奖励。对列入《黄山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新引进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单个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项目,按软件和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本项奖励只限市本级企业申报。

(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对列入《黄山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关键核心技术

攻克、高端产品开发、技术装备升级、资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减少等方面的单个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信息产业项目补助。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云计算、物联网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单个项目,按软件和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补助。经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专业镇龙头企业投资补助。对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内龙头骨干企业,围绕其产业集群转型升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第六条 事后奖补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一)改扩建项目设备补助。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项目购臵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按照设备购臵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产品协作配套”补助。支持市内企业相互协作

配套,对“产品协作配套”龙头企业按照当年新增采购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为龙头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新购臵的配套生产设备,按照设备购臵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以上,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企业发展奖励。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每户2万元;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只享受一次。

(五)创业创新及基地建设奖补。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小微创业基地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的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给予专业镇所在地政府10万元补助。

(六)推进两化融合发展奖补。当年通过国家、省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荣获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评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评定为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当年投入使用的ERP(企业资源计划)、SCM(供应链管理)和CRM(客户关系管理)等综合管理系统项目,按购买软件、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七)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奖补。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各类认定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当年服务企业收费低于市场价格(经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优惠部分,给予50%的补助。

(八)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补助。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6万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奖励10万元。

(九)工业人才培训及市场开拓补助。市财政每年度单列市工业人才培训及市场开拓补助专项经费100万元,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年度相关政策导向,对各区县分管工业领导、黄山经济开发区及经信委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

进行系统培训。对本市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及工业产品展会分别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 奖补专项资金的来源,按企业税收入库同级次财政分别筹措兑现。其中,对区县级企业奖补的50% 由专项资金兑现。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从事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贸易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总额1000万元(其中茶产业专项资金500万元),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扶持,奖补形式包括贴息补助、基地奖补、营销补助等。

第五条 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贷款(含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利息给予贴息补助。上一年度在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以上,给予不高于利息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5个项目。

第六条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地建设、机械设备采购、创建农业品牌和开展标准化生产等发生的贷款利息进行全额补助。单个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最高奖补不超过5万元。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优先安排。每年择优扶持20个项目。

第七条 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年度销售额达

到500万元以上,给予补助。销售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销售额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补助15万元,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个项目。

第八条 畜禽生产经营主体推行规模化生产、改扩建标准化畜禽舍、引进优良种畜禽、粪污处理、购臵饲料及防疫设备以及创建知名品牌和科技研发等,单个畜禽生产经营主体奖补5万元。

第九条 引进和繁育特色良种,发展特色种植和养殖,扩大标准化生产规模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培训,提高产品质量、动植物保护和产品加工、包装和信息化等必须的设备购臵,产品原产地保护、“三品”认证,开展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餐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等,单个实施主体奖补5-8万元。

第十条 新辟和改植换种无性系茶树良种连片100亩以上、成活率达到90%以上的良种示范茶园,每片补助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个项目。

第十一条 开展低产低效茶园改造、建设高效生态茶园,达到国家级茶叶标准园要求、连片面积达500亩以上,每片补助1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7个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茶园生产管理机械化操作示范点,面积达200亩以上,机耕、机修、机采等机械设备10台(套)以

上,每个示范点补助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4个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茶园统防统治示范片,统防统治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每个示范片扶持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个项目。

第十四条 茶业企业建设清洁化连续化加工流水线技改项目,清洁化生产区域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机械设备新臵或技术改造达到清洁化连续化加工流水线标准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个项目。

第十五条 承办和参加黄山茶叶(名优农产品)系列宣传推介活动,给予补助,各项活动经费筹措方案和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本市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借转补”、事后奖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平台和重点项目建设。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我市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会展、旅游、养老养生、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信息科技、电子商务、后台服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上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照《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可给予5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借转补”采取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的资金分配方式。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未转作补助部分限期收回。专项资金预拨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 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

(一)市内旅游企业从黄山航空口岸年接待入境旅客达到2000人及以上的,按每位入境旅客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首次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在上一年度排名无退位的情况下,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荣获中国饭店金星奖的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五钻级、四钻级的酒家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荣获全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列入《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演出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全年演出超过200场的大型室内演出项目,超过150场的大型室外演出项目,超过场次每场补贴2000元。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动漫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三)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年在线销售产品收入超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安徽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四)境外银行业机构及境内全国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区域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融资贷款担保公司等),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贷款,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按省有关办法执行。

(五)新主持完成国家、行业和地方服务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纳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的补助;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获得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或全国著名品牌赛事、国际性或全国性展会、大型节庆活动、高层次论坛、千人以上会议,

根据其具体规模和影响力,可给予承办方一定奖励。

(七)对发展势头好、社会贡献大的限额以上优秀服务业企业,经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评定,按每户2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市政府性服务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也可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以下事项安排专项资金:

(一)每年安排旅游营销专项资金,用于对外宣传促销、旅游产品开发、教育培训、促销奖励和宣传促销购臵等,由市旅委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安排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用于境外航线培育、国内航线加密和新增航线航班,由市旅委、市航空办组织实施。对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500人来我市的旅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由市旅委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每年安排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用于徽州古建筑的系统保护和科学利用,由市文化委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每年安排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引导支持黄山特色体育产业发展,由市体育局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安排一部分设立黄山市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第三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决策、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工业化、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主要有:

(一)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文化创意、装备制造、绿色软包装、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等七大产业;

(二)绿色食品、汽车电子、绿色软包装、信息技术服务等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

前款范围的现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引进外来投资,视同新引进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项目或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政府可通过投资平台直接投资入股或实行债权投资。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给予贷款贴息,第一年贴息比例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单个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落户黄山经济开发区和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的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机构、文化创意等信息服务类项目,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分割办证。

对前款信息服务类项目租用黄山经济开发区和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厂房、闲臵楼宇等建筑物用于运营办公的,可以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项目从业人员可享受公租房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引进工业项目企业自建厂房,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补助,具体参照《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企业租赁以政府(园区、开发区)为主体代建持有的厂房,可以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的副总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及高级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按其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住房生活补贴(期限3年);其子女入学、入户、就业、就医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服务。

第十一条 黄山学院、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在

本市工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就业,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起按每月300元/人的标准,按月计发生活补贴,连续补贴3年,并可享受公租房等优惠政策。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落户本市,按照《黄山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经核实后,按项目进度给予项目引荐人奖励。项目签约注册,给予奖励资金不超过1万元;开工建设并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或到位资金达到投资额度的60%以上,给予奖励资金的50%;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营,给予剩余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还可享受《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建立招商引资服务机制,实行招商引资全程代理服务。

凡未列入涉企收费清单的项目,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投资企业收取其他费用。

发改、经信、农业、旅游、文化等部门应做好招商引资前期基础工作,编制招商项目库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经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招商

部门根据项目的投资强度、纳税、产值、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小组。

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小组对扶持项目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科学评审并将结果及扶持方案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批。

根据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批意见,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对专项资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内部管理、专项资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定期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按照项目税收入库级次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之前已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尊重历史、注重诚信、合理过渡的原则,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市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等。

第四条 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和项目,纳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畴,采取股权投资、“借转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

第五条 根据《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等科技研发项目,“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既定目标的,给予10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事后奖补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10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产生风险的银行,按照《黄山市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优先补偿;对开展专利权质押的担保机构,给予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全额补足,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对企业牵头(含课题牵头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按下拨经费的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市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企业购臵用于研发的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不重复享受)。

(五)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对本市优势产业的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优秀的,连续扶持3年,每年奖励20万元,专项用于研究院科研仪器设备购臵及运行经费。

(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围绕我市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各类创新战略联盟,并通过考核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九)科技团队来本市创办企业,对已落地并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的,按照隶属关系由政府委托出资300-1000万元。

(十)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

(十一)支持“创客空间”等创新型孵化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支持

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二)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给予一定补助。

(十三)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最多资助2个国家)。获安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

(十四)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五)对自主研发获得的发明专利在本市形成产业化的,其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予以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十六)建立市、县(区)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按《安徽省市县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本年度前3名的县、区,分别奖励5万元。

第七条 涉及县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科学技术奖奖金

由市财政按《黄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兑现,其他类别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各承担奖补总额的50%。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规模1亿元,首期由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出资2000万元,后期将根据发展需要,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扩大规模。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部门,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基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管委会成立基金管理机构,或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一)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1.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

2.批准投资项目;

3.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协议、退出方案;

4.决策其他事项。

(二)基金办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

2.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基金项目库并提供部分项目来源;

3.设立基金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基金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对基金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后的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无异议后报管委会批准;对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协议、退出方案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批准;

4.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三)基金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基金办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设立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2.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基金办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建立基金项目库,草拟投资协议、退出方案报基金办初审、管委会审批;受管委会委托,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作为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负责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5.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

件,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是在本市境内,主要支持对象为市本级企业。支持对象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高新技术产业、“互联网+”战略新兴产业的科技型企业。主要包括: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本市创办企业;孵化机构、众创空间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客”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为载体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

第六条 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方式运营,原则上以股权投资为主。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进行债权投资的,利率由双方协议约定,被投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征集、搜寻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对拟以股权、债权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技术、市场、财务等进行尽职调查,对符合基金政策导向的项目形成可研报告。

第八条 基金专家咨询组由政府有关部门、基金组成单位和社会聘请专家共同组成。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

家咨询组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 基金办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经尽职调查形成的项目可研报告进行评审;专家咨询组评审的拟投资项目,经基金办审核无异议后,报请管委会审议。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委会的决议对投资项目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应在5年内退出,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或者按照事先投资协议确定的价格执行。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利率计算本息。

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所投企业盈利的,先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至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留存天使投资基金专户。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

第十一条 管委会及基金办应加强对基金运作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时向管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中的重大事件。 第十二条 基金办应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对基金的考核,应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

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年度考核合格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约定计提管理费和奖励资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金管理机构应予以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误的,可按合同约定更换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20%以下亏损;基金连续2年累计亏损达30%以上的,由基金办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管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信贷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更好地促进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融合,优化信贷结构,扩大信贷规模,持续加大对全市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重点投资项目信贷投放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资金结构,统筹配臵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建设条件的重点投资项目所需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对正在建设中的项目,要保证必要的信贷配套资金及时安排和足额拨付;对符合新增投资投向、正在报批的项目,要高效率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合理分散信贷风险,为符合条件的大型重点投资项目提供有效信贷支持。

第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及多元化融资支持,积极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

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利用授信开证、押汇、保理、 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手段,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四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周期和融资特点,丰富信贷产品,确定合理期限,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 务模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续贷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水平,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并制定相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业人员尽职免责办法。

第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继续加大对符合信贷原则的涉农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增加农村有效信贷供给。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

款。大力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第八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做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对发展层次高、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信用状况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授信额度,鼓励开展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探索扩大可用于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第九条 对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市人民银行在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时给予优先支持。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以评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县域内当年涉农贷款投放超过规定比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实施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第十条 市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符合条件

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年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银监部门给予享受《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1‟7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市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银监部门当年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 第十三条 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额与财政性资金存放考核相挂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予以补偿。继续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给予金融企业享受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投放资金。修订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加大对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力度,对新增存贷比和贷款增速高于上年和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或积极推动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取得显著成效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适当提高承销债务融资工具在对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中的考核分值比重。 第十五条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由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对提供承销服务的各金融机构予以一定奖补,其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按承销额的0.2%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按承销额的0.5%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同时,财政部门根据各金融机构发行余额,将其作为财政性存款考核的加分因素。

第十六条 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县(市)财政分别按1%、0.5%、0.5%

给予奖励。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落实中央财政按其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的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逐级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帮助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抵押配套措施,为银行有效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在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的过程中,依法落实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

(一)实行破产的企业,应依法清偿金融机构的债权, 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二)实行分立的企业,应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例承担债务,做到“债随物走”,不得只承接资产、不负担债务。

(三)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被兼并的企业,应由改制后的企业及兼并企业承担原企业或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贷款本息,签订还本付息协议书并落实相应担保措施。

(四)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所得资金收入要依法偿还金融债务。已设定抵押权的抵(质)押物出售,须经抵(质)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要优先用于清偿低(质)押贷款本息。

(五)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企业,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方要与原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并在原主办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 依法打击恶意逃避金融债务行为,对弄虚作假、逃废债务的,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第二十条 市政府成立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统筹协调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和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实施“一把手”负责制,强力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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