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 1999 〕 58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51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总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的 20% 。 2000 年— 2003 年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 2004 年依照《若干意见》以“方便贷款,防范风险”为原则,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优惠政策:以学生的个人信用为担保,无需经济担保, 2003 年已签订合同的贷款利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另一半由学生自己支付, 2004 年秋季开学后依照《若干意见》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指从 2004 年起签订的借贷合同)。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同协议,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贫困大学生发放无担保的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在国家贷款中心的管理下,明确学校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为学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一、介绍人为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其职责是:加强与经办银行的联系,为借款人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相关信用档案,按时为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指导和督促学院(系)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核。 二、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老师、学院(系)领导等,其中一至四人见证均可),其责任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信方式。 第四条 学校每年贷款额度实行总额包干办法,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具体下达的借款额度。 第五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根据“风险分担”原则,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学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风险补偿,资金由财政和学校各承担 50%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六条 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求是学院学生)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在校贫困大学生申请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 五、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基本生活费、住宿费; 六、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七、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联系方式,并在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八、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预计偿还能力,自愿申请所需贷款的额度,按现行政策规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贷款数额。学生可申请一年、两年、三年或四年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实行本人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在校期间每人一般只能获得一次贷款授信。 第八条 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书 ; 二、借款人的家庭经济收入困难证明(由借款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乡镇、办事处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 三、借款人父母同意贷款的书面声明(需加盖指纹); 四、借款人上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单及品行鉴定〈针对老生,由学院〈系〉盖章认定〉; 五、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借款人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一年级学生提供); 七、借款人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八、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九、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另外,对已签订借款合同且贷款金额尚未用完的同学,办理认证手续时只需提供借款合同、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学习成绩表及品行证明。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归还 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结合各学院(系)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确定具体的额度分配。经办银行在审批学生材料后,按相关规定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费、基本生活费、住宿费按年发放的办法。 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存款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一学年按 10 个月发放,每年 2 月和 8 月不发放。学生休学期间停止发放贷款。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本人学习期间的学费,贷款金额即为本专业在本学年度应收的数额,基本生活费用于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贷款金额为师范生 1000 元 / 年,非师范生 1500 元 / 年;住宿费用于在校期间的住宿费用,贷款金额为学生所住宿舍的住宿费用,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为: 2003 年以前(含 2003 年)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一般不超过八年(从学生进校起计算)。 2004 年秋季依照《若干意见》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 1-2 年后开始还贷、 6 年内还清。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借款学生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学生贷款金额确定后,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如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贷款学生归还, 2003 年(含 2003 年)已签定贷款合同的,贷款利息实行国家财政贴息 50% ,学生个人承担 50% 。 2004 年起执行《若干意见》规定,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定的《还款确认书》及学生个人的经济情况两个因素确定,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贷款还本付息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利息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 学校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供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名册、所批准的借款金额、贷款协议及变动情况,保证财政贴息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未还清贷款的学生,在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签定《还款确认书》,并主动向经办银行、介绍人及见证人提供离校后的最新通讯方式及有效联系地址,没有就业的学生提供其家庭联系地址,积极主动地与经办银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保持联系。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经办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声誉并维护学校和贷款见证人的声誉。 第十六条 获得贷款学生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由学院(系)将具体情况上报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后,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在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终止学业,由学生工作部(处)将信息反馈给经办银行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学生因故死亡,按贷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及各学院(系)应加强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实行贷款信息微机管理,妥善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为经办银行提供相关的信息。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有效联系地址。 第十八条 各学院(系)要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认真组织毕业班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诚信还款与当年的贷款发放相结合,严重违约影响学校贷款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系),学校将不予介绍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 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在贷款毕业生档案中装入《致用人单位函》,说明该生在校期间有国家助学贷款这一事实,并建议用人单位将学生是否诚信还款作为提拔、提干的参考。若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不办理展期手续者,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结构信息系统,金融结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定期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违约借款人学生名单,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或对其他情况隐瞒、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一、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二、停发校内一切社会资助;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是新生入学时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与经办银行联系,银行派专人到学校现场办公,对家庭贫困、无法缴纳入学费用的新生采取现场申请、现场确认的方式,新生持银行的《贷款确认书》即可顺利办理报到等入学手续的方式,正式贷款手续开学后补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 2005 年 9 月 1 日 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 1999 〕 58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51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总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的 20% 。 2000 年— 2003 年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 2004 年依照《若干意见》以“方便贷款,防范风险”为原则,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优惠政策:以学生的个人信用为担保,无需经济担保, 2003 年已签订合同的贷款利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另一半由学生自己支付, 2004 年秋季开学后依照《若干意见》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指从 2004 年起签订的借贷合同)。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同协议,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贫困大学生发放无担保的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在国家贷款中心的管理下,明确学校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为学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一、介绍人为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其职责是:加强与经办银行的联系,为借款人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相关信用档案,按时为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指导和督促学院(系)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核。 二、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老师、学院(系)领导等,其中一至四人见证均可),其责任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信方式。 第四条 学校每年贷款额度实行总额包干办法,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具体下达的借款额度。 第五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根据“风险分担”原则,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学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风险补偿,资金由财政和学校各承担 50%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六条 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求是学院学生)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在校贫困大学生申请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 五、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基本生活费、住宿费; 六、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七、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联系方式,并在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八、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预计偿还能力,自愿申请所需贷款的额度,按现行政策规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贷款数额。学生可申请一年、两年、三年或四年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实行本人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在校期间每人一般只能获得一次贷款授信。 第八条 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书 ; 二、借款人的家庭经济收入困难证明(由借款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乡镇、办事处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 三、借款人父母同意贷款的书面声明(需加盖指纹); 四、借款人上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单及品行鉴定〈针对老生,由学院〈系〉盖章认定〉; 五、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借款人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一年级学生提供); 七、借款人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八、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九、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另外,对已签订借款合同且贷款金额尚未用完的同学,办理认证手续时只需提供借款合同、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学习成绩表及品行证明。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归还 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结合各学院(系)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确定具体的额度分配。经办银行在审批学生材料后,按相关规定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费、基本生活费、住宿费按年发放的办法。 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存款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一学年按 10 个月发放,每年 2 月和 8 月不发放。学生休学期间停止发放贷款。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本人学习期间的学费,贷款金额即为本专业在本学年度应收的数额,基本生活费用于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贷款金额为师范生 1000 元 / 年,非师范生 1500 元 / 年;住宿费用于在校期间的住宿费用,贷款金额为学生所住宿舍的住宿费用,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为: 2003 年以前(含 2003 年)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一般不超过八年(从学生进校起计算)。 2004 年秋季依照《若干意见》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 1-2 年后开始还贷、 6 年内还清。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借款学生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学生贷款金额确定后,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如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贷款学生归还, 2003 年(含 2003 年)已签定贷款合同的,贷款利息实行国家财政贴息 50% ,学生个人承担 50% 。 2004 年起执行《若干意见》规定,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定的《还款确认书》及学生个人的经济情况两个因素确定,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贷款还本付息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利息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 学校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供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名册、所批准的借款金额、贷款协议及变动情况,保证财政贴息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未还清贷款的学生,在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签定《还款确认书》,并主动向经办银行、介绍人及见证人提供离校后的最新通讯方式及有效联系地址,没有就业的学生提供其家庭联系地址,积极主动地与经办银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保持联系。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经办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声誉并维护学校和贷款见证人的声誉。 第十六条 获得贷款学生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由学院(系)将具体情况上报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后,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在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终止学业,由学生工作部(处)将信息反馈给经办银行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学生因故死亡,按贷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及各学院(系)应加强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实行贷款信息微机管理,妥善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为经办银行提供相关的信息。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有效联系地址。 第十八条 各学院(系)要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认真组织毕业班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诚信还款与当年的贷款发放相结合,严重违约影响学校贷款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系),学校将不予介绍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 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在贷款毕业生档案中装入《致用人单位函》,说明该生在校期间有国家助学贷款这一事实,并建议用人单位将学生是否诚信还款作为提拔、提干的参考。若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不办理展期手续者,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结构信息系统,金融结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定期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违约借款人学生名单,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或对其他情况隐瞒、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一、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二、停发校内一切社会资助;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是新生入学时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与经办银行联系,银行派专人到学校现场办公,对家庭贫困、无法缴纳入学费用的新生采取现场申请、现场确认的方式,新生持银行的《贷款确认书》即可顺利办理报到等入学手续的方式,正式贷款手续开学后补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 2005 年 9 月 1 日 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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