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管理规定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管理规定

(试行)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高等学校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促进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手段。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是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关键,是高校把有限的助学资金用准、用好、发挥最大效益的前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关于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试行)工作规定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试行范围

我校在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

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控制在试行学生总数的15%以内,一般情况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占在校学生人数的3%、5%、7%的比例分为A、B和C三档。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办法

㈠ 认定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学院综合意见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再将三方面分值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7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20%+学院综合意见分值(Z)×10%。

㈡ 家庭经济测评

学校将影响家庭经济的诸多因素做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如: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重大疾病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将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学校将以此对申请人填写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70%。 ㈢ 民主评议测评

学院组织班委会、团支部以及若干普通学生组成学院民主评议小组(组员人数每班不应少于5人),根据申请人一学年内的综合表现以及参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学习态度、遵纪守法、讲究卫生、品德修养、勤劳俭朴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计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上打分方式,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20%。 ㈣ 学院综合意见

申请人填写《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自我评议和民主评议情况,在征询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后,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在《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填写学院综合意见分值(Z),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0%。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㈠ 每年的5月初,新生(或新申请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向所在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有特殊情况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留各学院保存。

㈡ 学院组织申请人填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学院收齐问卷后交到校学生管理科,由校学生管理科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得出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测评

分值(X)。

㈢ 学院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

㈣ 学院组织申请人填写《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之后由学院结合申请人在校综合表现给出学院综合意见分值(Z)。

㈤ 学院将申请人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交到校学生管理科,学生管理科根据各项测评结果得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确定

㈠ 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占在校学生人数的3%、5%、7%的比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A、B和C三档,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㈡ 学校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不同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㈢ 在公示期内,学生管理科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的做出相应调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调整后及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存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试行)。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的程序

㈠ 每年5月初,对上学年学校认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资格复核手续。

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测评分值原则上采用第一次测评得出的分值(X)。若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测评内容所涉及的情况发生变化,学生应及时向学院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校学生管理科据此对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进行修正。

㈢ 民主评议测评分值的复核同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程序的第3项,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

㈣ 学院综合意见分值的复核同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程序的第4项,得出学院综合意见分值(Z′)。

㈤ 校学生管理科收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后,得出复核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 ㈥ 复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程序同第五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试行)。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㈠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奖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终止当年的经济资助:

⒈不严格要求自己,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或有迟到、早退现象达10次的; ⒉因学习不努力,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应做降级处理或试读的;

⒊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⒋无故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或义务劳动的;

⒌一学期内,参加义务劳动或公共活动少于10学时的;

⒍生活不够节俭或有抽烟酗酒习惯的;

⒎学院认定的有其他不适宜接受经济资助行为的。

㈢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已享受到资助的,视情况追回已资助金额:

⒈弄虚作假,骗取学校经济资助的(同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⒉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住宿的;

⒊购买高档生活、娱乐消费品的;

⒋购买计算机的(专业学习需要的除外);

⒌接受的经济资助未用于缴纳学费和学习而随意挥霍的;

⒍经常出入校外网吧的。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⒈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

⒉享有优先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金的权利。

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⒈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履行的义务;

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⒊履行获得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⒋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⒌新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向学院递交思想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生活、学习、思想以及参加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九、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6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一、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

四、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管理规定

(试行)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高等学校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促进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手段。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是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关键,是高校把有限的助学资金用准、用好、发挥最大效益的前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关于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试行)工作规定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试行范围

我校在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

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控制在试行学生总数的15%以内,一般情况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占在校学生人数的3%、5%、7%的比例分为A、B和C三档。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办法

㈠ 认定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学院综合意见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再将三方面分值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7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20%+学院综合意见分值(Z)×10%。

㈡ 家庭经济测评

学校将影响家庭经济的诸多因素做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如: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重大疾病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将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学校将以此对申请人填写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70%。 ㈢ 民主评议测评

学院组织班委会、团支部以及若干普通学生组成学院民主评议小组(组员人数每班不应少于5人),根据申请人一学年内的综合表现以及参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学习态度、遵纪守法、讲究卫生、品德修养、勤劳俭朴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计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上打分方式,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20%。 ㈣ 学院综合意见

申请人填写《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自我评议和民主评议情况,在征询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后,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在《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填写学院综合意见分值(Z),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0%。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㈠ 每年的5月初,新生(或新申请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向所在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有特殊情况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留各学院保存。

㈡ 学院组织申请人填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学院收齐问卷后交到校学生管理科,由校学生管理科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得出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测评

分值(X)。

㈢ 学院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

㈣ 学院组织申请人填写《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之后由学院结合申请人在校综合表现给出学院综合意见分值(Z)。

㈤ 学院将申请人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交到校学生管理科,学生管理科根据各项测评结果得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确定

㈠ 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占在校学生人数的3%、5%、7%的比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A、B和C三档,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㈡ 学校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不同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㈢ 在公示期内,学生管理科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的做出相应调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调整后及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存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试行)。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的程序

㈠ 每年5月初,对上学年学校认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资格复核手续。

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测评分值原则上采用第一次测评得出的分值(X)。若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测评内容所涉及的情况发生变化,学生应及时向学院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校学生管理科据此对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进行修正。

㈢ 民主评议测评分值的复核同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程序的第3项,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

㈣ 学院综合意见分值的复核同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程序的第4项,得出学院综合意见分值(Z′)。

㈤ 校学生管理科收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后,得出复核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 ㈥ 复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程序同第五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试行)。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㈠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奖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终止当年的经济资助:

⒈不严格要求自己,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或有迟到、早退现象达10次的; ⒉因学习不努力,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应做降级处理或试读的;

⒊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⒋无故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或义务劳动的;

⒌一学期内,参加义务劳动或公共活动少于10学时的;

⒍生活不够节俭或有抽烟酗酒习惯的;

⒎学院认定的有其他不适宜接受经济资助行为的。

㈢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已享受到资助的,视情况追回已资助金额:

⒈弄虚作假,骗取学校经济资助的(同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⒉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住宿的;

⒊购买高档生活、娱乐消费品的;

⒋购买计算机的(专业学习需要的除外);

⒌接受的经济资助未用于缴纳学费和学习而随意挥霍的;

⒍经常出入校外网吧的。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⒈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

⒉享有优先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金的权利。

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⒈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履行的义务;

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⒊履行获得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⒋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⒌新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向学院递交思想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生活、学习、思想以及参加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九、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6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一、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

四、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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