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经营活动法律

第十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用列举的方式

(一)欺骗行为:

1、欺诈性的广告(虚伪广告)

2、与实事不符的商业说明书

3、欺骗式的有奖销售: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利用有奖销售

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二)非法使用:

1、非法使用他人的 商标、专利、商号

2、非法使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3、非法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之近似,造成混淆

4、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三)贿赂行为

1、 回扣

2、 酬金

(四)价格歧视

(五)不正当影响: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滥用特殊关系,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六)商誉侵权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实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金瓶胆与银瓶

胆之争;昂立与克立之争)

(七)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八)搭售

四、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

2、承担行政责任:

(工商部门)

3、承担刑事责任:(法院)

第十五章 产品质量法

一、立法

1、侧重民法:注重赔偿-产品责任法

2、侧重行政法:注重对质量的管理,补偿性质-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

三、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2、生产者的质量义务

四、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损害(人身、财产)=>生产者、销售者赔偿责任 不合理的危险

(一) 产品责任的理论

1、 疏忽说:

2、 违反担保说:明示、默示

3、误示说:

4、严格责任:产品有缺陷-损失

(二)被告的抗辩理由:减轻、免除

1、对疏忽责任的抗辩: 产品的设计和结构符合制造时的工艺 ;产品投

产品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产品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包装的要求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进货时的检验义务 进货后、销售前的保持产品质量的要求 销售的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的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3、销售者的质量义务

入市场时缺陷不存在

2、对违反担保责任的抗辩: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购买人明知产品缺陷的存在; 购买人已经检验过或拒绝检验

3、 对严格责任的抗辩: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

投入流通时当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 存在

4、 共同的抗辩: 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被告不知;使用不当:滥用、

误用、不当;自冒风险;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诉讼时效:2年 10年的安全期

1、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精神赔偿? 惩罚性赔偿?

医疗费 误工费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丧葬费

抚恤费 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

2、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

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在内的一切财产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其他重大损失

(三)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立法 : 1993年

二、消费者: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消费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者的权利

四、经营者的义务:

1. 依照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 接受监督

3.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 提供真实信息

5. 表明真实名称和标志

6. 出具凭证、单据

7. 保证质量

8. 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不得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止侵犯人格权

第十二章 广告法

一、广告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向社会公众介绍商品、服务或者传播其他信息的一种宣传方式。

商业广告:以营利为目的。包括商品广告、服务广告、企业形象广告 非商业广告:指公共服务性广告。包括公益广告、文化广告、社会服

务广告、政府机关公告

二、广告法

是指调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主:即广告的所有人,又是广告的受益人和广告责任的主要承担人。

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经营者 :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如广告公司。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大众传媒。

三、广告准则

基本准则:

1、广告应当真实。

2、广告应当合法。

3、广告应当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一般准则: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

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

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的禁止情形: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0.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11. 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或者服务

12. 广告内容与明示担保。

13. 广告内容中有关证据的使用。

14. 广告识别性的法律规定。

15. 几种特殊商品的法律规定。

几种特殊商品的法律规定

1、药品和医疗器械:

广告内容不得有: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

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农药广告:

不得有下列内容:

(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3)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烟草广告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

设置烟草广告。

(3)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4、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

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

药品混淆的用语。

四、广告活动

1、基本原则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遵循公平原则;

3、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2、广告活动的具体规定: 广告主:

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

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5)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五、广告审查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3、广告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目前还需审查的有:文化、教育、卫生广告,食品广告,化妆品广告,投资基金证券广告,债券广告。

六、违反广告法的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

•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侵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2)假冒他人专利的;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2、承担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罚款、停止广告业务。

3、承担刑事责任:如虚假广告、玩忽职守、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

告审查决定文件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

受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受其保护的智力成果范围。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的基本内容:8项

2、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商标法(1982年制订,2001.10.27修订)

(一) 商标和商标权

1、商标:是用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用以区别他人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

2、商标的分类

(1)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3) 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

注意: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以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

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案例 “温州鹿城区眼镜协会注册的“雷凯”(LUCOA) 集体商标,该

商标权属于该协会所属的250余个成员。”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

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案例 “甘肃省第一件证明注册商标--" 兰州百合" 证明商标,经过3年

多的努力依法获准注册。 “

3、商标权:也称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

的专有使用、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法定专用权利。

独占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控诉权

(二)、商标注册

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条件、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依法审核批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录,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予注册人

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

1、注册条件:

注册人的条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 标专用权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商标的构成条件: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商标的禁用: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

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

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

量及其他特点的;

(3) 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

作为商标注册。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注册原则:

• 申请在先,同一天申请则使用在先原则

• 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

• 优先权原则:6个月

• 保护驰名商标原则

3、 注册程序: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 申请:

• 商标局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3个月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核准、发证、公告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15天内向商标评书委员会申请复审-不服30天内诉讼 有异议-裁定不服-15天内向商标评书委员会申请复审-不服30天内诉讼

(三)商标的变更、转让、使用许可、续展、争议裁定

1、变更:商标注册证内容有变化,需变更登记

2、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

有商标专用权。

3、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经许可使用他人注

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

名称和商品产地,并保证质量。

4、续展: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5、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 对违法注册的商标,不受时间限制,由商标局撤销,他人也有权申请撤销。

• 对侵权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其他争议,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在收到裁定后的30天内有诉权。

(四)商标的使用管理:不得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

6、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商标注册。

7、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五)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

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

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保护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法院

赔偿: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六)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

1、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 缔约国之间的国民待遇原则;

• 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取得的权利相互独立;

• 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优先权:6个月;

• 严格限制注册他人的驰名商标;

• 禁止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的欺诈行为。

2、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在所属国注册后-向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申请-该局核准,公告,通知被要求保护的有关成员国-成员国在一年内作出决定,若该国在一年内不驳回,即获注册。保护20年,到期可续展。

三、专利法

1、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单位;非职务发明-个人;外

国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3、专利的申请:

A 、发明、实用新型: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

B 、外观设计: 提交:请求书;图片或照片

3、专利的申请: 申请的原则:先申请原则 优先权原则

4、授予专利的条件:

A .发明、实用新型 :新颖性:公知、公用、公开

创造性

实用性

B .外观设计: 新颖性

5、专利的无效 开放式的

6、专利的保护:

发明-2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其他-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7、专利的利用:

许可、转让、强制许可

第十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用列举的方式

(一)欺骗行为:

1、欺诈性的广告(虚伪广告)

2、与实事不符的商业说明书

3、欺骗式的有奖销售: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利用有奖销售

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二)非法使用:

1、非法使用他人的 商标、专利、商号

2、非法使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3、非法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之近似,造成混淆

4、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三)贿赂行为

1、 回扣

2、 酬金

(四)价格歧视

(五)不正当影响: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滥用特殊关系,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六)商誉侵权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实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金瓶胆与银瓶

胆之争;昂立与克立之争)

(七)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八)搭售

四、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

2、承担行政责任:

(工商部门)

3、承担刑事责任:(法院)

第十五章 产品质量法

一、立法

1、侧重民法:注重赔偿-产品责任法

2、侧重行政法:注重对质量的管理,补偿性质-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

三、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2、生产者的质量义务

四、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损害(人身、财产)=>生产者、销售者赔偿责任 不合理的危险

(一) 产品责任的理论

1、 疏忽说:

2、 违反担保说:明示、默示

3、误示说:

4、严格责任:产品有缺陷-损失

(二)被告的抗辩理由:减轻、免除

1、对疏忽责任的抗辩: 产品的设计和结构符合制造时的工艺 ;产品投

产品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产品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包装的要求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进货时的检验义务 进货后、销售前的保持产品质量的要求 销售的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的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3、销售者的质量义务

入市场时缺陷不存在

2、对违反担保责任的抗辩: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购买人明知产品缺陷的存在; 购买人已经检验过或拒绝检验

3、 对严格责任的抗辩: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

投入流通时当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 存在

4、 共同的抗辩: 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被告不知;使用不当:滥用、

误用、不当;自冒风险;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诉讼时效:2年 10年的安全期

1、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精神赔偿? 惩罚性赔偿?

医疗费 误工费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丧葬费

抚恤费 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

2、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

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在内的一切财产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其他重大损失

(三)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立法 : 1993年

二、消费者: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消费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者的权利

四、经营者的义务:

1. 依照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 接受监督

3.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 提供真实信息

5. 表明真实名称和标志

6. 出具凭证、单据

7. 保证质量

8. 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不得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止侵犯人格权

第十二章 广告法

一、广告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向社会公众介绍商品、服务或者传播其他信息的一种宣传方式。

商业广告:以营利为目的。包括商品广告、服务广告、企业形象广告 非商业广告:指公共服务性广告。包括公益广告、文化广告、社会服

务广告、政府机关公告

二、广告法

是指调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主:即广告的所有人,又是广告的受益人和广告责任的主要承担人。

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经营者 :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如广告公司。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大众传媒。

三、广告准则

基本准则:

1、广告应当真实。

2、广告应当合法。

3、广告应当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一般准则: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

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

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的禁止情形: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0.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11. 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或者服务

12. 广告内容与明示担保。

13. 广告内容中有关证据的使用。

14. 广告识别性的法律规定。

15. 几种特殊商品的法律规定。

几种特殊商品的法律规定

1、药品和医疗器械:

广告内容不得有: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

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农药广告:

不得有下列内容:

(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3)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烟草广告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

设置烟草广告。

(3)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4、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

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

药品混淆的用语。

四、广告活动

1、基本原则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遵循公平原则;

3、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2、广告活动的具体规定: 广告主:

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

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5)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五、广告审查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3、广告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目前还需审查的有:文化、教育、卫生广告,食品广告,化妆品广告,投资基金证券广告,债券广告。

六、违反广告法的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

•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侵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2)假冒他人专利的;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2、承担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罚款、停止广告业务。

3、承担刑事责任:如虚假广告、玩忽职守、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

告审查决定文件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

受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受其保护的智力成果范围。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的基本内容:8项

2、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商标法(1982年制订,2001.10.27修订)

(一) 商标和商标权

1、商标:是用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用以区别他人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

2、商标的分类

(1)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3) 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

注意: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以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

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案例 “温州鹿城区眼镜协会注册的“雷凯”(LUCOA) 集体商标,该

商标权属于该协会所属的250余个成员。”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

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案例 “甘肃省第一件证明注册商标--" 兰州百合" 证明商标,经过3年

多的努力依法获准注册。 “

3、商标权:也称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

的专有使用、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法定专用权利。

独占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控诉权

(二)、商标注册

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条件、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依法审核批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录,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予注册人

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

1、注册条件:

注册人的条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 标专用权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商标的构成条件: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商标的禁用: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

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

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

量及其他特点的;

(3) 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

作为商标注册。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注册原则:

• 申请在先,同一天申请则使用在先原则

• 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

• 优先权原则:6个月

• 保护驰名商标原则

3、 注册程序: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 申请:

• 商标局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3个月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核准、发证、公告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15天内向商标评书委员会申请复审-不服30天内诉讼 有异议-裁定不服-15天内向商标评书委员会申请复审-不服30天内诉讼

(三)商标的变更、转让、使用许可、续展、争议裁定

1、变更:商标注册证内容有变化,需变更登记

2、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

有商标专用权。

3、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经许可使用他人注

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

名称和商品产地,并保证质量。

4、续展: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5、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 对违法注册的商标,不受时间限制,由商标局撤销,他人也有权申请撤销。

• 对侵权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其他争议,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在收到裁定后的30天内有诉权。

(四)商标的使用管理:不得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

6、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商标注册。

7、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五)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

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

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保护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法院

赔偿: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六)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

1、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 缔约国之间的国民待遇原则;

• 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取得的权利相互独立;

• 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优先权:6个月;

• 严格限制注册他人的驰名商标;

• 禁止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的欺诈行为。

2、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在所属国注册后-向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申请-该局核准,公告,通知被要求保护的有关成员国-成员国在一年内作出决定,若该国在一年内不驳回,即获注册。保护20年,到期可续展。

三、专利法

1、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单位;非职务发明-个人;外

国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3、专利的申请:

A 、发明、实用新型: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

B 、外观设计: 提交:请求书;图片或照片

3、专利的申请: 申请的原则:先申请原则 优先权原则

4、授予专利的条件:

A .发明、实用新型 :新颖性:公知、公用、公开

创造性

实用性

B .外观设计: 新颖性

5、专利的无效 开放式的

6、专利的保护:

发明-2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其他-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7、专利的利用:

许可、转让、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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