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饭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我国饭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加快我国饭店业立法的必要性饭店业,亦统称旅馆业;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性服务的行业。在我国,饭店业的业态形式包括饭店、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客栈等等。而饭店业立法则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饭店业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活动。

如上所述,饭店业是为人们在旅行活动中提供住宿、餐饮和多种综合服务的行业,是人们在旅行游览活动中必不可少的

(一)适应我国饭店业迅速发展对立法提出的新的需求

自从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旅游业转型为经济产业以来,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饭店业在产业规模和质量设施以及在经营管理观念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到2000年末,全国共有旅游饭店10481家,比上半年增加3446家,增长48.98%,其中,星级饭店数量增幅高达56.35%全国旅游饭店共有客房94.82万间,比上年增加5.88万间;共拥有床位185.60万张,比上年增加8.61万张。随着我国饭店业的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不断显现。饭店业在直接创造外汇、回笼货币、拉动内需,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认识和重视。为此,加快饭店业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饭店业的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快饭店业立法是完善饭店业交易秩序的迫切需要

随着饭店业的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张,在饭店经营中法律纠纷也不断出现,原先许多约定俗成的行规受到了质疑和挑战。例如,旅客自带酒水在饭店餐厅内消费是否允许?旅客进房后,在转天12点钟以前未退房的是否应当加收房费等等,而更多的法律纠纷是旅客存放在客房中的财物丢失,饭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如旅客在使用客房内物品致使身体受到伤害,饭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如旅客存放在饭店停车场内的车辆丢失,饭店有无赔偿责任等等。这些法律纠纷的发生,不仅给饭店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困惑,也给旅客造成诸多的烦恼。这些法律纠纷一旦投诉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起诉至法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也一时感到无所适从。因为,如何调解这些法律纠纷,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然而,这些法律纠纷的出现,确实极大地妨碍了饭店业的正常交易秩序。为此,加快饭店业立法是完善饭店业交易秩序的迫切需要。

(三)加快饭店业立法有助于鼓励和刺激饭店业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法律本身虽然不能直接创造财富,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在饭店业经营活动中,饭店的社会负担沉重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比如,在饭店的经营成本中,水电费的支出是其重头,一般占饭店经营成本的1/3左右。但是,现在普遍存在着对星级饭店的水电收费标准高于居民生活、一般工商企业的现象,至今不能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强力部门对饭店的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使得饭店业主叫苦不迭。据调查,在安徽合肥某酒店,除正常依法纳税外,一年还要上缴多种费用多达109项,总金额超过65万

元,名目繁多,令人难以置信。长此以往,饭店不仅不能创造财富,反而会因此萎缩乃至于无法经营。

(四)加快饭店业立法是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中国要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行作为旅游业法律体系主干的饭店业法律、法规。在旅游业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中,饭店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与旅行社业、交通业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所以,饭店立法是旅游立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从现实情况看,旅行社业的总体资产规模不及饭店业,但是,旅行社已经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而饭店业方面尚无此类立法,由此,表明了饭店立法是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饭店立法的基本原则饭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是饭店业立法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饭店业法律规范中最基本的一般性准则。

饭店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实施行业管理的原则

饭店是在商品生产出现以后产生的,商品交换刺激了人们进行商品贸易和旅游游览活动,住宿的需求大大增加,这就出现了旅馆业。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旅馆业主要是指设备简易,只提供睡眠和食物的社会旅馆,也即世界旅馆业发展初期的客栈。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旅馆业是由商业饮食服务部门管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旅馆业已经发展到了主要为观光旅游服务的现代新型旅馆时期,这就要求对饭店业的管理也应当作重新调整。目前,对饭店业管理主要是由旅游管理部门和商业管理部门分别管理的,即旅游星级饭店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社会旅馆业则由商业部门管理。此外,招待所等其他住宿设施由各自的主管部门管理。由此表明,在现实中,饭店业处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状态。实践证明,这种管理局面是不利于我国饭店业良性发展的。饭店档次比例不合理、地域分布不合理等等即为这种管理现状的表现,而饭店星级评定制度和饭店等级评定制度两套制度并存即是这种管理现状的明证。

为了使我国饭店业的发展健康有序,已经到了结束上述管理局面的时候了。为此,饭店业立法应当贯彻统一行业管理的原则,即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由一个部门独立地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如前所述,我国饭店业已经发展到主要为观光旅游服务的现代新型旅馆时期,因此,独立行使饭店行业管理的部门只能是旅游管理部门。

(二)实施宏观管理的原则

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作为饭店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对饭店业的管理亦应当是宏观管理。宏观管理主要表现为指导、协调、监督,通过立法的方式,使饭店业的经营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那么,何为宏观管理?例如,在现实中,对于饭店数量问题,总是在争论不休,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饭店的总量进行宏观控制,严格审批限制,以避免出现饭店数量过多过少的问题。对饭店数量的调控不属于宏观管理的范畴。对此问题,我认为饭店的数量问题应当由市场进行调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饭店的建造及其数量应当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宜过多地干预,在这方面是有过不少教训的。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管的是具备何种条件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以及在市场中如何依法经营的问题,同时通过立法去规范饭店的经营行为,确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也就是饭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必须体现宏观管理的原则,而对饭店的具体经营活动则不宜过多地进行干预。

(三)饭店经营者与饭店住宿者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饭店经营者和住宿者无论是何人,无论其具有何等身份,在饭店住宿法律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从属之分,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都必须尊重对方的意志,都必须根据住宿约定提供和接受住店服务。因此,有些饭店在服务推销中提

(四)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自愿订立住宿合同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饭店经营中,住宿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住宿饭店以及选择接受饭店服务;饭店经营者也有权拒绝接受恶意的住宿者进店入住。例如美国法律规定,饭店经营者有权对任何令人讨厌或不受欢迎的旅客拒绝提供住宿服务,但是这种拒绝不应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身残或国籍的考虑。有一种观点认为饭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无条件地接受旅客住宿。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一观点有悖于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同样,作为自愿原则,饭店经营者也不得强制住宿者接受其不愿选择的服务,饭店经营者不得拒绝住宿者通常的、合理的服务要求。为此,饭店业立法应体现和贯彻这一原则。

(五)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在公平与正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秩序。在饭店业立法中,应当贯彻这一原则。饭店经营者和住宿者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和住宿者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公平原则不仅应当是饭店立法的一项法律原则,也应当是一项饭店法律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例如当一位住宿者声称自己存放在客房内的财物丢失,但又不能举证时,就不能一味坚持要饭店作出赔偿,饭店也不能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而应该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协商处理此类问题。

(六)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饭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在饭店业的经营活动中,无论是饭店经营者,抑或是饭店住宿者,在处理彼此关系时,都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滥用权利。例如,饭店经营者应当诚实信用地提供约定的服务项目,收取约定的服务费用等;作为饭店住宿者,也应当诚实信用地接受约定的服务,支付约定的住宿费用,不得逃账、拒付房费。

(七)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饭店业立法应当确立经营者、住宿者在设立、变更、终止住宿法律关系中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当事人自愿原则的限制和补充。如前所述,在住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涉及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国家一般不予干涉,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即所谓

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的。

(八)确定饭店业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原则

如前所述,经营者与住宿者同为民事法律主体,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各有各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所以,饭店业立法应当确定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以达到既维护住宿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饭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三、饭店业立法的主要内容(一)饭店业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饭店业立法的目的或者宗旨。

饭店业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是我国饭店业立法所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因为,没有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我国饭店业实际,与国际饭店业接轨的立法指导思想,那么,饭店业的立法就肯定不是一个成功的立法,只能是一个失败的立法。

我国饭店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加强对我国饭店业的管理,规范饭店业的经营活动,提高饭店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饭店经营者和住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饭店业经营秩序,促进饭店业的健康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至少有三层含义。其一是为了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应当指出的是,这种管理是宏观的管理,而不是微观管理,是行业管理,而不是部门管理;其二是既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住宿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其三维护秩序,促进发展,因为没有秩序,便没有发展。

(二)我国饭店业立法的调整对象

饭店业立法调整的对象是饭店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即旅馆住宿法律关系。在饭店业经营中,存在着复杂多样的社会法律关系。例如,饭店经营者与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饭店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饭店经营者与旅行社与其他相关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饭店经营者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饭店业内部管理与饭店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总之,可以归纳为三种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饭店业立法不能也不可能把上述这些法律关系都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同时,也不能或不可能把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全部都作为调整对象,例如饭店业中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有饭店与旅游、工商、公安、税务、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还有因饭店业发生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我认为,饭店业立法调整的对象应当是饭店业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的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饭店经营者与公安部门的关系,饭店经营者与旅行社等相关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应当由各有关的法律、法规去调整和规范,因为饭店业本身是一个提供综合服务的行业,对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同样也需要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去调整。

(三)对饭店业的定义及分类

如前所述,饭店业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服务的行业,特别是现代化的大饭店是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服务场所,拥有客房、餐厅、会议厅、酒吧、舞厅、商店、车队、健身设施等等,涵盖了旅游业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而且从饭店业的业态形式看,除了饭店外,还有酒店、宾馆、旅馆、家庭旅舍、汽车旅馆、招待所、客栈等等不一而足。为此,饭店业立法明确界定饭店业的范围及其分类,准确界定饭店业立法的适用范围,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我国饭店业立法不仅要涵盖各种形态的饭店住宿场所,而且对家庭旅馆、汽车旅馆等简易的旅客住宿场所的准入条件及行业管理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我国饭店业的现状及其发展来看,我国饭店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星级饭店,即旅游观光饭店;二是社会旅馆饭店,即没有被评定为星级饭店的旅客住宿场所;三是简易旅客住宿场所。饭店业立法应当对这三类旅客住宿场所的市场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接待设施、服务项目等,

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

(四)饭店业市场准入的核准规定

所谓饭店业市场准入核准规定,是指饭店行业管理部门对各类饭店住宿场所规定一定的条件,只要业者具备了规定条件,行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准其进入市场,经营接待旅客业务。应当说明的是,这种核准制,不同于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制。例如根据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行政管理对旅行社设立申请实行的是审批制,即便申请设立者具备了《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等规定作出不同意设立的决定。而饭店业准入的核准制则应当是只要业者符合饭店立法规定的条件,行业管理部门就应当准其进入市场。

在饭店业市场准入的问题上,有一种观点主张对饭店的建造、改建、扩建等事项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我认为,在计划经济条件和单一的公有制条件下,对饭店的建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是必要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政府就不宜过多地干预投资,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了。政府要做的应当是根据饭店业市场供求情况,发布行业景气指数,行业投资建议,引导饭店业投资等等。

(五)饭店业经营的基本规则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饭店业立法对饭店经营行为作出基本规则规定,并非对饭店的具体经营方式作出规定,例如前厅如何接待旅客、客房如何整理、餐厅如何翻台等,这些都是属于饭店的具体经营方式,而是对饭店的经营行为制定最基本的准则。这方面的经营准则主要有:

1.住宿验证登记规则

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我国饭店业立法应当将此规定为一项基本的经营规则。但是,应当提出研究的是,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这一规定。我认为,这一规定带有浓重的闭关锁国色彩。然而,我也无意对此作过多的评论。在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建议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应当验证登记,而且饭店必须保存旅客登记册以备有关部门查阅。例如美国纽约州法律规定,饭店业者必须将旅客登记册保存三年以备有权部门或个人查阅。因为,在当今中国,海外来华人员逐步增多,如果仍然沿袭这一做法,不仅饭店业者不胜其烦,且公安部门也管不胜管。 在住宿验证登记规定上,有些地方规定,访问住宿客人的人员也必须验证登记,更有甚者,在饭店的大堂或电梯旁或楼层服务台专门设一个来访台,对来访者也实行验证登记。这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属于旧体制下的遗留物。同时,这也不利于饭店的经营,属于对住宿客人隐私权的侵害。

2.明示告知规则

所谓明示告知规则,是指饭店业经营者应当把旅客有权知晓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旅客。例如埃及饭店业法律规定,旅馆经营者必须在醒目之处明示其旅馆类别、价格表等。在我国,饭店业立法应当规定,饭店经营者应当将该饭店的等级、类别、客房价目及计价时间、餐饮及各种服务收费标准、客房使用事项等凡是旅客有权知晓或要求旅客知晓的各种事宜以明示的方式,在醒目之处告知旅客。因为这是住宿旅客的权利,是经营者的义务。

应当指出的是,近年来普遍认为,凡是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均属单方行为,是无效的,这种认识是不妥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店堂告示、通知、声明、格式条款都是合法的,关键在于其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告示的内容是公平合理的,那么此类告示就是有效的。

反之,如果其内容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则其是无效的。

3.规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规则

饭店是一个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因此,正确地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在星级饭店中已经普遍推行了一整套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实践表明,使用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无论是对住宿者,还是对其他饭店服务消费者都起到极好的消费标识作用。同时,它对于提高饭店服务质量,规范饭店经营行为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诚实信用服务规则

饭店业是一种服务行业。因此,诚实信用地为住宿者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约定的服务至关重要。固然,有些饭店在经营活动中提出以低星级的饭店,为旅客提供高星级的服务。但是,实际上二星级饭店由于不具备五星级饭店所拥有的设备设施,因此,在硬件服务设施上是不可能给旅客提供高星级的设备设施服务的。在这其中,就存在一个诚实信用服务的问题。因此,我国饭店业立法应当规定饭店必须提供诚实信用服务的规则,即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欺诈旅客,提供虚假或有名无实的服务。

5.保护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规则

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规则。人在旅途,安全第一。保护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是饭店业立法必须确立的一项规则。这项规则包含的内容主要是饭店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设置安全保卫机构,切实有效地履行安全保护职责。安全保护的具体体现主要有消防安全,客房及公共活动区域安全等等。应当指出的是,确立保护旅客人身、财物安全规则,并不意味着旅客一旦发生人身、财物受到损害,饭店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财物安全,但公民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公安机关不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道理。

6.损害赔偿规则

如上所述,旅客在饭店消费期间,由于不同的原因,其人身、财物受到了损害,饭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近年来时有发生的一个问题。饭店立法应当确立的损害赔偿规则是,由实施损害行为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证据证明饭店实施了损害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饭店有过错,而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在饭店内的情况,则可由饭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赔偿不是无限的,而应当实行限额赔偿责任。这是国际旅馆业的通行做法,也是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的。具体的限额赔偿计算方法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以及结合当地的物价,饭店的房价和服务价格确定。实行限额赔偿既照顾了旅客的利益,也使旅馆避免承担近乎损害行为人的责任。

7.尊重和维护住宿者个人隐私权的规则

饭店住宿者一旦租用了客房后,从法律层面分析,该住宿者就拥有了该客房一定时间的使用权。该住宿者有权依照饭店明示告知的范围使用该空间,有权拒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服务,有权要求饭店提供合理合法的服务。为此,饭店经营者对房客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由此,严格地讲,如果房客没有要求饭店提供清理客房服务,饭店就应当尊重房客的这一权利。当然,饭店经营者应当将住宿旅客的这一权利明示告知旅客。

总之,饭店经营还有很多经营规则,例如依法经营规则、依法纳税规则等等。但是,上述7项规则应当是饭店立法者着重研究确立的。

(六)饭店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极为广泛的概念。饭店立法研究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所谓法律权利,顾名思义,就是法律上的权利或法定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某种权能。而法律义务,则是指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1.饭店经营者的主要权利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饭店经营者作为工商企业,拥有的权利主要有:依法进行市场促销开辟客源市场的权利;依法销售客房和餐饮服务的权利;依法进行多种经营的权利;依法签订经营合同的权利;依法取得经济效益和分配经济收入的权利;依法保护饭店名称专用权的权利等等。此外,饭店业立法还应当明确规定饭店依法维护其利益的权利,例如对酗酒滋事、聚众斗殴、影响饭店经营者正常经营的;有欠账、逃账行为历史的;有无正当理由拒付房费的;违反饭店规定、携带宠物入店及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饭店经营者有权拒绝其入住和提供服务;还例如对客人在饭店消费期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饭店服务设施设备的,饭店经营者有权要求其赔偿。

饭店经营者的上述权利,不仅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立法精神的,而且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符合的。例如1981年11月在尼泊尔加德满都由国际旅馆业协会制定的《国际旅馆法》均有此类规定。因此,在饭店业立法中明确规定饭店业经营者的上述权利,也是适应我国加入 WTO的需要。

2.饭店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饭店业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依法经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保护旅客的人身、财务安全;提高饭店的服务质量;按照约定承诺的项目、标准向旅客提供服务,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宿;不得拒绝旅客提出的合理的服务请求;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服务设备设施和生活用品,并告知正确的使用方法;尊重和保护旅客的个人隐私权和住宿空间的私密性,不经旅客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旅客房间,但旅客对服务人员的征求意见没有回应或明确知道客人正在发生紧急危险时除外;为旅客放置贵重物品保管设备承担责任并明确告知客人,但旅客申明自己保管除外;应当尊重旅客的人格尊严和民族习惯,不得有伤害旅客人格尊严的言行等等。

3.旅客的权利

饭店业立法所称旅客的权利是指旅客与饭店订立合同并预付定金或支付了服务费用后所获得的权利,主要有:有充分使用饭店服务设备、设施的权利,有得到约定服务的权利;有明确知晓服务收费及应知事宜的权利;有拒绝打扰和因合理、合法的原因拒绝饭店服务人员进入房间的权利;有获得安全消费的权利;有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的权利;有公平交易、拒绝饭店经营者强制交易的权利;因饭店经营者的原因,其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有对饭店经营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及对饭店服务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

4.旅客的义务

如同前述,饭店业立法上所称的义务也是指旅客在饭店消费期间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应当遵守饭店合理、合法的各项规定;应当自觉爱护和正确使用饭店设施、设备;应当依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应当保持使用场所清洁、卫生等等义务。

(七)饭店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同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是指违法行为人所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饭店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例如:饭店业经营者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旅行社业务,则要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饭店经营者违法侵害了旅客的民事权利,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饭店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则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浅论我国饭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加快我国饭店业立法的必要性饭店业,亦统称旅馆业;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性服务的行业。在我国,饭店业的业态形式包括饭店、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客栈等等。而饭店业立法则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饭店业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活动。

如上所述,饭店业是为人们在旅行活动中提供住宿、餐饮和多种综合服务的行业,是人们在旅行游览活动中必不可少的

(一)适应我国饭店业迅速发展对立法提出的新的需求

自从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旅游业转型为经济产业以来,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饭店业在产业规模和质量设施以及在经营管理观念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到2000年末,全国共有旅游饭店10481家,比上半年增加3446家,增长48.98%,其中,星级饭店数量增幅高达56.35%全国旅游饭店共有客房94.82万间,比上年增加5.88万间;共拥有床位185.60万张,比上年增加8.61万张。随着我国饭店业的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不断显现。饭店业在直接创造外汇、回笼货币、拉动内需,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认识和重视。为此,加快饭店业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饭店业的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快饭店业立法是完善饭店业交易秩序的迫切需要

随着饭店业的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张,在饭店经营中法律纠纷也不断出现,原先许多约定俗成的行规受到了质疑和挑战。例如,旅客自带酒水在饭店餐厅内消费是否允许?旅客进房后,在转天12点钟以前未退房的是否应当加收房费等等,而更多的法律纠纷是旅客存放在客房中的财物丢失,饭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如旅客在使用客房内物品致使身体受到伤害,饭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如旅客存放在饭店停车场内的车辆丢失,饭店有无赔偿责任等等。这些法律纠纷的发生,不仅给饭店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困惑,也给旅客造成诸多的烦恼。这些法律纠纷一旦投诉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起诉至法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也一时感到无所适从。因为,如何调解这些法律纠纷,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然而,这些法律纠纷的出现,确实极大地妨碍了饭店业的正常交易秩序。为此,加快饭店业立法是完善饭店业交易秩序的迫切需要。

(三)加快饭店业立法有助于鼓励和刺激饭店业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法律本身虽然不能直接创造财富,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在饭店业经营活动中,饭店的社会负担沉重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比如,在饭店的经营成本中,水电费的支出是其重头,一般占饭店经营成本的1/3左右。但是,现在普遍存在着对星级饭店的水电收费标准高于居民生活、一般工商企业的现象,至今不能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强力部门对饭店的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使得饭店业主叫苦不迭。据调查,在安徽合肥某酒店,除正常依法纳税外,一年还要上缴多种费用多达109项,总金额超过65万

元,名目繁多,令人难以置信。长此以往,饭店不仅不能创造财富,反而会因此萎缩乃至于无法经营。

(四)加快饭店业立法是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中国要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行作为旅游业法律体系主干的饭店业法律、法规。在旅游业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中,饭店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与旅行社业、交通业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所以,饭店立法是旅游立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从现实情况看,旅行社业的总体资产规模不及饭店业,但是,旅行社已经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而饭店业方面尚无此类立法,由此,表明了饭店立法是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饭店立法的基本原则饭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是饭店业立法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饭店业法律规范中最基本的一般性准则。

饭店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实施行业管理的原则

饭店是在商品生产出现以后产生的,商品交换刺激了人们进行商品贸易和旅游游览活动,住宿的需求大大增加,这就出现了旅馆业。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旅馆业主要是指设备简易,只提供睡眠和食物的社会旅馆,也即世界旅馆业发展初期的客栈。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旅馆业是由商业饮食服务部门管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旅馆业已经发展到了主要为观光旅游服务的现代新型旅馆时期,这就要求对饭店业的管理也应当作重新调整。目前,对饭店业管理主要是由旅游管理部门和商业管理部门分别管理的,即旅游星级饭店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社会旅馆业则由商业部门管理。此外,招待所等其他住宿设施由各自的主管部门管理。由此表明,在现实中,饭店业处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状态。实践证明,这种管理局面是不利于我国饭店业良性发展的。饭店档次比例不合理、地域分布不合理等等即为这种管理现状的表现,而饭店星级评定制度和饭店等级评定制度两套制度并存即是这种管理现状的明证。

为了使我国饭店业的发展健康有序,已经到了结束上述管理局面的时候了。为此,饭店业立法应当贯彻统一行业管理的原则,即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由一个部门独立地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如前所述,我国饭店业已经发展到主要为观光旅游服务的现代新型旅馆时期,因此,独立行使饭店行业管理的部门只能是旅游管理部门。

(二)实施宏观管理的原则

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作为饭店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对饭店业的管理亦应当是宏观管理。宏观管理主要表现为指导、协调、监督,通过立法的方式,使饭店业的经营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那么,何为宏观管理?例如,在现实中,对于饭店数量问题,总是在争论不休,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饭店的总量进行宏观控制,严格审批限制,以避免出现饭店数量过多过少的问题。对饭店数量的调控不属于宏观管理的范畴。对此问题,我认为饭店的数量问题应当由市场进行调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饭店的建造及其数量应当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宜过多地干预,在这方面是有过不少教训的。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管的是具备何种条件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以及在市场中如何依法经营的问题,同时通过立法去规范饭店的经营行为,确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也就是饭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必须体现宏观管理的原则,而对饭店的具体经营活动则不宜过多地进行干预。

(三)饭店经营者与饭店住宿者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饭店经营者和住宿者无论是何人,无论其具有何等身份,在饭店住宿法律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从属之分,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都必须尊重对方的意志,都必须根据住宿约定提供和接受住店服务。因此,有些饭店在服务推销中提

(四)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自愿订立住宿合同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饭店经营中,住宿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住宿饭店以及选择接受饭店服务;饭店经营者也有权拒绝接受恶意的住宿者进店入住。例如美国法律规定,饭店经营者有权对任何令人讨厌或不受欢迎的旅客拒绝提供住宿服务,但是这种拒绝不应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身残或国籍的考虑。有一种观点认为饭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无条件地接受旅客住宿。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一观点有悖于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同样,作为自愿原则,饭店经营者也不得强制住宿者接受其不愿选择的服务,饭店经营者不得拒绝住宿者通常的、合理的服务要求。为此,饭店业立法应体现和贯彻这一原则。

(五)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在公平与正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秩序。在饭店业立法中,应当贯彻这一原则。饭店经营者和住宿者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和住宿者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公平原则不仅应当是饭店立法的一项法律原则,也应当是一项饭店法律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例如当一位住宿者声称自己存放在客房内的财物丢失,但又不能举证时,就不能一味坚持要饭店作出赔偿,饭店也不能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而应该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协商处理此类问题。

(六)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饭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在饭店业的经营活动中,无论是饭店经营者,抑或是饭店住宿者,在处理彼此关系时,都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滥用权利。例如,饭店经营者应当诚实信用地提供约定的服务项目,收取约定的服务费用等;作为饭店住宿者,也应当诚实信用地接受约定的服务,支付约定的住宿费用,不得逃账、拒付房费。

(七)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饭店业立法应当确立经营者、住宿者在设立、变更、终止住宿法律关系中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当事人自愿原则的限制和补充。如前所述,在住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涉及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国家一般不予干涉,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即所谓

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的。

(八)确定饭店业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原则

如前所述,经营者与住宿者同为民事法律主体,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各有各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所以,饭店业立法应当确定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以达到既维护住宿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饭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三、饭店业立法的主要内容(一)饭店业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饭店业立法的目的或者宗旨。

饭店业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是我国饭店业立法所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因为,没有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我国饭店业实际,与国际饭店业接轨的立法指导思想,那么,饭店业的立法就肯定不是一个成功的立法,只能是一个失败的立法。

我国饭店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加强对我国饭店业的管理,规范饭店业的经营活动,提高饭店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饭店经营者和住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饭店业经营秩序,促进饭店业的健康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至少有三层含义。其一是为了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应当指出的是,这种管理是宏观的管理,而不是微观管理,是行业管理,而不是部门管理;其二是既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住宿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其三维护秩序,促进发展,因为没有秩序,便没有发展。

(二)我国饭店业立法的调整对象

饭店业立法调整的对象是饭店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即旅馆住宿法律关系。在饭店业经营中,存在着复杂多样的社会法律关系。例如,饭店经营者与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饭店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饭店经营者与旅行社与其他相关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饭店经营者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饭店业内部管理与饭店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总之,可以归纳为三种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饭店业立法不能也不可能把上述这些法律关系都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同时,也不能或不可能把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全部都作为调整对象,例如饭店业中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有饭店与旅游、工商、公安、税务、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还有因饭店业发生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我认为,饭店业立法调整的对象应当是饭店业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饭店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的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饭店经营者与公安部门的关系,饭店经营者与旅行社等相关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应当由各有关的法律、法规去调整和规范,因为饭店业本身是一个提供综合服务的行业,对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同样也需要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去调整。

(三)对饭店业的定义及分类

如前所述,饭店业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服务的行业,特别是现代化的大饭店是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服务场所,拥有客房、餐厅、会议厅、酒吧、舞厅、商店、车队、健身设施等等,涵盖了旅游业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而且从饭店业的业态形式看,除了饭店外,还有酒店、宾馆、旅馆、家庭旅舍、汽车旅馆、招待所、客栈等等不一而足。为此,饭店业立法明确界定饭店业的范围及其分类,准确界定饭店业立法的适用范围,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我国饭店业立法不仅要涵盖各种形态的饭店住宿场所,而且对家庭旅馆、汽车旅馆等简易的旅客住宿场所的准入条件及行业管理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我国饭店业的现状及其发展来看,我国饭店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星级饭店,即旅游观光饭店;二是社会旅馆饭店,即没有被评定为星级饭店的旅客住宿场所;三是简易旅客住宿场所。饭店业立法应当对这三类旅客住宿场所的市场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接待设施、服务项目等,

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

(四)饭店业市场准入的核准规定

所谓饭店业市场准入核准规定,是指饭店行业管理部门对各类饭店住宿场所规定一定的条件,只要业者具备了规定条件,行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准其进入市场,经营接待旅客业务。应当说明的是,这种核准制,不同于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制。例如根据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行政管理对旅行社设立申请实行的是审批制,即便申请设立者具备了《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等规定作出不同意设立的决定。而饭店业准入的核准制则应当是只要业者符合饭店立法规定的条件,行业管理部门就应当准其进入市场。

在饭店业市场准入的问题上,有一种观点主张对饭店的建造、改建、扩建等事项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我认为,在计划经济条件和单一的公有制条件下,对饭店的建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是必要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政府就不宜过多地干预投资,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了。政府要做的应当是根据饭店业市场供求情况,发布行业景气指数,行业投资建议,引导饭店业投资等等。

(五)饭店业经营的基本规则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饭店业立法对饭店经营行为作出基本规则规定,并非对饭店的具体经营方式作出规定,例如前厅如何接待旅客、客房如何整理、餐厅如何翻台等,这些都是属于饭店的具体经营方式,而是对饭店的经营行为制定最基本的准则。这方面的经营准则主要有:

1.住宿验证登记规则

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我国饭店业立法应当将此规定为一项基本的经营规则。但是,应当提出研究的是,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这一规定。我认为,这一规定带有浓重的闭关锁国色彩。然而,我也无意对此作过多的评论。在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建议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应当验证登记,而且饭店必须保存旅客登记册以备有关部门查阅。例如美国纽约州法律规定,饭店业者必须将旅客登记册保存三年以备有权部门或个人查阅。因为,在当今中国,海外来华人员逐步增多,如果仍然沿袭这一做法,不仅饭店业者不胜其烦,且公安部门也管不胜管。 在住宿验证登记规定上,有些地方规定,访问住宿客人的人员也必须验证登记,更有甚者,在饭店的大堂或电梯旁或楼层服务台专门设一个来访台,对来访者也实行验证登记。这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属于旧体制下的遗留物。同时,这也不利于饭店的经营,属于对住宿客人隐私权的侵害。

2.明示告知规则

所谓明示告知规则,是指饭店业经营者应当把旅客有权知晓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旅客。例如埃及饭店业法律规定,旅馆经营者必须在醒目之处明示其旅馆类别、价格表等。在我国,饭店业立法应当规定,饭店经营者应当将该饭店的等级、类别、客房价目及计价时间、餐饮及各种服务收费标准、客房使用事项等凡是旅客有权知晓或要求旅客知晓的各种事宜以明示的方式,在醒目之处告知旅客。因为这是住宿旅客的权利,是经营者的义务。

应当指出的是,近年来普遍认为,凡是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均属单方行为,是无效的,这种认识是不妥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店堂告示、通知、声明、格式条款都是合法的,关键在于其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告示的内容是公平合理的,那么此类告示就是有效的。

反之,如果其内容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则其是无效的。

3.规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规则

饭店是一个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因此,正确地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在星级饭店中已经普遍推行了一整套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实践表明,使用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无论是对住宿者,还是对其他饭店服务消费者都起到极好的消费标识作用。同时,它对于提高饭店服务质量,规范饭店经营行为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诚实信用服务规则

饭店业是一种服务行业。因此,诚实信用地为住宿者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约定的服务至关重要。固然,有些饭店在经营活动中提出以低星级的饭店,为旅客提供高星级的服务。但是,实际上二星级饭店由于不具备五星级饭店所拥有的设备设施,因此,在硬件服务设施上是不可能给旅客提供高星级的设备设施服务的。在这其中,就存在一个诚实信用服务的问题。因此,我国饭店业立法应当规定饭店必须提供诚实信用服务的规则,即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欺诈旅客,提供虚假或有名无实的服务。

5.保护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规则

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规则。人在旅途,安全第一。保护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是饭店业立法必须确立的一项规则。这项规则包含的内容主要是饭店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设置安全保卫机构,切实有效地履行安全保护职责。安全保护的具体体现主要有消防安全,客房及公共活动区域安全等等。应当指出的是,确立保护旅客人身、财物安全规则,并不意味着旅客一旦发生人身、财物受到损害,饭店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财物安全,但公民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公安机关不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道理。

6.损害赔偿规则

如上所述,旅客在饭店消费期间,由于不同的原因,其人身、财物受到了损害,饭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近年来时有发生的一个问题。饭店立法应当确立的损害赔偿规则是,由实施损害行为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证据证明饭店实施了损害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饭店有过错,而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在饭店内的情况,则可由饭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赔偿不是无限的,而应当实行限额赔偿责任。这是国际旅馆业的通行做法,也是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的。具体的限额赔偿计算方法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以及结合当地的物价,饭店的房价和服务价格确定。实行限额赔偿既照顾了旅客的利益,也使旅馆避免承担近乎损害行为人的责任。

7.尊重和维护住宿者个人隐私权的规则

饭店住宿者一旦租用了客房后,从法律层面分析,该住宿者就拥有了该客房一定时间的使用权。该住宿者有权依照饭店明示告知的范围使用该空间,有权拒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服务,有权要求饭店提供合理合法的服务。为此,饭店经营者对房客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由此,严格地讲,如果房客没有要求饭店提供清理客房服务,饭店就应当尊重房客的这一权利。当然,饭店经营者应当将住宿旅客的这一权利明示告知旅客。

总之,饭店经营还有很多经营规则,例如依法经营规则、依法纳税规则等等。但是,上述7项规则应当是饭店立法者着重研究确立的。

(六)饭店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极为广泛的概念。饭店立法研究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所谓法律权利,顾名思义,就是法律上的权利或法定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某种权能。而法律义务,则是指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1.饭店经营者的主要权利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饭店经营者作为工商企业,拥有的权利主要有:依法进行市场促销开辟客源市场的权利;依法销售客房和餐饮服务的权利;依法进行多种经营的权利;依法签订经营合同的权利;依法取得经济效益和分配经济收入的权利;依法保护饭店名称专用权的权利等等。此外,饭店业立法还应当明确规定饭店依法维护其利益的权利,例如对酗酒滋事、聚众斗殴、影响饭店经营者正常经营的;有欠账、逃账行为历史的;有无正当理由拒付房费的;违反饭店规定、携带宠物入店及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饭店经营者有权拒绝其入住和提供服务;还例如对客人在饭店消费期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饭店服务设施设备的,饭店经营者有权要求其赔偿。

饭店经营者的上述权利,不仅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立法精神的,而且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符合的。例如1981年11月在尼泊尔加德满都由国际旅馆业协会制定的《国际旅馆法》均有此类规定。因此,在饭店业立法中明确规定饭店业经营者的上述权利,也是适应我国加入 WTO的需要。

2.饭店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饭店业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依法经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保护旅客的人身、财务安全;提高饭店的服务质量;按照约定承诺的项目、标准向旅客提供服务,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宿;不得拒绝旅客提出的合理的服务请求;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服务设备设施和生活用品,并告知正确的使用方法;尊重和保护旅客的个人隐私权和住宿空间的私密性,不经旅客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旅客房间,但旅客对服务人员的征求意见没有回应或明确知道客人正在发生紧急危险时除外;为旅客放置贵重物品保管设备承担责任并明确告知客人,但旅客申明自己保管除外;应当尊重旅客的人格尊严和民族习惯,不得有伤害旅客人格尊严的言行等等。

3.旅客的权利

饭店业立法所称旅客的权利是指旅客与饭店订立合同并预付定金或支付了服务费用后所获得的权利,主要有:有充分使用饭店服务设备、设施的权利,有得到约定服务的权利;有明确知晓服务收费及应知事宜的权利;有拒绝打扰和因合理、合法的原因拒绝饭店服务人员进入房间的权利;有获得安全消费的权利;有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的权利;有公平交易、拒绝饭店经营者强制交易的权利;因饭店经营者的原因,其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有对饭店经营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及对饭店服务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

4.旅客的义务

如同前述,饭店业立法上所称的义务也是指旅客在饭店消费期间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应当遵守饭店合理、合法的各项规定;应当自觉爱护和正确使用饭店设施、设备;应当依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应当保持使用场所清洁、卫生等等义务。

(七)饭店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同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是指违法行为人所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饭店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例如:饭店业经营者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旅行社业务,则要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饭店经营者违法侵害了旅客的民事权利,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饭店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则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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