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原则及比例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方式最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方式最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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