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市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南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结合衡阳市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经市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用人单位三类行业分为五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该类分为二甲和二乙类两种;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该类分为三甲类和三乙类两种。五个类别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内险类别。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衡阳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暂定为:一类行业缴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甲类行业缴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二乙类行业缴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三甲类行业缴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三乙类行业缴
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基准费率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第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不到50%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两档;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一档;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浮动;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一档,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两档。
四、关于缴费费率的确定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行业分类后,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提出缴费费率的浮动档次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
施。浮动后的缴费费率自下年度的4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足3个月遥,当年费率不进行浮动,第二年4月1日再根据情况调整浮动档次。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
关于衡阳市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南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结合衡阳市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经市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用人单位三类行业分为五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该类分为二甲和二乙类两种;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该类分为三甲类和三乙类两种。五个类别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内险类别。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衡阳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暂定为:一类行业缴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甲类行业缴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二乙类行业缴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三甲类行业缴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三乙类行业缴
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基准费率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第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不到50%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两档;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一档;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浮动;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一档,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两档。
四、关于缴费费率的确定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行业分类后,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提出缴费费率的浮动档次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
施。浮动后的缴费费率自下年度的4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足3个月遥,当年费率不进行浮动,第二年4月1日再根据情况调整浮动档次。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