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

ABC(2014)7045-1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农业银行经办机构咨询或咨询您的律师或有关专业人士。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水县支行

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手机:

乙方资金充足率低于甲方要求时,是否允许甲方自动划转乙方资金:□是□否

第一条 定义

1.1 账户贵金属,指挂钩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的记账符号,不能用于转出和支付,且不计付利息。其中,人民币报价的账户黄金品种(以下称“账户人民币黄金”)可按本协议约定兑换农业银行“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乙方如申请兑换实物黄金须遵守农业银行的相关要求;其他账户贵金属品种不能兑换贵金属实物。

1.2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指农业银行报出账户贵金属的买卖价格,乙方根据农业银行报价及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规则,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账户贵金属交易的业务(下称“本业务”)。

1.3 占用资金,指甲方从乙方资金结算账户扣划的资金,作为乙方履行交易盈亏的保证;占用资金包括乙方增加头寸时扣划的资金和后续追加的资金。

第二条 开户

2.1 乙方须指定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作为资金结算账户(下称“关联借记卡”)。

2.2 乙方可在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本业务签约、解约、更换关联借记卡、修改签约信息等业务。

2.3 乙方办理本业务过程中,凡使用关联借记卡信息,并按照在甲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等)通过身份验证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办理。乙方同意相关业务的办理结果以农业银行交易系统或相关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为准。

2.4 乙方保证签约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若有变化,应及时前往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变更,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5 乙方应妥善保管关联借记卡、USB-KEY、密码及相关证件、资料,关联借记卡、USB-KEY及相关证件、资料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的,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第三条 报价方式

农业银行向乙方提供以人民币报价和美元报价的账户贵金属交易服务。人民币报价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克,美元报价的单位为美元/盎司。报价品种、最小交易数量、最小交易单位以甲方交易系统中的提示为准,甲方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报价品种和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第四条 交易操作与资金占用

4.1 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零时,可选择买入或卖出操作。买入某品种账户贵金属后,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正数(下称“正头寸”);卖出某品种账户贵金属后,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负数(下称“负头寸”)。同时,甲方从乙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

4.2 乙方持有正头寸时,买入操作增加正头寸数量,卖出操作减少正头寸数量;每次卖出的数量不得大于持有的正头寸数量。乙方买入时,甲方从乙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乙方卖出时,甲方向乙方关联借记卡中转入相应资金。

此时,当乙方加权平均买入单价与买入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即成本金额)小于卖出单价或农业银行实时报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乙方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乙方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4.3 乙方持有负头寸时,买入操作减少负头寸数量,卖出操作增加负头寸数量;每次买入的数量不得大于持有的负头寸数量。乙方卖出时,甲方从乙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作为交易亏损的保证。乙方持有负头寸时,可在开市期间按账户贵金属的品种追加占用资金。乙方买入时,甲方将乙方的交易盈亏和返还的占用资金转入乙方关联借记卡;其中,占用资金按买入数量占交易前负头寸数量的比例返还。

此时,当乙方加权平均卖出单价与卖出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即成本金额)大于买入单价或农业银行实时报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乙方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乙方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第五条 资金充足率

5.1 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负头寸时,甲方计算乙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账面盈亏和资金充足率。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正头寸时,甲方仅计算乙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账面盈亏。资金充足率=(占用资金+账面盈亏)/(加权平均卖出单价×负头寸数量)。

5.2 追加占用资金。当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50%时,乙方应主动追加占用资金,将资金充足率提升至50%以上。乙方允许甲方自动划转乙方资金的,甲方将从乙方关联借记卡可用余额中划转资金,使乙方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最高提升至100%,若乙方持有多个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50%,甲方有权选择为乙方追加占用资金的顺序;若乙方关联借记卡可用余额不足,甲方将全额划转关联借记卡卡内可用余额。

5.3 强行止损。当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20%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持有的负头寸强行止损。强行止损释放的资金首先补充乙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占用资金直至资金充足率达到100%,剩余资金划至乙方关联借记卡;如果强行止损释放的资金不足以将乙方最小负头寸的资金充足率提升至100%,甲方将对乙方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负头寸全部强行止损。强行止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4 甲方有权对第5.2条和第5.3条中追加资金和强行止损的资金充足率比例进行调整,并通过甲方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5.5 关联借记卡开通代扣缴费、个人贷款还款、贷记卡约定还款、理财等业务的自动交易功能,且约定交易日期与本协议项下自

动划转为同一日时,自动划转与上述业务的交易执行顺序由甲方确定。本协议项下自动划转与上述业务若同时签约,可能因关联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不足导致上述业务交易失败。因关联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不足,造成乙方在甲方办理上述业务交易失败、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交易类型

6.1 即时交易,乙方无需设定买入价格或卖出价格,直接按照农业银行实时报价买卖账户贵金属。

6.2 委托交易,乙方需预设买入价格或卖出价格。在农业银行暂停业务期间,委托交易不能成交。

6.2.1 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

6.2.1.1 获利委托,乙方预设的买入价格低于当前买入价或乙方预设的卖出价格高于当前卖出价,当农业银行报价达到预设价格时,按乙方预设价格成交。

6.2.1.2 止损委托,乙方预设的买入价格高于当前买入价或乙方预设的卖出价格低于当前卖出价,当农业银行报价达到预设价格时,按农业银行报价成交。

6.2.2 普通委托、双向委托与连环委托

6.2.2.1 普通委托,乙方在获利委托或止损委托中选择一项委托。

6.2.2.2 双向委托,乙方同时设定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一项委托成交时,另外一项委托自动失效。

6.2.2.3 连环委托,乙方同时设定两项委托,委托一成交后,委托二自动生效。其中,委托一须为普通委托,委托二可为普通委托或双向委托;委托一和委托二须交易方向相反,交易数量相同。

6.2.3 委托偏离值与委托数量

6.2.3.1 乙方提交普通委托或双向委托时,预设价格与甲方报价之差须在甲方规定的最小偏离值和最大偏离值之间;乙方提交连环委托时,委托一的预设价格与甲方报价之差及委托一与委托二的预设价格之差须在甲方规定的最小偏离值和最大偏离值之间。

6.2.3.2 乙方提交生效的委托单总数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最大委托数量。

6.2.3.3 甲方有权调整最小偏离值、最大偏离值和最大委托数量,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6.2.4 委托有效期与委托撤销

6.2.4.1 委托有效期。委托有效期为1小时的整数倍,委托有效期最短为1小时,最长不能超过当周闭市,超期委托无效。

6.2.4.2 委托撤销。乙方有权撤销未成交的委托。撤销连环委托时,若撤销委托一,委托二自动撤销;若撤销委托二,委托一仍然有效。

第七条 钞汇标志

乙方以美元现钞/汇买入(或卖出)的账户贵金属在卖出(或买入)后仍为美元现钞/汇。乙方不能同时持有以美元现钞和现汇买入(或卖出)的同一品种账户贵金属。

第八条 交易时间

甲方通过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等渠道提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交易时间。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我国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甲方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告。

第九条 兑换实物黄金

9.1 乙方可在农业银行“传世之宝”实物黄金销售网点申请将持有的账户人民币黄金兑换为同等重量的“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

9.2 “兑换实物黄金”采用先以中国农业银行报出的客户卖出价卖出账户人民币黄金再购买“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的模式,乙方须支付买卖交易之间的差值。

9.3 乙方应持身份证和关联借记卡办理“兑换实物黄金”业务,并确保关联借记卡余额足以支付买卖交易之间的差值。差值等于兑换重量×(“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销售价-账户人民币黄金客户卖出价)。乙方关联借记卡余额不足导致交易失败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9.4 乙方申请兑换的黄金实物限于“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规格包括:20克、50克、100克、200克、500克。

9.5 乙方可通过农业银行客服咨询“传世之宝”实物金条的销售网点及业务办理时间。

第十条 责任承担

10.1 因资讯来源或系统原因等因素导致报价错误的,甲方有权暂停交易和取消在此期间已成交的错价交易,并向乙方追偿错价款项和费用。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扣划错价款项和费用并通知乙方。

10.2 乙方应充分了解本业务所蕴含的风险。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乙方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亏损,乙方应自主判断选择交易策略、谨慎交易,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农业银行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乙方参考,农业银行不向乙方承诺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亦不与乙方分享收益。

第十一条 规则变更

甲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门户网站和营业网点公示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应及时办理解除手续。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合同相应内容。

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

乙方解除本协议前,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关联借记卡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或通过网上银行及农业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终止。

第十三条 联系信息

乙方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甲方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生效及份数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声明:

甲方已依法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对相应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ABC(2014)7045-1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农业银行经办机构咨询或咨询您的律师或有关专业人士。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水县支行

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手机:

乙方资金充足率低于甲方要求时,是否允许甲方自动划转乙方资金:□是□否

第一条 定义

1.1 账户贵金属,指挂钩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的记账符号,不能用于转出和支付,且不计付利息。其中,人民币报价的账户黄金品种(以下称“账户人民币黄金”)可按本协议约定兑换农业银行“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乙方如申请兑换实物黄金须遵守农业银行的相关要求;其他账户贵金属品种不能兑换贵金属实物。

1.2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指农业银行报出账户贵金属的买卖价格,乙方根据农业银行报价及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规则,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账户贵金属交易的业务(下称“本业务”)。

1.3 占用资金,指甲方从乙方资金结算账户扣划的资金,作为乙方履行交易盈亏的保证;占用资金包括乙方增加头寸时扣划的资金和后续追加的资金。

第二条 开户

2.1 乙方须指定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作为资金结算账户(下称“关联借记卡”)。

2.2 乙方可在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本业务签约、解约、更换关联借记卡、修改签约信息等业务。

2.3 乙方办理本业务过程中,凡使用关联借记卡信息,并按照在甲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等)通过身份验证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办理。乙方同意相关业务的办理结果以农业银行交易系统或相关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为准。

2.4 乙方保证签约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若有变化,应及时前往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变更,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5 乙方应妥善保管关联借记卡、USB-KEY、密码及相关证件、资料,关联借记卡、USB-KEY及相关证件、资料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的,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第三条 报价方式

农业银行向乙方提供以人民币报价和美元报价的账户贵金属交易服务。人民币报价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克,美元报价的单位为美元/盎司。报价品种、最小交易数量、最小交易单位以甲方交易系统中的提示为准,甲方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报价品种和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第四条 交易操作与资金占用

4.1 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零时,可选择买入或卖出操作。买入某品种账户贵金属后,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正数(下称“正头寸”);卖出某品种账户贵金属后,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负数(下称“负头寸”)。同时,甲方从乙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

4.2 乙方持有正头寸时,买入操作增加正头寸数量,卖出操作减少正头寸数量;每次卖出的数量不得大于持有的正头寸数量。乙方买入时,甲方从乙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乙方卖出时,甲方向乙方关联借记卡中转入相应资金。

此时,当乙方加权平均买入单价与买入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即成本金额)小于卖出单价或农业银行实时报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乙方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乙方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4.3 乙方持有负头寸时,买入操作减少负头寸数量,卖出操作增加负头寸数量;每次买入的数量不得大于持有的负头寸数量。乙方卖出时,甲方从乙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作为交易亏损的保证。乙方持有负头寸时,可在开市期间按账户贵金属的品种追加占用资金。乙方买入时,甲方将乙方的交易盈亏和返还的占用资金转入乙方关联借记卡;其中,占用资金按买入数量占交易前负头寸数量的比例返还。

此时,当乙方加权平均卖出单价与卖出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即成本金额)大于买入单价或农业银行实时报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乙方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乙方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第五条 资金充足率

5.1 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负头寸时,甲方计算乙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账面盈亏和资金充足率。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正头寸时,甲方仅计算乙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账面盈亏。资金充足率=(占用资金+账面盈亏)/(加权平均卖出单价×负头寸数量)。

5.2 追加占用资金。当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50%时,乙方应主动追加占用资金,将资金充足率提升至50%以上。乙方允许甲方自动划转乙方资金的,甲方将从乙方关联借记卡可用余额中划转资金,使乙方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最高提升至100%,若乙方持有多个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50%,甲方有权选择为乙方追加占用资金的顺序;若乙方关联借记卡可用余额不足,甲方将全额划转关联借记卡卡内可用余额。

5.3 强行止损。当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20%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持有的负头寸强行止损。强行止损释放的资金首先补充乙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占用资金直至资金充足率达到100%,剩余资金划至乙方关联借记卡;如果强行止损释放的资金不足以将乙方最小负头寸的资金充足率提升至100%,甲方将对乙方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负头寸全部强行止损。强行止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4 甲方有权对第5.2条和第5.3条中追加资金和强行止损的资金充足率比例进行调整,并通过甲方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5.5 关联借记卡开通代扣缴费、个人贷款还款、贷记卡约定还款、理财等业务的自动交易功能,且约定交易日期与本协议项下自

动划转为同一日时,自动划转与上述业务的交易执行顺序由甲方确定。本协议项下自动划转与上述业务若同时签约,可能因关联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不足导致上述业务交易失败。因关联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不足,造成乙方在甲方办理上述业务交易失败、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交易类型

6.1 即时交易,乙方无需设定买入价格或卖出价格,直接按照农业银行实时报价买卖账户贵金属。

6.2 委托交易,乙方需预设买入价格或卖出价格。在农业银行暂停业务期间,委托交易不能成交。

6.2.1 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

6.2.1.1 获利委托,乙方预设的买入价格低于当前买入价或乙方预设的卖出价格高于当前卖出价,当农业银行报价达到预设价格时,按乙方预设价格成交。

6.2.1.2 止损委托,乙方预设的买入价格高于当前买入价或乙方预设的卖出价格低于当前卖出价,当农业银行报价达到预设价格时,按农业银行报价成交。

6.2.2 普通委托、双向委托与连环委托

6.2.2.1 普通委托,乙方在获利委托或止损委托中选择一项委托。

6.2.2.2 双向委托,乙方同时设定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一项委托成交时,另外一项委托自动失效。

6.2.2.3 连环委托,乙方同时设定两项委托,委托一成交后,委托二自动生效。其中,委托一须为普通委托,委托二可为普通委托或双向委托;委托一和委托二须交易方向相反,交易数量相同。

6.2.3 委托偏离值与委托数量

6.2.3.1 乙方提交普通委托或双向委托时,预设价格与甲方报价之差须在甲方规定的最小偏离值和最大偏离值之间;乙方提交连环委托时,委托一的预设价格与甲方报价之差及委托一与委托二的预设价格之差须在甲方规定的最小偏离值和最大偏离值之间。

6.2.3.2 乙方提交生效的委托单总数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最大委托数量。

6.2.3.3 甲方有权调整最小偏离值、最大偏离值和最大委托数量,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6.2.4 委托有效期与委托撤销

6.2.4.1 委托有效期。委托有效期为1小时的整数倍,委托有效期最短为1小时,最长不能超过当周闭市,超期委托无效。

6.2.4.2 委托撤销。乙方有权撤销未成交的委托。撤销连环委托时,若撤销委托一,委托二自动撤销;若撤销委托二,委托一仍然有效。

第七条 钞汇标志

乙方以美元现钞/汇买入(或卖出)的账户贵金属在卖出(或买入)后仍为美元现钞/汇。乙方不能同时持有以美元现钞和现汇买入(或卖出)的同一品种账户贵金属。

第八条 交易时间

甲方通过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等渠道提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交易时间。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我国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甲方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告。

第九条 兑换实物黄金

9.1 乙方可在农业银行“传世之宝”实物黄金销售网点申请将持有的账户人民币黄金兑换为同等重量的“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

9.2 “兑换实物黄金”采用先以中国农业银行报出的客户卖出价卖出账户人民币黄金再购买“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的模式,乙方须支付买卖交易之间的差值。

9.3 乙方应持身份证和关联借记卡办理“兑换实物黄金”业务,并确保关联借记卡余额足以支付买卖交易之间的差值。差值等于兑换重量×(“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销售价-账户人民币黄金客户卖出价)。乙方关联借记卡余额不足导致交易失败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9.4 乙方申请兑换的黄金实物限于“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规格包括:20克、50克、100克、200克、500克。

9.5 乙方可通过农业银行客服咨询“传世之宝”实物金条的销售网点及业务办理时间。

第十条 责任承担

10.1 因资讯来源或系统原因等因素导致报价错误的,甲方有权暂停交易和取消在此期间已成交的错价交易,并向乙方追偿错价款项和费用。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扣划错价款项和费用并通知乙方。

10.2 乙方应充分了解本业务所蕴含的风险。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乙方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亏损,乙方应自主判断选择交易策略、谨慎交易,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农业银行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乙方参考,农业银行不向乙方承诺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亦不与乙方分享收益。

第十一条 规则变更

甲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门户网站和营业网点公示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应及时办理解除手续。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合同相应内容。

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

乙方解除本协议前,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关联借记卡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或通过网上银行及农业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终止。

第十三条 联系信息

乙方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甲方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生效及份数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声明:

甲方已依法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对相应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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