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丙方予以说明。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客户)名称: 资金账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 – mail: 联系电话:

乙方: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

地址: 昆明市五华区崇仁街7号 邮政编码: 650000

客户服务中心:0871-66061977,0871-63662441 网址: http://www.fyme.com.cn/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分行________支行(营业部)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银行号码:95528 网上银行:www.spdb.com.c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甲方在乙方进行有色金属现货交易,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乙方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在乙方市场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交易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与乙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乙方通过适当的程序制定的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乙方提供的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二)乙方具有开展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国家关于交易场所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及其分支机构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是根据其法人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合作协议,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结算、存管职责。

(二)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业务。

第二章 客户资金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汇总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 客户“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交易用途的资金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同名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或东方卡、轻松理财系列卡(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统称为银行结算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在乙方的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

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

第五条 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要向资金账户存入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甲方从客户资金账户取出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不能通过其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直接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六条 汇总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乙方在丙方指定网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集中存放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第七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资金账户时,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证件等资料,并按乙方要求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及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则要求签署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时,甲方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东方卡或轻松理财系列卡(甲方为单位客户的,授权代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客户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丙方设置的银行卡密码(对于单位客户,丙方需校验甲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同时与乙、丙双方系统中登记的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核对一致后,乙方通过系统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一致、方可建立甲方资金账户与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存管转账对应关系。

第三章 资金存取

第九条 甲方成功签约后,可通过丙方柜台(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柜面服务等方式(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和乙方提供的柜台、网上委托服务系统办理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个人客户)在乙方服务渠道办理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无需输入东方卡或轻松理财系列卡密码。甲方在乙方渠道发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交易,乙方自行采取措施确认甲方身份后,通过乙方系统将业务请求发送给丙方,丙方应严格执行乙方送达的业务请求内容。甲方在此确认,凡乙方按乙丙双方约定方式发送至丙方系统的甲方业务请求,均视为乙方代理甲方发出,丙方收到后应按照该请求划款,无需校验甲方的东方卡或轻松理财系列卡密码。如因乙方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代理行为错误致使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第十一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的转入,只能在丙方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先将资金划转或存入甲方开立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同名资金账户以便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的权利。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

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乙、丙双方提供转账服务的时间应遵循乙方交易时间。乙、丙双方如优化服务,延长转账服务时间的,以双方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并按丙方的要求通过相应的身份验证后,由丙方负责将转账指令发送乙方系统,由乙方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正确后方可完成转出。甲方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则应遵循丙方网上银行相应的客户身份认证体系。

第四章 清算和交收

第十四条 甲方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营业时间内,乙方根据其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资金账户余额发送给丙方。

第十五条 若甲方对其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六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遵循丙方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名称、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资金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资金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十七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资金账户的名称、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时,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名称、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十八条 甲方撤销代理交易委托,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甲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余额全部转回其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

第二十条 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与资金账户转账对应银

行结算账户时,需校验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密码、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检验通过后,乙方系统需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甲方通过转账方式将其资金账户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

第二十二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解除其在丙方的第三方存管转账关系,但应严格按照撤销存管银行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④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资金账户手续。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六章 委托代理

第二十七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三十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七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一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本协议,所导致的甲方交易委托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保证其开立在丙方的客户汇总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余额充足,以供甲方交易结算资金正常转账支取,否则引起的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丙方不负有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如因乙方过错引起的甲方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资金账户差错导致甲方交易委托无法正常进行或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丙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服务,因丙方原因导致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因丙方原因造成差错,由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进行后续处理。甲方交易委托因乙方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资金账户余额的查询功能,并向甲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的对账服务。其中甲方通过丙方渠道查询的资金账户余额是由乙方系统提供的,甲方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由乙方负责解释。甲方对于乙方或丙方提供的对账服务有异议,可以向乙方或丙方进行核实,乙方和丙方有义务共同向客户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与乙方在丙方开立的汇总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丙方有权按照丙方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但丙方应当提前在丙方营业网点或在丙方网站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公告,公告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权益转让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四十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包括丙方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或向政府授权

的信用联合征信机构提供或因审计需要向审计机构提供,或甲方指示外,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或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资金账号及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身份证明。

第四十二条 若甲方遗失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东方卡或轻松理财系列卡、单位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电子证书等,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等因素)影响正常交易或造成业务差所从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其他委托手段。

第四十七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当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可能的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五十三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五十四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的,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自三方签署后生效,至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失效:1、甲方撤销了与丙方的存管协议;2、乙方或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3、乙方和丙方签署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两方协议》终止。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乙方经办机构和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经办机构各自的业务专用章(或统一套红的业务专用章,其中乙方套红印刷的专用章名称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专用章”,丙方套红印刷的专用章名称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存管协议专用章” )。

3、在乙方及丙方系统中成功签约。

经办: 经办: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日年 月 日 (单位客户须签字加盖章)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丙方予以说明。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客户)名称: 资金账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 – mail: 联系电话:

乙方: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

地址: 昆明市五华区崇仁街7号 邮政编码: 650000

客户服务中心:0871-66061977,0871-63662441 网址: http://www.fyme.com.cn/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分行________支行(营业部)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银行号码:95528 网上银行:www.spdb.com.c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甲方在乙方进行有色金属现货交易,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乙方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在乙方市场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交易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与乙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乙方通过适当的程序制定的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乙方提供的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二)乙方具有开展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国家关于交易场所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及其分支机构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是根据其法人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合作协议,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结算、存管职责。

(二)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业务。

第二章 客户资金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汇总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 客户“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交易用途的资金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同名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或东方卡、轻松理财系列卡(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统称为银行结算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在乙方的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

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

第五条 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要向资金账户存入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甲方从客户资金账户取出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不能通过其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直接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六条 汇总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乙方在丙方指定网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集中存放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第七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资金账户时,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证件等资料,并按乙方要求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及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则要求签署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时,甲方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东方卡或轻松理财系列卡(甲方为单位客户的,授权代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客户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丙方设置的银行卡密码(对于单位客户,丙方需校验甲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同时与乙、丙双方系统中登记的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核对一致后,乙方通过系统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一致、方可建立甲方资金账户与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存管转账对应关系。

第三章 资金存取

第九条 甲方成功签约后,可通过丙方柜台(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柜面服务等方式(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和乙方提供的柜台、网上委托服务系统办理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个人客户)在乙方服务渠道办理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无需输入东方卡或轻松理财系列卡密码。甲方在乙方渠道发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交易,乙方自行采取措施确认甲方身份后,通过乙方系统将业务请求发送给丙方,丙方应严格执行乙方送达的业务请求内容。甲方在此确认,凡乙方按乙丙双方约定方式发送至丙方系统的甲方业务请求,均视为乙方代理甲方发出,丙方收到后应按照该请求划款,无需校验甲方的东方卡或轻松理财系列卡密码。如因乙方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代理行为错误致使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第十一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的转入,只能在丙方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先将资金划转或存入甲方开立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同名资金账户以便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的权利。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

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乙、丙双方提供转账服务的时间应遵循乙方交易时间。乙、丙双方如优化服务,延长转账服务时间的,以双方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并按丙方的要求通过相应的身份验证后,由丙方负责将转账指令发送乙方系统,由乙方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正确后方可完成转出。甲方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则应遵循丙方网上银行相应的客户身份认证体系。

第四章 清算和交收

第十四条 甲方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营业时间内,乙方根据其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资金账户余额发送给丙方。

第十五条 若甲方对其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六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遵循丙方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名称、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资金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资金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十七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资金账户的名称、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时,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名称、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十八条 甲方撤销代理交易委托,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甲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余额全部转回其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

第二十条 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与资金账户转账对应银

行结算账户时,需校验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密码、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检验通过后,乙方系统需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甲方通过转账方式将其资金账户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

第二十二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解除其在丙方的第三方存管转账关系,但应严格按照撤销存管银行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④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资金账户手续。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六章 委托代理

第二十七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三十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七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一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本协议,所导致的甲方交易委托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保证其开立在丙方的客户汇总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余额充足,以供甲方交易结算资金正常转账支取,否则引起的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丙方不负有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如因乙方过错引起的甲方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资金账户差错导致甲方交易委托无法正常进行或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丙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服务,因丙方原因导致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因丙方原因造成差错,由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进行后续处理。甲方交易委托因乙方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资金账户余额的查询功能,并向甲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的对账服务。其中甲方通过丙方渠道查询的资金账户余额是由乙方系统提供的,甲方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由乙方负责解释。甲方对于乙方或丙方提供的对账服务有异议,可以向乙方或丙方进行核实,乙方和丙方有义务共同向客户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与乙方在丙方开立的汇总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丙方有权按照丙方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但丙方应当提前在丙方营业网点或在丙方网站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公告,公告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权益转让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四十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包括丙方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或向政府授权

的信用联合征信机构提供或因审计需要向审计机构提供,或甲方指示外,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或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资金账号及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身份证明。

第四十二条 若甲方遗失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东方卡或轻松理财系列卡、单位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电子证书等,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等因素)影响正常交易或造成业务差所从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其他委托手段。

第四十七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当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可能的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五十三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五十四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的,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自三方签署后生效,至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失效:1、甲方撤销了与丙方的存管协议;2、乙方或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3、乙方和丙方签署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两方协议》终止。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乙方经办机构和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经办机构各自的业务专用章(或统一套红的业务专用章,其中乙方套红印刷的专用章名称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专用章”,丙方套红印刷的专用章名称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存管协议专用章” )。

3、在乙方及丙方系统中成功签约。

经办: 经办: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日年 月 日 (单位客户须签字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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