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l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从保护环境的需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要求,填埋场入场要求,填埋作业要求,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环境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所;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按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

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93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93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氨酸钠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78-93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432一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1-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7488-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7478-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959-87大肠菌值测定多管发酵法

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

3.l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3.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民向的下风向,在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

3.3生活垃圾理镇场不得建立在下列地区:

a.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居民密集居住区。

C.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d.地下水补给区、洪泛区、淤泥区。

e.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4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

4.1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4.2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7cm/s。

4.3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

4.4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4.5填埋场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井),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100cm,以便抽出垃圾渗滤液。

4.6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

4.7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横竖相通的排气管,然气总管应高出地面100cml,以采气和处理气体用。

4.8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利用;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防止火灾及爆炸,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相应设施。

4.9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

4.10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场要求

5.1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5.2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在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6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6.1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醉、臭气浓度。

6.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6.2.1颗粒物场界排放限值≤1.0mg/m3

6.2.2氨、硫化氢、甲硫酸、臭气浓度场界排放限值: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4554一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7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7.l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阳(BOD5)的和大肠菌值。其他项目,视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7.2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7.2.1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3838-8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3O97-82一类海域。

7.2.2对排人GB3838一88三类水域或GB3097-82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一级指标值。

7.2.3对排人GB3838一88Ⅳ、Ⅴ类水域或GB3097-82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指标值。

7.2.4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正中的三级指标值。 具体限度还可以与环保部f入市政部门协商。

7.2.5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7.2.2和7.2.3的规定。

7.2.6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其排放限值按照GB898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生活垃圾填埋场蓄水地废水的排放要求

蓄水池的废水应进入渗滤波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若单独排放,应做适当处理后方可排放。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按照渗滤液的排放要求执行。

9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2348一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10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GB/T14848一93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因地质化学结构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较高的特殊项目,应以场区地下水上游观测井水质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11 填埋作业及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11.1填埋施工应实行单元填埋,随倒随压、层层压实,当日覆盖,填入的垃圾厚度应以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11.2当作业场所降尘过高时,应洒水降尘,或将蓄水池内净化的水回喷到填埋场表层。

11.3填埋场封场时,应做好地表面处理,并在其表而覆30cm厚的自然主,其上再覆15~20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降水渗入填体内。

11.4封场时终场表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倾向一方,以排出降水。

11.5在填埋场未达到安定化前不准作为建筑用地。

12 监测

12.1大气监测

12.1.l采样

颗粒物采样点数目和采样点设置按照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规定执行。

恶臭污染物采样点、采样频率按GB14554一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6.2的规定执行。 12.1.2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12.2噪声监测

生活垃圾填埋场界噪声监测按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规定执行。 12.3地下水监测

12.3.l采样点的布设

填埋场地下水采样点应布设五点:

本底并-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

污染扩散井两眼:设在填埋场两旁各30-50m。

污染监视井两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m处、50m处各一眼井。

12.3.2采样方法

用特制的小水桶提取水样,严禁用水泵抽吸水样,每个样品采集200Oml,特殊项目的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进行。

12.3.3采样频率

在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使用过程中每年按枯、丰、平水期各监测一次,直到填埋场达到安定化为止。

12.3.4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12.3.4.l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监测项目,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可根据垃圾成分选择监测项目。

12.3.4.2分析方法按国家有关水质测定方法进行。

12.4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

12.4.1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即填埋场废水外排口)。

12.4.2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见表3)。

12.5蓄水地排放监测(单独排放时)

12.5.l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蓄水池的排放口。

12.5.2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同表3,但应增加溶解氧的监测(DO一碘量法,GB7489-87)。

13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l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从保护环境的需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要求,填埋场入场要求,填埋作业要求,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环境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所;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按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

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93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93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氨酸钠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78-93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432一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1-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7488-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7478-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959-87大肠菌值测定多管发酵法

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

3.l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3.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民向的下风向,在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

3.3生活垃圾理镇场不得建立在下列地区:

a.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居民密集居住区。

C.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d.地下水补给区、洪泛区、淤泥区。

e.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4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

4.1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4.2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7cm/s。

4.3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

4.4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4.5填埋场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井),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100cm,以便抽出垃圾渗滤液。

4.6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

4.7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横竖相通的排气管,然气总管应高出地面100cml,以采气和处理气体用。

4.8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利用;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防止火灾及爆炸,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相应设施。

4.9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

4.10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场要求

5.1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5.2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在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6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6.1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醉、臭气浓度。

6.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6.2.1颗粒物场界排放限值≤1.0mg/m3

6.2.2氨、硫化氢、甲硫酸、臭气浓度场界排放限值: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4554一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7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7.l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阳(BOD5)的和大肠菌值。其他项目,视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7.2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7.2.1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3838-8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3O97-82一类海域。

7.2.2对排人GB3838一88三类水域或GB3097-82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一级指标值。

7.2.3对排人GB3838一88Ⅳ、Ⅴ类水域或GB3097-82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指标值。

7.2.4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正中的三级指标值。 具体限度还可以与环保部f入市政部门协商。

7.2.5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7.2.2和7.2.3的规定。

7.2.6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其排放限值按照GB898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生活垃圾填埋场蓄水地废水的排放要求

蓄水池的废水应进入渗滤波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若单独排放,应做适当处理后方可排放。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按照渗滤液的排放要求执行。

9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2348一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10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GB/T14848一93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因地质化学结构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较高的特殊项目,应以场区地下水上游观测井水质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11 填埋作业及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11.1填埋施工应实行单元填埋,随倒随压、层层压实,当日覆盖,填入的垃圾厚度应以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11.2当作业场所降尘过高时,应洒水降尘,或将蓄水池内净化的水回喷到填埋场表层。

11.3填埋场封场时,应做好地表面处理,并在其表而覆30cm厚的自然主,其上再覆15~20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降水渗入填体内。

11.4封场时终场表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倾向一方,以排出降水。

11.5在填埋场未达到安定化前不准作为建筑用地。

12 监测

12.1大气监测

12.1.l采样

颗粒物采样点数目和采样点设置按照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规定执行。

恶臭污染物采样点、采样频率按GB14554一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6.2的规定执行。 12.1.2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12.2噪声监测

生活垃圾填埋场界噪声监测按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规定执行。 12.3地下水监测

12.3.l采样点的布设

填埋场地下水采样点应布设五点:

本底并-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

污染扩散井两眼:设在填埋场两旁各30-50m。

污染监视井两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m处、50m处各一眼井。

12.3.2采样方法

用特制的小水桶提取水样,严禁用水泵抽吸水样,每个样品采集200Oml,特殊项目的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进行。

12.3.3采样频率

在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使用过程中每年按枯、丰、平水期各监测一次,直到填埋场达到安定化为止。

12.3.4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12.3.4.l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监测项目,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可根据垃圾成分选择监测项目。

12.3.4.2分析方法按国家有关水质测定方法进行。

12.4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

12.4.1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即填埋场废水外排口)。

12.4.2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见表3)。

12.5蓄水地排放监测(单独排放时)

12.5.l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蓄水池的排放口。

12.5.2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同表3,但应增加溶解氧的监测(DO一碘量法,GB7489-87)。

13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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