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

北京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

DB11/T 270—2005

前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本标准起草人:梁广生、栾智慧、徐勃、孙江、卫潘明、王树国、周凯音、李彦富、薛志飞、吕志强、赵坤、张跃升、郑晓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工艺运行、设备、计量信息、环境和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CJJ 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DB11/T 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

DB11/ 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暴露比 exposure proportion

垃圾暴露面积的平方米数与垃圾日处理量吨数的比例。

3.2

薄层压实 thin layer compacting

将运至填埋作业区的垃圾摊铺至0.5m~0.6m厚,使用压实机进行压实的作业方式。

3.3

边堤 skirt embankmet

在地平面以上的填埋作业过程中设置在垃圾堆体周围的围挡。

4 一般规定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保证连续运行,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进行调整需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b) 按照填埋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完成生活垃圾的填埋处理;

c) 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完成作业任务;

d) 定期对填埋场相关设施,包括雨污分流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

填埋气收集处理系统、数据计量称重系统、场区道路、地下水监测井等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填埋工艺正常运行;

e) 制定防火、防爆、防雷、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备特殊情况下

的生活垃圾处理;

f) 具有完备的建设资料及工艺文件。

5 工艺运行管理

5.1 进场垃圾控制

5.1.1 严禁接收和填埋工业垃圾及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物。

5.1.2 进场垃圾来源明确,严禁来源不清的垃圾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

5.1.3 可以接收适量建筑垃圾、渣土作为填埋工艺辅助材料(覆盖层材料、边堤修建材料);日常覆盖材料总量不应超过全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体积分数的15%。

5.1.4 可以接收适量来自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或来自粪便处理设施的残渣,但含水率不应超过70%,污泥和残渣进量不应超过当天全部垃圾处理量的5%,并不应影响其他工艺正常运行。接收来自粪便处理设施的残渣应立即进行覆盖。

5.2 填埋作业

5.2.1 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根据垃圾量、垃圾种类、垃圾成分、填埋作业区场地条件、填埋机械设备条件等因素制定分区、分类填埋方案和年、月填埋作业计

划并执行,生活垃圾不应在填埋区无序填埋。分区方案应有利于渗沥液控制及填埋工艺的执行。

5.2.2 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根据分区、单元情况逐区、逐层进行垃圾填埋作业,垃圾填埋作业单元应控制在较小面积范围内,填埋场应准备雨季填埋作业区。垃圾进场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垃圾的摊铺、压实、覆盖工作。

5.2.3 地面以上填埋作业时,应先修筑垃圾作业边堤;距离堆体边缘30 m范围内,边堤高度应始终高于垃圾堆体高度;边堤材料可选用素土或建筑渣土并压实,压实度应不低于90%,边堤的外坡坡度应为1:3,有效厚度应不低于0.5 m。

5.2.4 垃圾摊铺作业层上面及侧面均需进行压实,采用薄层压实的方式进行压实作业,垃圾摊铺层厚度宜控制在0.5 m~0.6 m,最厚不应超过1.0 m,压实后垃圾的密度应大于0.9t/ m3(按年核算),未配备压实机的小型填埋场压实密度应大于0.8t/ m3(按年核算)。

5.2.5 经薄层压实作业形成的垃圾填埋作业层每2 m进行一次覆盖,雨季可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4 m。填埋作业过程中应减少垃圾暴露面积,控制垃圾暴露比小于1:1,覆盖材料可选用素土、渣土、建筑垃圾、细垃圾(15 mm以下)、垃圾堆肥、膜材料(覆盖材料不应影响渗沥液导排和填埋气收集)。

5.2.6 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控制轻质垃圾的飘离,不应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应设置固定或移动式轻质垃圾防飞散设施,固定式防飞散设施迁移应选择在6月~9月份进行并完成,对飘离作业面的轻质垃圾随时清理。

5.3 填埋堆体

5.3.1 垃圾堆体的高度超出地面高度时,垃圾堆体外坡坡度应为1:3。

5.3.2 及时修复垃圾堆体边坡出现的局部不均匀沉降。总容量大于100万m3、地面以上垃圾堆体高度超过5m时应对堆体沉降情况进行观测,观测点不少于4个,每季度观测1次。当主要沉降发生完成后(年度沉降量小于3‰)进行最终覆盖和绿化,最终覆盖应按照CJJ 17的规定执行,垃圾堆体进行最终覆盖后应保证绿化的完整。

5.4 填埋气收集处理

5.4.1 垃圾填埋厚度大于6m或垃圾总填埋容量大于50万m3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设置导气管,对垃圾堆体产生的填埋气进行导排。

5.4.2 在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初期设置填埋气收集导出系统,也可以在垃圾填埋堆体达到一定堆高(不应超过8m)前完成填埋气导排系统的建设工作。

5.4.3 垃圾总填埋容量大于100万m3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对沼气集中收集处理,当任意一个导气井甲烷浓度达到50%(体积百分比)时,填埋气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应开始运行。

5.4.4 填埋气首先应进行集中收集燃烧处理,鼓励进行综合利用。燃烧处理系统填埋气收集管道氧气含量低于5%时,填埋气处理系统需连续工作,并尽可能多的抽取并处理填埋气。

5.4.5 填埋气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完善的运行日志,主要内容包括工艺参数(抽气负压、流量、甲烷含量、氧气含量等)、沼气处理量、运行时间等。

5.5 渗沥液收集处理

5.5.1 场区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未填入垃圾的填埋区及局部停止填埋作业超过一年的区域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

5.5.2 应对渗沥液集中进行导排、收集,保证场底渗沥液收集系统畅通,主管道末端不应被渗沥液浸没。

5.5.3 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对渗沥液进行处理。

5.5.4 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完善的运行日志,主要内容包括工艺参数(进水、出水的电导率、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大肠菌值)、渗沥液产生量、渗沥液处理量、运行时间等。

5.6 填埋场封场

5.6.1 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对填埋气体、渗沥液的收集与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进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5.6.2 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再利用,使用前应做出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

5.6.3 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不应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6 设备管理

6.1 设备运行

填埋机械设备按照设备操作手册的要求使用,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建立设备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设备、主要部件、备件、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开始使用时间、购置费用、维修时间、维修费用、更换时间、更换费用、报废时间、报废残值等;

b) 实行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能耗、开启时间、停止时间、出现故障、例行检修等情况;中途停止时间应备注原因,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停机,应区别单机故障、功能组故障、处理线故障并分别记录。

c) 实行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考核制度,使用率和完好率应达到设施运行管理手册或合同规定的要求;

d) 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通过有关法定检测。

6.2 维修保养

垃圾卫生填埋场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制定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内容应包括维修保养周期、内容和标准;

b)及时排除设备故障,恢复工艺设备性能;

c)有备件和易损件储备,及时更换残旧设备和部件;

d)作业车辆及设备每班作业后应及时进行清洁。

7 计量、信息管理

7.1 计量

7.1.1 计量系统应采用进出场双向称重方式,并满足贸易结算需求。

7.1.2 计量系统应定期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并及时取得有效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7.1.3 计量系统操作人员应具备统计人员上岗资格,依法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做好记录、备份、报送等工作。

7.1.4 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填埋物应全部经过计量系统计量,并保留计算机中原始称重记录。

7.1.5 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填埋物应登记运输车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场日期及时间、垃圾来源、种类、重量等情况,由填埋物的产生、运输和处理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7.1.6 定期检查维护计量系统,以确保正常使用;如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修复,并采用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计量统计。

7.2 信息

垃圾卫生填埋场的信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

b)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内容主要包括:填埋物进场量、再利用物资出场量、覆盖材料使用量、渗沥液产生量和处理量、填埋气收集处理量、填埋作业位置、设备使用情况、日常监测情况、填埋场日常设施维护情况、天气情况(包括降雨量和蒸发量)及其它要求在日志中应记录的内容;

c)按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施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作业量、工艺、技术、设备、人员、能耗、成本等方面信息。

8 环境管理

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环境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环境监测执行DB11/T 273的规定;

b)场界噪声标准应符合GB 12348的规定;

c)污水、渗沥液处理外排标准执行DB11/ 307 ;

d)大气污染物、臭气浓度外排标准执行GB 16297和GB 14554的规定; e)应加强场区与场容环境管理,场区及时打药灭蝇,生活管理区每15m2的苍蝇数目不应超出3只,保证场区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f)填埋区填埋作业、建设施工等不应对场区、场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 g)填埋作业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在场区内摆放整齐有序。

9 安全运行管理

9.1 生产安全

9.1.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GB 12801的有关规定。

9.1.2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填埋场应为职工准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9.1.3 填埋区夜间作业应有照明设施,现场作业人员应穿反光背心或其它具有明显警示作用的工作服。

9.1.4 填埋堆体上不应搭建封闭型建、构筑物。

9.1.5 使用灭蝇、灭鼠药物时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完成,药物品种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以提高杀虫效果。药物应有专人保管,确保安全。

9.1.6 如有外来人员参观应由专业人员陪同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垃圾填埋作业区。

9.1.7 拾荒者不应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

9.2 防火防爆安全

9.2.1 在日常生产运行过程中应配备便携式气体成分测量分析仪,在垃圾填埋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测,当发现填埋场局部甲烷等有害气体含量超过一定范围时即发出警报以便于作业工人迅速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控制填埋区中甲烷的含量不应超过体积分数的2.5%;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不应超过体积分数的1.25%。

9.2.2 生产控制室、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不允许出现明火、不允许吸烟。

9.3 交通安全

9.3.1 场区道路应畅通,交通标志清楚规范,场区内运输管理应符合GB 4387的相关规定。

9.3.2 场区内车速不宜大于20km/h,填埋区设置现场指挥人员。

北京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

DB11/T 270—2005

前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本标准起草人:梁广生、栾智慧、徐勃、孙江、卫潘明、王树国、周凯音、李彦富、薛志飞、吕志强、赵坤、张跃升、郑晓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工艺运行、设备、计量信息、环境和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CJJ 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DB11/T 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

DB11/ 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暴露比 exposure proportion

垃圾暴露面积的平方米数与垃圾日处理量吨数的比例。

3.2

薄层压实 thin layer compacting

将运至填埋作业区的垃圾摊铺至0.5m~0.6m厚,使用压实机进行压实的作业方式。

3.3

边堤 skirt embankmet

在地平面以上的填埋作业过程中设置在垃圾堆体周围的围挡。

4 一般规定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保证连续运行,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进行调整需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b) 按照填埋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完成生活垃圾的填埋处理;

c) 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完成作业任务;

d) 定期对填埋场相关设施,包括雨污分流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

填埋气收集处理系统、数据计量称重系统、场区道路、地下水监测井等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填埋工艺正常运行;

e) 制定防火、防爆、防雷、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备特殊情况下

的生活垃圾处理;

f) 具有完备的建设资料及工艺文件。

5 工艺运行管理

5.1 进场垃圾控制

5.1.1 严禁接收和填埋工业垃圾及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物。

5.1.2 进场垃圾来源明确,严禁来源不清的垃圾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

5.1.3 可以接收适量建筑垃圾、渣土作为填埋工艺辅助材料(覆盖层材料、边堤修建材料);日常覆盖材料总量不应超过全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体积分数的15%。

5.1.4 可以接收适量来自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或来自粪便处理设施的残渣,但含水率不应超过70%,污泥和残渣进量不应超过当天全部垃圾处理量的5%,并不应影响其他工艺正常运行。接收来自粪便处理设施的残渣应立即进行覆盖。

5.2 填埋作业

5.2.1 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根据垃圾量、垃圾种类、垃圾成分、填埋作业区场地条件、填埋机械设备条件等因素制定分区、分类填埋方案和年、月填埋作业计

划并执行,生活垃圾不应在填埋区无序填埋。分区方案应有利于渗沥液控制及填埋工艺的执行。

5.2.2 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根据分区、单元情况逐区、逐层进行垃圾填埋作业,垃圾填埋作业单元应控制在较小面积范围内,填埋场应准备雨季填埋作业区。垃圾进场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垃圾的摊铺、压实、覆盖工作。

5.2.3 地面以上填埋作业时,应先修筑垃圾作业边堤;距离堆体边缘30 m范围内,边堤高度应始终高于垃圾堆体高度;边堤材料可选用素土或建筑渣土并压实,压实度应不低于90%,边堤的外坡坡度应为1:3,有效厚度应不低于0.5 m。

5.2.4 垃圾摊铺作业层上面及侧面均需进行压实,采用薄层压实的方式进行压实作业,垃圾摊铺层厚度宜控制在0.5 m~0.6 m,最厚不应超过1.0 m,压实后垃圾的密度应大于0.9t/ m3(按年核算),未配备压实机的小型填埋场压实密度应大于0.8t/ m3(按年核算)。

5.2.5 经薄层压实作业形成的垃圾填埋作业层每2 m进行一次覆盖,雨季可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4 m。填埋作业过程中应减少垃圾暴露面积,控制垃圾暴露比小于1:1,覆盖材料可选用素土、渣土、建筑垃圾、细垃圾(15 mm以下)、垃圾堆肥、膜材料(覆盖材料不应影响渗沥液导排和填埋气收集)。

5.2.6 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控制轻质垃圾的飘离,不应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应设置固定或移动式轻质垃圾防飞散设施,固定式防飞散设施迁移应选择在6月~9月份进行并完成,对飘离作业面的轻质垃圾随时清理。

5.3 填埋堆体

5.3.1 垃圾堆体的高度超出地面高度时,垃圾堆体外坡坡度应为1:3。

5.3.2 及时修复垃圾堆体边坡出现的局部不均匀沉降。总容量大于100万m3、地面以上垃圾堆体高度超过5m时应对堆体沉降情况进行观测,观测点不少于4个,每季度观测1次。当主要沉降发生完成后(年度沉降量小于3‰)进行最终覆盖和绿化,最终覆盖应按照CJJ 17的规定执行,垃圾堆体进行最终覆盖后应保证绿化的完整。

5.4 填埋气收集处理

5.4.1 垃圾填埋厚度大于6m或垃圾总填埋容量大于50万m3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设置导气管,对垃圾堆体产生的填埋气进行导排。

5.4.2 在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初期设置填埋气收集导出系统,也可以在垃圾填埋堆体达到一定堆高(不应超过8m)前完成填埋气导排系统的建设工作。

5.4.3 垃圾总填埋容量大于100万m3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对沼气集中收集处理,当任意一个导气井甲烷浓度达到50%(体积百分比)时,填埋气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应开始运行。

5.4.4 填埋气首先应进行集中收集燃烧处理,鼓励进行综合利用。燃烧处理系统填埋气收集管道氧气含量低于5%时,填埋气处理系统需连续工作,并尽可能多的抽取并处理填埋气。

5.4.5 填埋气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完善的运行日志,主要内容包括工艺参数(抽气负压、流量、甲烷含量、氧气含量等)、沼气处理量、运行时间等。

5.5 渗沥液收集处理

5.5.1 场区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未填入垃圾的填埋区及局部停止填埋作业超过一年的区域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

5.5.2 应对渗沥液集中进行导排、收集,保证场底渗沥液收集系统畅通,主管道末端不应被渗沥液浸没。

5.5.3 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对渗沥液进行处理。

5.5.4 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完善的运行日志,主要内容包括工艺参数(进水、出水的电导率、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大肠菌值)、渗沥液产生量、渗沥液处理量、运行时间等。

5.6 填埋场封场

5.6.1 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对填埋气体、渗沥液的收集与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进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5.6.2 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再利用,使用前应做出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

5.6.3 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不应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6 设备管理

6.1 设备运行

填埋机械设备按照设备操作手册的要求使用,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建立设备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设备、主要部件、备件、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开始使用时间、购置费用、维修时间、维修费用、更换时间、更换费用、报废时间、报废残值等;

b) 实行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能耗、开启时间、停止时间、出现故障、例行检修等情况;中途停止时间应备注原因,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停机,应区别单机故障、功能组故障、处理线故障并分别记录。

c) 实行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考核制度,使用率和完好率应达到设施运行管理手册或合同规定的要求;

d) 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通过有关法定检测。

6.2 维修保养

垃圾卫生填埋场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制定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内容应包括维修保养周期、内容和标准;

b)及时排除设备故障,恢复工艺设备性能;

c)有备件和易损件储备,及时更换残旧设备和部件;

d)作业车辆及设备每班作业后应及时进行清洁。

7 计量、信息管理

7.1 计量

7.1.1 计量系统应采用进出场双向称重方式,并满足贸易结算需求。

7.1.2 计量系统应定期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并及时取得有效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7.1.3 计量系统操作人员应具备统计人员上岗资格,依法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做好记录、备份、报送等工作。

7.1.4 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填埋物应全部经过计量系统计量,并保留计算机中原始称重记录。

7.1.5 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填埋物应登记运输车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场日期及时间、垃圾来源、种类、重量等情况,由填埋物的产生、运输和处理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7.1.6 定期检查维护计量系统,以确保正常使用;如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修复,并采用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计量统计。

7.2 信息

垃圾卫生填埋场的信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

b)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内容主要包括:填埋物进场量、再利用物资出场量、覆盖材料使用量、渗沥液产生量和处理量、填埋气收集处理量、填埋作业位置、设备使用情况、日常监测情况、填埋场日常设施维护情况、天气情况(包括降雨量和蒸发量)及其它要求在日志中应记录的内容;

c)按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施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作业量、工艺、技术、设备、人员、能耗、成本等方面信息。

8 环境管理

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环境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环境监测执行DB11/T 273的规定;

b)场界噪声标准应符合GB 12348的规定;

c)污水、渗沥液处理外排标准执行DB11/ 307 ;

d)大气污染物、臭气浓度外排标准执行GB 16297和GB 14554的规定; e)应加强场区与场容环境管理,场区及时打药灭蝇,生活管理区每15m2的苍蝇数目不应超出3只,保证场区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f)填埋区填埋作业、建设施工等不应对场区、场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 g)填埋作业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在场区内摆放整齐有序。

9 安全运行管理

9.1 生产安全

9.1.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GB 12801的有关规定。

9.1.2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填埋场应为职工准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9.1.3 填埋区夜间作业应有照明设施,现场作业人员应穿反光背心或其它具有明显警示作用的工作服。

9.1.4 填埋堆体上不应搭建封闭型建、构筑物。

9.1.5 使用灭蝇、灭鼠药物时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完成,药物品种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以提高杀虫效果。药物应有专人保管,确保安全。

9.1.6 如有外来人员参观应由专业人员陪同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垃圾填埋作业区。

9.1.7 拾荒者不应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

9.2 防火防爆安全

9.2.1 在日常生产运行过程中应配备便携式气体成分测量分析仪,在垃圾填埋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测,当发现填埋场局部甲烷等有害气体含量超过一定范围时即发出警报以便于作业工人迅速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控制填埋区中甲烷的含量不应超过体积分数的2.5%;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不应超过体积分数的1.25%。

9.2.2 生产控制室、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不允许出现明火、不允许吸烟。

9.3 交通安全

9.3.1 场区道路应畅通,交通标志清楚规范,场区内运输管理应符合GB 4387的相关规定。

9.3.2 场区内车速不宜大于20km/h,填埋区设置现场指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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