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esar
Set.
1. 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发生,或者增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及条件。
2. 保险:广义的是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侠义的仅指商业保险。
3. 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4.
5.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广义的是指以各种财产及相关利益、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
侠义的仅指各种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6.
7.
8.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部分风险或责任向另一个保险人进行转嫁的行为。 保险市场:是市场的一种形式,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9. 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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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作用: (一)微观: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①.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②.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③.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④.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⑤.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保险职能的发挥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①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②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③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④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⑤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⑥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2.保险利益的确立的三个条件:
①.保险利益须为适法性利益,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②.保险利益须为客观存在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③.保险利益须为经济上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在形式和数量上应该用货币来计量,无法用货币衡量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①、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②、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条件。
③、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4.财产保险的特征
①、财产物质需具有确定的使用价值。因为某些物质的特殊性,不能按照普通财产保险的方法处理,需经过特别约定
②、当事人简化。在大多数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常为一个人,关系非常简约。
③、经营技术复杂。财产保险种类繁多,特点各异,因此保险经营技术十分复杂。
5.人身保险的特征(必考)
①、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
②、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③、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④、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⑤、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
6.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从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来看,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 区别:
①、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保险。
②、保险标的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等;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③、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既可以是补偿性质的合同,也可以是给付性质的合同;所有的再保险合同都属于经济补偿性质。
7.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必考)
①、依法监督管理原则。依法监督管理原则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监督管理行为。
②、独立监督管理的原则。独立监督管理原则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独立行使保险监督管理的职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③、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指保险监督管理的各种信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
④、公平原则。
⑤、保护被保险人的原则。
⑥、不干预监督管理对象的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⑦、适度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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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主要提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中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各个环节,其基本内容包括三本部分:告知、保证、弃权与禁言反言。
①、告知是保险双方的义务,有侠义和广义之分。
②、保证是指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持续或不持续存在,对某一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险合同条款。
③、弃权与禁言反言。弃权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项权利。
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说明义务的,该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
②、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以其严重程度追
求责任。 (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有所违背与破坏,其后果有两种情况: ①、保险人不承担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②、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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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发生,或者增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及条件。
2. 保险:广义的是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侠义的仅指商业保险。
3. 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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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广义的是指以各种财产及相关利益、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
侠义的仅指各种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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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部分风险或责任向另一个保险人进行转嫁的行为。 保险市场:是市场的一种形式,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9. 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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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作用: (一)微观: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①.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②.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③.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④.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⑤.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保险职能的发挥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①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②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③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④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⑤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⑥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2.保险利益的确立的三个条件:
①.保险利益须为适法性利益,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②.保险利益须为客观存在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③.保险利益须为经济上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在形式和数量上应该用货币来计量,无法用货币衡量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①、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②、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条件。
③、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4.财产保险的特征
①、财产物质需具有确定的使用价值。因为某些物质的特殊性,不能按照普通财产保险的方法处理,需经过特别约定
②、当事人简化。在大多数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常为一个人,关系非常简约。
③、经营技术复杂。财产保险种类繁多,特点各异,因此保险经营技术十分复杂。
5.人身保险的特征(必考)
①、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
②、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③、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④、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⑤、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
6.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从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来看,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 区别:
①、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保险。
②、保险标的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等;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③、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既可以是补偿性质的合同,也可以是给付性质的合同;所有的再保险合同都属于经济补偿性质。
7.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必考)
①、依法监督管理原则。依法监督管理原则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监督管理行为。
②、独立监督管理的原则。独立监督管理原则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独立行使保险监督管理的职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③、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指保险监督管理的各种信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
④、公平原则。
⑤、保护被保险人的原则。
⑥、不干预监督管理对象的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⑦、适度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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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主要提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中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各个环节,其基本内容包括三本部分:告知、保证、弃权与禁言反言。
①、告知是保险双方的义务,有侠义和广义之分。
②、保证是指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持续或不持续存在,对某一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险合同条款。
③、弃权与禁言反言。弃权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项权利。
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说明义务的,该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
②、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以其严重程度追
求责任。 (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有所违背与破坏,其后果有两种情况: ①、保险人不承担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②、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