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南昌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6-4-13 被阅览数:338676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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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着“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学校不对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高等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

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保证我校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南昌大学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助贷办)为全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执行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指导、管理和协调各学院、楼栋学工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独立学院应在其学院党委领导下,设立国家助学贷款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自行负责、独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助贷办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校助贷办负责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结合各学院、楼栋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确定各学院、楼栋学工办的具体借款额度;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资料复查,将经审查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并向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其它相关事

宜。

第六条 各学院、楼栋学工办要有领导专门分管,并指定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主办老师,负责本学院、本楼栋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贫困学生管理档案,并上报校助贷办,建立全校贫困学生档案数据库;在校助贷办下达的借款额度内,对本学院、楼栋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资料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贷款学生的完整资料按规定报送至校助贷办;做好本学院、本楼栋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及催收工作,及时向学校提供学生的日常表现(德、智、体等)和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办理助学贷款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在我校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统招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八条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取得我校学籍,为我校全日制统招的本专科学生(含高

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逐年审核、按年发放的方式,加强贷后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用途仅限于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申请借款额度应为学生在校期间所需贷款的总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条 在我省确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后,由学校和承办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贷款采取生源地贷款与学校所在地贷款两种方式,对江西省生源学生实行生源地贷款,对外省生

源学生实行学校所在地贷款。

第十一条 校助贷办每年以文件的形式将贷款申请的工作安排进行通知,借款学生向所在学院、楼栋学工办提出申请,办理如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的相关手续,如实填报。各学院、楼栋学工办要通过班主任对申请学生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并指定专人进行情况调查,填写助学贷款调查表,对通过调查的同学进行公示,最后将确定名单上报校助贷办,并将本单位初审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送交校助贷办。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助学贷款须提交以下材料,并审核其原件:

(一)银行所需材料

1、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贷款

(1)《江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信息表》;

(2)借款人家长保证书;

(3)借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年龄未满18周岁应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和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刚入学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父母户口簿(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证

明与原件相符的派出所公章);

(5)两名见证人(可为本校两名在职教师或一名在职教师一名借款人同班同学)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6)《南昌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由借款学生父母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两级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

(7)两名见证人的承诺书;

(8)由借款人签字确认的在南昌市经办银行开户的还款帐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9)经办银行指定的其他材料。

2、江西省生源的生源地贷款

(1)《江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年龄未满18周岁应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和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刚入学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见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南昌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由借款学生

父母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两级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

(5)借款人父母的联系方式和见证人的联系方式;

(6)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7)经办银行指定的其他材料。

(二)南昌大学学生信用档案材料

1、《南昌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档案表》;

2、本人对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一律用A4或16开的南昌大学信纸,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简明扼要,不得涂改);

3、《南昌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

第十三条 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贷款的审批程序为:

1、各学院、楼栋贷款负责人将以上材料收齐,由主办老师审核确认通过并汇总后,上交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2、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进行全校汇总后送至经办银行审核;

3、经办银行审核确认后填写同意贷款通知书、编制贷款学生名册;

4、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填写、签署借款合同;

5、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收齐、审查、整理后送至经办银行;

6、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审批签字后送到学校,学校将合同发给学生,经办银行将贷款划入学校助学贷款专用帐户。 第十四条 江西省生源的生源地贷款审核程序:

1、学生按第十二条要求将材料准备完备后送到原居住地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对贷款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3、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或经学生本人授权其家长签署借款合同;

4、学生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

5、经办银行对合同审批签字后,交给借款本人;填写贷款通知书,寄给学校;

6、经办银行将贷款划入学校助学贷款专用帐户。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供一张在南昌市经办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卡号或在经办银行新开户办理一张银行卡,以作为借款人的还款账户或收款帐户。

第十六条 贷款经批准后,贷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助学贷款专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在借款人签署借据后,贷款人在2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流程将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助学贷款专户。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如属贷款支付学费和住宿费的,由校助贷办直接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如属贷生活费的,由校助贷办按一年10个月分十次按月划款给借款人。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经学校与贷款人审批后,方可再办理追加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

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学生转学的,必须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学籍或死亡的借款人,学校要协助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在其家长还清该学生贷款本息后再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和学校有关规定,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款的贴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利息的办法。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当借款人按照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已发放的贷款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并在接到学籍异动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与贷款人签订《还款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由财政部门的贴息经费,由校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协助经办银行向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属独立学院的,由学院在其自有资金中全额贴

息,贴息资金每年根据贷款规模计算核定后划入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助学贷款专用帐户。

第二十四条 贴息的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将本行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度、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按高校行政隶属关系,提供给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经费。

第九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还贷年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2年开始还款、6年内必须还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人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人可自主选择在毕业后24个月内(即宽限期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即宽限期内借款人可以只还贷款利息,不还贷款

本金)。但借款人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毕业后6年内必须还清全部贷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计息和风险补偿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在办理借款手续时由借款人在《扣款授权书》中确认的银行卡在异地还款。

第三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贷款人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贷款展

期(即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延长还贷时间),并在毕业前30日向原就读学校递交贷款展期申请,原学校审核通过,由贷款人和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批准。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人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后,若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我校全日制统招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校计财处在每年的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全省统一确定的风险补偿金的比例,省财政承担50%,学校承担50%,学校在确认经办银行当年度贷款实际发生额后,由校助贷办统一办理。

独立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学院在自有资金中承担全部的额度,在确认该学院在经办银行当年度贷款实际发生额后,通过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第十一章 贷款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楼栋学工办应明确助学贷款管理人员和见证人的责任,根据学校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申报材料的填

写和审核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保证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如下处理:

1、定向、委培等在职攻读形式的研究生一律不予申报受理;

2、不能正常完成规定学制的学业、延长学制或弹性学制的学生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3、对谎报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或以其它手段弄虚作假获取贷款者,一经查出即停止贷款,并责令退回已发贷款余额,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如有骗取贷款等违法行为的,报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开除学籍或因其他原因退学者,立即终止贷款,并还清所贷全部数额;

5、享受贷款的学生如有抽烟、酗酒等不必要或过高的生活消费,其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6、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并有不良记录的,一经查实,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限期责令其还清已发放贷款的本息。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楼栋学工办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见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认真进行贷款学生的资

格审查和资料审核,不得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上报学校,更不得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否则,将按工作事故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或司法机关等相应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贷后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助贷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有权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确保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楼栋学工办要落实好借款人的见证人,督促见证人履行所签署的助学贷款承诺书上的承诺。借款人在校期间,见证人如调离学校等情况,不能履行见证人承诺的,由学院或楼栋学工办在见证人不能履行承诺的20天之内重新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并经借款人签字认可向校助贷办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毕业后,学校将掌握的借款人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告知经办银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校助贷办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四十条 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有依法提供借款人相关情况等举证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四十一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学校定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专业班级、毕业去向、违约行为等资料提供给经办银行和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在新闻媒体、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昌大学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南昌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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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着“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学校不对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高等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

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保证我校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南昌大学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助贷办)为全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执行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指导、管理和协调各学院、楼栋学工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独立学院应在其学院党委领导下,设立国家助学贷款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自行负责、独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助贷办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校助贷办负责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结合各学院、楼栋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确定各学院、楼栋学工办的具体借款额度;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资料复查,将经审查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并向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其它相关事

宜。

第六条 各学院、楼栋学工办要有领导专门分管,并指定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主办老师,负责本学院、本楼栋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贫困学生管理档案,并上报校助贷办,建立全校贫困学生档案数据库;在校助贷办下达的借款额度内,对本学院、楼栋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资料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贷款学生的完整资料按规定报送至校助贷办;做好本学院、本楼栋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及催收工作,及时向学校提供学生的日常表现(德、智、体等)和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办理助学贷款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在我校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统招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八条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取得我校学籍,为我校全日制统招的本专科学生(含高

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逐年审核、按年发放的方式,加强贷后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用途仅限于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申请借款额度应为学生在校期间所需贷款的总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条 在我省确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后,由学校和承办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贷款采取生源地贷款与学校所在地贷款两种方式,对江西省生源学生实行生源地贷款,对外省生

源学生实行学校所在地贷款。

第十一条 校助贷办每年以文件的形式将贷款申请的工作安排进行通知,借款学生向所在学院、楼栋学工办提出申请,办理如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的相关手续,如实填报。各学院、楼栋学工办要通过班主任对申请学生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并指定专人进行情况调查,填写助学贷款调查表,对通过调查的同学进行公示,最后将确定名单上报校助贷办,并将本单位初审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送交校助贷办。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助学贷款须提交以下材料,并审核其原件:

(一)银行所需材料

1、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贷款

(1)《江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信息表》;

(2)借款人家长保证书;

(3)借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年龄未满18周岁应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和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刚入学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父母户口簿(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证

明与原件相符的派出所公章);

(5)两名见证人(可为本校两名在职教师或一名在职教师一名借款人同班同学)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6)《南昌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由借款学生父母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两级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

(7)两名见证人的承诺书;

(8)由借款人签字确认的在南昌市经办银行开户的还款帐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9)经办银行指定的其他材料。

2、江西省生源的生源地贷款

(1)《江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年龄未满18周岁应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和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刚入学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见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南昌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由借款学生

父母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两级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

(5)借款人父母的联系方式和见证人的联系方式;

(6)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7)经办银行指定的其他材料。

(二)南昌大学学生信用档案材料

1、《南昌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档案表》;

2、本人对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一律用A4或16开的南昌大学信纸,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简明扼要,不得涂改);

3、《南昌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

第十三条 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贷款的审批程序为:

1、各学院、楼栋贷款负责人将以上材料收齐,由主办老师审核确认通过并汇总后,上交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2、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进行全校汇总后送至经办银行审核;

3、经办银行审核确认后填写同意贷款通知书、编制贷款学生名册;

4、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填写、签署借款合同;

5、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收齐、审查、整理后送至经办银行;

6、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审批签字后送到学校,学校将合同发给学生,经办银行将贷款划入学校助学贷款专用帐户。 第十四条 江西省生源的生源地贷款审核程序:

1、学生按第十二条要求将材料准备完备后送到原居住地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对贷款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3、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或经学生本人授权其家长签署借款合同;

4、学生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

5、经办银行对合同审批签字后,交给借款本人;填写贷款通知书,寄给学校;

6、经办银行将贷款划入学校助学贷款专用帐户。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供一张在南昌市经办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卡号或在经办银行新开户办理一张银行卡,以作为借款人的还款账户或收款帐户。

第十六条 贷款经批准后,贷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助学贷款专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在借款人签署借据后,贷款人在2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流程将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助学贷款专户。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如属贷款支付学费和住宿费的,由校助贷办直接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如属贷生活费的,由校助贷办按一年10个月分十次按月划款给借款人。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经学校与贷款人审批后,方可再办理追加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

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学生转学的,必须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学籍或死亡的借款人,学校要协助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在其家长还清该学生贷款本息后再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和学校有关规定,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款的贴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利息的办法。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当借款人按照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已发放的贷款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并在接到学籍异动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与贷款人签订《还款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由财政部门的贴息经费,由校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协助经办银行向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属独立学院的,由学院在其自有资金中全额贴

息,贴息资金每年根据贷款规模计算核定后划入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助学贷款专用帐户。

第二十四条 贴息的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将本行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度、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按高校行政隶属关系,提供给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经费。

第九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还贷年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2年开始还款、6年内必须还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人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人可自主选择在毕业后24个月内(即宽限期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即宽限期内借款人可以只还贷款利息,不还贷款

本金)。但借款人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毕业后6年内必须还清全部贷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计息和风险补偿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在办理借款手续时由借款人在《扣款授权书》中确认的银行卡在异地还款。

第三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贷款人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贷款展

期(即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延长还贷时间),并在毕业前30日向原就读学校递交贷款展期申请,原学校审核通过,由贷款人和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批准。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人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后,若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我校全日制统招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校计财处在每年的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全省统一确定的风险补偿金的比例,省财政承担50%,学校承担50%,学校在确认经办银行当年度贷款实际发生额后,由校助贷办统一办理。

独立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学院在自有资金中承担全部的额度,在确认该学院在经办银行当年度贷款实际发生额后,通过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第十一章 贷款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楼栋学工办应明确助学贷款管理人员和见证人的责任,根据学校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申报材料的填

写和审核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保证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如下处理:

1、定向、委培等在职攻读形式的研究生一律不予申报受理;

2、不能正常完成规定学制的学业、延长学制或弹性学制的学生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3、对谎报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或以其它手段弄虚作假获取贷款者,一经查出即停止贷款,并责令退回已发贷款余额,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如有骗取贷款等违法行为的,报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开除学籍或因其他原因退学者,立即终止贷款,并还清所贷全部数额;

5、享受贷款的学生如有抽烟、酗酒等不必要或过高的生活消费,其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6、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并有不良记录的,一经查实,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限期责令其还清已发放贷款的本息。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楼栋学工办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见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认真进行贷款学生的资

格审查和资料审核,不得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上报学校,更不得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否则,将按工作事故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或司法机关等相应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贷后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助贷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有权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确保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楼栋学工办要落实好借款人的见证人,督促见证人履行所签署的助学贷款承诺书上的承诺。借款人在校期间,见证人如调离学校等情况,不能履行见证人承诺的,由学院或楼栋学工办在见证人不能履行承诺的20天之内重新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并经借款人签字认可向校助贷办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毕业后,学校将掌握的借款人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告知经办银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校助贷办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四十条 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有依法提供借款人相关情况等举证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四十一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学校定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专业班级、毕业去向、违约行为等资料提供给经办银行和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在新闻媒体、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昌大学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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