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面临的困难及对策

农村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面临的困难及对策 在当前,贫困大学生尤其是农村贫困大学生经济资助问题已经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资助体系,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从理论上讲,助学贷款对于教育部门、高等学校和商业银行似乎应该是双赢的局面。但由于当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承办行在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受诸多问题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发放的进度和力度。经实地调研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困难:

一、银行商业化经营目标制约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讲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其贷款经营必按商业化运作。国家提出保证每一个考入大学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而作为一项商业银行办理的政策性助学贷款业务,商业银行经营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则要求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循信贷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因此,面对助学贷款数额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特点所带来的高交易成本、管理成本和机会成本,以及贷后很高的追偿成本和违约损失,商业银行在开办助学贷款时就不能不有所顾虑。

二、现行风险补偿机制欠缺不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推进 首先,呆坏账核销制度难以操作。银行对借款学生毕业去向不能及时掌握,因而无法取得相关手续,难以按照《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

核销的规定》(财金【2000】158号)规定对呆坏账进行认定核销。其次,地方财政的风险补偿金支出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中规定,省级财政只负责省级财政拨款高校贷款学生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市级财政拨款高校贷款学生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市级财政负责。由于各地财力不同,部分市属院校、民办院校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不能及时、足额补贴到位。第三,商业银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现行的由地方财政承担国家助学贷款发生额15%以下风险损失的有限分担机制下,银行无法出清风险。

三、管理成本较高削弱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积极性

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与其它个人贷款审批流程近似,但百元贷款费用投入高出其他个贷品种20余倍,且预计风险也相对较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量大。1笔2万元左右的助学贷款分四次发放,操作及管理按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方式进行,会计帐务处理、登录信贷管理系统、贷款档案资料整理等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占用了大量的柜台资源和人力资源。据测算,承办行每受理1000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要工作量为160工作日/人左右。二是贷款审查难度大。借款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家庭贫困情况千差万别,银行只能凭学生的贫困证明审查其贫困状况,学生家庭贫困状况的真实性难以核实。三是贷后管理难度大,如果出现违约,贷后清收成本更高。由于借款人分布区域广,批量大,工作地址频繁变动,贷后管理、贷款催收等的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催收主要靠长途电话和特快专递方式,收回一笔贷款往往要多增加不少电话费、邮寄

费等额外费用。高投入与低收益的反差,影响国家助学贷款承办行的积极性。

四、部分高校管理不到位影响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

目前为止尚有大部分高校未成立独立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已成立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高校之中也还有不少仍挂靠高校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由兼职人员担任,人员流动性大,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不熟悉,不能正确指导贷款学生填报相关资料。以某县承办行为例,某高校向该行报送的助学贷款申报资料,高达80%达不到银行要求。在学生的贷后管理工作上少数高校比较注重的是贷后还清学生的欠费,忽视了贷款使用监督和贷后管理工作,未能按规定建立学生信用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银行催收贷款和在1年内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等,对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等。

五、违约率居高不下延缓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投放

老机制下助学贷款不良率居高,对承办行带来了心理压力。至2006年10月,某省老机制下共向14831人累计发放贷款7047.19万元,其中有1930万元已开始进入还贷期。目前有1071人到期未归还贷款,涉及金额582.75万元,违约率达30.19%,远远高出其他个贷业务违约率。造成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高有多种原因,既有政策设计欠缺形成客观因素,也有诚信意识薄弱的主观因素,具体表现有二方面原因:一是有的学生诚信意识较差,对不还款存有侥幸心理。二是借款学生多为普通本科、专科学生,在当前经济转型及高等教育大规

模扩招的情况下,就业竞争尤其激烈,大学毕业生预期收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六、银行考核机制日趋严格加大了承办行的经营压力

商业化、市场化要求银行获取利润最大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改上市以及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内部管理和考核更为严格。如某承办行,从2002年起就开始办理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仅仅由于国家助学贷款不良率高,其所有个贷经营权已被总行停牌。尽管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有来自政府财政和高校实行12.5%的风险补偿金和在校期间的贴息,但先期的这种现实警示效应,让所有承办行人员都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解决了上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促进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的有效实施,有赖于政府、银行、高校和学生等有关各方的密切配合,创造条件,修正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推进助学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银行机构:应进行制度、产品、操作流程创新,打造有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全新架构。一是整合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助学贷款办理效率。银行要继续对贷款流程进行科学整合,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简化工作流程,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流程,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还款确认、展期、国家代偿、回收等制定全省统一的规定,并培训好相关业务人员。二是合理确实还款期限和方式,增加履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助学贷款的实际情况和消费信贷管理的一般要求,延长还贷期限,将助学贷款最长期限设定为15年较

为恰当。在还款方式上,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如可以根据毕业后就业和收入状况调整还款期限和金额。三是在申请材料准备上,给借款学生在基本政府部门办理手续中以一定的宽容度,把握住基本点即可。四是银行应进一步完善借款学生信用档案,及时采集借款人的相关资料,充分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强化借款学生违约行为监督,强化贷后管理,及时跟踪借款学生毕业学生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做好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等,并及时通报学校,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五是银行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广泛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的各项宣传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增加服务网点,必要时可成立专门的贷款审批机构和工作队伍,以提高工作效率,为贷款学生提供简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六是要改变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总行现行不良贷款考核办法,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和考核,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再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要与银行加强沟通,严格履行职责,协助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一方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各级助贷中心人员配置,改变按学校录取比例分配助学贷款指标的做法,实行按学生实际贷款需求下发具体名单的做法;督促高校按照国办发51号文件规定,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按照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督促高校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深度合作,提高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综合收益率,如督促合作高校将基本账户、资金结

算、代发工资、代收学费、校园卡等业务交由国家助学贷款经办行办理,项目融资等合作项目上优先选择助学贷款经办行。另一方面,高校要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在下发录取通知书时将需办理助学贷款的事项一并告知学生,尽可能减少有关手续的往返过程;在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申报的贷前调查时,要认真履行核实贷款学生信息真实性的义务,提高申办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大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将诚信教育逐步纳入教学计划中,充分利用校内媒体向广大学生进行广泛开展深入、持久的诚信教育活动;协助经办银行把好毕业学生离校审核关,督促借款学生完善债务确认和签订还款协议手续,努力提高毕业学生有效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及时告知其毕业后应尽的还款义务及违约风险和成本,并协助银行做好贷款贷后清收工作,努力降低违约率。

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违约惩戒机制,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风险。由于助学贷款周期较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国家助学贷款周期较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国家助学贷款可以由商业银行运作,但不应该由商业银行完全承担风险责任。一是应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目前虽然“新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贷款额的12.5%进行风险补偿,但这远不能弥补银行在实际业务中的成本支出,有必要提高风险补偿金比例,并明确高校在违约贷款清收工作的责任。二是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尽快实施对严重违约学生的公示,以发挥全社会对贷款学生还款行为的监督作用。除发挥金融征信系统、学历认征系统的作用,还要在相关媒体

切实报道并公开运用法律手段,以达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三是妥善处置“老机制”下形成的不良贷款。对“老机制”下形成的不良贷款,建议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银行及高校四方核实认定,确无法收回的,由地方财政予以核销,消除银行的历史包袱。四是建立定期磋商机制,确保助学贷款新政策贯彻落实。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对全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动向、主要存在的问题开展全面的研讨,共同探索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总结经验,采取有效的措施,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同时,督促各经办银行和合作院校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按季交流违约学生还贷信息,及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运行及管理中的存在的一些问题。

从长远来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加快贷款制度变革,着力建立国家助学长效机制。为了保证公民平等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现行条件下,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一条重要途径。但国家助学贷款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以及农村合作金融经营机制的转换,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等的情形下,如果继续由它们长期承担这项业务,确实会存在达不到预期效果等问题。从长期来看,我们认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机构应由商业银行向政策性银行或专门的社会保障事业机构转变。以政策性银行安排替代商业银行的理由基于两点,一是政策性银行能够超越单纯的利润目标,遵循的是社会效益大于社会成本原则,从而改变国家助学贷款的目标函

数。二是国家财政对事后的损失虽然由有限负担转为完全负担,但仍可以利用发挥货币信贷杠杆效应,以较少的投入获取的更多助学资金,并籍以银行信用为中介约束学生的道德风险,培养诚信意识,因而有充分的激励促进贷款制度的变革。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向国内资本市场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和销售“教育金融债券”和其他证券从私人投资者处募集资金,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贫困学生发放优惠利率或免息的政策性助学贷款,为高校提供政策性融资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的服务,可以促进教育与经济金融的更好结合。

农村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面临的困难及对策 在当前,贫困大学生尤其是农村贫困大学生经济资助问题已经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资助体系,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从理论上讲,助学贷款对于教育部门、高等学校和商业银行似乎应该是双赢的局面。但由于当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承办行在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受诸多问题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发放的进度和力度。经实地调研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困难:

一、银行商业化经营目标制约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讲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其贷款经营必按商业化运作。国家提出保证每一个考入大学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而作为一项商业银行办理的政策性助学贷款业务,商业银行经营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则要求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循信贷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因此,面对助学贷款数额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特点所带来的高交易成本、管理成本和机会成本,以及贷后很高的追偿成本和违约损失,商业银行在开办助学贷款时就不能不有所顾虑。

二、现行风险补偿机制欠缺不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推进 首先,呆坏账核销制度难以操作。银行对借款学生毕业去向不能及时掌握,因而无法取得相关手续,难以按照《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

核销的规定》(财金【2000】158号)规定对呆坏账进行认定核销。其次,地方财政的风险补偿金支出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中规定,省级财政只负责省级财政拨款高校贷款学生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市级财政拨款高校贷款学生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市级财政负责。由于各地财力不同,部分市属院校、民办院校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不能及时、足额补贴到位。第三,商业银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现行的由地方财政承担国家助学贷款发生额15%以下风险损失的有限分担机制下,银行无法出清风险。

三、管理成本较高削弱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积极性

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与其它个人贷款审批流程近似,但百元贷款费用投入高出其他个贷品种20余倍,且预计风险也相对较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量大。1笔2万元左右的助学贷款分四次发放,操作及管理按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方式进行,会计帐务处理、登录信贷管理系统、贷款档案资料整理等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占用了大量的柜台资源和人力资源。据测算,承办行每受理1000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要工作量为160工作日/人左右。二是贷款审查难度大。借款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家庭贫困情况千差万别,银行只能凭学生的贫困证明审查其贫困状况,学生家庭贫困状况的真实性难以核实。三是贷后管理难度大,如果出现违约,贷后清收成本更高。由于借款人分布区域广,批量大,工作地址频繁变动,贷后管理、贷款催收等的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催收主要靠长途电话和特快专递方式,收回一笔贷款往往要多增加不少电话费、邮寄

费等额外费用。高投入与低收益的反差,影响国家助学贷款承办行的积极性。

四、部分高校管理不到位影响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

目前为止尚有大部分高校未成立独立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已成立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高校之中也还有不少仍挂靠高校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由兼职人员担任,人员流动性大,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不熟悉,不能正确指导贷款学生填报相关资料。以某县承办行为例,某高校向该行报送的助学贷款申报资料,高达80%达不到银行要求。在学生的贷后管理工作上少数高校比较注重的是贷后还清学生的欠费,忽视了贷款使用监督和贷后管理工作,未能按规定建立学生信用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银行催收贷款和在1年内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等,对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等。

五、违约率居高不下延缓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投放

老机制下助学贷款不良率居高,对承办行带来了心理压力。至2006年10月,某省老机制下共向14831人累计发放贷款7047.19万元,其中有1930万元已开始进入还贷期。目前有1071人到期未归还贷款,涉及金额582.75万元,违约率达30.19%,远远高出其他个贷业务违约率。造成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高有多种原因,既有政策设计欠缺形成客观因素,也有诚信意识薄弱的主观因素,具体表现有二方面原因:一是有的学生诚信意识较差,对不还款存有侥幸心理。二是借款学生多为普通本科、专科学生,在当前经济转型及高等教育大规

模扩招的情况下,就业竞争尤其激烈,大学毕业生预期收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六、银行考核机制日趋严格加大了承办行的经营压力

商业化、市场化要求银行获取利润最大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改上市以及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内部管理和考核更为严格。如某承办行,从2002年起就开始办理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仅仅由于国家助学贷款不良率高,其所有个贷经营权已被总行停牌。尽管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有来自政府财政和高校实行12.5%的风险补偿金和在校期间的贴息,但先期的这种现实警示效应,让所有承办行人员都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解决了上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促进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的有效实施,有赖于政府、银行、高校和学生等有关各方的密切配合,创造条件,修正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推进助学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银行机构:应进行制度、产品、操作流程创新,打造有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全新架构。一是整合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助学贷款办理效率。银行要继续对贷款流程进行科学整合,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简化工作流程,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流程,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还款确认、展期、国家代偿、回收等制定全省统一的规定,并培训好相关业务人员。二是合理确实还款期限和方式,增加履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助学贷款的实际情况和消费信贷管理的一般要求,延长还贷期限,将助学贷款最长期限设定为15年较

为恰当。在还款方式上,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如可以根据毕业后就业和收入状况调整还款期限和金额。三是在申请材料准备上,给借款学生在基本政府部门办理手续中以一定的宽容度,把握住基本点即可。四是银行应进一步完善借款学生信用档案,及时采集借款人的相关资料,充分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强化借款学生违约行为监督,强化贷后管理,及时跟踪借款学生毕业学生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做好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等,并及时通报学校,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五是银行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广泛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的各项宣传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增加服务网点,必要时可成立专门的贷款审批机构和工作队伍,以提高工作效率,为贷款学生提供简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六是要改变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总行现行不良贷款考核办法,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和考核,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再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要与银行加强沟通,严格履行职责,协助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一方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各级助贷中心人员配置,改变按学校录取比例分配助学贷款指标的做法,实行按学生实际贷款需求下发具体名单的做法;督促高校按照国办发51号文件规定,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按照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督促高校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深度合作,提高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综合收益率,如督促合作高校将基本账户、资金结

算、代发工资、代收学费、校园卡等业务交由国家助学贷款经办行办理,项目融资等合作项目上优先选择助学贷款经办行。另一方面,高校要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在下发录取通知书时将需办理助学贷款的事项一并告知学生,尽可能减少有关手续的往返过程;在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申报的贷前调查时,要认真履行核实贷款学生信息真实性的义务,提高申办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大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将诚信教育逐步纳入教学计划中,充分利用校内媒体向广大学生进行广泛开展深入、持久的诚信教育活动;协助经办银行把好毕业学生离校审核关,督促借款学生完善债务确认和签订还款协议手续,努力提高毕业学生有效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及时告知其毕业后应尽的还款义务及违约风险和成本,并协助银行做好贷款贷后清收工作,努力降低违约率。

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违约惩戒机制,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风险。由于助学贷款周期较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国家助学贷款周期较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国家助学贷款可以由商业银行运作,但不应该由商业银行完全承担风险责任。一是应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目前虽然“新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贷款额的12.5%进行风险补偿,但这远不能弥补银行在实际业务中的成本支出,有必要提高风险补偿金比例,并明确高校在违约贷款清收工作的责任。二是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尽快实施对严重违约学生的公示,以发挥全社会对贷款学生还款行为的监督作用。除发挥金融征信系统、学历认征系统的作用,还要在相关媒体

切实报道并公开运用法律手段,以达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三是妥善处置“老机制”下形成的不良贷款。对“老机制”下形成的不良贷款,建议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银行及高校四方核实认定,确无法收回的,由地方财政予以核销,消除银行的历史包袱。四是建立定期磋商机制,确保助学贷款新政策贯彻落实。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对全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动向、主要存在的问题开展全面的研讨,共同探索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总结经验,采取有效的措施,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同时,督促各经办银行和合作院校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按季交流违约学生还贷信息,及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运行及管理中的存在的一些问题。

从长远来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加快贷款制度变革,着力建立国家助学长效机制。为了保证公民平等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现行条件下,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一条重要途径。但国家助学贷款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以及农村合作金融经营机制的转换,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等的情形下,如果继续由它们长期承担这项业务,确实会存在达不到预期效果等问题。从长期来看,我们认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机构应由商业银行向政策性银行或专门的社会保障事业机构转变。以政策性银行安排替代商业银行的理由基于两点,一是政策性银行能够超越单纯的利润目标,遵循的是社会效益大于社会成本原则,从而改变国家助学贷款的目标函

数。二是国家财政对事后的损失虽然由有限负担转为完全负担,但仍可以利用发挥货币信贷杠杆效应,以较少的投入获取的更多助学资金,并籍以银行信用为中介约束学生的道德风险,培养诚信意识,因而有充分的激励促进贷款制度的变革。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向国内资本市场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和销售“教育金融债券”和其他证券从私人投资者处募集资金,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贫困学生发放优惠利率或免息的政策性助学贷款,为高校提供政策性融资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的服务,可以促进教育与经济金融的更好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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