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生自主发展报告

第一章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经历了从单一化逐步向多元化发展的历程。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多种资助措施并存的较为完善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 高等教育免费时期学生资助政策

新中国成立至1989年7月,高等教育实行免费,这一期间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实施单一的人民助学金制度(1950—1983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高校不收取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国家定期发放人民助学金。华北是最早实施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地区。1950年,华北人民政府出台了《华北区国立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及各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定额的规定》。1952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同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这两份文件标志着助学金制度普及到全国高校。1955年,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制定1955年高等学校一般人民助学金分地区标准的通知》,根据各地区生活水平的差异,将全国分为10个地区,发放不同标准的助学金。同年,高等教育部出台了《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规定除高等师范院校学生全部享受助学金外,其它院校人民助学金只针对完全无力负担的学生,家庭富裕能够全部自费伙食的学生不发助学金,能够自费半数或三分之一伙食的学生,发放所缺部分的助学金。非师范类高校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资助的比例达到70%。1964年,中共中央批转了高等教育部《关于提高高等学校学生伙食标准和相应提高助学金补助比例的请示报告》,非师范类高校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资助的比例有70%提高到75%,全国高校大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接近8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高校停止招生,大批知识青年被送到农村参加农业劳动。1970年8月,高校开始招收第一届工农兵大学生,不论文化程度,年龄大小,只要被组织推荐,就可以免费上大学。“文革”期间,国家一方面向尚未离校的1966—1970级大学生继续发放“人民助学金”,另一方面,向农民工学员发放“津贴”,补助生活费用。1977年恢复高考,当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出台《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工龄满5年的国家职工考入高校后原单位照发工资,其他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1979年,国家出台规定,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高校,一律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由学校按月发放助学金,不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和享受原单位其他待遇,基本恢复了“文革”前的人民助学金制度。

第二个阶段:实施人民助学金、奖学金制度(1983—1886)

1983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对原有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了改革,缩小了人民助学金的发放范围,将非师范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有75%降低到了60%,

并设立了人民奖学金制度。至此,我国高等学生资助制度从单一的助学金变革为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并存的模式,并逐步过渡到以奖学金为主。这一变革意味着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内涵发生了重大改变,从对大部分学生提供经济资助转变为对少部分学生提供经济资助并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进行奖励和引导学生选择国家急需的专业。这种模式持续到1986年7月。

第三个阶段:取消人民助学金制度,实施奖学金、校内无息贷款制度(1986年—1988年)

19986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校人民学学金制度的报告》,取消了人民助学金制度,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即校内无息贷款)的改革试点。1987年7月,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出台了《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办法》、《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对高校的本科新生全面实施奖学金、校内无息贷款制度。国家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并向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提供无息贷款,学校负责的发放和催还等全部管理工作。校内无息贷款制度的实施,是高校学生资助历史上的重大改革。

(二)适应高等教育收费改革的学生资助政策

1989年8月,原国家教委、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出台《普通高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打破了高校免费教育的模式,实行以国家任务招生为主、以招收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为辅的“双轨制”。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招生并轨,建立有学生上大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的制度。1994年,高校招生“并轨”改革启动,北大、清华等37所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成为并轨改革的首批试点学校。1997年,全国所有高校招生 “并轨”工作完成,所有大学生均需按照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缴纳学费。随着高校招生、收费制度改革的深入,高校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资助力度逐步加强。

第一个阶段:初步建立奖、贷、勤、补、免资助制度(1989—1999年)

1989年我国高校实施收费制度后,高校生活困难的学生急剧增多,政府不断增发生活补助费。1993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关于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要求各高校从“奖贷基金”或“专业奖学金”总金额中提取困难补助经费,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为保证高校招生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家采取了进一步的资助措施。1994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普通高校设立勤工助学金的通知》,要求高校设立“勤工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支出。1995年,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困难学生,尤其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此外,国家还提高了校内无息贷款的最高额度和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

第二个阶段: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相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的政策体系(1999—2007年)

1999年,改革开放后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扩大招生规模”,当年,全国高校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达几十万。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经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当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北京等8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试点,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问题。这是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用金融手段创新高校自主制度的重要尝试。2000年,国家助学贷款扩大到全国所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2004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和完善,建立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从新机制实施到2006年底,全国审批贷款

学生205.9万人,审批合同金额182.5亿元,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金额和资助人数超过新机制实施前五年的总和。国家助学贷款逐步成为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措施之一。2002年,财政部、教育部出台《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在普通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或4000元的标准,资助和奖励4.5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高校本、专科学生,同时还减免这些学生当年的全部学费。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冠以“国家”名称的奖学金,受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从2005年开始,国家奖学金改名为国家助学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中央财政每年投入10亿元,其中,国家奖学金每年资助奖励5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高校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每年资助53.3万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高校学生,每人每年1500元。这不仅为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除了后顾之忧,而且激励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努力成才。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缓解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问题。

第三个阶段: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多种措施并存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07年—)

2007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一是改革原国家奖学金制度,设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励高校中特别优秀的本专科生,不再以家庭经济困难为必要条件。这一奖项是国家在高校本专科阶段设立的最高荣誉奖,每年奖励5万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人数占在校生总数的3%;二是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努力形成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局面;四是规定高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是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等;六是在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七是在中央部属高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贷款毕业生,实施贷款代偿。《意见》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难问题。

2009年,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同时,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代偿。

二、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基本内容及特点

(一)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全国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可分为2—3档在梅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全国平均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煮熟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五万名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学生无论家庭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样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这里特指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寄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可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生每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息和国家有关利息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部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请贷款本息。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自主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所需要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07年,国家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试点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目前,山西、山东、安徽等20多个省份也在积极试点、推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去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想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

过6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分布的同档次基准利息,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有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生源地信用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毕业后的还款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又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份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国家助学金贷款的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三年)的,三年补偿或代偿完毕。同时,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或代偿标准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或补偿完毕。

(七)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小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的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凭用协议。

(八)其他资助的政策与措施

师范生免费教育: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除住所费、并补助生活费。

学费减免: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机烈士家属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辅助措施: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目前,高校资助政策基本完善,体现出系统性,长期性和科学合理性,具有以下四个明显特点:

第一,强化政府领导。中央和地方大幅度的增加投入,体现了政府履行公共财产的职能,突出了政府在资助政策体系中的主体作用,从根本上缓解了以往高校资助经费紧张的局面。新资助政策实施后,每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资助经费达到上百亿元,这在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历史上前所未有。

第二,功能定位明确。不同资助措施具体明确的功能定位。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解决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生活费用问题;国家助学贷款解决高校大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问题。

第三,资助力度增强。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标准大幅度提高,其中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翻了一倍;资助范围明显扩大,其中国家助学金受助面增加了6倍,惠及了更多的学生。

第四,导向作用显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向办学水平较高、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促进高校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发挥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比例的杠杆作用,鼓励高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增加招生数量,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实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第一章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经历了从单一化逐步向多元化发展的历程。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多种资助措施并存的较为完善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 高等教育免费时期学生资助政策

新中国成立至1989年7月,高等教育实行免费,这一期间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实施单一的人民助学金制度(1950—1983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高校不收取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国家定期发放人民助学金。华北是最早实施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地区。1950年,华北人民政府出台了《华北区国立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及各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定额的规定》。1952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同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这两份文件标志着助学金制度普及到全国高校。1955年,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制定1955年高等学校一般人民助学金分地区标准的通知》,根据各地区生活水平的差异,将全国分为10个地区,发放不同标准的助学金。同年,高等教育部出台了《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规定除高等师范院校学生全部享受助学金外,其它院校人民助学金只针对完全无力负担的学生,家庭富裕能够全部自费伙食的学生不发助学金,能够自费半数或三分之一伙食的学生,发放所缺部分的助学金。非师范类高校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资助的比例达到70%。1964年,中共中央批转了高等教育部《关于提高高等学校学生伙食标准和相应提高助学金补助比例的请示报告》,非师范类高校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资助的比例有70%提高到75%,全国高校大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接近8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高校停止招生,大批知识青年被送到农村参加农业劳动。1970年8月,高校开始招收第一届工农兵大学生,不论文化程度,年龄大小,只要被组织推荐,就可以免费上大学。“文革”期间,国家一方面向尚未离校的1966—1970级大学生继续发放“人民助学金”,另一方面,向农民工学员发放“津贴”,补助生活费用。1977年恢复高考,当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出台《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工龄满5年的国家职工考入高校后原单位照发工资,其他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1979年,国家出台规定,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高校,一律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由学校按月发放助学金,不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和享受原单位其他待遇,基本恢复了“文革”前的人民助学金制度。

第二个阶段:实施人民助学金、奖学金制度(1983—1886)

1983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对原有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了改革,缩小了人民助学金的发放范围,将非师范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有75%降低到了60%,

并设立了人民奖学金制度。至此,我国高等学生资助制度从单一的助学金变革为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并存的模式,并逐步过渡到以奖学金为主。这一变革意味着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内涵发生了重大改变,从对大部分学生提供经济资助转变为对少部分学生提供经济资助并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进行奖励和引导学生选择国家急需的专业。这种模式持续到1986年7月。

第三个阶段:取消人民助学金制度,实施奖学金、校内无息贷款制度(1986年—1988年)

19986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校人民学学金制度的报告》,取消了人民助学金制度,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即校内无息贷款)的改革试点。1987年7月,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出台了《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办法》、《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对高校的本科新生全面实施奖学金、校内无息贷款制度。国家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并向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提供无息贷款,学校负责的发放和催还等全部管理工作。校内无息贷款制度的实施,是高校学生资助历史上的重大改革。

(二)适应高等教育收费改革的学生资助政策

1989年8月,原国家教委、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出台《普通高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打破了高校免费教育的模式,实行以国家任务招生为主、以招收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为辅的“双轨制”。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招生并轨,建立有学生上大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的制度。1994年,高校招生“并轨”改革启动,北大、清华等37所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成为并轨改革的首批试点学校。1997年,全国所有高校招生 “并轨”工作完成,所有大学生均需按照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缴纳学费。随着高校招生、收费制度改革的深入,高校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资助力度逐步加强。

第一个阶段:初步建立奖、贷、勤、补、免资助制度(1989—1999年)

1989年我国高校实施收费制度后,高校生活困难的学生急剧增多,政府不断增发生活补助费。1993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关于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要求各高校从“奖贷基金”或“专业奖学金”总金额中提取困难补助经费,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为保证高校招生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家采取了进一步的资助措施。1994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普通高校设立勤工助学金的通知》,要求高校设立“勤工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支出。1995年,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困难学生,尤其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此外,国家还提高了校内无息贷款的最高额度和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

第二个阶段: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相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的政策体系(1999—2007年)

1999年,改革开放后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扩大招生规模”,当年,全国高校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达几十万。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经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当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北京等8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试点,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问题。这是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用金融手段创新高校自主制度的重要尝试。2000年,国家助学贷款扩大到全国所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2004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和完善,建立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从新机制实施到2006年底,全国审批贷款

学生205.9万人,审批合同金额182.5亿元,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金额和资助人数超过新机制实施前五年的总和。国家助学贷款逐步成为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措施之一。2002年,财政部、教育部出台《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在普通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或4000元的标准,资助和奖励4.5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高校本、专科学生,同时还减免这些学生当年的全部学费。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冠以“国家”名称的奖学金,受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从2005年开始,国家奖学金改名为国家助学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中央财政每年投入10亿元,其中,国家奖学金每年资助奖励5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高校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每年资助53.3万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高校学生,每人每年1500元。这不仅为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除了后顾之忧,而且激励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努力成才。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缓解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问题。

第三个阶段: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多种措施并存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07年—)

2007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一是改革原国家奖学金制度,设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励高校中特别优秀的本专科生,不再以家庭经济困难为必要条件。这一奖项是国家在高校本专科阶段设立的最高荣誉奖,每年奖励5万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人数占在校生总数的3%;二是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努力形成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局面;四是规定高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是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等;六是在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七是在中央部属高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贷款毕业生,实施贷款代偿。《意见》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难问题。

2009年,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同时,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代偿。

二、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基本内容及特点

(一)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全国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可分为2—3档在梅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全国平均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煮熟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五万名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学生无论家庭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样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这里特指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寄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可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生每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息和国家有关利息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部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请贷款本息。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自主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所需要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07年,国家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试点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目前,山西、山东、安徽等20多个省份也在积极试点、推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去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想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

过6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分布的同档次基准利息,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有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生源地信用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毕业后的还款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又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份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国家助学金贷款的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三年)的,三年补偿或代偿完毕。同时,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或代偿标准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或补偿完毕。

(七)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小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的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凭用协议。

(八)其他资助的政策与措施

师范生免费教育: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除住所费、并补助生活费。

学费减免: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机烈士家属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辅助措施: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目前,高校资助政策基本完善,体现出系统性,长期性和科学合理性,具有以下四个明显特点:

第一,强化政府领导。中央和地方大幅度的增加投入,体现了政府履行公共财产的职能,突出了政府在资助政策体系中的主体作用,从根本上缓解了以往高校资助经费紧张的局面。新资助政策实施后,每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资助经费达到上百亿元,这在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历史上前所未有。

第二,功能定位明确。不同资助措施具体明确的功能定位。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解决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生活费用问题;国家助学贷款解决高校大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问题。

第三,资助力度增强。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标准大幅度提高,其中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翻了一倍;资助范围明显扩大,其中国家助学金受助面增加了6倍,惠及了更多的学生。

第四,导向作用显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向办学水平较高、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促进高校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发挥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比例的杠杆作用,鼓励高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增加招生数量,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实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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