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律师制度作业

学号:[1**********]7 班级:0931法律事务 系别: 人文社会科学系

姓名:祁宝

经过三年的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我们改变了初出茅庐时的那么懵懂无知,我们对社会和法律的认识发生了很多改变。在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前,我心中只有所谓的正义或是道德底线,没有法理和法治的概念,任就坚持着自小心中形成的那种单纯的原始正义感和单纯甚至无知的义愤填膺,我对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往往仅是限于一些感性的认识和对原始正义感的激情层面上去,凭借自己一些浅显的认识甚至是个人好恶来分析处理问题,现在的我尝试着用理性认识和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处理问题。三年的潜移默化使我的思维方式发生的这种改变,也许是我大学三年种最大的人生收获吧。

在没有学习法律之前,在自己年少的时候在一些影视剧中看见那些大律师唇枪舌战据理力争的淡定和大法官铁面无私一锤定音的魄力时我心中充满了向往,希望着自己有一天也能够成为这样的人。也是在众多的影视剧中,那些有名的大律师往往都是为一些穷凶极恶的坏人做辩护,为他们迫害正义之人出谋划策,指导那些十恶不赦的坏人如何规避法律的制裁,自己心中对律师的认识多多少少产生了一些偏差,但是我心中坚信那只是艺术的一种表现形式一种虚构的场景。然而随着自己年龄的增长,不断的求学,走出了昔日闭塞的小村子,走出乡村感受到外面世界的广大与美好,但是心中的困惑也越来越多,走出来的越久发现自己的一些传统认识受到的冲击和改变的就越大。曾经以为只是在影视剧中出现的律师为坏人做辩护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我们经常会看到某某律师为明明有罪的令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贪污犯和杀人犯等严重的刑事犯在做辩护帮助他们逃脱或

是减轻法律的制裁。在我的心中一直有一个困惑,律师为什么一定要为坏人做辩护呢,律师为什么一定要把有罪的辩护成无罪的呢,为什么一定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去帮坏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呢,难道只是为了获取别人抨击的所谓的高昂律师费吗,幸运的是这个困惑在我的学习过程中特别是对律师制度的学习中和实习经历中获得的了一些解释。

2011年暑假,在系部领导和老师的努力下,我和同学有幸进入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实习,在法院实习期间自己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亲身接触了几宗案子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体会到作为法律工作者,心中的那中原始正义感和个人好恶是不能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处理法律问题必须要透过表象分析问题的内在,要用法治的思想来分析处理问题,通过对法律实体的接触,给了我很大启发。但是我想这个暑假给我感触最大的就是西安音乐学院的大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刺死伤者案一波三折的审判过程。此案在庭审中,在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出现了激烈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药家鑫属不属于“激情杀人”,对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以及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认为,药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且他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因此,应当对他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此言一出,在网络上遭到群起围攻,在网易的留言板上,最受追捧的前五条留言,有三条直接指向律师,随之附送的都是“讼棍”、“没人性”、“禽兽不如”等字眼,甚至,宣称“要杀了辩护律师”

的极端言论也并不罕见。社会舆论出现了一遍倒得情况,如大多人所愿,药家鑫被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这个结果真的是法治的结果吗?真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吗?药家鑫死了,但是我认为这不法治的胜利,恰恰是法治社会的悲哀,他是被舆论谋杀而死,不是法律正义对其的判决。

在我看来,这远远不是个案。律师只要为网民公认的“坏人”进行辩护,收获的必将是无数的口水与板砖,比如在“重庆打黑”案中,著名刑法学专家赵长青为“红顶商人”、“黑社会头目”黎强辩护时,就被网民围攻谩骂。流风所至,甚至一些律师不敢、不愿为“坏人”辩护,例如,在贵州省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中,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拒绝出庭,并声称“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诚然这些当事人有时候是真的十恶不赦,但是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就一定要给这些十恶不赦的人以法律赋予的权力,他们拥有被辩护权,社会道德的评判标准不能给这些人作出任何判处,我们必须要运用法律的途径给予他们公正的审判,就是判处他们死,也要叫他们的死无可非议。然而,律师队伍中有无令人讨厌的人呢?当然有。比如一些律师与法官权钱交易,妨碍司法公正,例如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胡燕瑜系原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的情妇,仅在一起执行案件中,乌小青利用手中的权力就帮助胡燕瑜得到律师代理费4000万元。但是,我们这个社会,却缺少不了为“坏

人”辩护的律师,而且,社会上出现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恰恰是社会进步、法治发展的表现。

这个道理很简单。什么是“坏人”、什么是“好人”,在法庭宣判之前,谁也说不清楚,法律和司法只认“有罪”还是“无罪”。完全有可能出现公众认为的“坏人”,实际上他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而公众认为的“好人”,实际上他在法律上是有罪的。如果任由公众来评判某个被告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进而决定是否为他辩护,实际上就是将公众审判代替了司法审判。哪怕一个“坏人”最终被法庭认定为“有罪”,也需要为他进行辩护的律师,因为,对于一个“坏人”而言,他可能存在罪轻、罪重等问题,需要律师来帮助他找到来自法律的依据。尊重坏人的权利恰恰也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前提,如果坏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那么,权力滥用最终也会到好人头上来。再有一个问题,药家鑫的律师提出他属于“激情杀人”可以从轻,他属不属于“激情杀人”姑且不谈,即便他的说法是胡说八道,那么,为“坏人”进行辩护的律师有无在法庭上“胡说八道”的权利呢?律师并不是仲裁者,他的职业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辩护意见,为法庭裁决作参考。在我看来,只要律师没有伪造证据,没有跟法官“勾兑”妨碍司法公正,他所提出的意见,哪怕是“胡说八道”也是他履职的体现,应当得到尊重,你可以反对他的意见,但不能剥夺他的说话权更不能对他进行人身攻击。

律师的产生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为什么要有律师?就是怕有人被冤枉。一个人有没有罪,这不是明摆着的。必须通过法律的审判程序才能够认定。律师的存在不是一方的,而是控辩双方都平等地拥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而且还可以不止一位。因此,在辩护有罪还是无罪上,双方都是平等的。你请的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但是对方的律师却可以作有罪控诉。通过法庭控辩双方的摆事实,拿证据,找法律依据,你来我往,这个博弈过程,才能够让事实真相水落石出。这样一来,在遇到特别专业的律师时,确实会让一些有罪的人逃脱掉。因此,有时,做律师的职业道德与他作为公民的社会道德之间确实会产生矛盾与冲突。比如美国法律小说《天使的愤怒》就是这种律师职业道德与公民道德之间的激烈冲突的故事。在美国,法官还不能够单独作有罪还是无罪判决,而是采用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成员的产生,也是随机的。但是,必须避嫌,用避嫌的方法筛选,最后得到的是比较客观、理性而准确的定性。律师的存在是为了尽量避免冤假错案。其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公平、公正。这样一来,确实会有因为请了特别厉害的律师,而让有罪的变成了无罪的。比如美国十多年前的那个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百分之九十九的证据都证明是他杀了人,但是,却偏偏只是因取证程序的不当导致那么百分之一的证据不够充分,所以,只得放人,判为无罪。然而法治的代价就是这样的。宁可放过一千,不可冤枉一个。放过一千的危害,也不如冤枉一个严重。这可能是绝大多数中国人所无法理解的。刑事

上无罪,但是仍然逃脱不了民事赔偿,最后辛普森被法官判罚得倾家荡产。

中国缺乏法治传统,因此,对于法律上的许多原理都不是那么容易理解的。中国人常常受儒家圣人文化的影响与人性善的误导,常常陷入好人陷阱,而不讲基本的原则。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本就没有律师这一概念。只有善于栽赃诬陷的刀笔吏,许多中国人,其实无意中把法治国家的律师制度看成了这种“刀笔吏”。所以重庆的李庄律师被用超越法律程序的方法抓起来的时候,才会有一片叫好之声。

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原则上,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和维护委托人权益的责任;二是正义原则(或称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作为代表民权直接抗制国家权力的辩护律师更是集中体现了这两个核心价值。一是忠实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追人的利益。即使辩护律师本人知道被追人有罪或鄙夷被追人的可耻、卑劣的行为,也必须履行辩护职责,维扩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权力在违反法定程序或实体法规定的情况下对被追人定罪科刑;二是保密义务,甚至对在辩护中知悉的委托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违法犯罪事实,亦应保密; 三是利益冲突的回避义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委托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

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二)正义原则

说警察、检察官、法官代表着正义,这谁都赞同,但说辩护律师也代表着正义,恐怕一般人不容易理解,甚至难以接受。一则在西方法律界广为流传的笑话就很形象说明了人们的这种观念。 一位年轻有为的律师在一件诉讼案中大获全胜,他立即给自己的委托人发了一封电报:“正义已经取胜”。结果他很快就收到了委托人的回电:“马上上诉!” 对这种狭隘和世俗的观念,非常有必要匡正,特别是在我国律师尚未制度成熟和完善的时候。现代律师制度是在司法制度建构中依据程序正义理念和程序对等原则而设立的,律师制度是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而存在的,具体说来,辩护律师对司法正义的维护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个别正义来实现司法正义 辩护律师正是通过参与个案,运用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维护着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追诉人被国家权力以非法的方式定罪科刑,促使被追诉人在符合法定程序和实体法规定的情况下得到公正裁判。

(2)保障程序正义来实现司法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可以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恣意来谋求正义的实现。赋予公、检、法这些代表公权的国家机关与代表私权的律师在同一舞台上不同的角色,各司其职,即合作又相互牵制地完成程序,正如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所言:“只有刑事辩护制度才使刑事制度变成了一个

真正的多方参与过程,从而使民主主义理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辩护律师是保障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有力手段。(3)通过监督和对抗作用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 设立辩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以权利制衡权力,辩护律师对于公、检、法起着监督、对抗的制约作用,促使公、检、法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助于督促公、检、法依法办案,防止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起到抑制办案人员的专权擅断和主观随意性的作用,从而保障刑事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处理。

1993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在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法律体系的大潮中,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修改,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更为深入、广泛的规定,法律实施的结果却是将中国的刑事辩护带入了困境。在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案件比例却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被誉为成就名律师“捷径”的刑事辩护,却越来越被律师们视为荆棘之途。“刑辩难”成为历久弥坚的难题,普通认为造成“刑辩难”的主要原因,是制度上的不完善,如刑法第306条的滥用,对辩护律师问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的不当限制及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辩护律师场权、庭审言论豁免权、作证特免权的缺失行等等。然而虽然2007年修改后《律师法》在制度上有所突破,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却因各方争议较大而迟迟难以成行。 我认为:究其根源还在于观念的落后。“公权大于私权”、“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仍然深深影响着人们,在此观念下,对辩护律师的功能、

作用和角色定位必然会存在偏见和误解,要么认为辩护律师是“钻法律的空子”,“为坏人开脱”;要么认为辩护律师只不是一件摆设。因此,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只不过是陈旧观念在立法上的体现。要转变人们的观念,我想一方面应该加强宣传,匡正人们对辩护律师的价值和作用的认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律师自身建设,通过彰示价值和坚守信念去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在一方面是加强忠诚与正义的平衡,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两个核心价值,如果将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绝对化,那么将辩护律师所担负的正义和公益的使命丧失,如果过分强调辩护律师的正义使命,那么又会将辩护律师沦为检察官的角色,使辩护律师失去存在的理由。因此,各国在构建辩护制度时,都要寻求在忠诚与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点。

正义是所有法律从业者的共有价值取向,律师也不例外 。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美国哲学家艾德勒在他的名著《六大观念》中,就把正义列为影响人类社会的六大观念之一。因此,深深根植于人们思想意识之中的正义观念,已经成为人类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法律信奉者,与其他法律从业者(如检察官、法官)一样,在践行法律的职业生涯中追索着正义。

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说,律师的职责就是替自己的当事人,把有罪的辩为无罪的。历史上那些著名的审判,例如“纽伦堡审判”、“东京大审判”,这些审判之所以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正是因为审

判者给予公认的“坏人”以最充分的辩护权,每个“坏人”都有请律师或者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今天,要让药家鑫案的审判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恰恰是需要他及他所聘请的律师进行最充分的辩护,而不是试图封住他们的口,甚至是将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从法庭上驱逐出去。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眼里只有法律,没有权势;在辩护过程中,如果闲置法律赋予你的权利,该说的话不敢说,该做的事不敢做,即使不说你是不道德的律师,最起码也是不称职的辩护律师。因此,不畏权势,仗义执言,敢于辩护,并坚忍不拔地坚持自己的辩护立场和辩护意见,应该是辩护律师的必备品格。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在此我再次引用贺卫方教授的一句话,“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律师为有罪之人进行辩护正是独立司法的体现,这保障了所有人能够获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在生活中可能也会有人依然像我以前一样困惑于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为什么要把有罪的辩护成无罪的,面对着样的问题的时候依然会义愤填膺怒不可竭。走出困惑的我们中的许多人可能会以鄙夷的态度认为他们的无知,我想这是我们这些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务工作的人万万要不得的心态。中国缺乏法治的传统,中国的人民缺乏法治的观念,法律意识的淡薄至今任然处在令人尴尬的境地。这正是我们这些法律人大有作为的时候,我们应该一点点树立起法治的威信,宣传法治的力量,如果我们都不为中国的法治进程付出

自己的努力的话,还何求我们的人民崇尚法治呢?只要我们一起努力,我们相信正义虽不在当下,但是我们一定等的到。

尊敬的刘老师您好,首先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写这篇文章,是受到大二第一学期选修的经济博弈论的启发,经济博弈论结课的时候,老师要求我们大家根据自己的专业情况写了一篇与博弈论有关的文章并做成演示文稿并且现场演示给其他专业的同学,我选择的题目是律师为什么要把有罪的辩护为无罪的,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公民道德之间的博弈。经过和小组同学的努力,我们这个题目在演示的时候获得了优秀,经济博弈论老师给了我们很大的表扬和鼓励,她说我们给她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我们也得到了其他专业同学的赞扬。这学期的课堂上您给我们讲述了很多关于刑诉的问题,李庄案、药家鑫案,也给了我很多感触和启发。您布置的这次期末作业,我也想用论文的方式写出来,但是我不知道该怎么用论文的那种的条条框框和那么多的小标题和关键词来表达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认识。经过对博弈论结课时的文章的思考和充实,我选择了这种方式来完成这次的作业,也许感觉自己只能这样写到哪是哪。文章中可能有许多瑕疵,也许有许多观点是不正确的,希望您指正。

学号:[1**********]7 班级:0931法律事务 系别: 人文社会科学系

姓名:祁宝

经过三年的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我们改变了初出茅庐时的那么懵懂无知,我们对社会和法律的认识发生了很多改变。在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前,我心中只有所谓的正义或是道德底线,没有法理和法治的概念,任就坚持着自小心中形成的那种单纯的原始正义感和单纯甚至无知的义愤填膺,我对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往往仅是限于一些感性的认识和对原始正义感的激情层面上去,凭借自己一些浅显的认识甚至是个人好恶来分析处理问题,现在的我尝试着用理性认识和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处理问题。三年的潜移默化使我的思维方式发生的这种改变,也许是我大学三年种最大的人生收获吧。

在没有学习法律之前,在自己年少的时候在一些影视剧中看见那些大律师唇枪舌战据理力争的淡定和大法官铁面无私一锤定音的魄力时我心中充满了向往,希望着自己有一天也能够成为这样的人。也是在众多的影视剧中,那些有名的大律师往往都是为一些穷凶极恶的坏人做辩护,为他们迫害正义之人出谋划策,指导那些十恶不赦的坏人如何规避法律的制裁,自己心中对律师的认识多多少少产生了一些偏差,但是我心中坚信那只是艺术的一种表现形式一种虚构的场景。然而随着自己年龄的增长,不断的求学,走出了昔日闭塞的小村子,走出乡村感受到外面世界的广大与美好,但是心中的困惑也越来越多,走出来的越久发现自己的一些传统认识受到的冲击和改变的就越大。曾经以为只是在影视剧中出现的律师为坏人做辩护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我们经常会看到某某律师为明明有罪的令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贪污犯和杀人犯等严重的刑事犯在做辩护帮助他们逃脱或

是减轻法律的制裁。在我的心中一直有一个困惑,律师为什么一定要为坏人做辩护呢,律师为什么一定要把有罪的辩护成无罪的呢,为什么一定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去帮坏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呢,难道只是为了获取别人抨击的所谓的高昂律师费吗,幸运的是这个困惑在我的学习过程中特别是对律师制度的学习中和实习经历中获得的了一些解释。

2011年暑假,在系部领导和老师的努力下,我和同学有幸进入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实习,在法院实习期间自己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亲身接触了几宗案子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体会到作为法律工作者,心中的那中原始正义感和个人好恶是不能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处理法律问题必须要透过表象分析问题的内在,要用法治的思想来分析处理问题,通过对法律实体的接触,给了我很大启发。但是我想这个暑假给我感触最大的就是西安音乐学院的大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刺死伤者案一波三折的审判过程。此案在庭审中,在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出现了激烈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药家鑫属不属于“激情杀人”,对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以及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认为,药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且他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因此,应当对他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此言一出,在网络上遭到群起围攻,在网易的留言板上,最受追捧的前五条留言,有三条直接指向律师,随之附送的都是“讼棍”、“没人性”、“禽兽不如”等字眼,甚至,宣称“要杀了辩护律师”

的极端言论也并不罕见。社会舆论出现了一遍倒得情况,如大多人所愿,药家鑫被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这个结果真的是法治的结果吗?真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吗?药家鑫死了,但是我认为这不法治的胜利,恰恰是法治社会的悲哀,他是被舆论谋杀而死,不是法律正义对其的判决。

在我看来,这远远不是个案。律师只要为网民公认的“坏人”进行辩护,收获的必将是无数的口水与板砖,比如在“重庆打黑”案中,著名刑法学专家赵长青为“红顶商人”、“黑社会头目”黎强辩护时,就被网民围攻谩骂。流风所至,甚至一些律师不敢、不愿为“坏人”辩护,例如,在贵州省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中,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拒绝出庭,并声称“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诚然这些当事人有时候是真的十恶不赦,但是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就一定要给这些十恶不赦的人以法律赋予的权力,他们拥有被辩护权,社会道德的评判标准不能给这些人作出任何判处,我们必须要运用法律的途径给予他们公正的审判,就是判处他们死,也要叫他们的死无可非议。然而,律师队伍中有无令人讨厌的人呢?当然有。比如一些律师与法官权钱交易,妨碍司法公正,例如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胡燕瑜系原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的情妇,仅在一起执行案件中,乌小青利用手中的权力就帮助胡燕瑜得到律师代理费4000万元。但是,我们这个社会,却缺少不了为“坏

人”辩护的律师,而且,社会上出现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恰恰是社会进步、法治发展的表现。

这个道理很简单。什么是“坏人”、什么是“好人”,在法庭宣判之前,谁也说不清楚,法律和司法只认“有罪”还是“无罪”。完全有可能出现公众认为的“坏人”,实际上他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而公众认为的“好人”,实际上他在法律上是有罪的。如果任由公众来评判某个被告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进而决定是否为他辩护,实际上就是将公众审判代替了司法审判。哪怕一个“坏人”最终被法庭认定为“有罪”,也需要为他进行辩护的律师,因为,对于一个“坏人”而言,他可能存在罪轻、罪重等问题,需要律师来帮助他找到来自法律的依据。尊重坏人的权利恰恰也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前提,如果坏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那么,权力滥用最终也会到好人头上来。再有一个问题,药家鑫的律师提出他属于“激情杀人”可以从轻,他属不属于“激情杀人”姑且不谈,即便他的说法是胡说八道,那么,为“坏人”进行辩护的律师有无在法庭上“胡说八道”的权利呢?律师并不是仲裁者,他的职业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辩护意见,为法庭裁决作参考。在我看来,只要律师没有伪造证据,没有跟法官“勾兑”妨碍司法公正,他所提出的意见,哪怕是“胡说八道”也是他履职的体现,应当得到尊重,你可以反对他的意见,但不能剥夺他的说话权更不能对他进行人身攻击。

律师的产生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为什么要有律师?就是怕有人被冤枉。一个人有没有罪,这不是明摆着的。必须通过法律的审判程序才能够认定。律师的存在不是一方的,而是控辩双方都平等地拥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而且还可以不止一位。因此,在辩护有罪还是无罪上,双方都是平等的。你请的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但是对方的律师却可以作有罪控诉。通过法庭控辩双方的摆事实,拿证据,找法律依据,你来我往,这个博弈过程,才能够让事实真相水落石出。这样一来,在遇到特别专业的律师时,确实会让一些有罪的人逃脱掉。因此,有时,做律师的职业道德与他作为公民的社会道德之间确实会产生矛盾与冲突。比如美国法律小说《天使的愤怒》就是这种律师职业道德与公民道德之间的激烈冲突的故事。在美国,法官还不能够单独作有罪还是无罪判决,而是采用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成员的产生,也是随机的。但是,必须避嫌,用避嫌的方法筛选,最后得到的是比较客观、理性而准确的定性。律师的存在是为了尽量避免冤假错案。其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公平、公正。这样一来,确实会有因为请了特别厉害的律师,而让有罪的变成了无罪的。比如美国十多年前的那个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百分之九十九的证据都证明是他杀了人,但是,却偏偏只是因取证程序的不当导致那么百分之一的证据不够充分,所以,只得放人,判为无罪。然而法治的代价就是这样的。宁可放过一千,不可冤枉一个。放过一千的危害,也不如冤枉一个严重。这可能是绝大多数中国人所无法理解的。刑事

上无罪,但是仍然逃脱不了民事赔偿,最后辛普森被法官判罚得倾家荡产。

中国缺乏法治传统,因此,对于法律上的许多原理都不是那么容易理解的。中国人常常受儒家圣人文化的影响与人性善的误导,常常陷入好人陷阱,而不讲基本的原则。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本就没有律师这一概念。只有善于栽赃诬陷的刀笔吏,许多中国人,其实无意中把法治国家的律师制度看成了这种“刀笔吏”。所以重庆的李庄律师被用超越法律程序的方法抓起来的时候,才会有一片叫好之声。

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原则上,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和维护委托人权益的责任;二是正义原则(或称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作为代表民权直接抗制国家权力的辩护律师更是集中体现了这两个核心价值。一是忠实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追人的利益。即使辩护律师本人知道被追人有罪或鄙夷被追人的可耻、卑劣的行为,也必须履行辩护职责,维扩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权力在违反法定程序或实体法规定的情况下对被追人定罪科刑;二是保密义务,甚至对在辩护中知悉的委托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违法犯罪事实,亦应保密; 三是利益冲突的回避义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委托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

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二)正义原则

说警察、检察官、法官代表着正义,这谁都赞同,但说辩护律师也代表着正义,恐怕一般人不容易理解,甚至难以接受。一则在西方法律界广为流传的笑话就很形象说明了人们的这种观念。 一位年轻有为的律师在一件诉讼案中大获全胜,他立即给自己的委托人发了一封电报:“正义已经取胜”。结果他很快就收到了委托人的回电:“马上上诉!” 对这种狭隘和世俗的观念,非常有必要匡正,特别是在我国律师尚未制度成熟和完善的时候。现代律师制度是在司法制度建构中依据程序正义理念和程序对等原则而设立的,律师制度是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而存在的,具体说来,辩护律师对司法正义的维护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个别正义来实现司法正义 辩护律师正是通过参与个案,运用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维护着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追诉人被国家权力以非法的方式定罪科刑,促使被追诉人在符合法定程序和实体法规定的情况下得到公正裁判。

(2)保障程序正义来实现司法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可以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恣意来谋求正义的实现。赋予公、检、法这些代表公权的国家机关与代表私权的律师在同一舞台上不同的角色,各司其职,即合作又相互牵制地完成程序,正如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所言:“只有刑事辩护制度才使刑事制度变成了一个

真正的多方参与过程,从而使民主主义理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辩护律师是保障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有力手段。(3)通过监督和对抗作用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 设立辩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以权利制衡权力,辩护律师对于公、检、法起着监督、对抗的制约作用,促使公、检、法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助于督促公、检、法依法办案,防止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起到抑制办案人员的专权擅断和主观随意性的作用,从而保障刑事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处理。

1993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在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法律体系的大潮中,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修改,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更为深入、广泛的规定,法律实施的结果却是将中国的刑事辩护带入了困境。在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案件比例却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被誉为成就名律师“捷径”的刑事辩护,却越来越被律师们视为荆棘之途。“刑辩难”成为历久弥坚的难题,普通认为造成“刑辩难”的主要原因,是制度上的不完善,如刑法第306条的滥用,对辩护律师问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的不当限制及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辩护律师场权、庭审言论豁免权、作证特免权的缺失行等等。然而虽然2007年修改后《律师法》在制度上有所突破,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却因各方争议较大而迟迟难以成行。 我认为:究其根源还在于观念的落后。“公权大于私权”、“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仍然深深影响着人们,在此观念下,对辩护律师的功能、

作用和角色定位必然会存在偏见和误解,要么认为辩护律师是“钻法律的空子”,“为坏人开脱”;要么认为辩护律师只不是一件摆设。因此,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只不过是陈旧观念在立法上的体现。要转变人们的观念,我想一方面应该加强宣传,匡正人们对辩护律师的价值和作用的认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律师自身建设,通过彰示价值和坚守信念去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在一方面是加强忠诚与正义的平衡,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两个核心价值,如果将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绝对化,那么将辩护律师所担负的正义和公益的使命丧失,如果过分强调辩护律师的正义使命,那么又会将辩护律师沦为检察官的角色,使辩护律师失去存在的理由。因此,各国在构建辩护制度时,都要寻求在忠诚与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点。

正义是所有法律从业者的共有价值取向,律师也不例外 。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美国哲学家艾德勒在他的名著《六大观念》中,就把正义列为影响人类社会的六大观念之一。因此,深深根植于人们思想意识之中的正义观念,已经成为人类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法律信奉者,与其他法律从业者(如检察官、法官)一样,在践行法律的职业生涯中追索着正义。

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说,律师的职责就是替自己的当事人,把有罪的辩为无罪的。历史上那些著名的审判,例如“纽伦堡审判”、“东京大审判”,这些审判之所以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正是因为审

判者给予公认的“坏人”以最充分的辩护权,每个“坏人”都有请律师或者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今天,要让药家鑫案的审判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恰恰是需要他及他所聘请的律师进行最充分的辩护,而不是试图封住他们的口,甚至是将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从法庭上驱逐出去。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眼里只有法律,没有权势;在辩护过程中,如果闲置法律赋予你的权利,该说的话不敢说,该做的事不敢做,即使不说你是不道德的律师,最起码也是不称职的辩护律师。因此,不畏权势,仗义执言,敢于辩护,并坚忍不拔地坚持自己的辩护立场和辩护意见,应该是辩护律师的必备品格。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在此我再次引用贺卫方教授的一句话,“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律师为有罪之人进行辩护正是独立司法的体现,这保障了所有人能够获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在生活中可能也会有人依然像我以前一样困惑于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为什么要把有罪的辩护成无罪的,面对着样的问题的时候依然会义愤填膺怒不可竭。走出困惑的我们中的许多人可能会以鄙夷的态度认为他们的无知,我想这是我们这些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务工作的人万万要不得的心态。中国缺乏法治的传统,中国的人民缺乏法治的观念,法律意识的淡薄至今任然处在令人尴尬的境地。这正是我们这些法律人大有作为的时候,我们应该一点点树立起法治的威信,宣传法治的力量,如果我们都不为中国的法治进程付出

自己的努力的话,还何求我们的人民崇尚法治呢?只要我们一起努力,我们相信正义虽不在当下,但是我们一定等的到。

尊敬的刘老师您好,首先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写这篇文章,是受到大二第一学期选修的经济博弈论的启发,经济博弈论结课的时候,老师要求我们大家根据自己的专业情况写了一篇与博弈论有关的文章并做成演示文稿并且现场演示给其他专业的同学,我选择的题目是律师为什么要把有罪的辩护为无罪的,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公民道德之间的博弈。经过和小组同学的努力,我们这个题目在演示的时候获得了优秀,经济博弈论老师给了我们很大的表扬和鼓励,她说我们给她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我们也得到了其他专业同学的赞扬。这学期的课堂上您给我们讲述了很多关于刑诉的问题,李庄案、药家鑫案,也给了我很多感触和启发。您布置的这次期末作业,我也想用论文的方式写出来,但是我不知道该怎么用论文的那种的条条框框和那么多的小标题和关键词来表达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认识。经过对博弈论结课时的文章的思考和充实,我选择了这种方式来完成这次的作业,也许感觉自己只能这样写到哪是哪。文章中可能有许多瑕疵,也许有许多观点是不正确的,希望您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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