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十不充装
1、 非自有产权气瓶(无本站标识编号的气瓶)决不充装。
2、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清或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决不充装。
3、 超过检验期限或不能确定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决不充装。
4、 瓶体有电弧损伤和火焰烧伤的气瓶决不充装。
5、 瓶体的裂纹、划伤、几何变形不符合要求的气
瓶决不充装。
6、 瓶帽和防护帽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决不充装。
7、 角阀严重损伤或瓶体连接不符合要求的气瓶不充装。
8、 底座严重损伤已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决不充装。
9、 瓶内介质未确定或瓶内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决不充装。
10、 沾有油脂的承装氧化或强氧化气体的气瓶决不充装。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气瓶专项整治和安全管理的
通告
政发[2007]49号 齐
为加强对各类气瓶的安全管理,杜绝气瓶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气瓶专项整治和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气瓶任何单位不得充装和使用:
(一)未经登记注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
(二)瓶体颜色、标记、永久标识编号不清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以及防震圈、瓶帽等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
(三)虽未到检验期,但瓶体有严重腐蚀、损伤、变形、裂纹、高温烧烤、电弧烧伤等缺陷的气瓶。
(四)制造标志不清的螺栓护罩液化气瓶和制造标记不清的各类气瓶,以及没有经过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厂监检的气瓶。
二、各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已登记注册的符合要求的自有
产权气瓶。
三、气体用户私有气瓶的产权必须转移到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根据气瓶新旧程度不同,通过折旧、充抵押金等形式,对用户私有产权气瓶(包括报废气瓶)进行收购。气瓶充装单位应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四、各气瓶充装单位要按规定在瓶体上喷涂所备案的本单位标志和标识编号,并在瓶肩或护罩上打、压充装单位标识编号钢印。
五、气瓶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气瓶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知识、危险性警示要求的宣传,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气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更改气瓶钢印和颜色标记,不得瓶对瓶的“倒气” ,不得罐车对气瓶“直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不得擅自改变气瓶用途。
七、检验单位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检验评定标准,严格实行非充装单位送检气瓶不受理制度和气瓶报废制度。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期限超过30年的无缝钢瓶、使用期限超过12年的盛装腐蚀性气体的焊接气瓶、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盛装其他气体的焊缝气瓶以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下做破坏性报废处理。
八、气瓶发生事故后,气瓶事故发生单位,除按规定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
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九、各气瓶充装单位要加强对自有气瓶的安全管理,严格气瓶档案管理和电子动态管理。对违规的气瓶检验、充装、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危化品安全防火责任制
1、 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成立安
全防火领导小组。
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
各项消防法规和条例。
3、 定期召开安全防火会议,每年对
员工进行防火教育并考试。
4、 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和灭火工具,
并定期进行检查。
5、 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做到
人人都会使用消防器材。
6、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安全防火
检查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落实整改。
7、 全体员工熟记:
火警电话:119 匪警:110 急救电话:120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1、 凡从事危化品的人员,必须
经危化品的安全培训,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第344号令精神,并全面落实。
2、 各种危化品必须有专用库
房,单独存放,设专人管理,库房要有商品标志和安全标志。
3、 库房内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材。
4、 危化品保管人员,要经常检
查库房是否阴凉、干燥,是否有危险品跑、滴、漏。
5、 销售人员、装卸人员,严格
按规定销售,搬运。
6、 要经常组织人员对库房进行
检查,门窗等建筑物要始终保持完好状态,道路畅通,能保证消防的要求。
气瓶十不充装
1、 非自有产权气瓶(无本站标识编号的气瓶)决不充装。
2、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清或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决不充装。
3、 超过检验期限或不能确定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决不充装。
4、 瓶体有电弧损伤和火焰烧伤的气瓶决不充装。
5、 瓶体的裂纹、划伤、几何变形不符合要求的气
瓶决不充装。
6、 瓶帽和防护帽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决不充装。
7、 角阀严重损伤或瓶体连接不符合要求的气瓶不充装。
8、 底座严重损伤已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决不充装。
9、 瓶内介质未确定或瓶内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决不充装。
10、 沾有油脂的承装氧化或强氧化气体的气瓶决不充装。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气瓶专项整治和安全管理的
通告
政发[2007]49号 齐
为加强对各类气瓶的安全管理,杜绝气瓶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气瓶专项整治和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气瓶任何单位不得充装和使用:
(一)未经登记注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
(二)瓶体颜色、标记、永久标识编号不清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以及防震圈、瓶帽等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
(三)虽未到检验期,但瓶体有严重腐蚀、损伤、变形、裂纹、高温烧烤、电弧烧伤等缺陷的气瓶。
(四)制造标志不清的螺栓护罩液化气瓶和制造标记不清的各类气瓶,以及没有经过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厂监检的气瓶。
二、各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已登记注册的符合要求的自有
产权气瓶。
三、气体用户私有气瓶的产权必须转移到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根据气瓶新旧程度不同,通过折旧、充抵押金等形式,对用户私有产权气瓶(包括报废气瓶)进行收购。气瓶充装单位应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四、各气瓶充装单位要按规定在瓶体上喷涂所备案的本单位标志和标识编号,并在瓶肩或护罩上打、压充装单位标识编号钢印。
五、气瓶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气瓶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知识、危险性警示要求的宣传,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气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更改气瓶钢印和颜色标记,不得瓶对瓶的“倒气” ,不得罐车对气瓶“直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不得擅自改变气瓶用途。
七、检验单位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检验评定标准,严格实行非充装单位送检气瓶不受理制度和气瓶报废制度。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期限超过30年的无缝钢瓶、使用期限超过12年的盛装腐蚀性气体的焊接气瓶、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盛装其他气体的焊缝气瓶以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下做破坏性报废处理。
八、气瓶发生事故后,气瓶事故发生单位,除按规定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
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九、各气瓶充装单位要加强对自有气瓶的安全管理,严格气瓶档案管理和电子动态管理。对违规的气瓶检验、充装、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危化品安全防火责任制
1、 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成立安
全防火领导小组。
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
各项消防法规和条例。
3、 定期召开安全防火会议,每年对
员工进行防火教育并考试。
4、 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和灭火工具,
并定期进行检查。
5、 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做到
人人都会使用消防器材。
6、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安全防火
检查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落实整改。
7、 全体员工熟记:
火警电话:119 匪警:110 急救电话:120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1、 凡从事危化品的人员,必须
经危化品的安全培训,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第344号令精神,并全面落实。
2、 各种危化品必须有专用库
房,单独存放,设专人管理,库房要有商品标志和安全标志。
3、 库房内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材。
4、 危化品保管人员,要经常检
查库房是否阴凉、干燥,是否有危险品跑、滴、漏。
5、 销售人员、装卸人员,严格
按规定销售,搬运。
6、 要经常组织人员对库房进行
检查,门窗等建筑物要始终保持完好状态,道路畅通,能保证消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