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案列分析演说稿提纲
洞穴奇案缠绕法学界这么多年,其实这一点就连作者也没有想到。我认为缠绕大家的,让大家感到困惑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这个环境太特殊。大部分同学径直对此进行了法理的分析,却忽略了本案的环境因素的与众不同。
它的特殊性表现在
1. 洞穴本身地理环境的特殊性,他构建一个封闭的空间,并且可以确切的知道自己死亡的日子。这一点无形中就把我们的怜悯之心勾出来,从一开始我们大部分人就掉入了陷进中,本应公平公正的心就开始向一方倾斜。
2. 他把现在的技术条件(无线电)和原始社会环境(封闭的洞穴)结合起来,本身使得案列不伦不类,脱离实际,一个不实际的案例,要用实际的法律来审,本身就显得不实际,不科学,所以再多的判决也不过是幻想而已,对现实并无多大意义。还有就是我们都知道人体在缺水的情况下最多存活3天,即使吃人肉也不可能存活十几天。作者虚构的案件在现实中是难以发生的。对法理研究却是一个新的领域。也为立法寻求了新的方向。
3.现阶段相关概念本身的内含和外延不明确。何为法?何为正义?人
类一直在捉摸他,如今各国也是众说纷纭。我国对于法的概念一般表述为:法是有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解人们行为规范的规定人们权力权利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对于正义,各学派各学者都有不同的见解。如霍布斯认为:只有在确定的秩序下才有正义,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正义观主张:正义的标准应该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即根据对人的幸福或痛苦而进行认定,最大多少人的最大幸福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故事开始前大家先把自己陷入角色中,先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洞穴里面的人分别是你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子和自己。我们会怎么想?我们还会不会选择这种方法让自己活下去?我想这种残忍的选择是不会发生的,谁都不希望其中任何一个人牺牲掉,甚至于牺牲自己也不愿意吃掉别人。这也是我反驳所谓期待可能性的一个论据,我们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第一期待可能性具有也应当具有普遍性,而不是为了个别案件个别人设立的,在这里说期待可能性显然不具有其所应当的普遍性,至少我们在熟人社会里我们的良心不会做出这种噩梦般的抉择。第二,杀人取食即使不说它违法,退一步讲,它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因此以期待可能性来说其无罪也是无理论基础的。
以正义说正义,法律是维护正义的防线,正义也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也是法律所要追求的崇高价值。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
价值,不是五个人的价值。那么正义的界定,究竟是五个人所决定的还是社会全体所决定的。我想肯定是应该以全人类的普遍价值为标准。这五个人虽然说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一个社会圈,但它也不具备法创设的条件。同样,既然正义是建立在人类的基础上的,那么现有的五个人就不能以共同的合意来改变正义的含义,在这里,以一条生命去换取其他四条生命,不过是一个数量的交换,我们知道生命的价值从来都不体现在交换上,因为生命都是绝对无价的,同时也是不能用数字来衡量的。这种交换的价值的意义也是不大的。即使最后这四个人被成功救出,我想他们的生活也是悲惨的,这次痛苦的经历也将成为他们一生的噩梦。一闭上眼睛就是血淋淋的尸体和自己满嘴血迹的脸。他们自己能不能健康的活下去,还是个问题。
如果的非要我给出一个生与死的判决,我想最好的方式是顺其自然,因果报应,善恶循环。。。。。
洞穴奇案案列分析演说稿提纲
洞穴奇案缠绕法学界这么多年,其实这一点就连作者也没有想到。我认为缠绕大家的,让大家感到困惑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这个环境太特殊。大部分同学径直对此进行了法理的分析,却忽略了本案的环境因素的与众不同。
它的特殊性表现在
1. 洞穴本身地理环境的特殊性,他构建一个封闭的空间,并且可以确切的知道自己死亡的日子。这一点无形中就把我们的怜悯之心勾出来,从一开始我们大部分人就掉入了陷进中,本应公平公正的心就开始向一方倾斜。
2. 他把现在的技术条件(无线电)和原始社会环境(封闭的洞穴)结合起来,本身使得案列不伦不类,脱离实际,一个不实际的案例,要用实际的法律来审,本身就显得不实际,不科学,所以再多的判决也不过是幻想而已,对现实并无多大意义。还有就是我们都知道人体在缺水的情况下最多存活3天,即使吃人肉也不可能存活十几天。作者虚构的案件在现实中是难以发生的。对法理研究却是一个新的领域。也为立法寻求了新的方向。
3.现阶段相关概念本身的内含和外延不明确。何为法?何为正义?人
类一直在捉摸他,如今各国也是众说纷纭。我国对于法的概念一般表述为:法是有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解人们行为规范的规定人们权力权利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对于正义,各学派各学者都有不同的见解。如霍布斯认为:只有在确定的秩序下才有正义,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正义观主张:正义的标准应该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即根据对人的幸福或痛苦而进行认定,最大多少人的最大幸福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故事开始前大家先把自己陷入角色中,先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洞穴里面的人分别是你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子和自己。我们会怎么想?我们还会不会选择这种方法让自己活下去?我想这种残忍的选择是不会发生的,谁都不希望其中任何一个人牺牲掉,甚至于牺牲自己也不愿意吃掉别人。这也是我反驳所谓期待可能性的一个论据,我们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第一期待可能性具有也应当具有普遍性,而不是为了个别案件个别人设立的,在这里说期待可能性显然不具有其所应当的普遍性,至少我们在熟人社会里我们的良心不会做出这种噩梦般的抉择。第二,杀人取食即使不说它违法,退一步讲,它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因此以期待可能性来说其无罪也是无理论基础的。
以正义说正义,法律是维护正义的防线,正义也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也是法律所要追求的崇高价值。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
价值,不是五个人的价值。那么正义的界定,究竟是五个人所决定的还是社会全体所决定的。我想肯定是应该以全人类的普遍价值为标准。这五个人虽然说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一个社会圈,但它也不具备法创设的条件。同样,既然正义是建立在人类的基础上的,那么现有的五个人就不能以共同的合意来改变正义的含义,在这里,以一条生命去换取其他四条生命,不过是一个数量的交换,我们知道生命的价值从来都不体现在交换上,因为生命都是绝对无价的,同时也是不能用数字来衡量的。这种交换的价值的意义也是不大的。即使最后这四个人被成功救出,我想他们的生活也是悲惨的,这次痛苦的经历也将成为他们一生的噩梦。一闭上眼睛就是血淋淋的尸体和自己满嘴血迹的脸。他们自己能不能健康的活下去,还是个问题。
如果的非要我给出一个生与死的判决,我想最好的方式是顺其自然,因果报应,善恶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