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法治精神的提出和践行

弘扬法治精神的提出和践行,意味着法治文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同时也给新时期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新目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何?这是两个水乳交融、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着重强调的是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法治精神”则着重强调的是树立先进、科学、文明的法治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真正地深植于我们每个人的心中,内化为个人的心理意识和言论行为,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从而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

中国由于人治传统和儒家思想的深远影响,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习惯和风俗是与现代法治不一致的,“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对于法律问题,一些领导还习惯于采取“批示”或“打招呼”的方式,而不是依靠正常的法律程序去解决,不能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终手段的作用。对自己“重权力、轻制约”、对群众“重义务、轻权利”,这种以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在人们思想意识上占据一定的位置,公民意识的不到位,规则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的普遍缺失,都反映了整个社会

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还未把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因此,要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不是几个五年普法或者颁布几部法律就能实现,而是要靠数代人长期不懈的努力。笔者认为要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领导首先要真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常言道:领导是关键。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也是如此,领导在法治建设中起着决定作用。只有领导真正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会真正重视法治建设,切实加强法治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实效。领导的法治理念不能仅喊在口头,写在纸上,一到处理具体事情和问题,就把法治放在一边。否则,法治建设很难真正落实,法治建设也仅是一句口号而已。在目前的法治建设中,不难发现其中蕴含着某些形式主义的因素,甚至出现“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的不良现象。在法治建设中要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关键是各级领导要真正树立法治理念。 那么领导该从哪些方面来树立法治意识呢?本人以为要树立以下三个意识:

一是要树立依法治国的意识。法治理念,核心是依法治国。这里的“国”并不是“国度”意义上的国,而是作为国家机器和公共权力意义上的“国”。所以,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治权,把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领导要树立法治理念,也就是要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并接受法律的监督的理念。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

律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决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是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前提。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内在要素。2004 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使我们的宪法更具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意蕴,更具有亲和力、凝聚力和公信力,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入了鲜活的精神要素。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同时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许多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受到冲击,并由此引发越来越多的上访群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领导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指导,依法、妥善处理。尊重和保障人权还必须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问题,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自身保护能力差,容易受到侵犯,必须通过制度来予以保护。三是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意识,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近年来所发生的群体性纠纷,尤其是普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可以说或多或少地与我们政府部门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是有关系的,因此,领导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学会自觉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调控社会关系、

管理社会事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引导、教育功能。带头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把工作做好。

二、要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推进依法治理 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实践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无论是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情感的培养还是法律能力的提高,主要来自于法治实践。事实证明,如果一边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要求学法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一边却在不断发生执法、司法人员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必将会大大削弱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助长蔑视法律情结的形成。当前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增多,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公民无法通过诉讼等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一部分公民选择了通过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来制造事端,扩大影响,以引起相关领导或部门的重视,从而得以解决。相反,如果执法、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地执行法律,切实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公民就会切身体验到法治的价值,从而激发公民对法治产生现实的渴望和需求,促使公民参与意识与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为此,必须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通过教育,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真正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做到服务大局、服务全局,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机关要坚持科

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完善立法程序,增加立法透明度,给人民群众知情权,来提高立法质量。同时,随着形势发展,要及时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将法律法规中个别条款已经不适用或者与上位法冲突,法律法规本身仍需执行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对与上位法完全冲突或者已经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废止,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方法律体系,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中,要明确政府职能、管理规则,保证行政管理权力运作是透明、高效、便民的。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管理好社会事务。坚决杜绝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司法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够赢得官司,让打赢官司且具备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从而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总之,要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通过示范公权力的依法运行,创造法治氛围,营造法治环境。

三、要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积极的法治意识

公民是法治建设最广泛的参与者和推进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积极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作为一种法律观念体系,其形成必须依赖于系统的理论灌输。普法教育作为理论灌输的重要途径,对于培育、弘扬法治精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的普法教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偏重

法律条文的灌输,二是单纯的法制宣传。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数量也越来越多,总量非常之大,就算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也很难将所有的法律法规悉数记住,更别说是老百姓。因此,普“法”普的不仅仅是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而要更重视普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其价值在于倡导法治精神,以确认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确认社会运行主要靠法律制度来规范与调节、培植法律信仰为核心,因此,要把法治精神作为现代民族精神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公民形成“法律至上”的态度和意识,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以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引导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相对如何引导公民用法来说难度要大得多,而市政法委自2006年起组织全市政法机关开展的“证据维权”宣传教育活动,无疑是一个良好的方法和途径。通过对社会公众宣传证据意识,宣传有关证据搜集、证据固定、证据形式、证据运用、证据证明等证据制度的有关法律知识 , 宣传程序公正与法律真实的重要意义,使当事人明白如何正确看待证据并运用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和改进普法教育工作。一是普法教育要根据当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深刻变化的新情况,积极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积极探索和创新普法教育的形式,构建新闻媒体、信息网络与声像、文字相结合的法律传播体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在普法教育方面的辐射作用,加大覆盖面和渗透力。二是要从培育公民的民主

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为目标,促进公民意识的普遍树立,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形成,从而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良好的土壤。在教育中要更多地强调“权利”、“民主”等观念,最大程度地满足公民对秩序、安全、平等、正义、幸福等法治精神价值的需要,使普法教育贴近公民的生活,融入公民的内在性需要。使普通公民真正感到法律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帮助与指南,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法治精神。

弘扬法治精神的提出和践行,意味着法治文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同时也给新时期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新目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何?这是两个水乳交融、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着重强调的是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法治精神”则着重强调的是树立先进、科学、文明的法治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真正地深植于我们每个人的心中,内化为个人的心理意识和言论行为,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从而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

中国由于人治传统和儒家思想的深远影响,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习惯和风俗是与现代法治不一致的,“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对于法律问题,一些领导还习惯于采取“批示”或“打招呼”的方式,而不是依靠正常的法律程序去解决,不能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终手段的作用。对自己“重权力、轻制约”、对群众“重义务、轻权利”,这种以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在人们思想意识上占据一定的位置,公民意识的不到位,规则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的普遍缺失,都反映了整个社会

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还未把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因此,要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不是几个五年普法或者颁布几部法律就能实现,而是要靠数代人长期不懈的努力。笔者认为要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领导首先要真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常言道:领导是关键。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也是如此,领导在法治建设中起着决定作用。只有领导真正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会真正重视法治建设,切实加强法治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实效。领导的法治理念不能仅喊在口头,写在纸上,一到处理具体事情和问题,就把法治放在一边。否则,法治建设很难真正落实,法治建设也仅是一句口号而已。在目前的法治建设中,不难发现其中蕴含着某些形式主义的因素,甚至出现“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的不良现象。在法治建设中要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关键是各级领导要真正树立法治理念。 那么领导该从哪些方面来树立法治意识呢?本人以为要树立以下三个意识:

一是要树立依法治国的意识。法治理念,核心是依法治国。这里的“国”并不是“国度”意义上的国,而是作为国家机器和公共权力意义上的“国”。所以,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治权,把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领导要树立法治理念,也就是要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并接受法律的监督的理念。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

律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决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是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前提。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内在要素。2004 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使我们的宪法更具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意蕴,更具有亲和力、凝聚力和公信力,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入了鲜活的精神要素。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同时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许多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受到冲击,并由此引发越来越多的上访群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领导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指导,依法、妥善处理。尊重和保障人权还必须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问题,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自身保护能力差,容易受到侵犯,必须通过制度来予以保护。三是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意识,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近年来所发生的群体性纠纷,尤其是普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可以说或多或少地与我们政府部门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是有关系的,因此,领导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学会自觉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调控社会关系、

管理社会事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引导、教育功能。带头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把工作做好。

二、要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推进依法治理 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实践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无论是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情感的培养还是法律能力的提高,主要来自于法治实践。事实证明,如果一边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要求学法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一边却在不断发生执法、司法人员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必将会大大削弱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助长蔑视法律情结的形成。当前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增多,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公民无法通过诉讼等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一部分公民选择了通过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来制造事端,扩大影响,以引起相关领导或部门的重视,从而得以解决。相反,如果执法、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地执行法律,切实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公民就会切身体验到法治的价值,从而激发公民对法治产生现实的渴望和需求,促使公民参与意识与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为此,必须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通过教育,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真正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做到服务大局、服务全局,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机关要坚持科

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完善立法程序,增加立法透明度,给人民群众知情权,来提高立法质量。同时,随着形势发展,要及时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将法律法规中个别条款已经不适用或者与上位法冲突,法律法规本身仍需执行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对与上位法完全冲突或者已经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废止,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方法律体系,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中,要明确政府职能、管理规则,保证行政管理权力运作是透明、高效、便民的。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管理好社会事务。坚决杜绝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司法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够赢得官司,让打赢官司且具备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从而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总之,要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通过示范公权力的依法运行,创造法治氛围,营造法治环境。

三、要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积极的法治意识

公民是法治建设最广泛的参与者和推进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积极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作为一种法律观念体系,其形成必须依赖于系统的理论灌输。普法教育作为理论灌输的重要途径,对于培育、弘扬法治精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的普法教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偏重

法律条文的灌输,二是单纯的法制宣传。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数量也越来越多,总量非常之大,就算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也很难将所有的法律法规悉数记住,更别说是老百姓。因此,普“法”普的不仅仅是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而要更重视普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其价值在于倡导法治精神,以确认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确认社会运行主要靠法律制度来规范与调节、培植法律信仰为核心,因此,要把法治精神作为现代民族精神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公民形成“法律至上”的态度和意识,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以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引导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相对如何引导公民用法来说难度要大得多,而市政法委自2006年起组织全市政法机关开展的“证据维权”宣传教育活动,无疑是一个良好的方法和途径。通过对社会公众宣传证据意识,宣传有关证据搜集、证据固定、证据形式、证据运用、证据证明等证据制度的有关法律知识 , 宣传程序公正与法律真实的重要意义,使当事人明白如何正确看待证据并运用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和改进普法教育工作。一是普法教育要根据当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深刻变化的新情况,积极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积极探索和创新普法教育的形式,构建新闻媒体、信息网络与声像、文字相结合的法律传播体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在普法教育方面的辐射作用,加大覆盖面和渗透力。二是要从培育公民的民主

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为目标,促进公民意识的普遍树立,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形成,从而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良好的土壤。在教育中要更多地强调“权利”、“民主”等观念,最大程度地满足公民对秩序、安全、平等、正义、幸福等法治精神价值的需要,使普法教育贴近公民的生活,融入公民的内在性需要。使普通公民真正感到法律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帮助与指南,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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