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函„2011‟202号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溪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南溪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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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9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宜府办函„2011‟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本村(组)范围内为开展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和公益设施建设,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向本村(组)村民筹集资金或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专款专用、群众监督、上级审计”的原则进行。 — 2 —

第四条 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村(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批;区农业局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站负责项目审计工作;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制订财政奖补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和办法;区纠风办负责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参与奖补项目的检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申报、初审、核实、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

第五条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所筹资金及劳务形成的资产属于本村(组)村民集体所有。

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的,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其中跨年度筹集的资金不得超过筹资上限;跨年度筹集的劳务,不得以资代劳。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要从严审查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的议事项目,防止任意扩大议事范围,以一事一议名义 — 3 —

摊派、平调资金和劳务,确保议事项目的合规和真实。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依据乡镇上报资料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筹劳由本村(组)劳动力(18-60周岁的男性和18-55周岁的女性)承担。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农户,由该农户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给予减免;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户代表会议到会代表市讨论同意后,给予减免。

第七条 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从2011年起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农村劳动力因故不能出工,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日值计算标准不得超过50元。具体的筹资筹劳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筹资筹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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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议事立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先规划、后申报,先审批、后建设,先实施、后奖补”的原则,于年初提出筹资筹劳预案,预案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讨论形成筹资筹劳正式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的渠道、额度、时间、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

第九条 审议表决。筹资筹劳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提交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审议表决,村民会议应由本村(组)2/3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因故不能参加户代表会议的,可以委托本村其他村民代行议事权利,所议事项须经80%以上到会人员同意并在《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对因疾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申请减免事项一并在村民会议上讨论确定。

《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应使用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表式。

第十条 正式筹劳决议和方案形成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核、审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规定填写由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核申报表》(一式五份),连同《一 — 5 —

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公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户代表会议记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户代表会议表决签字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减免情况统计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决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汇总表》、《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申请书》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有关资料要认真审核。一是审核筹资筹劳的用途和限额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审核村民会议是否有本村2/3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三是审核所做的一事一议决议是否经到会人员80%以上签名或盖章通过。审核后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核申报表》(一式五份)上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和负责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一事一议项目申报承诺书》,审核后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核申报表》(一式五份)及附件等相关资料报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筹资筹劳决议通过审核、审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村(组)及时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好到户花名册,一式二份,乡镇、村(组)各留存一份,并根据户数向村(组)发放《四川省农民筹资专用票据》。同时由村(组)将审核、审查后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向群众张榜公布。

所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向筹资农户出具《农民筹资专用票据》收取。一事一议村民筹集资金、社会捐款、村集体 — 6 —

投入该项目的自有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其他因该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全部存入各乡镇在区财政局支付中心开设的一事一议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对项目实行报帐制管理,报帐时必须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验收报告等凭证。同时接受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村务评议监督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资金的收取、使用、项目施工、原材料购买和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所有支出凭证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入帐。拟对外承包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招标或议标工作由村务评议监督会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决算公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须在30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经一事一议民主监督小组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向村民公布。公布内容的重点是计划筹资筹劳情况、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对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一事一议项目以及农民反映较强烈的一事一议项目,区农业局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站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审计,对查实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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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程序可根据所议事项的繁简程度合并进行,审核、审查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时间。

第四章 筹资筹劳纪律及处罚

第十五条 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或将一事一议资金用于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不得随意改变筹资用途,更不得多筹资少办事、只筹资不办事。

第十六条 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农民有权拒绝交纳筹资款和履行出劳义务,强行向村民筹资的,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将责令限期将所收款项退还村民。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组)出资出劳。对各种违规、违法和不合理的筹资筹劳行为,农民负担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和监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一事一议规定程序向农民筹资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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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取资金没有定向使用;

(三)超越范围用工;

(四)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

(五)因一事一议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事件;

(六)平调、截留、挪用、贪污筹资款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申报表

2.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公告

3.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会议(农户户代表会

议)记录

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会议(农户户代表会

议)表决签字表

5.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减免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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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决议

7.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8.

9.关于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申报承诺书— 10 —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汇总表 2011年度 乡(镇) 农村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申请书 村宜宾市南溪区

附件1

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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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公告

为切实做好我村公益事业,根据《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和川委办[2006]21号文件精神,经 提出,拟兴办 项目,项目总投资约 万元,其中:由 范围内的村民按人均 元筹资 万元;或每个劳动力筹劳 个工作日,共计 个工作日,采取方式(投劳或以资代劳方式)。本次议事将于 年 月 日在召开 会议(村民会议或农户户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务请准时参加。现予公告。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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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会议(农户户代表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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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会议(农户户代表会议)表决签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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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减免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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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决议

一、基本情况

本次议事项目为 ,总投资约 万元(其中集体资金 万元,上级补助 万元);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涉及范围为 ,现有农户 户,人口 人,农业劳动力 个(其中男劳力 个,女劳力 个)。扣除符合减免条件的 户 人 元或 个工作日后(详见附5),需一事一议筹资人均 元,总金额 万元;或一事一议筹劳劳均 个工作日,共筹劳 个工作日,其中以资代劳 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 元计算,以资代劳总金额为 万元。

二、议事形式 (一)村民会议; (二)农户户代表会议 三、会议决议

我村应参与议事人数 人,实际到会 人。经统计,筹资方式赞成 人,反对 人,弃权 人;筹劳方式赞成 人,反对 人,弃权 人。根据《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和川委办„2006‟21号文件“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2/3以上的农户

— 17 —

的代表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村民会议的,可以委托本村其他村民代行议事权利,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80%以上签名或盖章通过”的精神,我村一事一议决议方案已通过。待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18 —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汇总表

备注: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57元;筹劳每个劳力每年不超10个工作日,以资代劳每个工作日不超过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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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申请书

对本村 月 日通过的一事一议筹劳方案,本户自愿以资代劳。本户(户主: 计算,自愿出资计 此致!

20 —

)应投劳 工日,按每工日工价

镇 村 组村民(户代表):

年 月 日

元 元。

附件9

关于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申报承诺书

宜宾市南溪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

我乡镇将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川办法„2011‟29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宜府办函„2011‟213号)、《宜宾市农业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宜宾市纠风办转发关于贯彻》(宜农发„2011‟261号)、《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组织立项、申报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

(筹资 元;筹劳 个标准工作日,其中:以资代劳 元)。保证向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申报的所有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资料真实、准确,完全符合四川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申报相关规定。

我乡镇承诺严格按规定组织做好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

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保证不出现弄虚作假,增加农民负担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出现上述问题由我乡镇承担一切责任。

人民政府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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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 — 22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函„2011‟202号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溪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南溪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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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9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宜府办函„2011‟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本村(组)范围内为开展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和公益设施建设,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向本村(组)村民筹集资金或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专款专用、群众监督、上级审计”的原则进行。 — 2 —

第四条 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村(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批;区农业局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站负责项目审计工作;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制订财政奖补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和办法;区纠风办负责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参与奖补项目的检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申报、初审、核实、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

第五条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所筹资金及劳务形成的资产属于本村(组)村民集体所有。

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的,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其中跨年度筹集的资金不得超过筹资上限;跨年度筹集的劳务,不得以资代劳。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要从严审查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的议事项目,防止任意扩大议事范围,以一事一议名义 — 3 —

摊派、平调资金和劳务,确保议事项目的合规和真实。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依据乡镇上报资料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筹劳由本村(组)劳动力(18-60周岁的男性和18-55周岁的女性)承担。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农户,由该农户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给予减免;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户代表会议到会代表市讨论同意后,给予减免。

第七条 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从2011年起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农村劳动力因故不能出工,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日值计算标准不得超过50元。具体的筹资筹劳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筹资筹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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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议事立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先规划、后申报,先审批、后建设,先实施、后奖补”的原则,于年初提出筹资筹劳预案,预案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讨论形成筹资筹劳正式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的渠道、额度、时间、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

第九条 审议表决。筹资筹劳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提交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审议表决,村民会议应由本村(组)2/3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因故不能参加户代表会议的,可以委托本村其他村民代行议事权利,所议事项须经80%以上到会人员同意并在《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对因疾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申请减免事项一并在村民会议上讨论确定。

《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应使用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表式。

第十条 正式筹劳决议和方案形成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核、审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规定填写由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核申报表》(一式五份),连同《一 — 5 —

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公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户代表会议记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户代表会议表决签字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减免情况统计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决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汇总表》、《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申请书》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有关资料要认真审核。一是审核筹资筹劳的用途和限额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审核村民会议是否有本村2/3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三是审核所做的一事一议决议是否经到会人员80%以上签名或盖章通过。审核后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核申报表》(一式五份)上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和负责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一事一议项目申报承诺书》,审核后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核申报表》(一式五份)及附件等相关资料报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筹资筹劳决议通过审核、审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村(组)及时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好到户花名册,一式二份,乡镇、村(组)各留存一份,并根据户数向村(组)发放《四川省农民筹资专用票据》。同时由村(组)将审核、审查后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向群众张榜公布。

所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向筹资农户出具《农民筹资专用票据》收取。一事一议村民筹集资金、社会捐款、村集体 — 6 —

投入该项目的自有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其他因该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全部存入各乡镇在区财政局支付中心开设的一事一议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对项目实行报帐制管理,报帐时必须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验收报告等凭证。同时接受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村务评议监督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资金的收取、使用、项目施工、原材料购买和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所有支出凭证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入帐。拟对外承包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招标或议标工作由村务评议监督会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决算公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须在30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经一事一议民主监督小组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向村民公布。公布内容的重点是计划筹资筹劳情况、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对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一事一议项目以及农民反映较强烈的一事一议项目,区农业局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站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审计,对查实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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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程序可根据所议事项的繁简程度合并进行,审核、审查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时间。

第四章 筹资筹劳纪律及处罚

第十五条 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或将一事一议资金用于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不得随意改变筹资用途,更不得多筹资少办事、只筹资不办事。

第十六条 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农民有权拒绝交纳筹资款和履行出劳义务,强行向村民筹资的,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将责令限期将所收款项退还村民。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组)出资出劳。对各种违规、违法和不合理的筹资筹劳行为,农民负担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和监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一事一议规定程序向农民筹资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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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取资金没有定向使用;

(三)超越范围用工;

(四)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

(五)因一事一议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事件;

(六)平调、截留、挪用、贪污筹资款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申报表

2.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公告

3.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会议(农户户代表会

议)记录

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会议(农户户代表会

议)表决签字表

5.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减免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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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决议

7.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8.

9.关于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申报承诺书— 10 —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汇总表 2011年度 乡(镇) 农村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申请书 村宜宾市南溪区

附件1

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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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公告

为切实做好我村公益事业,根据《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和川委办[2006]21号文件精神,经 提出,拟兴办 项目,项目总投资约 万元,其中:由 范围内的村民按人均 元筹资 万元;或每个劳动力筹劳 个工作日,共计 个工作日,采取方式(投劳或以资代劳方式)。本次议事将于 年 月 日在召开 会议(村民会议或农户户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务请准时参加。现予公告。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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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会议(农户户代表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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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会议(农户户代表会议)表决签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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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减免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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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决议

一、基本情况

本次议事项目为 ,总投资约 万元(其中集体资金 万元,上级补助 万元);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涉及范围为 ,现有农户 户,人口 人,农业劳动力 个(其中男劳力 个,女劳力 个)。扣除符合减免条件的 户 人 元或 个工作日后(详见附5),需一事一议筹资人均 元,总金额 万元;或一事一议筹劳劳均 个工作日,共筹劳 个工作日,其中以资代劳 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 元计算,以资代劳总金额为 万元。

二、议事形式 (一)村民会议; (二)农户户代表会议 三、会议决议

我村应参与议事人数 人,实际到会 人。经统计,筹资方式赞成 人,反对 人,弃权 人;筹劳方式赞成 人,反对 人,弃权 人。根据《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和川委办„2006‟21号文件“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2/3以上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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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表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村民会议的,可以委托本村其他村民代行议事权利,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80%以上签名或盖章通过”的精神,我村一事一议决议方案已通过。待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18 —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汇总表

备注: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57元;筹劳每个劳力每年不超10个工作日,以资代劳每个工作日不超过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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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2011年度 乡(镇) 村

农村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申请书

对本村 月 日通过的一事一议筹劳方案,本户自愿以资代劳。本户(户主: 计算,自愿出资计 此致!

20 —

)应投劳 工日,按每工日工价

镇 村 组村民(户代表):

年 月 日

元 元。

附件9

关于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申报承诺书

宜宾市南溪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

我乡镇将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川办法„2011‟29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宜府办函„2011‟213号)、《宜宾市农业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宜宾市纠风办转发关于贯彻》(宜农发„2011‟261号)、《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组织立项、申报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

(筹资 元;筹劳 个标准工作日,其中:以资代劳 元)。保证向区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申报的所有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资料真实、准确,完全符合四川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申报相关规定。

我乡镇承诺严格按规定组织做好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

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保证不出现弄虚作假,增加农民负担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出现上述问题由我乡镇承担一切责任。

人民政府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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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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