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强制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民主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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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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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强制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张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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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效率,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由其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于对行政强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力弱,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等问题和情况。这主要表现在:

(1)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

(2)行政强制措施的具(3)一些行政机关没有

(4)一些行

强制措施,不明确;体形式,缺乏规范;

五次审议,从起草到通过,历时12年。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强制权却自行实施强制措施,甚至授权、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规定缺乏,致使在实施时随意性较大,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5)行政机关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缺少必要的手段,致使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理。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

要问题。

(一)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这部法律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

《行政强制法》确定了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和相关程序,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行政强制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处分,直接执行或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和实施程序是本法需规范的主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方面。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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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发现行政决定有明显缺乏事实、法律法规根据的,可以进行实质审查。

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还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本法调整范围也有例外:(1)发生或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行政

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是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四是不得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民主20117

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五是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

本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种类进行了梳理,规定了五大类行政强制措施:(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施或财物;汇款;

(2)查封场所、设

(4)冻结存款、

(3)扣押财物;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2)划

同时,本法规定了六大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拨存款、汇款;恢复原状;行方式。

(四)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明确并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对此,本法第10条明确规定:施由法律设定。”

截至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为此,本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

“行政强制措

(3)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

(4)排除妨碍、(6)其他强制执

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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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五)设定行政强制的论证评估

本法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15条还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六)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还规定了第三人可代履行。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为此,本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情况,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法制天地

三、充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同时在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一)不得查封扣押公民生活必需品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的做法是,由实施强制的机关自行规定程序,不一致,不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是由行政庭受理还是由执行庭直接执行,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统一。由于缺少统一的程序规定,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程序不规范。本法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法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还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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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天地

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并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二)不得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目前,存在着十分严重的执行难,包括行政决定的执行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率不高;法院审查过多,程序不规范;执行的期限过长,影响行政效率;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要向法院交执行费。

对此,本法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分别作了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本法对申请前的催告、申请要求、法院审查期限、执行方式以及收费等均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本法明确规定: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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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为防止权力滥用,本法还明确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三)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既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法制的尊严和权威以及政府的形象。

为进一步加以规范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本法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四)与当事人达成协议

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五)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有限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本文责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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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强制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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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效率,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由其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于对行政强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力弱,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等问题和情况。这主要表现在:

(1)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

(2)行政强制措施的具(3)一些行政机关没有

(4)一些行

强制措施,不明确;体形式,缺乏规范;

五次审议,从起草到通过,历时12年。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强制权却自行实施强制措施,甚至授权、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规定缺乏,致使在实施时随意性较大,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5)行政机关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缺少必要的手段,致使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理。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

要问题。

(一)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这部法律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

《行政强制法》确定了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和相关程序,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行政强制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处分,直接执行或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和实施程序是本法需规范的主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方面。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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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发现行政决定有明显缺乏事实、法律法规根据的,可以进行实质审查。

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还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本法调整范围也有例外:(1)发生或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行政

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是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四是不得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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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五是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

本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种类进行了梳理,规定了五大类行政强制措施:(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施或财物;汇款;

(2)查封场所、设

(4)冻结存款、

(3)扣押财物;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2)划

同时,本法规定了六大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拨存款、汇款;恢复原状;行方式。

(四)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明确并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对此,本法第10条明确规定:施由法律设定。”

截至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为此,本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

“行政强制措

(3)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

(4)排除妨碍、(6)其他强制执

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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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五)设定行政强制的论证评估

本法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15条还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六)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还规定了第三人可代履行。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为此,本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情况,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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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同时在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一)不得查封扣押公民生活必需品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的做法是,由实施强制的机关自行规定程序,不一致,不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是由行政庭受理还是由执行庭直接执行,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统一。由于缺少统一的程序规定,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程序不规范。本法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法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还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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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并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二)不得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目前,存在着十分严重的执行难,包括行政决定的执行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率不高;法院审查过多,程序不规范;执行的期限过长,影响行政效率;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要向法院交执行费。

对此,本法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分别作了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本法对申请前的催告、申请要求、法院审查期限、执行方式以及收费等均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本法明确规定: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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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为防止权力滥用,本法还明确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三)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既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法制的尊严和权威以及政府的形象。

为进一步加以规范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本法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四)与当事人达成协议

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五)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有限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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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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