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摘 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相对于旧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更加规范、科学。新制度的引入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破产管理人缺乏监管、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有弊病、管理制度中法院权力过大、管理人准入条件不确定性的缺陷。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应借鉴国外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设置债权人救济程序、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制度这四个方面来完善此制度,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缺陷;完善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括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而这项工作涉及各方利益,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完成。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激增和破产案件的日益复杂化,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的管理人应运而生,这是管理人制度出现的直接动因。

企业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变为破产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均受到严格限制:破产人对其财产不再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破产人的财产由此变成破产财产。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以及公平分配给每个债权人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基本目的,这些工作如果交由破产债务人进行,囿于人的自私本性,难免会影响债务清偿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各个债权人都希望自己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尤其是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利益冲突更为明显,倘由他们负责清算工作,则更容易导致清偿不公。因此,债权人会议作为临时性组织,不宜也无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具体管理、清算行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虽然其具有中立而公正的法律地位,但考虑到其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公权力,具有强大的渗透性和腐蚀性,而破产财产的具体管理、清算、变价、分配等工作均为私法范围内的事务,因此由法院承担一方面与其行使公权力的地位不相符合,另一方面,在具体破产清算工作中,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均掺杂其中,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为保障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必须有一个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具体管理、清算行为的主体——管理人。这是管理人制度出现的根本动因。[1]

二、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一)借鉴国外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其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位置,担负着管理破产财产等重要职责,其工作职责履行状况,不仅关系破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目的的最终实现,而且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各国破产法都非常重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建立和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摘 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相对于旧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更加规范、科学。新制度的引入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破产管理人缺乏监管、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有弊病、管理制度中法院权力过大、管理人准入条件不确定性的缺陷。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应借鉴国外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设置债权人救济程序、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制度这四个方面来完善此制度,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缺陷;完善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括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而这项工作涉及各方利益,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完成。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激增和破产案件的日益复杂化,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的管理人应运而生,这是管理人制度出现的直接动因。

企业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变为破产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均受到严格限制:破产人对其财产不再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破产人的财产由此变成破产财产。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以及公平分配给每个债权人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基本目的,这些工作如果交由破产债务人进行,囿于人的自私本性,难免会影响债务清偿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各个债权人都希望自己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尤其是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利益冲突更为明显,倘由他们负责清算工作,则更容易导致清偿不公。因此,债权人会议作为临时性组织,不宜也无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具体管理、清算行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虽然其具有中立而公正的法律地位,但考虑到其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公权力,具有强大的渗透性和腐蚀性,而破产财产的具体管理、清算、变价、分配等工作均为私法范围内的事务,因此由法院承担一方面与其行使公权力的地位不相符合,另一方面,在具体破产清算工作中,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均掺杂其中,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为保障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必须有一个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具体管理、清算行为的主体——管理人。这是管理人制度出现的根本动因。[1]

二、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一)借鉴国外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其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位置,担负着管理破产财产等重要职责,其工作职责履行状况,不仅关系破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目的的最终实现,而且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各国破产法都非常重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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