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条例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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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处

一、工伤保险及特点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特点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工伤保险及特点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社会统筹的方式建立基金,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致残,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一、工伤保险及特点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特点

一是强制性

二是无责任补偿原则

三是雇主责任原则

四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五是工伤补偿、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六是工伤待遇法定原则

七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一、工伤保险及特点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凡是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均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概念

工伤保险基金遵循

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

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

主要特点:

一是强制性。

二是共济性。

三是固定性。

三、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的主要环节

申报-受理-认定-发出结论-复议(诉讼)

(一) 、申报

1、申报工伤认定的条件:

(1)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含事实劳动关系)。

(2)单位30日内。

(3)个人、直系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

三、工伤认定程序

2、携带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中要载明)或在申请表中注明。

(5)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并按规定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程序

(三)工伤认定

1、工伤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二种情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第三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四种情形:职业病(专题讲);

第五种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六种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七种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认定程序

三、工伤认定程序

2、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二种情形: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三种情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工伤认定程序

第一种情形:因故意犯罪造成本人伤亡的;

第二种情形: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第三种情形: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程序

4、非法用工单位人员的工伤判定: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用人单位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离、退休后仍在工作的人员发生事故伤亡的;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送达: 三、工伤认定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五)复议与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劳动能力鉴定环节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

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

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及标准

六、《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增加了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的内容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三)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范围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增加了(中)终止程序,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五)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六)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费用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七)强调用人单位责任,增加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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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处

一、工伤保险及特点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特点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工伤保险及特点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社会统筹的方式建立基金,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致残,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一、工伤保险及特点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特点

一是强制性

二是无责任补偿原则

三是雇主责任原则

四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五是工伤补偿、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六是工伤待遇法定原则

七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一、工伤保险及特点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凡是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均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概念

工伤保险基金遵循

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

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

主要特点:

一是强制性。

二是共济性。

三是固定性。

三、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的主要环节

申报-受理-认定-发出结论-复议(诉讼)

(一) 、申报

1、申报工伤认定的条件:

(1)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含事实劳动关系)。

(2)单位30日内。

(3)个人、直系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

三、工伤认定程序

2、携带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中要载明)或在申请表中注明。

(5)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并按规定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程序

(三)工伤认定

1、工伤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二种情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第三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四种情形:职业病(专题讲);

第五种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六种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七种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认定程序

三、工伤认定程序

2、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二种情形: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三种情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工伤认定程序

第一种情形:因故意犯罪造成本人伤亡的;

第二种情形: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第三种情形: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程序

4、非法用工单位人员的工伤判定: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用人单位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离、退休后仍在工作的人员发生事故伤亡的;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送达: 三、工伤认定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五)复议与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劳动能力鉴定环节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

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

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及标准

六、《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增加了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的内容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三)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范围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增加了(中)终止程序,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五)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六)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费用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七)强调用人单位责任,增加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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