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指导 助推转型升级
行政指导的概念其实我们并不陌生,从行政指导工作开展的情况看,行政指导工作得到了各级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因为它在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方面有着其他行政行为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谓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高效性、灵活性、民主性等特点。
行政指导是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其具有突出的制度价值和鲜明的时代特色。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监管与执法领域引进行政指导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要义
(一)有利于拓宽监管领域,弥补现行法律手段的不足。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日千里,新的业态、经营领域不断涌现,如电子商务、基金、物流、证券、彩票等。法律由于受立法成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展程度,立法者的认识水平等限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不可能及时对所有新出现的业态作出明确的规定。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为的行政法原理,机关对这些新兴的业态就无能为力了。行政指导因其简便性、灵活性的特点最适合用来对这些新兴行业的干预,引导其健康发展。从而弥补了法律手段
的不足,拓宽了监管领域,并可为以后的立法与监管创立良好的基础。
(二)有利于完善职能,改善形象。现代行政管理仅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与时俱进,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而行政指导正迎合了这种需要,如行政指导中的信息发布制度有利于为相对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合同示范制度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双方合理分配权义,从而完善了职能。另外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行政行为,与传统强制性行政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亲和力,其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置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多地体现了民主色彩,因此有利于改善和重塑形象。
(三)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导致行政权利的急剧强化。国家通过扩大行政权利,加强行政干预以推进社会公益。但行政强制并不是万能的,常常会因为相对人有形或无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功效。一些权利色彩较弱的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等,会促使相对人主动参与实现行政目的或自觉服从于行政机关意志,有利于将行政目的内化为被管理者的自主意识,从而提高监管效能。另外行政指导中的警示制度通过对处于违法萌芽状态或轻微违法尚未对他人或社会公益造成危害的行为的及时警示,督促相对人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进入立案调查等行政处罚程序,从而降低了行政成本。
二、行政指导适用的领域和范围
行政指导的适用领域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或自身职能,实施行政指导的范畴和界限。根据已有的行政指导实践,至少在以下领域可广泛适用行政指导方式:
(一)新的业态经营领域。在当代社会,新的业态经营领域不断出现,但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相比,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及时跟上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步伐,对所有新兴的业态和经营领域作出面面俱到的规定。行政指导因其具有灵活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最适合机关用来介入对这些新兴行业的监管。比如目前有不少机关通过备案的形式,将网络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
(二)没有罚则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如前所述,法律由于受立法者的认识水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约,难免会出现“法律漏洞”。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低于成本价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实践中我们已较多地运用行政建议的方式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干预。
(三)市场主体需要机关提供的某些信息或服务。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但市场主体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此时机关可依据其职能为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如很多网站已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此外,经营者由于对市场规则、合理的行为方式缺乏正确的认识,这也要求机关以积极的行政方式为其提供指导或帮助。如我们现在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为经营者提供投资建议等等。
(四)社会关系方面需要机关介入的领域。现代社会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有时当事人单凭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需要行政权利介入进行协调或斡旋,以创造公平竞争与和谐市场经济环境。如目前机关对合同纠纷的调解、对消费纠纷的调解、对不同行业间利益冲突的协调即属这种情况。
(五)轻微违法违章行为的事前禁止和事后补救。经营者由于对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或并非故意,偶有轻微违章行为,或有违法违章倾向,便可采用警示的方式,对其进行事先告诫,教育违章者,促使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从而达到从根本上减少违章行为的目的。
(六)依据职能可以实施行政指导促进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其他领域。行政管理范围极其广泛,因此行政指导也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只要不违背法律原则,在行政管理职能或监管的事务范围内均可实施行政指导,如进行行政奖励、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召开政策审议会等等。
三、推进行政指导的对策措施
行政指导是由多种行为组成一种行政行为方式的总称,行政指导制度体系是一系列具体指导行为构成的统一有机整体。依据职能,完善的行政指导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⑴审议会制度;⑵信息公开制度;⑶行政告诫、警示制度;⑷行政奖励制度;⑸指导示范制度;⑹行政调解、协调制度;⑺行政指导失误的救济制度。如前所述征指导制度尚有不少局限性,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健全和完善,以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服务。
如何建立和完善行政指导制度体系?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对每一个公民或社会组织来说至关重要。行政管理机关因其职能、地位、工作性质等方面的特殊性,在信息的收集、整理、批露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目前应加紧“诚信苏州网”的建设,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和良好行为记录系统等信息库的完善工作,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询系统,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相对方提供行政信息、信用信息、经济信息、法律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引导相对方进行正确的行为选择。并且应将这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形成一种制度化、经常化的模式。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告诫、警示制度。目前已有不少机关实行了这一制度,但对告诫、警示的使用范围、操作程序未作明确规定,且使用的名称多种多样有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违章警示、提示等等。因此必须就这些方面进行完善,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在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制订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统一行政告诫的名称、使用范围、运行程序,并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奖励制度。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对为国家或社会作出贡献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目前,机关对一些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授予某些经营者“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均属行政奖励行
为。这些奖励措施的实行在一定程序上促进了经营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从而对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我们在推广这一制度的同时,应对该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在奖励的条件、程序、评定方法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使行政奖励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以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四)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协调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方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相应增多。这些矛盾在未达到行政处理或诉讼阶段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进行协调、调解,有利于减少利益损失,降低社会的调解成本。在新形势下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的新要求予以改善和加强,在法律规定和自身职能的范围内完善行政调解、协调制度,以推进市场秩序的进一步改善。
(五)建立行政指导失当的救济制度。行政指导如其他行政行为一样,难免发生失误或损害,按照现代法治要求“有损害必有救济”。因此在部门的行政指导制度体系中应包括相应的救济制度,以对因不正当或违法行政指导而受到损害的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
加强行政指导 助推转型升级
行政指导的概念其实我们并不陌生,从行政指导工作开展的情况看,行政指导工作得到了各级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因为它在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方面有着其他行政行为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谓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高效性、灵活性、民主性等特点。
行政指导是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其具有突出的制度价值和鲜明的时代特色。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监管与执法领域引进行政指导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要义
(一)有利于拓宽监管领域,弥补现行法律手段的不足。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日千里,新的业态、经营领域不断涌现,如电子商务、基金、物流、证券、彩票等。法律由于受立法成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展程度,立法者的认识水平等限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不可能及时对所有新出现的业态作出明确的规定。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为的行政法原理,机关对这些新兴的业态就无能为力了。行政指导因其简便性、灵活性的特点最适合用来对这些新兴行业的干预,引导其健康发展。从而弥补了法律手段
的不足,拓宽了监管领域,并可为以后的立法与监管创立良好的基础。
(二)有利于完善职能,改善形象。现代行政管理仅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与时俱进,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而行政指导正迎合了这种需要,如行政指导中的信息发布制度有利于为相对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合同示范制度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双方合理分配权义,从而完善了职能。另外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行政行为,与传统强制性行政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亲和力,其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置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多地体现了民主色彩,因此有利于改善和重塑形象。
(三)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导致行政权利的急剧强化。国家通过扩大行政权利,加强行政干预以推进社会公益。但行政强制并不是万能的,常常会因为相对人有形或无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功效。一些权利色彩较弱的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等,会促使相对人主动参与实现行政目的或自觉服从于行政机关意志,有利于将行政目的内化为被管理者的自主意识,从而提高监管效能。另外行政指导中的警示制度通过对处于违法萌芽状态或轻微违法尚未对他人或社会公益造成危害的行为的及时警示,督促相对人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进入立案调查等行政处罚程序,从而降低了行政成本。
二、行政指导适用的领域和范围
行政指导的适用领域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或自身职能,实施行政指导的范畴和界限。根据已有的行政指导实践,至少在以下领域可广泛适用行政指导方式:
(一)新的业态经营领域。在当代社会,新的业态经营领域不断出现,但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相比,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及时跟上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步伐,对所有新兴的业态和经营领域作出面面俱到的规定。行政指导因其具有灵活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最适合机关用来介入对这些新兴行业的监管。比如目前有不少机关通过备案的形式,将网络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
(二)没有罚则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如前所述,法律由于受立法者的认识水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约,难免会出现“法律漏洞”。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低于成本价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实践中我们已较多地运用行政建议的方式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干预。
(三)市场主体需要机关提供的某些信息或服务。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但市场主体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此时机关可依据其职能为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如很多网站已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此外,经营者由于对市场规则、合理的行为方式缺乏正确的认识,这也要求机关以积极的行政方式为其提供指导或帮助。如我们现在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为经营者提供投资建议等等。
(四)社会关系方面需要机关介入的领域。现代社会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有时当事人单凭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需要行政权利介入进行协调或斡旋,以创造公平竞争与和谐市场经济环境。如目前机关对合同纠纷的调解、对消费纠纷的调解、对不同行业间利益冲突的协调即属这种情况。
(五)轻微违法违章行为的事前禁止和事后补救。经营者由于对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或并非故意,偶有轻微违章行为,或有违法违章倾向,便可采用警示的方式,对其进行事先告诫,教育违章者,促使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从而达到从根本上减少违章行为的目的。
(六)依据职能可以实施行政指导促进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其他领域。行政管理范围极其广泛,因此行政指导也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只要不违背法律原则,在行政管理职能或监管的事务范围内均可实施行政指导,如进行行政奖励、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召开政策审议会等等。
三、推进行政指导的对策措施
行政指导是由多种行为组成一种行政行为方式的总称,行政指导制度体系是一系列具体指导行为构成的统一有机整体。依据职能,完善的行政指导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⑴审议会制度;⑵信息公开制度;⑶行政告诫、警示制度;⑷行政奖励制度;⑸指导示范制度;⑹行政调解、协调制度;⑺行政指导失误的救济制度。如前所述征指导制度尚有不少局限性,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健全和完善,以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服务。
如何建立和完善行政指导制度体系?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对每一个公民或社会组织来说至关重要。行政管理机关因其职能、地位、工作性质等方面的特殊性,在信息的收集、整理、批露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目前应加紧“诚信苏州网”的建设,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和良好行为记录系统等信息库的完善工作,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询系统,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相对方提供行政信息、信用信息、经济信息、法律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引导相对方进行正确的行为选择。并且应将这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形成一种制度化、经常化的模式。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告诫、警示制度。目前已有不少机关实行了这一制度,但对告诫、警示的使用范围、操作程序未作明确规定,且使用的名称多种多样有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违章警示、提示等等。因此必须就这些方面进行完善,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在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制订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统一行政告诫的名称、使用范围、运行程序,并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奖励制度。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对为国家或社会作出贡献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目前,机关对一些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授予某些经营者“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均属行政奖励行
为。这些奖励措施的实行在一定程序上促进了经营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从而对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我们在推广这一制度的同时,应对该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在奖励的条件、程序、评定方法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使行政奖励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以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四)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协调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方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相应增多。这些矛盾在未达到行政处理或诉讼阶段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进行协调、调解,有利于减少利益损失,降低社会的调解成本。在新形势下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的新要求予以改善和加强,在法律规定和自身职能的范围内完善行政调解、协调制度,以推进市场秩序的进一步改善。
(五)建立行政指导失当的救济制度。行政指导如其他行政行为一样,难免发生失误或损害,按照现代法治要求“有损害必有救济”。因此在部门的行政指导制度体系中应包括相应的救济制度,以对因不正当或违法行政指导而受到损害的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