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灾后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

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印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利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规划的请示的通知》(发改外资

[2008]2954号)和我国政府与欧洲投资银行签订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贷款协定》、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38号)、《财政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的执行协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实施单位。

第三条 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包括都江堰市、彭州市、大邑县、旌阳区、罗江县、中江县、绵竹市、什邡市、平武县、涪城区、梓潼县、安县、游仙区、三台县、江油市、盐亭县、青川县、苍溪县、旺苍县、利州区、剑阁县、元坝区、朝天区、阆中市

和南江县共25个县(市、区)。所有项目内容应已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第四条 本项目欧洲投资银行紧急贷款由中央统借统还,属国家主权外债,按照国家外债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本项目总体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修复规划范围内林区受损房屋、管护站点、巡护道路、森林防火、病虫防治等生产设施;林草植被恢复面积59132.0hm,其中新造人工林14750.5hm,可使项目区森林覆盖率恢复0.3个百分点,生态植被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初见成效。

第二章 项目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营造林相关标准,包括:《生态公益林建设》(GB/T18337-2001)系列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1994)、《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15162-1994)、《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T5126-04)、《造林环境保护规程》;还应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等级。

第七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22

划的建设规模、建设性质组织实施,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性质。

第三章 项目机构

第八条 项目领导机构

(一)为顺利推进国外优惠紧急贷款灾后重建项目前期准备和后期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省政府已成立以魏宏副省长任组长,王宁副省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建设、环保、国土、交通、水利、林业、监察、审计、地震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领导工作。

(二) 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监察 厅、环保局、地震局等省级部门,按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国家外债管理分工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三)各项目市、县应参照省上办法,分别建立以分管市、县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县级项目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项目总体构想,研究决定事关项目建设和管理全局的事项,审定项目方案、投资方案、机构方案、重要规则和规章、中期计划调整方案、审批验收报告等,协调解决项目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各实施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研究决定事关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

(一)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当地政府欧洲投资银行贷款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欧洲投资银行的

有关规定,负责对该项目的选定、准备、评估、谈判、执行、总结评价等进行全周期管理和严格监督;组织制定贷款项目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监督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根据财政部的委托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以及专用帐户的管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负责项目提款申请的审核,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以及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的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规划》、《四川省使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灾后重建备选项目规划》以及当地发展规划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筛选和评估,保证使用贷款的项目按照批准的可研、资金申请报告和欧洲投资银行紧急贷款项目文件的建设内容、规模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项目前期准备、中期建设和后期评估阶段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管理和监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确保项目充分发挥作用。

(三)项目办。省林业厅下属“四川省世界银行贷款林业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是省级项目管理协调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市县设立相应的项目办。各级项目办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指示,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项目实施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准

备、中期实施和后期评估工作,组织和指导下级项目办和项目人员的工作;具体实施对项目的计划、资金、财务、采购、培训、监测和文件资料的管理;负责项目的外事接待并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应专业齐全、合理配置。项目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具备语言、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能力,以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指具体实施灾后重建生态修复项目并最终使用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营林场、集体林场、乡镇林业站、农村经合组织、营造林大户、农户等。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各子项目的实施,并接受欧洲投资银行、国内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项目认定

第十一条 子项目选择标准是:通过项目的实施实现灾后重建生态修复和促进本地区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本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省项目办组织全省项目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环境评价研究,经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批复认定;项目县(市、区)组织编制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市林业局批复认定;项目县(市、区)编制县(市、区)项目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县(市、区)林业局批复后开工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汇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认定标准如下:

备、中期实施和后期评估工作,组织和指导下级项目办和项目人员的工作;具体实施对项目的计划、资金、财务、采购、培训、监测和文件资料的管理;负责项目的外事接待并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应专业齐全、合理配置。项目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具备语言、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能力,以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指具体实施灾后重建生态修复项目并最终使用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营林场、集体林场、乡镇林业站、农村经合组织、营造林大户、农户等。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各子项目的实施,并接受欧洲投资银行、国内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项目认定

第十一条 子项目选择标准是:通过项目的实施实现灾后重建生态修复和促进本地区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本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省项目办组织全省项目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环境评价研究,经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批复认定;项目县(市、区)组织编制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市林业局批复认定;项目县(市、区)编制县(市、区)项目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县(市、区)林业局批复后开工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汇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认定标准如下:

(一)属于生态恢复重建领域;

(二)包括在国家、省和地方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中;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

(四)符合欧洲投资银行业务政策和要求;

(五)符合国家、省、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六)能够确保提供可持续的服务,包括为人员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等提供资金;

(七)要有技术、财务、社会、环境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合理、有效的分析论证;

(八)根据目前的需求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实施阶段;

(九)能够在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关帐日期内完成的项目建设内容;

(十)按类别的项目建设内容,其投资和规模在可研规划的基础上不超过正负10%的调整。

第十五条 追溯报账

(一)追溯报账指在2008年5月12日地震后,为尽快恢复生态而进行的并且纳入可研和实施方案范围的重建项目,在贷款协议签署日(2009年4月14日)之前发生的费用,在本项目正式生效后,可在贷款资金中进行报账。追溯报账主要针对紧急的和先期实施的项目,包括植被恢复、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本项目用于追溯报账的额度不得大于贷款总金额的20%。

(二)各县(市、区)申报追溯报账项目应满足以下条

件:合同的采购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竞争性招标、本地采购或直接劳务采购的方法确定的,或者符合省政府灾后重建应急措施有关规定;对合同的支付是通过政府预算支付体系进行的并已计划在发改委批复的本项目投资内。对申请追溯报账的内容将由国内财政部门和欧洲投资银行对合同采购进行事后审查,并取得相关项目实施和支付证明材料后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子项目和追溯报账项目的筛选和认定将按照省级相关部门与欧洲投资银行共同商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标采购、提款申请、财务管理、配套资金、咨询服务与培训计划的执行等。项目执行的各项内容及其具体的操作都必须与本项目可研审批报告、贷款协定以及欧洲投资银行有关文件的内容和规定相符。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

(一)建设内容:

1、林草植被恢复:通过人工造林、人工点撒播、封山育林等方式,实施林草植被恢复面积59132.0hm,占项目区损毁林地总面积的35.3%。根据林草植被恢复的需要,开展苗圃恢复160.3hm。

2、生物多样性保护设施恢复重建:瞭望台重建及维修加固101座,巡护管护房、保护站点用房、监测站用房、工作站检查站用房、防火防病虫用房重建43121.0m、维修加222

固24420.0m,巡护及防火道388.8km,林区作业道152.0km。

3、森林保护能力建设:防火设备12600套、台(件);有害生物防治设备1696套、台(件);培训资料29623套、培训班期数148期、培训人数29623人次。

(二)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项目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按《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分为年度检查和竣工验收。

1、年度检查:分为县(市、区)全面自查、市抽查和省复查。项目县(市、区)应在申请提款前,向上级项目办公室提交自查验收报告。市项目办抽查结果须报省项目办复查。

2、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后,由省项目办组织竣工验收。

3、县级项目办组织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采购的单项验收。

(三)项目进度:项目建设期3年,2009~2011年。项目实施机构应对项目进度进行科学合理安排。按照前期准备、项目设计、施工队进场、主体工程完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制定完成进度时间表和计划投资额度,在保证质量的同时确保工程进度。

(四)工程监理: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按照国际惯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植被恢复的工程监理由省项目办组织,基础设施建设监理由县项目办组织。

(五)施工安全:施工现场要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2

为主”的方针,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和安全,防范危险,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

(一) 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中所指的采购包括货物和服务的获得及其整个获取方式和过程。招标采购不仅包括货物的采购,还包括雇佣承包商、聘用招标代理机构、聘请咨询人员。

(二)招标采购工作是本项目实施阶段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贷款协议》以及国内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和欧洲投资银行规定的采购条款开展工作。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国内竞争性招标(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地采购(直接合同采购,即询价方式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强制账户(直接劳务采购,即单一来源采购)。招标文件将采用国家财政部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在省项目办统一指导下实施。

1、省级采购:植被恢复部分的工程监理和项目省级检查验收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操作;森林保护部分的防火车辆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操作;省级组织的技术培训,由省项目办单一来源采购。

2、市级采购:项目市级检查验收,资金大于50万元的合同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操

作),资金小于50万元的直接合同采购;市级组织和参加的技术培训,由市级项目办单一来源采购。

3、县级采购:

(1)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化肥、农药等物资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由招标代理公司操作;(2)林草植被恢复的整套工程合同进行本地采购或者直接劳务采购(单一来源采购);(3)县级实施方案、植被恢复的作业设计、项目县级检查验收,单项资金合同大于50万元的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操作),小于50万元的直接合同采购;(4)生物多样性保护设施恢复重建的施工设计和工程监理,单项资金大于50万元的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操作),小于50万元的直接合同采购;(5)县级组织和参加的技术培训,由县级项目办单一来源采购。

4、 除了省级项目办、市级项目办采购的部分物资和服务外,其它土建工程(包括林草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设施恢复重建),设备购置(包括防火设备、有害生物防治设备),咨询与培训(包括技术培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投标、造价咨询),均由县项目办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规模和投资进行分包采购。

(三)县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每年按要求报送项目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实施,否则不予报帐。

(四)各级监察部门对本级招投标、评标和授标过程进

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及提款申请

各项目执行机构应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的相关规定,同时按照本项目《财务管理手册》进行项目的提款申请和资金使用。第一批扩权试点县视同市一级管理,县财政和县项目办分别承担市财政和市项目办的职责,不再经市级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欧投行资金只能用于项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并符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要求。

2、县(市、区)级项目执行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对项目资金进行记录,各级项目办及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3、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全面的和全过程的监督,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和林业厅提供审计结果。

(二)项目合格费用

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支付的项目合格费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为实现项目目标且纳入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2008年5月12日之后发生的费用;

3、贷款账户关闭前发生的费用;

4、使用欧洲投资银行同意的采购程序采购的货物、工程

和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支出;

5、符合项目管理办法和三个管理手册的所有要求;

6、符合追溯报账要求。

(三)提款申请程序

每个项目办必须相对固定一名提款报账人员,保证提款申请工作的延续性。具体的提款报账程序见《财务管理手册》

第七章。

(四)资金拨付程序

具体的资金拨付程序见《财务管理手册》第二章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详见《财务管理手册》。

(二) 项目管理费用

省级项目管理费根据川财外[2008]36号文“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省级项目协调机构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省级财政预算解决,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遵照该办法执行,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市及以下各级项目办所需项目管理费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配套资金

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由欧洲投资银行贷款全额支付,无需配套资金。但各级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造价咨询费等所必需的配套资金,以保证项目建设

按计划顺利进行。

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配套资金的落实力度,履行承诺,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项目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咨询服务和培训

咨询服务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培训、检查验收等。培训包括县级、市级和省级为项目实施开展的管理和技术培训。培训费投资分解到各县,省、市统一组织的培训在省、市级财政直接报帐。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 应通过项目监督确保欧洲投资银行的贷款资金用于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及贷款所确定的目标。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 项目施工监督管理;

(二) 项目招标采购监督管理;

(三) 项目财务监督管理;

(四) 项目安保政策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欧洲投资银行将通过以下方式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监督:

(一)审查和研究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进度报告、半年报及财务报告;

(二)欧洲投资银行代表团定期到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与检查监督;

(三)欧洲投资银行高级官员的访问等。

第二十七条 为严格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管理,各级项目管理机构除与欧洲投资银行一起对项目进行监督外,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和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建设性质、规模、总投资以及进度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项目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计安排见《财务管理手册》。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两部分:一是指各子项目全部建成后的总体性验收,即子项目竣工验收;二是指整个欧洲投资银行贷款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竣工验收。各子项目竣工前,各县(市、区)项目办应预留项目竣工验收经费,子项目竣工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方案另行制发。

第三十条 项目后评估

项目后评估是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运作周期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该项工作在各级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下,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技术人员的配合支持下进行。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回顾项目建设过程,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检查各子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及效益情况,用实践和事实总结评价项目规划指导思想、项目实施方案、投

资方案、组织管理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科学性。同时考察项目实施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项目执行的过程和效果是否令人满意,项目是否按计划和原定目标进行,在整个项目的执行过程中的得失和经验教训等。

第九章 项目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项目办应按以下要求按时向上级财政部门、项目办报送以下相关报告并抄送同级审计、监察部门:

(一)各市项目办应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各县(市、区)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汇总编制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提款申请计划,并于12月15日前经市财政局和林业局同意后报省项目办,省项目办汇总后于12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并抄送审计、监察部门。

(二)各县项目办应于每年度12月初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汇总编制项目采购计划,于12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各市(扩权县)项目办应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向省项目办报送汇总项目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格式详见本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四)各市项目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省项目办报送季度项目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进度(项目采购、工程建设、贷款使用、配套资金、资金使用进度等方面)情况、计划完成情况、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

第十章 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档案保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工作。同时应建立档案资料数据库,提高项目资料管理的规范性、适用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 档案归档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施工图、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检查验收报告、声像资料等,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项目财务与会计有关凭证、帐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档案资料检查

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每年度检查一次,发现错误资料应及时更正,缺损资料应及时补充。

第三十五条 档案报送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项目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项目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质量优异且投资控制在预算之内的,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管理人员一定奖励,实物或现金奖励由各级配套资金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

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印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利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规划的请示的通知》(发改外资

[2008]2954号)和我国政府与欧洲投资银行签订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贷款协定》、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38号)、《财政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的执行协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实施单位。

第三条 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包括都江堰市、彭州市、大邑县、旌阳区、罗江县、中江县、绵竹市、什邡市、平武县、涪城区、梓潼县、安县、游仙区、三台县、江油市、盐亭县、青川县、苍溪县、旺苍县、利州区、剑阁县、元坝区、朝天区、阆中市

和南江县共25个县(市、区)。所有项目内容应已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第四条 本项目欧洲投资银行紧急贷款由中央统借统还,属国家主权外债,按照国家外债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本项目总体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修复规划范围内林区受损房屋、管护站点、巡护道路、森林防火、病虫防治等生产设施;林草植被恢复面积59132.0hm,其中新造人工林14750.5hm,可使项目区森林覆盖率恢复0.3个百分点,生态植被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初见成效。

第二章 项目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营造林相关标准,包括:《生态公益林建设》(GB/T18337-2001)系列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1994)、《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15162-1994)、《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T5126-04)、《造林环境保护规程》;还应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等级。

第七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22

划的建设规模、建设性质组织实施,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性质。

第三章 项目机构

第八条 项目领导机构

(一)为顺利推进国外优惠紧急贷款灾后重建项目前期准备和后期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省政府已成立以魏宏副省长任组长,王宁副省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建设、环保、国土、交通、水利、林业、监察、审计、地震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领导工作。

(二) 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监察 厅、环保局、地震局等省级部门,按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国家外债管理分工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三)各项目市、县应参照省上办法,分别建立以分管市、县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县级项目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项目总体构想,研究决定事关项目建设和管理全局的事项,审定项目方案、投资方案、机构方案、重要规则和规章、中期计划调整方案、审批验收报告等,协调解决项目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各实施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研究决定事关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

(一)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当地政府欧洲投资银行贷款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欧洲投资银行的

有关规定,负责对该项目的选定、准备、评估、谈判、执行、总结评价等进行全周期管理和严格监督;组织制定贷款项目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监督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根据财政部的委托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以及专用帐户的管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负责项目提款申请的审核,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以及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的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规划》、《四川省使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灾后重建备选项目规划》以及当地发展规划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筛选和评估,保证使用贷款的项目按照批准的可研、资金申请报告和欧洲投资银行紧急贷款项目文件的建设内容、规模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项目前期准备、中期建设和后期评估阶段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管理和监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确保项目充分发挥作用。

(三)项目办。省林业厅下属“四川省世界银行贷款林业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是省级项目管理协调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市县设立相应的项目办。各级项目办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指示,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项目实施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准

备、中期实施和后期评估工作,组织和指导下级项目办和项目人员的工作;具体实施对项目的计划、资金、财务、采购、培训、监测和文件资料的管理;负责项目的外事接待并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应专业齐全、合理配置。项目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具备语言、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能力,以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指具体实施灾后重建生态修复项目并最终使用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营林场、集体林场、乡镇林业站、农村经合组织、营造林大户、农户等。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各子项目的实施,并接受欧洲投资银行、国内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项目认定

第十一条 子项目选择标准是:通过项目的实施实现灾后重建生态修复和促进本地区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本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省项目办组织全省项目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环境评价研究,经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批复认定;项目县(市、区)组织编制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市林业局批复认定;项目县(市、区)编制县(市、区)项目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县(市、区)林业局批复后开工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汇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认定标准如下:

备、中期实施和后期评估工作,组织和指导下级项目办和项目人员的工作;具体实施对项目的计划、资金、财务、采购、培训、监测和文件资料的管理;负责项目的外事接待并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应专业齐全、合理配置。项目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具备语言、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能力,以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指具体实施灾后重建生态修复项目并最终使用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营林场、集体林场、乡镇林业站、农村经合组织、营造林大户、农户等。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各子项目的实施,并接受欧洲投资银行、国内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项目认定

第十一条 子项目选择标准是:通过项目的实施实现灾后重建生态修复和促进本地区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本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省项目办组织全省项目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环境评价研究,经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批复认定;项目县(市、区)组织编制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市林业局批复认定;项目县(市、区)编制县(市、区)项目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县(市、区)林业局批复后开工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汇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认定标准如下:

(一)属于生态恢复重建领域;

(二)包括在国家、省和地方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中;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

(四)符合欧洲投资银行业务政策和要求;

(五)符合国家、省、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六)能够确保提供可持续的服务,包括为人员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等提供资金;

(七)要有技术、财务、社会、环境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合理、有效的分析论证;

(八)根据目前的需求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实施阶段;

(九)能够在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关帐日期内完成的项目建设内容;

(十)按类别的项目建设内容,其投资和规模在可研规划的基础上不超过正负10%的调整。

第十五条 追溯报账

(一)追溯报账指在2008年5月12日地震后,为尽快恢复生态而进行的并且纳入可研和实施方案范围的重建项目,在贷款协议签署日(2009年4月14日)之前发生的费用,在本项目正式生效后,可在贷款资金中进行报账。追溯报账主要针对紧急的和先期实施的项目,包括植被恢复、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本项目用于追溯报账的额度不得大于贷款总金额的20%。

(二)各县(市、区)申报追溯报账项目应满足以下条

件:合同的采购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竞争性招标、本地采购或直接劳务采购的方法确定的,或者符合省政府灾后重建应急措施有关规定;对合同的支付是通过政府预算支付体系进行的并已计划在发改委批复的本项目投资内。对申请追溯报账的内容将由国内财政部门和欧洲投资银行对合同采购进行事后审查,并取得相关项目实施和支付证明材料后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子项目和追溯报账项目的筛选和认定将按照省级相关部门与欧洲投资银行共同商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标采购、提款申请、财务管理、配套资金、咨询服务与培训计划的执行等。项目执行的各项内容及其具体的操作都必须与本项目可研审批报告、贷款协定以及欧洲投资银行有关文件的内容和规定相符。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

(一)建设内容:

1、林草植被恢复:通过人工造林、人工点撒播、封山育林等方式,实施林草植被恢复面积59132.0hm,占项目区损毁林地总面积的35.3%。根据林草植被恢复的需要,开展苗圃恢复160.3hm。

2、生物多样性保护设施恢复重建:瞭望台重建及维修加固101座,巡护管护房、保护站点用房、监测站用房、工作站检查站用房、防火防病虫用房重建43121.0m、维修加222

固24420.0m,巡护及防火道388.8km,林区作业道152.0km。

3、森林保护能力建设:防火设备12600套、台(件);有害生物防治设备1696套、台(件);培训资料29623套、培训班期数148期、培训人数29623人次。

(二)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项目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按《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分为年度检查和竣工验收。

1、年度检查:分为县(市、区)全面自查、市抽查和省复查。项目县(市、区)应在申请提款前,向上级项目办公室提交自查验收报告。市项目办抽查结果须报省项目办复查。

2、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后,由省项目办组织竣工验收。

3、县级项目办组织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采购的单项验收。

(三)项目进度:项目建设期3年,2009~2011年。项目实施机构应对项目进度进行科学合理安排。按照前期准备、项目设计、施工队进场、主体工程完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制定完成进度时间表和计划投资额度,在保证质量的同时确保工程进度。

(四)工程监理: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按照国际惯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植被恢复的工程监理由省项目办组织,基础设施建设监理由县项目办组织。

(五)施工安全:施工现场要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2

为主”的方针,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和安全,防范危险,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

(一) 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中所指的采购包括货物和服务的获得及其整个获取方式和过程。招标采购不仅包括货物的采购,还包括雇佣承包商、聘用招标代理机构、聘请咨询人员。

(二)招标采购工作是本项目实施阶段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贷款协议》以及国内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和欧洲投资银行规定的采购条款开展工作。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国内竞争性招标(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地采购(直接合同采购,即询价方式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强制账户(直接劳务采购,即单一来源采购)。招标文件将采用国家财政部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在省项目办统一指导下实施。

1、省级采购:植被恢复部分的工程监理和项目省级检查验收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操作;森林保护部分的防火车辆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操作;省级组织的技术培训,由省项目办单一来源采购。

2、市级采购:项目市级检查验收,资金大于50万元的合同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操

作),资金小于50万元的直接合同采购;市级组织和参加的技术培训,由市级项目办单一来源采购。

3、县级采购:

(1)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化肥、农药等物资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由招标代理公司操作;(2)林草植被恢复的整套工程合同进行本地采购或者直接劳务采购(单一来源采购);(3)县级实施方案、植被恢复的作业设计、项目县级检查验收,单项资金合同大于50万元的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操作),小于50万元的直接合同采购;(4)生物多样性保护设施恢复重建的施工设计和工程监理,单项资金大于50万元的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操作),小于50万元的直接合同采购;(5)县级组织和参加的技术培训,由县级项目办单一来源采购。

4、 除了省级项目办、市级项目办采购的部分物资和服务外,其它土建工程(包括林草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设施恢复重建),设备购置(包括防火设备、有害生物防治设备),咨询与培训(包括技术培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投标、造价咨询),均由县项目办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规模和投资进行分包采购。

(三)县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每年按要求报送项目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实施,否则不予报帐。

(四)各级监察部门对本级招投标、评标和授标过程进

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及提款申请

各项目执行机构应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的相关规定,同时按照本项目《财务管理手册》进行项目的提款申请和资金使用。第一批扩权试点县视同市一级管理,县财政和县项目办分别承担市财政和市项目办的职责,不再经市级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欧投行资金只能用于项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并符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要求。

2、县(市、区)级项目执行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对项目资金进行记录,各级项目办及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3、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全面的和全过程的监督,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和林业厅提供审计结果。

(二)项目合格费用

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支付的项目合格费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为实现项目目标且纳入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2008年5月12日之后发生的费用;

3、贷款账户关闭前发生的费用;

4、使用欧洲投资银行同意的采购程序采购的货物、工程

和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支出;

5、符合项目管理办法和三个管理手册的所有要求;

6、符合追溯报账要求。

(三)提款申请程序

每个项目办必须相对固定一名提款报账人员,保证提款申请工作的延续性。具体的提款报账程序见《财务管理手册》

第七章。

(四)资金拨付程序

具体的资金拨付程序见《财务管理手册》第二章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详见《财务管理手册》。

(二) 项目管理费用

省级项目管理费根据川财外[2008]36号文“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省级项目协调机构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省级财政预算解决,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遵照该办法执行,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市及以下各级项目办所需项目管理费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配套资金

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由欧洲投资银行贷款全额支付,无需配套资金。但各级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造价咨询费等所必需的配套资金,以保证项目建设

按计划顺利进行。

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配套资金的落实力度,履行承诺,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项目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咨询服务和培训

咨询服务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培训、检查验收等。培训包括县级、市级和省级为项目实施开展的管理和技术培训。培训费投资分解到各县,省、市统一组织的培训在省、市级财政直接报帐。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 应通过项目监督确保欧洲投资银行的贷款资金用于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及贷款所确定的目标。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 项目施工监督管理;

(二) 项目招标采购监督管理;

(三) 项目财务监督管理;

(四) 项目安保政策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欧洲投资银行将通过以下方式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监督:

(一)审查和研究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进度报告、半年报及财务报告;

(二)欧洲投资银行代表团定期到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与检查监督;

(三)欧洲投资银行高级官员的访问等。

第二十七条 为严格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管理,各级项目管理机构除与欧洲投资银行一起对项目进行监督外,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和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建设性质、规模、总投资以及进度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项目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计安排见《财务管理手册》。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两部分:一是指各子项目全部建成后的总体性验收,即子项目竣工验收;二是指整个欧洲投资银行贷款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竣工验收。各子项目竣工前,各县(市、区)项目办应预留项目竣工验收经费,子项目竣工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方案另行制发。

第三十条 项目后评估

项目后评估是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运作周期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该项工作在各级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下,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技术人员的配合支持下进行。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回顾项目建设过程,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检查各子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及效益情况,用实践和事实总结评价项目规划指导思想、项目实施方案、投

资方案、组织管理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科学性。同时考察项目实施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项目执行的过程和效果是否令人满意,项目是否按计划和原定目标进行,在整个项目的执行过程中的得失和经验教训等。

第九章 项目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项目办应按以下要求按时向上级财政部门、项目办报送以下相关报告并抄送同级审计、监察部门:

(一)各市项目办应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各县(市、区)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汇总编制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提款申请计划,并于12月15日前经市财政局和林业局同意后报省项目办,省项目办汇总后于12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并抄送审计、监察部门。

(二)各县项目办应于每年度12月初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汇总编制项目采购计划,于12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各市(扩权县)项目办应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向省项目办报送汇总项目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格式详见本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四)各市项目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省项目办报送季度项目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进度(项目采购、工程建设、贷款使用、配套资金、资金使用进度等方面)情况、计划完成情况、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

第十章 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档案保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工作。同时应建立档案资料数据库,提高项目资料管理的规范性、适用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 档案归档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施工图、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检查验收报告、声像资料等,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项目财务与会计有关凭证、帐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档案资料检查

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每年度检查一次,发现错误资料应及时更正,缺损资料应及时补充。

第三十五条 档案报送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项目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项目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质量优异且投资控制在预算之内的,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管理人员一定奖励,实物或现金奖励由各级配套资金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 2013年全国三北站(局)长会议潘迎珍局长讲话
  • 高举生态文明建设旗帜 努力开创三北五期工程建设新局面 ──在三北防护林站(局)长会议上的讲话 潘 迎 珍 (2013年1月10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国务院三北防护林工作会议.全国林业厅局长会 ...查看


  • 2015XX县"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
  • 2015XX县"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具有特殊功能的公益事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在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生态承载力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加快林业发展,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林产品供给,增强自然生态系统与 ...查看


  • 树立五大发展理念 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
  • 近日,国家林业局正式印发了<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负责人接受了本刊记者采访,对<规划>内容进行解读.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规 ...查看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 (2013-2020 年)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 目 录 前 言 .............................................. 1 第一章 生态文明建设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 .. ...查看


  • 中国林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
  • 中国林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 [摘要]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承担着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等六大职责.为充分发挥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作者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基础上,提出了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职责 ...查看


  • 山体植被修复项目可研报告1
  • 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桃花峪管理区 泰山桃花峪山体植被修复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总 论 ................................................................ ...查看


  • 郴州市林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汇报
  • 郴州市林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汇报 郴州市林业局 (2008年4月) 今年年初,郴州遭遇了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损失巨大.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坚强领导和关心支持下,林业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紧急动员,周密部署 ...查看


  • 北京林业大学特色院校案例分析
  • 综合案例之一:北林大发展特色ABC "十二五"以来,北京林业大学围绕"国际知名.特色鲜明.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不断探索特色发展的模式和路径,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一.坚持人才培养是第一要务,着力提高 ...查看


  •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探讨
  • 2009年4月第2期林业资源管理 FORESTRESOURCESMANAGEMENTApril2009No 2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探讨 崔丽娟1,王义飞1,张曼胤1,2,李 伟1,商晓静1 (1 国家林业局湿地研究中心国家林业局林木培育重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