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成轻伤,如何要求民事赔偿?

  2011年3月,许某和梁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某村垃圾场捡铁皮,正巧遇到该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李某往此处倒垃圾,李某看到许、梁二人后,表示他承包了此处,他们二人没有权利在此处捡铁皮。   许、梁二人则认为,平常有很多同村人在此处捡铁皮,也未曾听说有人承包了此处,于是说:“垃圾厂是村里的公共设施,每个村民都有权利在此处捡铁皮,我们为什么不能捡?”李某回答:“不让拣就是不让拣,哪儿来这么多废话。”听李某这样说,许某也不乐意了:“你不让我们拣,我们也不让你往这倒垃圾。”说完后,许某站到垃圾车前挡住了车的去路,不让李某缷垃圾。于是李某就开始拽许某和梁某,但二人仍旧不走,李某气急之下,就扇了许某数个耳光,还骑在许某身上对其拳打脚踢。梁某未能拉开纠缠在一起的两人,遂打110报了警,等警察赶到的时候,李某早已扬长而去。   之后,许某经医院诊断确诊为耳膜穿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所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请问,现在公安机关不给立案,该怎么办呢?如何要求民事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许某所受的伤害,公安机关是否应予以立案?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的情况下,许某有哪些救济措施?   二、许某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公安机关立案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一般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报案后,七天之内根据具体的情况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来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报案人。如果报案人所报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报案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报案人还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可以到检察院反映,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同时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的,有必要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责令公安机关立案。   具体到本案,许某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许某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李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依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许某可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李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被告人李某应当赔偿上述费用。   最后,本案诉讼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因此,本案中许某可以在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的诉讼中,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希望广大读者在遇到纠纷时,能够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不因一时的冲动而惹祸。如果彼此都退后一步,互相包容,也就不会有人受到伤害。   北京中剑律师事务所 史明鑫

  2011年3月,许某和梁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某村垃圾场捡铁皮,正巧遇到该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李某往此处倒垃圾,李某看到许、梁二人后,表示他承包了此处,他们二人没有权利在此处捡铁皮。   许、梁二人则认为,平常有很多同村人在此处捡铁皮,也未曾听说有人承包了此处,于是说:“垃圾厂是村里的公共设施,每个村民都有权利在此处捡铁皮,我们为什么不能捡?”李某回答:“不让拣就是不让拣,哪儿来这么多废话。”听李某这样说,许某也不乐意了:“你不让我们拣,我们也不让你往这倒垃圾。”说完后,许某站到垃圾车前挡住了车的去路,不让李某缷垃圾。于是李某就开始拽许某和梁某,但二人仍旧不走,李某气急之下,就扇了许某数个耳光,还骑在许某身上对其拳打脚踢。梁某未能拉开纠缠在一起的两人,遂打110报了警,等警察赶到的时候,李某早已扬长而去。   之后,许某经医院诊断确诊为耳膜穿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所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请问,现在公安机关不给立案,该怎么办呢?如何要求民事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许某所受的伤害,公安机关是否应予以立案?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的情况下,许某有哪些救济措施?   二、许某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公安机关立案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一般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报案后,七天之内根据具体的情况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来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报案人。如果报案人所报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报案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报案人还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可以到检察院反映,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同时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的,有必要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责令公安机关立案。   具体到本案,许某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许某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李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依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许某可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李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被告人李某应当赔偿上述费用。   最后,本案诉讼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因此,本案中许某可以在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的诉讼中,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希望广大读者在遇到纠纷时,能够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不因一时的冲动而惹祸。如果彼此都退后一步,互相包容,也就不会有人受到伤害。   北京中剑律师事务所 史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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