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供热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供热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供热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锅炉、压力管道、公安消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是供热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供热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地区供热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保证全市稳定供热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规范,制定有关供热运行保障、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地方标准、政策文件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建立、完善供热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并逐步完善供热服务准入与退出制度;
2、建立供热行业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
3、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供热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制度。
1、供热安全形势分析制度,适时发布全市供热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2、供热安全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供热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实际的全市供热安全运行工作部署;
3、按《纲要》确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市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建立全市供热安全隐患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台账;
4、供热安全运行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对区、县供热行政主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5、供热单位安全信用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供热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供热安全运行保障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常规工作。
1、制定全市供热运行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
2、督促供热单位根据相关的供热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3、负责全市供热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市供热安全检查,参与市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及时指出各单位安全运行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4、组织开展供热行业安全运行培训及宣传工作,指导区县加强供热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适时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及供热安全的社会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供热安全意识;
5、组织全市重大供热应急处置工作,编制和完善市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
急预案演练,并予以修订和完善;督促、指导和帮助区县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督促其按预案进行演练;
6、督促供热单位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机构、队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等;
7、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供热安全运行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和各区县供热安全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的共享;
8、受理有关供热、用热安全违法违章行为、事故隐患及事故的举报和投诉;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规范的供热、用热安全违法、违章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依法受理供热安全生产信访事项;
9、按《纲要》要求,对较大以上供热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参与供热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组织开展供热安全科学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
第六条 区县市政市容委供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市市政市容委制定的有关供热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等。
(二)按照市市政市容委制定的安全监督管理、运行保障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建立下列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1、供热安全形势分析制度,适时发布辖区内供热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并抄送市市政市容委;
2、供热安全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供热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供热安全运行工作部署;
3、按《纲要》确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区县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建立辖区供热安全隐患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台账;
4、供热单位安全信用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及时将供热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抄告有关部门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常规工作。
1、根据全市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2、督促辖区内供热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相关的供热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督促供热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3、负责辖区内供热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供热安全检查,参与市或区县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供热安全隐患;
4、组织辖区内供热单位安全培训、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适时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及供热安全的社会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供热安全意识;
5、组织辖区内供热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级政府和市市政市容委的要求,编制、完善辖区内供热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予以修订和完善;督促、指导和帮助辖区内供热单位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督促其按预案进行演习。
6、督促辖区内供热单位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机构、队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等;
7、通过供热安全运行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上报辖区内供热单位安全运行信息。
8、受理有关供热、用热安全违法违章行为、事故隐患及事故的举报和投诉;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规范的供热、用热安全违法、违章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依法受理供热安全生产信访事项。
9、按《纲要》要求,对一般等级以上供热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报送,参与供热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组织开展供热安全科学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是:
(一)供热单位备案登记的情况。
(二)供热单位建立安全运行保障组织体系的情况。
1、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3、明确了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三)供热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
(四)供热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形势分析、设备设施维修维护、隐患排查、应急值守等;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有限空间作业监督人员按本市规定实行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执行相关规范要求、接受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等情况;
4、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的有关情况。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情况。
(六)应急管理情况。
1、制订供热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2、应急预案演练及修订;
3、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
4、采暖期内、国家和本市重要活动期间、重大节日等时段,按规定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5、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6、供热单位自身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是否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单位的应急处置。
(七)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1、制定安全检查计划;
2、安全检查记录完整;
(八)安全形势分析情况。
1、落实安全形势分析制度;
2、安全形势分析记录完整。
(九)风险评估与控制。
1、风险评估与控制方案制定情况;
2、开展风险识别与风险源调查情况;
3、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情况;
4、开展风险控制和动态监测情况。
(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分析。
1、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纲要》的要求,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逐一分析、归类、记录、建档。
2、按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 市市政市容委对区县市政市容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检查的内容是:
(一)履行安全运行保障监管职责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中确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辖区内供热事故防范措施、事故隐患登记建档、督促整改的情况。
(四)开展供热安全检查和联合执法情况。
(六)辖区内开展供热安全社会宣传,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九条 供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抽查和供热单位分级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形式。
第十条 各供热单位应当根据供热运行保障工作的特点,对本单位供热设施设备检修,燃料储备、调运,采暖试运行,初寒期、严寒期、末寒期等不同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
下列时间段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和供热单位应当重点进行相应地安全检查和抽查:元旦、春节、全国及本市“两会”等重要节假日和采暖季内全国及本市安排的重大活动期间;遇强风、强雪、气温骤降以及根据市政府决定需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等。
第十一条 供热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供热单位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设备的运行工况。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四)供热安全生产关键环节和以往薄弱环节整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五)查运行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技能和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持证上岗制度的情况。
(六)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抽查、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
(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
(三)深入运行作业岗位、燃料储备基地等重要区域、场所进行实地安全检查。
(四)查验锅炉、压力管道等重要设施、设备的检测、鉴定结果。
(五)召开有关单位、热用户的座谈会,询问有关人员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情况。
(六)对受检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有关职责情况,供热安全运行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在检查中对供热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采取发放整改通知书、复查复检、内部通报、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
对供热单位构成违反安全生产、供热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对需要其它部门督促整改的问题,由检查单位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支持中介机构为供热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技术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供热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供热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供热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锅炉、压力管道、公安消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是供热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供热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地区供热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保证全市稳定供热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规范,制定有关供热运行保障、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地方标准、政策文件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建立、完善供热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并逐步完善供热服务准入与退出制度;
2、建立供热行业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
3、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供热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制度。
1、供热安全形势分析制度,适时发布全市供热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2、供热安全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供热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实际的全市供热安全运行工作部署;
3、按《纲要》确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市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建立全市供热安全隐患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台账;
4、供热安全运行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对区、县供热行政主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5、供热单位安全信用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供热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供热安全运行保障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常规工作。
1、制定全市供热运行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
2、督促供热单位根据相关的供热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3、负责全市供热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市供热安全检查,参与市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及时指出各单位安全运行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4、组织开展供热行业安全运行培训及宣传工作,指导区县加强供热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适时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及供热安全的社会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供热安全意识;
5、组织全市重大供热应急处置工作,编制和完善市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
急预案演练,并予以修订和完善;督促、指导和帮助区县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督促其按预案进行演练;
6、督促供热单位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机构、队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等;
7、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供热安全运行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和各区县供热安全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的共享;
8、受理有关供热、用热安全违法违章行为、事故隐患及事故的举报和投诉;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规范的供热、用热安全违法、违章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依法受理供热安全生产信访事项;
9、按《纲要》要求,对较大以上供热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参与供热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组织开展供热安全科学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
第六条 区县市政市容委供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市市政市容委制定的有关供热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等。
(二)按照市市政市容委制定的安全监督管理、运行保障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建立下列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1、供热安全形势分析制度,适时发布辖区内供热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并抄送市市政市容委;
2、供热安全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供热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供热安全运行工作部署;
3、按《纲要》确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区县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建立辖区供热安全隐患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台账;
4、供热单位安全信用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及时将供热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抄告有关部门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常规工作。
1、根据全市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2、督促辖区内供热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相关的供热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督促供热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3、负责辖区内供热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供热安全检查,参与市或区县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供热安全隐患;
4、组织辖区内供热单位安全培训、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适时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及供热安全的社会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供热安全意识;
5、组织辖区内供热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级政府和市市政市容委的要求,编制、完善辖区内供热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予以修订和完善;督促、指导和帮助辖区内供热单位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督促其按预案进行演习。
6、督促辖区内供热单位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机构、队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等;
7、通过供热安全运行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上报辖区内供热单位安全运行信息。
8、受理有关供热、用热安全违法违章行为、事故隐患及事故的举报和投诉;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规范的供热、用热安全违法、违章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依法受理供热安全生产信访事项。
9、按《纲要》要求,对一般等级以上供热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报送,参与供热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组织开展供热安全科学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是:
(一)供热单位备案登记的情况。
(二)供热单位建立安全运行保障组织体系的情况。
1、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3、明确了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三)供热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
(四)供热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形势分析、设备设施维修维护、隐患排查、应急值守等;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有限空间作业监督人员按本市规定实行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执行相关规范要求、接受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等情况;
4、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的有关情况。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情况。
(六)应急管理情况。
1、制订供热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2、应急预案演练及修订;
3、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
4、采暖期内、国家和本市重要活动期间、重大节日等时段,按规定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5、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6、供热单位自身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是否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单位的应急处置。
(七)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1、制定安全检查计划;
2、安全检查记录完整;
(八)安全形势分析情况。
1、落实安全形势分析制度;
2、安全形势分析记录完整。
(九)风险评估与控制。
1、风险评估与控制方案制定情况;
2、开展风险识别与风险源调查情况;
3、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情况;
4、开展风险控制和动态监测情况。
(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分析。
1、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纲要》的要求,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逐一分析、归类、记录、建档。
2、按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 市市政市容委对区县市政市容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检查的内容是:
(一)履行安全运行保障监管职责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中确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辖区内供热事故防范措施、事故隐患登记建档、督促整改的情况。
(四)开展供热安全检查和联合执法情况。
(六)辖区内开展供热安全社会宣传,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九条 供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抽查和供热单位分级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形式。
第十条 各供热单位应当根据供热运行保障工作的特点,对本单位供热设施设备检修,燃料储备、调运,采暖试运行,初寒期、严寒期、末寒期等不同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
下列时间段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和供热单位应当重点进行相应地安全检查和抽查:元旦、春节、全国及本市“两会”等重要节假日和采暖季内全国及本市安排的重大活动期间;遇强风、强雪、气温骤降以及根据市政府决定需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等。
第十一条 供热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供热单位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设备的运行工况。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四)供热安全生产关键环节和以往薄弱环节整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五)查运行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技能和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持证上岗制度的情况。
(六)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抽查、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
(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
(三)深入运行作业岗位、燃料储备基地等重要区域、场所进行实地安全检查。
(四)查验锅炉、压力管道等重要设施、设备的检测、鉴定结果。
(五)召开有关单位、热用户的座谈会,询问有关人员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情况。
(六)对受检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有关职责情况,供热安全运行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在检查中对供热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采取发放整改通知书、复查复检、内部通报、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
对供热单位构成违反安全生产、供热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对需要其它部门督促整改的问题,由检查单位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支持中介机构为供热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技术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