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办理退休手续后挪用公款的认定

办理退休手续后挪用公款的认定

—王x贪污、挪用公款上诉案

关键词: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

【案由】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审判法院】辽宁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王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6集(总第53集)

裁判规则: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实际上仍然从事公务并管理、支配着国有财产,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便利,揎自以给本单位职工购房为由,套取转账支票,后通过其他方式提取现金自用。另谎称没有分到福利住房,取得另一套住房的批示。上诉人还以报销装修款为名义,在其他单位开出假发票,在本单位进行报销后将钱款据为己有。上诉人巳经办理退休手续,但依然从事公务。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上诉人谎称没有分到福利住房,取得另一套住房的批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冒用单位职工名义预支房款,但由于报销时明确该款项系本人购房用款,且由于上诉人所在单位进行住房改革,该笔款项为上诉人应得款项,不构成犯罪。上诉人以虚构的装修为名义,利用假发票进行报销,不属于真实、合法支出,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虽然上诉人挪用公款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实际上仍然从事公务并管理、支配着国有财产,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額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办理退休手续后挪用公款的认定

—王x贪污、挪用公款上诉案

关键词: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

【案由】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审判法院】辽宁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王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6集(总第53集)

裁判规则: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实际上仍然从事公务并管理、支配着国有财产,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便利,揎自以给本单位职工购房为由,套取转账支票,后通过其他方式提取现金自用。另谎称没有分到福利住房,取得另一套住房的批示。上诉人还以报销装修款为名义,在其他单位开出假发票,在本单位进行报销后将钱款据为己有。上诉人巳经办理退休手续,但依然从事公务。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上诉人谎称没有分到福利住房,取得另一套住房的批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冒用单位职工名义预支房款,但由于报销时明确该款项系本人购房用款,且由于上诉人所在单位进行住房改革,该笔款项为上诉人应得款项,不构成犯罪。上诉人以虚构的装修为名义,利用假发票进行报销,不属于真实、合法支出,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虽然上诉人挪用公款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实际上仍然从事公务并管理、支配着国有财产,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額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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