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监督保护
近年来,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
感化、挽救”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立足执法办案,突出监督保护,彰显司法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顺利通过团省委、省院组织的检查验收,成为新一批成功创建省级“青少年维权岗”的9家基层检察院之一。
构建维权网络,夯实创建基础。市检察院专门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小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小组”,安排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的检察官担任组长,并分别从公诉、侦监、监所、控申、预防等部门指定一名维权网络成员,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先后制定出台《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为有效适应和快速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与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会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实施意见》,细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部门职责,使青少年维权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联合开展“探视、教育失足青少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青少年维权专项活动,在多个学校、社区、村镇以及儿童福利院设立维权工作联系点、爱心基地、青少年管护教育基地等维权组织网络,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涉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和预防工作。
立足执法办案,突出司法保护。认真执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办理制度,为全面收集证明未成年人罪轻、无罪证据材料,总结摸索出“一看二听三问”工作法和“三查清”“三见面”、等审查制度。积极利用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机制,教育挽救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如办理的一聚众斗殴案件,涉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中1人为在校生,面临高考,4人刚从海员班毕业,4人年龄刚满18周岁,经走访社区、学校,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对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不起诉考验期内1人考入高校继续学习,4人顺利就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执法和司法活动是否存在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彰显司法关怀
行为。针对以往存在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混关、混押、交叉影响等现象,建议和监督市看守所将所有在押未成年人送往扬州市看守所集中羁押。通过向多所涉案学校发出《检察建议书》,及时帮助涉案单位堵塞在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针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未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情况,该院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要求,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为了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平等保护涉罪外来青少年合法权益,市检察院在市儿童福利院设立关爱管护教育基地,适时将符合条件的涉罪外来青少年入驻基地开展教育管护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盗窃一案,经审查,王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符合入驻管护帮教条件,后经过8天的管护教育,王某深刻认识到犯罪社会危害,表示要认真学法、懂法,做一名守法公民。
深化工作举措,推进综合治理。加强全市在校师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涉校违法犯罪,市检察院与市第二中学、赞化中学、实验小学、第一小学等五所中小学校建立检校共建关系,5名检察干警被聘任为法制副校长,在学校设立了维权信箱,及时了解掌握在校学生遵纪守法情况,先后组织开展军训、法制夏令营、法制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20余次,参与师生18000余人,五所共建学校均实现了零犯罪、零违法。在郭集镇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爱心基地”,招募了12名青少年维权志愿者。在高邮镇西塔社区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工作联系点”,聘请了5名维权工作联络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志愿者座谈会等活动20余次,接受法律咨询近百人次,积极帮助西塔社区10余名失业青年签订再就业帮扶协议,联系合适工作岗位。检察人员多次赴市儿童福利院、界首镇如祯村等地开展扶贫助学慰问活动,向贫困家庭、贫困学生、孤残儿童捐钱捐物,给他们带去检察机关人文关怀。与家庭贫困的在校学生韩某某签订助学协议,资助其完成高中学业。去年9月,韩某某被苏州科技学院录取,市检察院与其续签了帮扶协议,直至其大学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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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检察院检察长鞠进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公诉、侦
监、预防、反贪、反渎负责人前往高邮市工商局,参加高邮工商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站揭牌仪式。
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韩春贵来我市考察交流检察工作
市检察院与市烟草局共同举行预防职务犯罪共建活动签约仪式
针对近年来少数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企社会形象,市检察院从加强协调配合、构筑预防网络、推进检察建议落实以及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等方面出发,与市烟草专卖局共同制定《关于共同加强烟草专卖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受到群众举报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线索,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构筑预防网络、完善预防工作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构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烟草部门应将管理监督、制度建设等做法、措施、业务方面出台的政策、改革措施以及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情况,在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向检察院通报;市检察院就查办案件情况向其通报,并认真分析、研究和总结发案原因、特点和变化趋势,及时沟通交流。为确保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效果,《意见》要求烟草部门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院,对因提出的检察意见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
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会签仪式结束后,双方就《意见》中具体操作流程细节问题进行了座谈,朱桂明副检察长就提出的“已经行政执法但并非是烟草专卖局正式职工有无执法资格”等问题作了说明。最后,预防科负责人为该局全体工作人员作了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过以案释法形式,简要介绍了烟草系统内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表现、诱发因素等,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
徐君龙对策。
前不久,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韩春贵带领政治处、
纪检组、办公室、控申部门负责人来市检察院考察交流检察工作。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桂明、政治处主任时通顺及纪检组、办公室、控申部门负责人参加交流,韩春贵一行六人还参观了市检察院检察文化和廉政文化长廓。
吕长生摄影/报道
市检察院对公务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确保高温天气车辆行驶安全
为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增强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和遵纪守法教育,确保夏季高温条件下行车安全。近期,市检察院办公室组织全体驾驶人员利用周末时间,针对夏季高温车辆易发生故障,对全院所有公务车辆集中排查安全隐患,通过对公务车辆的油路管道、电路、轮胎气压及水位控制等设备进行全面检修,查找潜在的安全隐患。郑龙桂
为深入推进“‘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先进单位”的活动开展,共建人民防线。近日,市检察院与市烟草专卖局会签《关于共同加强烟草专卖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朱桂明副检察长、市烟草专卖局王太法局长参加会签仪式。
市检察院向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发函督促启动再审程序
最近,市检察院收到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刑事裁定书,对原一审判决中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进行更正。
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向某某涉嫌盗窃罪案,核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身份信息时,发现卷宗材料中张某某在四次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信息不完全一致,前三次讯问只供述绰号为“张三”,未提到有犯罪前科,但第四次讯问供述有曾用名“李某某”,且存在盗窃犯罪前科。公安机关依此在起诉意见书中列明了张某某的犯罪前科,但前科证明材料未附卷。经审查,承办人员认为张某某的曾用名与犯罪前科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查证。通过讯问张某某,张某某认可第四次供述内容,且解释李某某系其亲戚,因在镇江丹徒区盗窃时未办
理身份证,就冒用了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之后侦查人员调取的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08)镇徒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进一步印证了张某某的供述内容。至此,该案犯罪主体身份明确,前科材料齐全,市检察院于3月20日提起公诉,市法院经审理于3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中指控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材料。4月22日,市检察院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发函,建议该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判决再审,并将处理结果解释函复。7月30日,丹徒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裁定书,将原审判决中的被告人身份信息予以更正。
俞颖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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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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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监督保护
近年来,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
感化、挽救”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立足执法办案,突出监督保护,彰显司法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顺利通过团省委、省院组织的检查验收,成为新一批成功创建省级“青少年维权岗”的9家基层检察院之一。
构建维权网络,夯实创建基础。市检察院专门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小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小组”,安排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的检察官担任组长,并分别从公诉、侦监、监所、控申、预防等部门指定一名维权网络成员,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先后制定出台《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为有效适应和快速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与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会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实施意见》,细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部门职责,使青少年维权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联合开展“探视、教育失足青少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青少年维权专项活动,在多个学校、社区、村镇以及儿童福利院设立维权工作联系点、爱心基地、青少年管护教育基地等维权组织网络,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涉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和预防工作。
立足执法办案,突出司法保护。认真执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办理制度,为全面收集证明未成年人罪轻、无罪证据材料,总结摸索出“一看二听三问”工作法和“三查清”“三见面”、等审查制度。积极利用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机制,教育挽救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如办理的一聚众斗殴案件,涉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中1人为在校生,面临高考,4人刚从海员班毕业,4人年龄刚满18周岁,经走访社区、学校,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对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不起诉考验期内1人考入高校继续学习,4人顺利就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执法和司法活动是否存在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彰显司法关怀
行为。针对以往存在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混关、混押、交叉影响等现象,建议和监督市看守所将所有在押未成年人送往扬州市看守所集中羁押。通过向多所涉案学校发出《检察建议书》,及时帮助涉案单位堵塞在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针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未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情况,该院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要求,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为了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平等保护涉罪外来青少年合法权益,市检察院在市儿童福利院设立关爱管护教育基地,适时将符合条件的涉罪外来青少年入驻基地开展教育管护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盗窃一案,经审查,王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符合入驻管护帮教条件,后经过8天的管护教育,王某深刻认识到犯罪社会危害,表示要认真学法、懂法,做一名守法公民。
深化工作举措,推进综合治理。加强全市在校师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涉校违法犯罪,市检察院与市第二中学、赞化中学、实验小学、第一小学等五所中小学校建立检校共建关系,5名检察干警被聘任为法制副校长,在学校设立了维权信箱,及时了解掌握在校学生遵纪守法情况,先后组织开展军训、法制夏令营、法制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20余次,参与师生18000余人,五所共建学校均实现了零犯罪、零违法。在郭集镇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爱心基地”,招募了12名青少年维权志愿者。在高邮镇西塔社区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工作联系点”,聘请了5名维权工作联络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志愿者座谈会等活动20余次,接受法律咨询近百人次,积极帮助西塔社区10余名失业青年签订再就业帮扶协议,联系合适工作岗位。检察人员多次赴市儿童福利院、界首镇如祯村等地开展扶贫助学慰问活动,向贫困家庭、贫困学生、孤残儿童捐钱捐物,给他们带去检察机关人文关怀。与家庭贫困的在校学生韩某某签订助学协议,资助其完成高中学业。去年9月,韩某某被苏州科技学院录取,市检察院与其续签了帮扶协议,直至其大学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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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检察院检察长鞠进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公诉、侦
监、预防、反贪、反渎负责人前往高邮市工商局,参加高邮工商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站揭牌仪式。
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韩春贵来我市考察交流检察工作
市检察院与市烟草局共同举行预防职务犯罪共建活动签约仪式
针对近年来少数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企社会形象,市检察院从加强协调配合、构筑预防网络、推进检察建议落实以及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等方面出发,与市烟草专卖局共同制定《关于共同加强烟草专卖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受到群众举报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线索,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构筑预防网络、完善预防工作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构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烟草部门应将管理监督、制度建设等做法、措施、业务方面出台的政策、改革措施以及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情况,在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向检察院通报;市检察院就查办案件情况向其通报,并认真分析、研究和总结发案原因、特点和变化趋势,及时沟通交流。为确保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效果,《意见》要求烟草部门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院,对因提出的检察意见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
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会签仪式结束后,双方就《意见》中具体操作流程细节问题进行了座谈,朱桂明副检察长就提出的“已经行政执法但并非是烟草专卖局正式职工有无执法资格”等问题作了说明。最后,预防科负责人为该局全体工作人员作了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过以案释法形式,简要介绍了烟草系统内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表现、诱发因素等,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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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韩春贵带领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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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长生摄影/报道
市检察院对公务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确保高温天气车辆行驶安全
为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增强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和遵纪守法教育,确保夏季高温条件下行车安全。近期,市检察院办公室组织全体驾驶人员利用周末时间,针对夏季高温车辆易发生故障,对全院所有公务车辆集中排查安全隐患,通过对公务车辆的油路管道、电路、轮胎气压及水位控制等设备进行全面检修,查找潜在的安全隐患。郑龙桂
为深入推进“‘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先进单位”的活动开展,共建人民防线。近日,市检察院与市烟草专卖局会签《关于共同加强烟草专卖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朱桂明副检察长、市烟草专卖局王太法局长参加会签仪式。
市检察院向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发函督促启动再审程序
最近,市检察院收到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刑事裁定书,对原一审判决中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进行更正。
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向某某涉嫌盗窃罪案,核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身份信息时,发现卷宗材料中张某某在四次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信息不完全一致,前三次讯问只供述绰号为“张三”,未提到有犯罪前科,但第四次讯问供述有曾用名“李某某”,且存在盗窃犯罪前科。公安机关依此在起诉意见书中列明了张某某的犯罪前科,但前科证明材料未附卷。经审查,承办人员认为张某某的曾用名与犯罪前科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查证。通过讯问张某某,张某某认可第四次供述内容,且解释李某某系其亲戚,因在镇江丹徒区盗窃时未办
理身份证,就冒用了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之后侦查人员调取的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08)镇徒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进一步印证了张某某的供述内容。至此,该案犯罪主体身份明确,前科材料齐全,市检察院于3月20日提起公诉,市法院经审理于3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中指控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材料。4月22日,市检察院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发函,建议该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判决再审,并将处理结果解释函复。7月30日,丹徒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裁定书,将原审判决中的被告人身份信息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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