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比较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1-000-01   摘 要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得税制的改革必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与经济效应。本文旨在通过对新旧税法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比较,指出差异所在,明确会计处理。   关键词 所得税 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对比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政策,规范了各种税前扣除项目的扣除办法和标准,简化了所得税核算方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薪金和三项职工经费   旧税法规定对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制度,而对外资企业采取据实扣除制度,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新税法放宽了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所有企业均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明确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同时将三项经费的计税依据由“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将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提高为2.5%,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超过的部分,意在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新所得税法增加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可以看出,新所得税法放宽了对加速折旧的限制。对内资企业投资有一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对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这具有明显的产业优惠导向,这将会鼓励企业增加在先进设备、建筑设施、机器设备以及研究开发等方面的投资,从而有助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同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对内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采用不同的比例进行扣除,并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新税法采取了与国际做法更接近的处理方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在一起进行计算,准予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研究开发费   研究开发费用旧税法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发各项费用逐年增长的,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是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用不再一次性扣除,与新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一致。加计扣除的条件有大幅放宽,不再要求逐年增长10%以上和盈利,未形成无形资产部分是当期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部分则是分期加计摊销。   五、公益性捐赠   旧税法按具体受益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比例,一般企业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金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仅有特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实际捐赠额全额扣除。   新税法对此做出了重大调整,规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统一按利润总额的12%扣除,与旧税法中按应纳税所得额3%的比例进行扣除相比,实质上扩大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和比例。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1-000-01   摘 要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得税制的改革必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与经济效应。本文旨在通过对新旧税法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比较,指出差异所在,明确会计处理。   关键词 所得税 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对比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政策,规范了各种税前扣除项目的扣除办法和标准,简化了所得税核算方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薪金和三项职工经费   旧税法规定对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制度,而对外资企业采取据实扣除制度,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新税法放宽了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所有企业均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明确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同时将三项经费的计税依据由“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将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提高为2.5%,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超过的部分,意在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新所得税法增加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可以看出,新所得税法放宽了对加速折旧的限制。对内资企业投资有一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对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这具有明显的产业优惠导向,这将会鼓励企业增加在先进设备、建筑设施、机器设备以及研究开发等方面的投资,从而有助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同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对内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采用不同的比例进行扣除,并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新税法采取了与国际做法更接近的处理方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在一起进行计算,准予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研究开发费   研究开发费用旧税法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发各项费用逐年增长的,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是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用不再一次性扣除,与新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一致。加计扣除的条件有大幅放宽,不再要求逐年增长10%以上和盈利,未形成无形资产部分是当期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部分则是分期加计摊销。   五、公益性捐赠   旧税法按具体受益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比例,一般企业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金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仅有特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实际捐赠额全额扣除。   新税法对此做出了重大调整,规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统一按利润总额的12%扣除,与旧税法中按应纳税所得额3%的比例进行扣除相比,实质上扩大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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