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保安的加班费怎样计算 (2012-02-09 17:16:28)
转载▼
标签: 分类: 劳动杂谈
中法
gb2312
楷体
加班工资
宋体
杂谈
关于门卫、保安的加班工资计发问题,一直以来是用人单位比较头痛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的分担作了明确的说明,但我们说门卫的加班事实显而易见,是明摆着的事实。实践中怎么样来处理和认定?
关于门卫和保安的加班工资支付,目前我所能了解的只有苏劳仲委2006年1号文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纪要。该纪要这样规定: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了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为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纪要这样规定,但基本上是没有多少单位知道的,更没有多少单位是按这个执行的。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对签订劳动合同更加重视,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宁中法
[2009]213号)也对加班情况作出了规定,该意见规定,对于特殊工作岗位,如睡班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酌情扣除生理必需的合理的休息时间,但扣除时间最长不宜超过8小时。对于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根据岗位性质,劳动者能够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扣除相应的用餐时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上关于门卫和保安等特殊人员的加班工资的计发,有关部门是抱着从严来控制的,同时也给予仲裁机构和法院一定的合理认定以及自由裁量。但作为用人单位还是要对此有清醒地认识,不能因
为事小而不为,在劳动合同中要有约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认定和处理
来源:chenlinglvshi :日期:2012-09-23
【案情概要】施某在某船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3日止,施某在驾驶员岗位工作,每月工资为1200元,实行每周六日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某船舶公司每月向施某支付的工资中均包括按双方约定标准计算的周六加班工资。某船舶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3天者视作自动离职,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条规定:月工资按每周六日工作计算,每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中均包括当月全部加班加点(含周六) 工资。另规定,驾驶员工作岗位实行工时折算,每日上班12小时折算8小时,超过12小时部分,每超过2小时折算0.5小时。该《员工守则》由某船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某船舶公司对施某工作期间的加点、星期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均进行了详细记载。施某于2010年12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某船舶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在未得某船舶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施某再未到某船舶公司报到上班,某船舶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书面以施某连续旷工达11天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施某的劳动合同。某船舶公司支付给施某的工资均高于合同约定的1200元。施某申请仲裁,请求某船舶公司支付其加班加点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寄语】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等原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是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理程序
一、核准依据
一《劳动法》第39条;
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二、申办条件
一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对因工作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或者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企业所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由企业填报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符合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有关依据,如项目订单、交货合同等复印件;
四有关情况报告,包括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特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与工会或职工协商情况等;
五经向职工公示后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即企业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具体集中工作的时段和日工作时间安排、具体集体休息的时段和安排等),如何进行考勤记录,如何计算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结束后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资支付制度、周期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资及加班费计算办法等。方案须经企业工会加具意见确认,如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则须经企业过半以上职工签名确认;
六拟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册职工花名册(包括序号、部门、岗位(工种)、姓名、入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
七曾获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现再次申请的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2、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结束后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的具体工作和休息安排情况、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计算延长工作工资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其中包括周期内职工总人数、职工周期内累计工时、职工周期内累计加班时数、周期内职工工资数额等数据的分析汇报。
3、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工资明细表(1000人以上可提供电子版)。
4、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原始资料。包括企业抽样提交实行周期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至5名职工的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原始资料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其它须提供的材料一并送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提出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后,出具意见书。
三核准手续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程序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
一、事项: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4、《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管辖: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劳动行政部门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初次申请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和原批复的复印件。
六、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门卫、保安的加班费怎样计算 (2012-02-09 17:16:28)
转载▼
标签: 分类: 劳动杂谈
中法
gb2312
楷体
加班工资
宋体
杂谈
关于门卫、保安的加班工资计发问题,一直以来是用人单位比较头痛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的分担作了明确的说明,但我们说门卫的加班事实显而易见,是明摆着的事实。实践中怎么样来处理和认定?
关于门卫和保安的加班工资支付,目前我所能了解的只有苏劳仲委2006年1号文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纪要。该纪要这样规定: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了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为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纪要这样规定,但基本上是没有多少单位知道的,更没有多少单位是按这个执行的。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对签订劳动合同更加重视,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宁中法
[2009]213号)也对加班情况作出了规定,该意见规定,对于特殊工作岗位,如睡班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酌情扣除生理必需的合理的休息时间,但扣除时间最长不宜超过8小时。对于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根据岗位性质,劳动者能够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扣除相应的用餐时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上关于门卫和保安等特殊人员的加班工资的计发,有关部门是抱着从严来控制的,同时也给予仲裁机构和法院一定的合理认定以及自由裁量。但作为用人单位还是要对此有清醒地认识,不能因
为事小而不为,在劳动合同中要有约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认定和处理
来源:chenlinglvshi :日期:2012-09-23
【案情概要】施某在某船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3日止,施某在驾驶员岗位工作,每月工资为1200元,实行每周六日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某船舶公司每月向施某支付的工资中均包括按双方约定标准计算的周六加班工资。某船舶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3天者视作自动离职,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条规定:月工资按每周六日工作计算,每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中均包括当月全部加班加点(含周六) 工资。另规定,驾驶员工作岗位实行工时折算,每日上班12小时折算8小时,超过12小时部分,每超过2小时折算0.5小时。该《员工守则》由某船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某船舶公司对施某工作期间的加点、星期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均进行了详细记载。施某于2010年12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某船舶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在未得某船舶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施某再未到某船舶公司报到上班,某船舶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书面以施某连续旷工达11天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施某的劳动合同。某船舶公司支付给施某的工资均高于合同约定的1200元。施某申请仲裁,请求某船舶公司支付其加班加点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寄语】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等原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是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理程序
一、核准依据
一《劳动法》第39条;
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二、申办条件
一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对因工作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或者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企业所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由企业填报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符合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有关依据,如项目订单、交货合同等复印件;
四有关情况报告,包括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特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与工会或职工协商情况等;
五经向职工公示后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即企业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具体集中工作的时段和日工作时间安排、具体集体休息的时段和安排等),如何进行考勤记录,如何计算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结束后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资支付制度、周期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资及加班费计算办法等。方案须经企业工会加具意见确认,如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则须经企业过半以上职工签名确认;
六拟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册职工花名册(包括序号、部门、岗位(工种)、姓名、入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
七曾获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现再次申请的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2、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结束后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的具体工作和休息安排情况、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计算延长工作工资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其中包括周期内职工总人数、职工周期内累计工时、职工周期内累计加班时数、周期内职工工资数额等数据的分析汇报。
3、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工资明细表(1000人以上可提供电子版)。
4、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原始资料。包括企业抽样提交实行周期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至5名职工的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原始资料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其它须提供的材料一并送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提出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后,出具意见书。
三核准手续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程序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
一、事项: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4、《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管辖: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劳动行政部门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初次申请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和原批复的复印件。
六、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