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斓·视界]青年拍摄警察执法被抓,美帝法院怎么判

【编者按】7月26日,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针对基层一线民警在现场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执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进行了视频演示。关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围观群众在一旁用手机拍摄的情况。视频指出: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镜头”下执法。民警应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是,民警可以口头劝阻,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该迅速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对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其实,就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警民冲突,美帝法院曾有过判决先例,因两国国情差异较大,仅供各位读者参考。

作 者 | 何 帆

未经法官允许,任何人不得拍摄庭审场景,这是各国通例。可是,警务人员公开执法的画面,是否可以任意拍摄呢?如果未经执法者同意,就拍摄执法场景,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011年8月26日,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们,在“西蒙·格里克诉约翰·坎尼夫案”的判决书中,给出了上述问题的答案。

“偷拍”的代价

2007年10月1日,波士顿居民西蒙·格里克因拍摄警察执法,遭警方逮捕。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当天,格里克路经本地一所公园时,突然看到3名身穿制服的警察,正逮捕1名年轻嫌犯,便忍不住站在距离现场10英尺的地方观看。由于警察抓捕时动作过大,甚至有粗暴执法之嫌,旁边一名路人对警察大喊:“住手,你们弄伤他了!”

见此情形,读过法学院的格里克的第一反应是掏出手机,启动摄像功能,录下了警察抓捕的画面。在他看来,这些镜头今后说不定会成为指控警察虐待嫌犯的呈堂证供。警察发现被“偷拍”后,迅速采取反制措施,不仅逮捕了格里克,还没收了他的手机和内存卡。

格里克很快被当地检察官以多项罪名起诉。检察官诉称,格里克不仅违反了马萨诸塞州的《反偷录法》,还涉嫌扰乱治安、协助嫌犯脱逃。根据《反偷录法》,任何人未经允许,或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其行动或通话,都构成“非法偷录”,最高可处5年监禁、1万美元罚金。

更要命的是,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格外注重隐私保护,别的州《反偷录法》最多规定,被偷录通话内容的双方,只要有一方同意,偷录者即可免责,而该州却偏偏要求必须双方都同意才不算“偷录”。

2008年2月,波士顿地区法院驳回了对格里克的两项指控(协助嫌犯脱逃的指控已被检察官主动撤销)。法官认为,警察的执法行为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格里克的拍摄正大光明,根本算不上“偷录”,逮捕他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警察不能因为自己实施逮捕时被人录像感到不悦,就将格里克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行为视为犯罪”。

脱罪后的格里克不愿轻易放过那几个警察,希望警方依法对他们进行纪律惩戒,但警局负责人拒绝了他的要求。格里克随即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了波士顿警局和相关警员。格里克认为,警方的逮捕行为,侵犯了自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权。

执法人员享有“免拍”权吗

此案审理之前,警方律师请求法官直接驳回格里克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包括警察在内的政府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享有宪法上的豁免权,可以拒绝被任何其他人拍录。但是,法官在进行听证之后,当庭驳回了警方的动议。法官的理由是,除非关系到公共利益,政务公开是基本原则,警察执法亦不例外。

按照联邦诉讼程序,警方就本案涉及的宪法豁免权问题,直接上诉到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期间,格里克的律师戴维·弥尔顿提出,使用现代技术,搜集与政府官员和警察有关的资讯,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民主国家,拥有问责警察和其他政府官员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警方聘请的律师则回应,对滥用职权的官员实行问责确有必要,但是,为确保官员尽职履责,法律必须保护他们正常履行公务时免被骚扰、分心。另外,根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99年的一项判决,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记者拍录政府公务活动的权利,但格里克并非新闻工作者,所以,其拍录行为不受宪法保护。

其实,本案的关键,在于两种利益的平衡。对普通公民来说,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保障他们搜集、传播各种合法信息的权利,哪怕这些信息关系到军国大事、政府公务。这种搜集、传播,本身就是一种监督。而对警察来说,如果时刻担心被人偷录拍摄,甚至成为各类视频网站的调侃对象,执法时就可能瞻前顾后、畏手畏脚,影响执法效果。两种利益孰重孰轻,必须由法官来做判断。

法官们给出的答案是,言论自由权利更重要。合议庭一致作出裁决:警方执法时,不享有免受拍录的宪法豁免权,抓捕格里克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第一修正案权利。

“公共事务”与执法监督

由利佩兹法官主笔的判决书说理透彻,层次清晰,俨然一篇关于言论自由权的论文。判决书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人民讨论“公共事务”的自由。拍录警察执法活动,并且对外传播,都是讨论“公共事务”的表现。

利佩兹法官承认,与传统指控记者“偷拍”的案件相比,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拍录者是普通公民。但是,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搜集、传播与公权力有关的资讯是媒体专利。“政府的大门,对任何公民都是敞开的”。

判决书进一步指出,随着科技与社会的进步,普通公民与新闻记者在资讯搜集、传播方面,几乎没有区别。过去需要一个团队、一台摄像机才能搞定的画面,现在只需轻轻一摁手机即可办到。突发新闻也不再依靠主流大报传播,无数博客、微博的博主,都可以成为发布信息的平台。这也进一步说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不限于新闻工作者。另外,格里克的行为,根本算不上“偷录”,因为他拍摄警察执法的地点是公园,正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论坛”。

利佩兹法官总结道,尽管并非完全不受限制,但是,公民在公共场所拍录政府行为,包括司法部门执法行为的权利,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基本自由。尽管这份判决并非由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而且只在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内有效,但对其他法院来说,也将成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照。

【编者按】7月26日,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针对基层一线民警在现场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执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进行了视频演示。关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围观群众在一旁用手机拍摄的情况。视频指出: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镜头”下执法。民警应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是,民警可以口头劝阻,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该迅速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对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其实,就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警民冲突,美帝法院曾有过判决先例,因两国国情差异较大,仅供各位读者参考。

作 者 | 何 帆

未经法官允许,任何人不得拍摄庭审场景,这是各国通例。可是,警务人员公开执法的画面,是否可以任意拍摄呢?如果未经执法者同意,就拍摄执法场景,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011年8月26日,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们,在“西蒙·格里克诉约翰·坎尼夫案”的判决书中,给出了上述问题的答案。

“偷拍”的代价

2007年10月1日,波士顿居民西蒙·格里克因拍摄警察执法,遭警方逮捕。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当天,格里克路经本地一所公园时,突然看到3名身穿制服的警察,正逮捕1名年轻嫌犯,便忍不住站在距离现场10英尺的地方观看。由于警察抓捕时动作过大,甚至有粗暴执法之嫌,旁边一名路人对警察大喊:“住手,你们弄伤他了!”

见此情形,读过法学院的格里克的第一反应是掏出手机,启动摄像功能,录下了警察抓捕的画面。在他看来,这些镜头今后说不定会成为指控警察虐待嫌犯的呈堂证供。警察发现被“偷拍”后,迅速采取反制措施,不仅逮捕了格里克,还没收了他的手机和内存卡。

格里克很快被当地检察官以多项罪名起诉。检察官诉称,格里克不仅违反了马萨诸塞州的《反偷录法》,还涉嫌扰乱治安、协助嫌犯脱逃。根据《反偷录法》,任何人未经允许,或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其行动或通话,都构成“非法偷录”,最高可处5年监禁、1万美元罚金。

更要命的是,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格外注重隐私保护,别的州《反偷录法》最多规定,被偷录通话内容的双方,只要有一方同意,偷录者即可免责,而该州却偏偏要求必须双方都同意才不算“偷录”。

2008年2月,波士顿地区法院驳回了对格里克的两项指控(协助嫌犯脱逃的指控已被检察官主动撤销)。法官认为,警察的执法行为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格里克的拍摄正大光明,根本算不上“偷录”,逮捕他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警察不能因为自己实施逮捕时被人录像感到不悦,就将格里克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行为视为犯罪”。

脱罪后的格里克不愿轻易放过那几个警察,希望警方依法对他们进行纪律惩戒,但警局负责人拒绝了他的要求。格里克随即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了波士顿警局和相关警员。格里克认为,警方的逮捕行为,侵犯了自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权。

执法人员享有“免拍”权吗

此案审理之前,警方律师请求法官直接驳回格里克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包括警察在内的政府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享有宪法上的豁免权,可以拒绝被任何其他人拍录。但是,法官在进行听证之后,当庭驳回了警方的动议。法官的理由是,除非关系到公共利益,政务公开是基本原则,警察执法亦不例外。

按照联邦诉讼程序,警方就本案涉及的宪法豁免权问题,直接上诉到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期间,格里克的律师戴维·弥尔顿提出,使用现代技术,搜集与政府官员和警察有关的资讯,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民主国家,拥有问责警察和其他政府官员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警方聘请的律师则回应,对滥用职权的官员实行问责确有必要,但是,为确保官员尽职履责,法律必须保护他们正常履行公务时免被骚扰、分心。另外,根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99年的一项判决,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记者拍录政府公务活动的权利,但格里克并非新闻工作者,所以,其拍录行为不受宪法保护。

其实,本案的关键,在于两种利益的平衡。对普通公民来说,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保障他们搜集、传播各种合法信息的权利,哪怕这些信息关系到军国大事、政府公务。这种搜集、传播,本身就是一种监督。而对警察来说,如果时刻担心被人偷录拍摄,甚至成为各类视频网站的调侃对象,执法时就可能瞻前顾后、畏手畏脚,影响执法效果。两种利益孰重孰轻,必须由法官来做判断。

法官们给出的答案是,言论自由权利更重要。合议庭一致作出裁决:警方执法时,不享有免受拍录的宪法豁免权,抓捕格里克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第一修正案权利。

“公共事务”与执法监督

由利佩兹法官主笔的判决书说理透彻,层次清晰,俨然一篇关于言论自由权的论文。判决书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人民讨论“公共事务”的自由。拍录警察执法活动,并且对外传播,都是讨论“公共事务”的表现。

利佩兹法官承认,与传统指控记者“偷拍”的案件相比,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拍录者是普通公民。但是,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搜集、传播与公权力有关的资讯是媒体专利。“政府的大门,对任何公民都是敞开的”。

判决书进一步指出,随着科技与社会的进步,普通公民与新闻记者在资讯搜集、传播方面,几乎没有区别。过去需要一个团队、一台摄像机才能搞定的画面,现在只需轻轻一摁手机即可办到。突发新闻也不再依靠主流大报传播,无数博客、微博的博主,都可以成为发布信息的平台。这也进一步说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不限于新闻工作者。另外,格里克的行为,根本算不上“偷录”,因为他拍摄警察执法的地点是公园,正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论坛”。

利佩兹法官总结道,尽管并非完全不受限制,但是,公民在公共场所拍录政府行为,包括司法部门执法行为的权利,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基本自由。尽管这份判决并非由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而且只在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内有效,但对其他法院来说,也将成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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