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已经矿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20日

***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质量是企业的命根子”的企业质量理念,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矿井经济效益,结合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矿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及销售的采煤、掘进、运输、加工、储装、质检、通风、维修等所有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本办法承担相应的煤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指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四条 在矿井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煤质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煤炭生产各环节要建立健全煤质管理责任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工艺及各环节的煤质管理,确保质量相对稳定。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矿成立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公司煤质管理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生产管理部、技术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机电运输部、供销质检站、采煤队、采掘队、掘进队、机电一队、通安队等各单位、部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供销质检站,***兼任办公室主任。 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各采煤、掘进、巷修、出煤系统等毛

煤的手选、加工及质量监督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一、每月由矿长(或矿长委托人)主持召集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生产业务部室会议,分析当月煤质情况,安排下月煤质工作。

二、矿领导要切实把煤质管理工作提高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突出位置,妥善处理好产量与质量的关系。

(一)矿长、党委书记是公司煤炭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生产副矿长、采煤副矿成长、经营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对全矿回采、掘进施工及运输过程中的煤质管理负主要责任。

(三)总工程师对全公司煤炭产品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三)各子公司董事长、总支书记是本公司煤炭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三、生产管理部职责:统一协调生产过程中的分采、分运措施的实施、落实及提升、入仓、落地工作,监督检查各采掘单位煤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同时根据采掘工作面地质变化情况,及时提出相应的煤质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保证回采煤各项指标的完成。并在开、掘施工中及时解决影响煤质的问题,监督检查采掘单位实施煤岩分掘、分运措施的执行情况,按设计施工,搞好煤质,为回采煤的质量管理创造条件。对于灰分超过40%的高灰回采工作面,要限令生产区队制订保煤质专项措施或停产改造。

四、技术管理部职责:在新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布置时,要根据地质资料,预测、预报回采、掘进过程中的地质变化情况,以便生产管理部及时采取、制定煤质管理措施。且要充分考虑全矿高、低灰分煤的合理配采。巷道布置要有利于掘进、回采过程中的煤质管理,便于实施分采、分装,分掘、分运。

五、经营管理部职责:负责对煤质奖惩情况进行考核。

六、机电运输部职责:负责毛煤运输过程中的环节管理,制止皮带队拉杂物、水煤现象,督促检查皮带队在毛煤运输过程中的煤质管理执行情况。

七、供销质检站职责:负责对***矿的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生产单位进行考核和奖惩。并有专业技术与销售人员对大庄矿本部及大兴煤业、景昇煤业的煤炭产品规格质量和装车质量进行监督考核,确保煤质与质级相符。并依据国标对回采工作面每5天至少采取一次生产检查煤样,掘进工作面每10天至少采取一次生产检查煤样。对采掘工作面详细检查,认真填写记录,并把影响毛煤质量的因素向有关领导及时汇报。

八、各采掘单位队长、支部书记是生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并对生产的毛煤质量负直接责任。

九、机电一队职责:负责***矿本部所加工、销售的煤炭产品规格质量和装车质量,并对毛煤加工(筛分、手选、破碎)、装车计量等与煤质有关的工程负质量责任。

十、皮带队职责:负责本部毛煤的运输,并对毛煤运输过程中的煤炭质量负责,大块岩石、煤块不允许上皮带。

十一、通安队对巷修过程中煤矸分运负责。

十二、大兴煤业、景昇煤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煤质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三章 煤质管理及奖罚措施

第七条 技术管理部在设计新的采掘工作面时,要根据地质资料,充

分考虑到全矿高、低灰分煤的合理配采。巷道布置要有利于掘进、回采过程中的煤质管理,便于实施分采、分掘、分装、分运。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煤炭产品质量低劣时,对技术管理部部长罚款1000—2000元。

第八条 生产管理部要根据技术管理部提供的地质说明书,在新的采掘工作面投产时,制定相应的保煤质措施,若因过断层、薄煤带等地质构造带时没有督促制定保煤质专项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而影响煤炭产品质量时,罚生产管理部部长1000—2000元。

第九条 各采掘单位施工中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的煤质专项措施管理规定,坚持“三拣四不上”制度,即:放炮后拣矸石,在溜子上拣矸石,在皮带上拣矸石;矸石不上铁锹,矸石不上溜子,矸石不上皮带,矸石不上火车、汽车。并对各采掘单位依据生产实际情况下达月份计划,实行考核与奖惩制度。入洗原料煤:完成灰分指标与计划指标相比每超(降)一个百分点,根据生产量或进尺量,可给予该单位罚(奖)1000—2000元。动力煤:完成发热量与计划指标相比每超(降)100大卡,可给予该单位罚(奖)1000—2000元。

第十条 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要制订煤质管理专项措施,无煤质管理措施不许生产,审批时必须经过供销质检站参与审批把关,并提交供销质检站一份存档,作业规程没有经供销质检站审批而开工的工作面,罚施工单位主要领导3000元。

第十一条 采掘单位在采掘过程中遇到断层、薄煤带、采空区等地质构造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写出煤质管理或煤岩分采、分掘、分运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施工,对不执行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罚施工单位3000—5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煤质管理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保质、提质措施,选择合理的采煤工艺,禁止漏顶、老塘窜矸现象的发生,做到打眼不打顶底板,不打夹矸层。提高托伪顶、顶煤的技术水平,要抓好超前支护,顶板刹实背严。及时移架推溜,使用好护帮板,抓好顶板支护,严防漏顶掉渣,因管理不善造成漏顶、冒顶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放顶煤工作面严禁煤矸混放,对煤矸混放的单位发现一次罚款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二)半煤岩(全岩)工作面必须制定煤质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矸分运,严禁所出矸石直接经溜子上皮带拉出,特殊情况无排矸系统时,必须采取定时排矸或开帮填充及做矸石窖充填等方式处理矸石。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三)采(掘)工作面要有专人负责大块煤、岩(粒度大于0.3m×0.3m×0.3m)的处理,不经过处理的大块煤、岩不准上溜子,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不设专人处理大块煤、岩的,发现一次,罚款任单位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四)井下煤炭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掺入杂物。巷道拉底维修、扩帮、挑顶或清理的杂物,尽可能填帮处理或打散车运走。且脏杂物不得翻入煤仓。如不分运,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五)煤炭生产过程中矸石产出量较大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保煤质专项措施进行清矸或排矸。没有制定或没有落实保煤质专项措施,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六)严格控制各转载点的洒水次数和水量,做到煤干、煤多多洒水,煤少少洒水,煤湿不洒水,无煤停水。完善洒水系统,提高雾化效果。

(七)采掘工作面排放积水时,严禁用溜子、皮带排水。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八)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商品煤灰分和发热量与可采灰分和发热量要控制在允许差值以内,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加强液压支架、供液、供水系统的管理,严防漏液漏水发生。 第十三条 对煤质管理工作有关的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实行煤质抵押及考核。抵押范围:***矿所属采煤、掘进、选煤、运输、销售等与煤质管理相关的部门与单位。由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考核与兑现。

第十四条 每月末由供销质检站对各有关生产单位进行专项考核,对在煤质管理工作中落实措施到位、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反之按规定给予处罚,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经营管理部落实。

第四章 地面储、装、运及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筛选系统管理,保障筛选设备的完好,煤楼对辊式破碎机要加强截齿的及时增补、更换工作,凡不经过筛选破碎而直接装车外运,发现一次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十六条 加强手选管理,提高手选效率,如若无手选或效率差,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十七条 加强煤场周围环境卫生的管理,防止煤炭污染,煤炭返装时严禁将脏煤、杂物等混入煤中。发现一次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十八条 商品煤装车时要检查车厢,当车中有杂物时必须清扫车底,对不清扫的,发现一次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外销商品煤必须符合产品规格要求,一经发现商品煤中存在粒度大于50毫米的矸石,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严禁装车销售。

第二十条 商品煤质量月报、毛煤质量月报,必须于次月5日前报出,***矿煤炭销售质量日报必须当天报出。每五天、十天对各采、掘工作面进行采制化一次生产检查煤样,并出五日报、旬报。因无故迟报、不报,罚供销质检站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商品煤销售过程中,不准销售掺假产品,不准自行变更品种。否则,罚供销质检站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二十二条 供销质检站要经常走访用户,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和要求,并把这些意见和要求归纳分类,上报有关领导。

第二十三条 发现供销质检站监督考核不严格、不到位,罚供销质检站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五章 采制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销质检站采制样室、化验室应配备强有力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和足够的采制化人员,加强采制化队伍建设,搞好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化验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各种煤样的日常检验工作,检验项目包括:工业分析、全水、全硫、发热量、相对真密度等,同时根据特殊要求,再加测其

它项目。

(二)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中心化验室报送各种煤样及报表。

(三)建立各种煤质台账,全面积累煤质资料。

(四)及时向矿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煤质资料,提供影响煤质的解决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以完成集团下达的质量考核指标为标准,完成给予奖励,未完成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每月初,根据上月我矿商品煤指标的完成情况,由供销质检站依据本办法提出考核奖惩意见。经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已经矿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20日

***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质量是企业的命根子”的企业质量理念,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矿井经济效益,结合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矿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及销售的采煤、掘进、运输、加工、储装、质检、通风、维修等所有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本办法承担相应的煤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指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四条 在矿井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煤质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煤炭生产各环节要建立健全煤质管理责任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工艺及各环节的煤质管理,确保质量相对稳定。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矿成立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公司煤质管理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生产管理部、技术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机电运输部、供销质检站、采煤队、采掘队、掘进队、机电一队、通安队等各单位、部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供销质检站,***兼任办公室主任。 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各采煤、掘进、巷修、出煤系统等毛

煤的手选、加工及质量监督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一、每月由矿长(或矿长委托人)主持召集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生产业务部室会议,分析当月煤质情况,安排下月煤质工作。

二、矿领导要切实把煤质管理工作提高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突出位置,妥善处理好产量与质量的关系。

(一)矿长、党委书记是公司煤炭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生产副矿长、采煤副矿成长、经营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对全矿回采、掘进施工及运输过程中的煤质管理负主要责任。

(三)总工程师对全公司煤炭产品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三)各子公司董事长、总支书记是本公司煤炭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三、生产管理部职责:统一协调生产过程中的分采、分运措施的实施、落实及提升、入仓、落地工作,监督检查各采掘单位煤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同时根据采掘工作面地质变化情况,及时提出相应的煤质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保证回采煤各项指标的完成。并在开、掘施工中及时解决影响煤质的问题,监督检查采掘单位实施煤岩分掘、分运措施的执行情况,按设计施工,搞好煤质,为回采煤的质量管理创造条件。对于灰分超过40%的高灰回采工作面,要限令生产区队制订保煤质专项措施或停产改造。

四、技术管理部职责:在新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布置时,要根据地质资料,预测、预报回采、掘进过程中的地质变化情况,以便生产管理部及时采取、制定煤质管理措施。且要充分考虑全矿高、低灰分煤的合理配采。巷道布置要有利于掘进、回采过程中的煤质管理,便于实施分采、分装,分掘、分运。

五、经营管理部职责:负责对煤质奖惩情况进行考核。

六、机电运输部职责:负责毛煤运输过程中的环节管理,制止皮带队拉杂物、水煤现象,督促检查皮带队在毛煤运输过程中的煤质管理执行情况。

七、供销质检站职责:负责对***矿的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生产单位进行考核和奖惩。并有专业技术与销售人员对大庄矿本部及大兴煤业、景昇煤业的煤炭产品规格质量和装车质量进行监督考核,确保煤质与质级相符。并依据国标对回采工作面每5天至少采取一次生产检查煤样,掘进工作面每10天至少采取一次生产检查煤样。对采掘工作面详细检查,认真填写记录,并把影响毛煤质量的因素向有关领导及时汇报。

八、各采掘单位队长、支部书记是生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并对生产的毛煤质量负直接责任。

九、机电一队职责:负责***矿本部所加工、销售的煤炭产品规格质量和装车质量,并对毛煤加工(筛分、手选、破碎)、装车计量等与煤质有关的工程负质量责任。

十、皮带队职责:负责本部毛煤的运输,并对毛煤运输过程中的煤炭质量负责,大块岩石、煤块不允许上皮带。

十一、通安队对巷修过程中煤矸分运负责。

十二、大兴煤业、景昇煤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煤质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三章 煤质管理及奖罚措施

第七条 技术管理部在设计新的采掘工作面时,要根据地质资料,充

分考虑到全矿高、低灰分煤的合理配采。巷道布置要有利于掘进、回采过程中的煤质管理,便于实施分采、分掘、分装、分运。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煤炭产品质量低劣时,对技术管理部部长罚款1000—2000元。

第八条 生产管理部要根据技术管理部提供的地质说明书,在新的采掘工作面投产时,制定相应的保煤质措施,若因过断层、薄煤带等地质构造带时没有督促制定保煤质专项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而影响煤炭产品质量时,罚生产管理部部长1000—2000元。

第九条 各采掘单位施工中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的煤质专项措施管理规定,坚持“三拣四不上”制度,即:放炮后拣矸石,在溜子上拣矸石,在皮带上拣矸石;矸石不上铁锹,矸石不上溜子,矸石不上皮带,矸石不上火车、汽车。并对各采掘单位依据生产实际情况下达月份计划,实行考核与奖惩制度。入洗原料煤:完成灰分指标与计划指标相比每超(降)一个百分点,根据生产量或进尺量,可给予该单位罚(奖)1000—2000元。动力煤:完成发热量与计划指标相比每超(降)100大卡,可给予该单位罚(奖)1000—2000元。

第十条 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要制订煤质管理专项措施,无煤质管理措施不许生产,审批时必须经过供销质检站参与审批把关,并提交供销质检站一份存档,作业规程没有经供销质检站审批而开工的工作面,罚施工单位主要领导3000元。

第十一条 采掘单位在采掘过程中遇到断层、薄煤带、采空区等地质构造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写出煤质管理或煤岩分采、分掘、分运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施工,对不执行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罚施工单位3000—5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煤质管理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保质、提质措施,选择合理的采煤工艺,禁止漏顶、老塘窜矸现象的发生,做到打眼不打顶底板,不打夹矸层。提高托伪顶、顶煤的技术水平,要抓好超前支护,顶板刹实背严。及时移架推溜,使用好护帮板,抓好顶板支护,严防漏顶掉渣,因管理不善造成漏顶、冒顶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放顶煤工作面严禁煤矸混放,对煤矸混放的单位发现一次罚款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二)半煤岩(全岩)工作面必须制定煤质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矸分运,严禁所出矸石直接经溜子上皮带拉出,特殊情况无排矸系统时,必须采取定时排矸或开帮填充及做矸石窖充填等方式处理矸石。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三)采(掘)工作面要有专人负责大块煤、岩(粒度大于0.3m×0.3m×0.3m)的处理,不经过处理的大块煤、岩不准上溜子,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不设专人处理大块煤、岩的,发现一次,罚款任单位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四)井下煤炭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掺入杂物。巷道拉底维修、扩帮、挑顶或清理的杂物,尽可能填帮处理或打散车运走。且脏杂物不得翻入煤仓。如不分运,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五)煤炭生产过程中矸石产出量较大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保煤质专项措施进行清矸或排矸。没有制定或没有落实保煤质专项措施,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六)严格控制各转载点的洒水次数和水量,做到煤干、煤多多洒水,煤少少洒水,煤湿不洒水,无煤停水。完善洒水系统,提高雾化效果。

(七)采掘工作面排放积水时,严禁用溜子、皮带排水。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八)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商品煤灰分和发热量与可采灰分和发热量要控制在允许差值以内,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加强液压支架、供液、供水系统的管理,严防漏液漏水发生。 第十三条 对煤质管理工作有关的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实行煤质抵押及考核。抵押范围:***矿所属采煤、掘进、选煤、运输、销售等与煤质管理相关的部门与单位。由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考核与兑现。

第十四条 每月末由供销质检站对各有关生产单位进行专项考核,对在煤质管理工作中落实措施到位、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反之按规定给予处罚,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经营管理部落实。

第四章 地面储、装、运及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筛选系统管理,保障筛选设备的完好,煤楼对辊式破碎机要加强截齿的及时增补、更换工作,凡不经过筛选破碎而直接装车外运,发现一次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十六条 加强手选管理,提高手选效率,如若无手选或效率差,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十七条 加强煤场周围环境卫生的管理,防止煤炭污染,煤炭返装时严禁将脏煤、杂物等混入煤中。发现一次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十八条 商品煤装车时要检查车厢,当车中有杂物时必须清扫车底,对不清扫的,发现一次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外销商品煤必须符合产品规格要求,一经发现商品煤中存在粒度大于50毫米的矸石,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严禁装车销售。

第二十条 商品煤质量月报、毛煤质量月报,必须于次月5日前报出,***矿煤炭销售质量日报必须当天报出。每五天、十天对各采、掘工作面进行采制化一次生产检查煤样,并出五日报、旬报。因无故迟报、不报,罚供销质检站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商品煤销售过程中,不准销售掺假产品,不准自行变更品种。否则,罚供销质检站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二十二条 供销质检站要经常走访用户,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和要求,并把这些意见和要求归纳分类,上报有关领导。

第二十三条 发现供销质检站监督考核不严格、不到位,罚供销质检站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五章 采制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销质检站采制样室、化验室应配备强有力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和足够的采制化人员,加强采制化队伍建设,搞好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化验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各种煤样的日常检验工作,检验项目包括:工业分析、全水、全硫、发热量、相对真密度等,同时根据特殊要求,再加测其

它项目。

(二)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中心化验室报送各种煤样及报表。

(三)建立各种煤质台账,全面积累煤质资料。

(四)及时向矿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煤质资料,提供影响煤质的解决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以完成集团下达的质量考核指标为标准,完成给予奖励,未完成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每月初,根据上月我矿商品煤指标的完成情况,由供销质检站依据本办法提出考核奖惩意见。经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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