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法院诉讼费用收费计算标准

一、民事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

(一)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如果不需分割财产,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般收取50元。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分割财产,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的,不另行收费;超过1万的部分另行按1%交纳诉讼费。例如,某人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价值10万元的房屋一栋以其他家庭财产价值2万元,那么他应交纳案件受理费是50+(120000-10000)×1%=1150元。

如果离婚后,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则不按照上述标准收费,而应按下面将要说明的财产案件标准收费。

(二)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般按50元收取。

(三)特殊非财产案件

1、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受理费为每件100元。

4、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特殊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四)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五)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财产案件,按照以下标准收取诉讼费: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上述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的简易算法是:

1 千元以下 50元/件

1 千元—5万元× 0.04 + 10

5 万元—10万元× 0.03 + 510

10万元—20万元× 0.02 + 1510

20万元—50万元× 0.015 + 2510

50万元—100万元× 0.01 + 5010

100万元以上× 0.005 + 10010

如果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万元,那么该案的受理费计算方式为:50+60000×0.03+510=2106元。

(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件的收费标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前面的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前面的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八)当事人除了要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外,还可能需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其他的一些诉讼费用例如有: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等。

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应该在起诉时预交,而其他的诉讼费用并不一定在起诉的时候预交,一般根据实际需要预交或者后来补上。

二、行政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当事人无须交纳诉讼费。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法规的规定是不须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但当事人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就民事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

法院诉讼费用收费计算标准

一、民事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

(一)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如果不需分割财产,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般收取50元。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分割财产,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的,不另行收费;超过1万的部分另行按1%交纳诉讼费。例如,某人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价值10万元的房屋一栋以其他家庭财产价值2万元,那么他应交纳案件受理费是50+(120000-10000)×1%=1150元。

如果离婚后,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则不按照上述标准收费,而应按下面将要说明的财产案件标准收费。

(二)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般按50元收取。

(三)特殊非财产案件

1、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受理费为每件100元。

4、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特殊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四)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五)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财产案件,按照以下标准收取诉讼费: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上述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的简易算法是:

1 千元以下 50元/件

1 千元—5万元× 0.04 + 10

5 万元—10万元× 0.03 + 510

10万元—20万元× 0.02 + 1510

20万元—50万元× 0.015 + 2510

50万元—100万元× 0.01 + 5010

100万元以上× 0.005 + 10010

如果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万元,那么该案的受理费计算方式为:50+60000×0.03+510=2106元。

(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件的收费标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前面的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前面的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八)当事人除了要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外,还可能需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其他的一些诉讼费用例如有: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等。

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应该在起诉时预交,而其他的诉讼费用并不一定在起诉的时候预交,一般根据实际需要预交或者后来补上。

二、行政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当事人无须交纳诉讼费。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法规的规定是不须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但当事人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就民事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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