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初稿)1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煤炭销售工作的管理,明确煤炭销售工作职责,规范煤炭销售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各部门在煤炭销售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内容包括计划管理、价格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发运管理、结算管理、资金管理等。

第三条 在保证生产发电用煤需求的前提下开展煤炭销售工作。

第四条 煤炭销售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保证煤炭质量与数量,提高煤炭销售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煤炭销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炭管理工作。公司煤炭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公司煤炭销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决策;负责确定煤炭销售价格。

2、审定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煤炭销售计划。

3、负责煤炭销售工作中的监督及奖惩。

煤炭销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经营部,负责公司煤炭销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一)计划经营部

1、牵头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煤炭销售的市场调研和合同洽谈,提出煤炭销售价格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3、负责煤炭销售中有关事项的沟通、协调以及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4、编制年度煤炭销售计划。

(二)物资部(山东广宇能源有限公司)

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煤炭市场的调研与销售,参与煤炭销售合同洽谈。

3、根据煤炭销售合同、煤款和装车情况,下达煤炭销售《提煤发运单》(见附件)、日发运数量、车辆调度计划;办理出境票(确定名称)。

4、负责合同签订手续办理及销售煤款的结算工作。

5、负责汽车煤运输车辆计划和监督管理,参与编制月度销售计划。

6、负责监督销售煤炭的数量、质量工作,协调处理购销双方出现的各种争议。

7、负责煤炭销售信息统计、分析以及汇报工作,发布日销售数据。

建立市场反馈机制。

8、根据市场调研,优化配置煤炭资源,确定煤炭销售用户、流向,采取措施,提高销售效益。

9、负责与地方政府煤炭销售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财务部

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参与煤炭销售合同洽谈工作。

2、负责销售煤炭的预收款收取与核算工作,并出具《收款通知单》(见附件)。

3、负责煤炭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和销售利润的确认、核算工作。

4、根据煤炭销售合同及审核无误的《结算单》(见附件),负责增值税票的开具及纳税申报工作。

(四)安监部

负责汽车衡、煤场、运煤道路的安全、文明卫生监督管理。

(五)调度中心

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根据年度、月度发电计划和煤炭销售计划,编制煤矿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3、负责制定每日的煤炭发售煤种、产量计划,并对产量计划、发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4、根据煤炭发售实际完成情况,适时调整煤炭产量计划和售煤计

划。

5、负责外销煤的供应,对煤炭数量、质量进行调度。

(六)运行部

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根据物资部下达的提煤手续,负责组织煤炭装车工作。

3、负责煤炭销售的计量、采制化工作,并于每日18:00前将日销售数据(日销售量、化验数据等)报送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4、负责监督煤炭销售计量票的发放。

5、负责对运煤车辆进行调度与管理,负责煤场、磅房及汽车衡的管理。

6、负责煤场、汽车衡、运煤道路的文明卫生保洁工作。

7、负责汽车衡的校验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测和校验,确保计量装置的真实性、准确性。

8、负责

(七)技术维护部

1、负责电厂输煤系统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投入使用。

2、负责煤炭销售相关设备、设施的修缮维护工作。

(八)后勤服务中心

1、负责保障煤场各种设施、磅房及电厂公共财产的安全,严防各种偷盗及私拉煤炭等情况的发生。

2、负责维持磅房、煤场外各道路的车辆行驶秩序。

(九)煤矿

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按计划供应发电、销售用煤,采取措施保证煤炭质量。

3、对煤质、煤量管理工作进行煤矿内部的监督、指导、考核。

4、负责制定煤矿年度产煤计划。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计划管理

第七条 计划编制

(一)年度计划

1、物资部每年10月下旬,根据市场调研,编制下一年度煤炭销售计划。

2、计划经营部根据煤矿产能、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及煤炭销售计划,编制年度煤炭需求计划。

3、每年10月下旬,煤矿根据下一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制定下一年度煤炭生产计划,报集团审批。

(二)月度计划

1、每月26日前由物资部组织召开月度煤炭销售例会,公司分管领导、计划经营部、运行部、调度中心、物资部、财务部、煤矿有关部门参加,分析总结当月煤炭销售情况,预测下月市场形势,确定下月销售方案,制订下月煤炭销售计划。

2、调度中心根据月度发电用煤计划、销售计划,编制月度煤炭生产计划。

(三)日计划

1、物资部根据销售合同及库存情况编制日发运计划,及时通知公司运行部和用户,组织计划实施。

2、调度中心根据煤炭销售日发运计划,制定每日的煤炭发售煤种和煤量计划。

第八条 计划实施

(一)物资部根据公司批准的月度销售方案和销售最低限价,洽谈、签订销售合同。

(二)运行部根据煤炭销售日发运计划,组织煤炭装车、计量、统计等工作。

第九条 计划调整

(一)当煤矿生产、煤质及运输环境、用户需求发生变化,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执行计划时,调度中心、物资部及时报告煤炭销售领导小组批准后,计划经营部、调度中心对煤炭产量计划做相应调整,并通知煤矿、物资部、运行部。

(二) 因煤矿原因需调整煤炭产量计划时,由煤矿提出书面申请,报煤炭销售领导小组批准后,调度中心根据煤矿上报的调整计划在3日内确定煤炭生产计划。

(三) 因煤炭产量减少影响销售合同执行时,由物资部向各用户做出说明,协调合同的执行。

第二节 价格管理

第十条 物资部与计划经营部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不定期对

周边煤炭市场情况进行市场调研,每月26日前或每旬拟定对外销售价格建议,由煤炭销售领导小组确定煤炭销售价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每月28日前或每旬,公司挂牌公布对外煤炭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 物资部根据公司煤炭销售领导小组下达的煤炭销售指导价格和月度销售计划,组织煤炭用户洽谈、签定煤炭购销合同,在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争取更高的价格,以求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原则上,在阶段煤炭价格期间,煤炭价格上调,所有代存煤炭一律执行新价格;若此期间煤炭价格下调,所有代存煤炭仍按合同价格执行。在煤炭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10%时,计划经营部、物资部及时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报公司煤炭销售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在一定的时期内,合同价格执行统一标准。对长期合作信誉较好的社会用户,根据市场情况,由公司煤炭销售领导小组确定煤炭销售价格优惠1%-2%。

第三节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煤炭销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鲁能集团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物资部按照下达的煤炭销售计划、价格,负责组织洽谈、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并组织履行。当合同价格不低于挂牌价时,可直接签订合同。当合同价格低于挂牌价时,必须向公司煤炭销售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煤炭销售合同洽谈由物资部、计划经营部、财务部等部

门参加。物资部负责拟定初步购、销合同,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后,由物资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物资部负责购煤单位资格审核。购煤单位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代理人需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上证件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留存。审核通过后,方可签定购销合同。

第二十条 签定合同须满足:

(一)内容要求:

1、合同要统一分类编号。

2、合同单位名称要为全称,必须与合同专用章名称相一致。

3、合同要标明签订日期、签订地点、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4、合同要签订详细的合同生效履行期限,对非重点客户应尽量缩短有效期限。

5、合同要注明收货地点、单位。

6、合同要注明在合同期限内煤炭的总数量及分月数量。结算煤炭以公司检斤、检质结果为依据。对部分信誉好的长期用煤大户,参考同行业管理运作模式,按国标规定办理。

7、合同要按运输方式分类:火车、汽车、船舶。

8、合同交货地点:公司煤场。

9、结算方式和期限。

10、终止合同条款。

11、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3、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质价要求:

1、发热量。销售合同推荐干燥基低位热值计价,分热值区间计价。

2、价格要符合集团公司规定计价方式要按质计价。当销售价格调整时,对于已核收预付款的用户,未运完煤量价格也进行相应调整。

(三)在合同中注明“价格只在约定的时间内有效,如逾期提货,遇价格上涨时,按甲方当时新价格执行,并适当收取代存费;如遇价格下调,则仍按本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物资部负责建立煤炭销售合同台账、销售台账,各种报告、申请以及批复台账。

第二十二条 对煤炭销售合同执行、信誉不好的用户要及时清理。为加强管理,原则上不允许一人多户同时采购存在的合同。确需签订必须严格控制,报公司煤炭销售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节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要求

(一)物资部

1、负责对出矿煤炭进行质量检验监督,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2、负责对销售煤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3、负责对销售煤炭装车质量、煤炭平车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偏载、集重、亏吨。

4、对在煤炭销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考核意见,报煤炭销售领导小组审批。

5、充分掌握煤炭产品质量和有关指标。根据买方需求签订销售合同,不得盲目向买方承诺质量指标。

6、建立质量反馈信息处理制度,搞好售后服务工作。当用户对煤炭质量有异议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答复,处理纠纷。

(二)运行部

1、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煤炭的采、制、化工作,每日将化验数据报送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2、保存销售煤炭煤样。

3、将有关标准、规定及工作流程悬挂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便于工作人员及购煤单位熟悉煤炭销售有关规定。

(三)煤场必须配备汽车衡计量验收设备,并配有微机联网功能,对所有出厂煤炭的过衡率必须达到100%。

(四)汽车衡应按政府计量部门规定期限定期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并将检验合格证悬挂于汽车衡室内,以确保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五)汽车煤的数量以公司储煤场的汽车衡检斤数为准,司机可以现场监督并核实数量。

(六)煤质以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化验结果为准。

(七)煤炭主产品以出矿化验加权平均质量计价销售;煤炭副产品按公司提供的化验报告数据定价销售。

(八)严禁过磅人员在上班期间玩游戏、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

(九)过磅人员在上班售煤期间,必须保持两人同时值班,保持磅房、微机干净整洁。上班期间,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磅房,必要时工作人员将磅房门反锁;严禁拉煤司机进入磅房。

(十)汽车衡检斤员要细心操作、认真监盘,严格按照检斤程序操作;磅房微机操作人员,只能操作画面,没有有关人员许可不得将参数私自调出或改动,不得随意拷贝文件和相关数据,并妥善保管好所有票据。

(十一)若汽车衡微机操作或显示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过磅,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缺陷未能消除没有上级领导的通知,严禁过磅。暂停过磅时,禁止重车上磅,以免损坏传感器。

第二十四条 煤样采样管理

(一)煤堆采样

1、每堆1000t煤的子样数目不少于60个,每个子样数量不少于1Kg,煤量不足1000t时,子样数目以1000t计算。

2、煤堆上的采样点,按所规定的子样数目,根据煤堆的不同堆形均匀布置在顶、腰、底或顶、底的部位上(底在距地面0.5m处),在采样点上,先除去0.2m的表层煤,然后采样。

3、采样人员采样后应详细做好记录表。

(二)皮带上采样

1、每1000t煤的子样数目不少于60个,每个子样数量不少于5Kg,煤量不足1000t时,子样数目以1000t计算。

2、在煤流中采样时,可根据煤的流量大小,以一次或分两次到三次横截煤流的断面采取1个子样。分两次或三次采样时,按左右或左、中、右的顺序进行,采样的部位均不得有交错重复。

3、在横截皮带运输机的煤流采样时,每5分钟取一个子样,并将每个子样做好记录。

4、采样使用的尖铲符合要求(宽250mm、长300mm),取样桶要有盖、且严密。

5、煤质最差处采样,其取样量是正常取样量的两倍以上,样品单独存放、单独化验。

6、每天采样结束,应分样别将当天采集的煤样送到制样室,由制样员制样。

第二十五条 煤样制样、化验管理

煤炭销售化验人员按照《GB/T 19494.2-2004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二部分:煤样的制备》、《GB/T 212-2001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15334-1994 煤的水分测定方法 微波干燥法》、《GB/T 213-200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等国家标准进行煤样的制样、化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煤炭销售计量管理

(一)汽车售煤计量工作程序

1、计量员每天交接班时对微机汽车磅秤校对零位,零位不发生漂

移,准备计量验收。

2、空车上磅前,检查煤车司机出具的购煤公司单据(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车号、装煤重量、购煤公司签名和印章);

3、经空车过磅后,计量员将购煤单位、承运车号等有关数据输入微机,并开装车单,司机凭装车按指定路线进入煤场装车。

4、装完煤后,司机到重车磅进行称重,计量员检查票据齐全,并有回皮依据(装车单),从微机中调出该车数据后,再扣除空车重量,得出实际销售量并填写单据。

(二)汽车销售煤统计工作程序

1、过磅计量员在填写空车称重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及时填写汽车销售煤统计表。

2、“过磅结算单”数据不得随意涂改,数据确有错误,更正后由检斤员在改写处盖上个人印章,经三人及三人以上证明并有分管负责人的签名。

3、每日17:30,过磅计量员根据“过磅结算单”、“汽车售煤统计表”以及电脑记录一一核对,准确无误后,按煤种、车数、实售煤量填写日售煤统计表,通过公司办公系统发至公司领导、计划经营部、物资部、运行部。

4、每天售煤结束后,过磅检斤员应将所有原始票据(包括过磅结算单、汽车售煤统计表等)交部门统计员保管。

5、物资部根据日售煤统计报表,确定次日发运计划。

6、次月1日由运行部将售煤统计报表、化验数据报告等有关资料

(纸板、电子版)报送计划经营部、物资部。

7、物资部根据月末售煤统计总表、结算单、月度煤质化验单等资料,供煤单位进行确认认可后,出具月度售煤结算单,共同签字确认,作为每月实际售煤量。购煤单位有异议的,协商解决。

售煤结算单一式四份:计划经营部一份,物资部一份,财务部一份,购煤单位一份。

8、计划经营部根据月度售煤结算单,统计月度、年度售煤报表,经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五节 发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物资部、运行部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外运,不因煤炭销售而影响煤炭企业生产。

(二)优先保证煤价相对较高的用户和公司签定的重点用户发运;

(三)煤场工作人员要合理规划运煤路线。空车、重车进出路线要明确分开,单向行驶,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进入煤场,严禁转向,严禁车况较差的拉煤车辆进入煤场,严禁司机酗酒或疲劳驾驶的车辆进入煤场。

(五)煤场行车路线应保持平坦宽敞,出现凸凹不平时,要及时平整;发生故障或陷入煤堆的车辆,需用推煤机拖拉时要有专人指挥。

(六)所有进入煤场的汽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场管理制度,不准谩骂、殴打煤场管理人员或以其它方式扰乱煤场正常工作秩序,否则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七)司机或相关人员有权反映煤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公平性,但如有虚报、假报或恶意报复有关工作人员时,公司有权对该车或所属公司进行处罚。

(八)若煤场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的行为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预付款

(一)合同审核批复后,通知客户付款。除鲁能系统内电厂、五大发电公司电厂外,其他用户一律实行预付款制度。

(二)所有煤款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承兑汇票。若使用承兑汇票则在合同中注明提高相应的价格。根据承兑汇票承兑的时间,煤炭销售价格上涨3~5元/吨。

(三)客户汇款后,由公司财务人员负责落实煤款到位情况。如为承兑汇票,需公司财务人员必须到银行认定。

(四)预付款到位以后,公司财务人员每日定时把收款情况通知物资部。公司财务人员应建立汇款台账(包含客户名称、汇款日期以及金额等内容),定期整理存档。

第二十九条 发运具体工作

(一)物资部接公司财务人员已收款通知后,根据月度销售计划和已签合同量,制定发运计划表,并派发发煤通知单(要求主管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发煤通知单统一编号)。主管经理在发运计划表、发煤通知单签字盖章后,交运行部、购煤单位执行。

(二)销售员根据发煤通知单、发运计划表,通知运行部准备资源,

同时通知用户准备车辆。

(三)发运计划表每天安排,以便根据煤矿生产量、煤质等情况随时调整发运计划。当日发运计划表由物资部每天上午8:30前报运行部。当日发运计划应考虑最大销售价格、利润以及平衡销售网络关系,要求在计划备注中给予一定的说明。

(四)运行部根据发煤通知单、发运计划表、装车单,安排汽车衡过磅、煤车装车。

(五)凭煤炭准运证、提煤证,见证发煤。物资部应根据当日计划发运,严格控制,严禁超发。调整发运单位时,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并及时通知计划经营部、运行部。

(六)物资部应掌握每天煤矿日产量、煤场库存、煤质情况。每日上午8:30前将前日发运量、煤质、代存量情况报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七)发运流程

第三十条 物资部定期与财务部每周至少一次对帐,做到发运数量和货款相符、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一条 物资部负责对煤炭销售检斤、检质管理工作及煤炭发运进行监督。

第六节 结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煤款结算。

(一)结算价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执行以质计价或协议价,无付款方式情况的,视结算无效。

(二)结算质量、煤量。依据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结算流程

第三十四条 对于煤炭销售的质量、数量纠纷由物资部负责按合同约定索赔,保证索赔率。

第三十五条 结算时限。对年度签订的信誉高的大宗合同,每月分两次15日、25日前与用户结算,

其他用户全部实行预收款的结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资金管理

1、公司财务部负责销售煤款回收,不发生呆坏帐。

2、公司财务部审核煤款费用单据,按结算数量、金额开具发票。

第七节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每日17:30前,运行部将煤炭生产数量、品种、发运

量、煤质报告和库存通过公司办公系统(OA)报送公司领导、计划经营部、物资部、财务部。

第三十八条 物资部负责汇总统计报表、用户验收情况,每日8:30前,通过公司办公系统(OA)向公司领导、计划经营部、财务部报送煤炭销售日报表。

第三十九条 物资部每月末汇总相关信息并生成报表。

第四十条 物资部每旬以简报的形式对每旬销售工作进行小结,内容包括:销售量、质、价、品种数量、用户方式以及本旬采购量、市场情况等,着重对销售价格进行简要分析。每旬二日后通过公司办公系统(OA)向公司领导、计划经营部、财务部报送。

第四十一条 物资部每月26日前提报次月煤炭销售计划和对外销售价格建议。

第四十二条 每月5日前,物资部负责完成月度或季度产量、品种、质量和库存等情况的分析,内容包括:月度及年累计销售煤炭量质价、装运、费用支付、计划合同、结算等的情况分析。每月7日前,负责完成汇总分析,通过公司办公系统(OA)向公司领导、计划经营部、财务部报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有关考核参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煤炭销售工作的管理,明确煤炭销售工作职责,规范煤炭销售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各部门在煤炭销售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内容包括计划管理、价格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发运管理、结算管理、资金管理等。

第三条 在保证生产发电用煤需求的前提下开展煤炭销售工作。

第四条 煤炭销售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保证煤炭质量与数量,提高煤炭销售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煤炭销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炭管理工作。公司煤炭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公司煤炭销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决策;负责确定煤炭销售价格。

2、审定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煤炭销售计划。

3、负责煤炭销售工作中的监督及奖惩。

煤炭销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经营部,负责公司煤炭销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一)计划经营部

1、牵头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煤炭销售的市场调研和合同洽谈,提出煤炭销售价格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3、负责煤炭销售中有关事项的沟通、协调以及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4、编制年度煤炭销售计划。

(二)物资部(山东广宇能源有限公司)

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煤炭市场的调研与销售,参与煤炭销售合同洽谈。

3、根据煤炭销售合同、煤款和装车情况,下达煤炭销售《提煤发运单》(见附件)、日发运数量、车辆调度计划;办理出境票(确定名称)。

4、负责合同签订手续办理及销售煤款的结算工作。

5、负责汽车煤运输车辆计划和监督管理,参与编制月度销售计划。

6、负责监督销售煤炭的数量、质量工作,协调处理购销双方出现的各种争议。

7、负责煤炭销售信息统计、分析以及汇报工作,发布日销售数据。

建立市场反馈机制。

8、根据市场调研,优化配置煤炭资源,确定煤炭销售用户、流向,采取措施,提高销售效益。

9、负责与地方政府煤炭销售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财务部

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参与煤炭销售合同洽谈工作。

2、负责销售煤炭的预收款收取与核算工作,并出具《收款通知单》(见附件)。

3、负责煤炭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和销售利润的确认、核算工作。

4、根据煤炭销售合同及审核无误的《结算单》(见附件),负责增值税票的开具及纳税申报工作。

(四)安监部

负责汽车衡、煤场、运煤道路的安全、文明卫生监督管理。

(五)调度中心

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根据年度、月度发电计划和煤炭销售计划,编制煤矿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3、负责制定每日的煤炭发售煤种、产量计划,并对产量计划、发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4、根据煤炭发售实际完成情况,适时调整煤炭产量计划和售煤计

划。

5、负责外销煤的供应,对煤炭数量、质量进行调度。

(六)运行部

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根据物资部下达的提煤手续,负责组织煤炭装车工作。

3、负责煤炭销售的计量、采制化工作,并于每日18:00前将日销售数据(日销售量、化验数据等)报送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4、负责监督煤炭销售计量票的发放。

5、负责对运煤车辆进行调度与管理,负责煤场、磅房及汽车衡的管理。

6、负责煤场、汽车衡、运煤道路的文明卫生保洁工作。

7、负责汽车衡的校验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测和校验,确保计量装置的真实性、准确性。

8、负责

(七)技术维护部

1、负责电厂输煤系统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投入使用。

2、负责煤炭销售相关设备、设施的修缮维护工作。

(八)后勤服务中心

1、负责保障煤场各种设施、磅房及电厂公共财产的安全,严防各种偷盗及私拉煤炭等情况的发生。

2、负责维持磅房、煤场外各道路的车辆行驶秩序。

(九)煤矿

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按计划供应发电、销售用煤,采取措施保证煤炭质量。

3、对煤质、煤量管理工作进行煤矿内部的监督、指导、考核。

4、负责制定煤矿年度产煤计划。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计划管理

第七条 计划编制

(一)年度计划

1、物资部每年10月下旬,根据市场调研,编制下一年度煤炭销售计划。

2、计划经营部根据煤矿产能、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及煤炭销售计划,编制年度煤炭需求计划。

3、每年10月下旬,煤矿根据下一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制定下一年度煤炭生产计划,报集团审批。

(二)月度计划

1、每月26日前由物资部组织召开月度煤炭销售例会,公司分管领导、计划经营部、运行部、调度中心、物资部、财务部、煤矿有关部门参加,分析总结当月煤炭销售情况,预测下月市场形势,确定下月销售方案,制订下月煤炭销售计划。

2、调度中心根据月度发电用煤计划、销售计划,编制月度煤炭生产计划。

(三)日计划

1、物资部根据销售合同及库存情况编制日发运计划,及时通知公司运行部和用户,组织计划实施。

2、调度中心根据煤炭销售日发运计划,制定每日的煤炭发售煤种和煤量计划。

第八条 计划实施

(一)物资部根据公司批准的月度销售方案和销售最低限价,洽谈、签订销售合同。

(二)运行部根据煤炭销售日发运计划,组织煤炭装车、计量、统计等工作。

第九条 计划调整

(一)当煤矿生产、煤质及运输环境、用户需求发生变化,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执行计划时,调度中心、物资部及时报告煤炭销售领导小组批准后,计划经营部、调度中心对煤炭产量计划做相应调整,并通知煤矿、物资部、运行部。

(二) 因煤矿原因需调整煤炭产量计划时,由煤矿提出书面申请,报煤炭销售领导小组批准后,调度中心根据煤矿上报的调整计划在3日内确定煤炭生产计划。

(三) 因煤炭产量减少影响销售合同执行时,由物资部向各用户做出说明,协调合同的执行。

第二节 价格管理

第十条 物资部与计划经营部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不定期对

周边煤炭市场情况进行市场调研,每月26日前或每旬拟定对外销售价格建议,由煤炭销售领导小组确定煤炭销售价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每月28日前或每旬,公司挂牌公布对外煤炭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 物资部根据公司煤炭销售领导小组下达的煤炭销售指导价格和月度销售计划,组织煤炭用户洽谈、签定煤炭购销合同,在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争取更高的价格,以求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原则上,在阶段煤炭价格期间,煤炭价格上调,所有代存煤炭一律执行新价格;若此期间煤炭价格下调,所有代存煤炭仍按合同价格执行。在煤炭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10%时,计划经营部、物资部及时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报公司煤炭销售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在一定的时期内,合同价格执行统一标准。对长期合作信誉较好的社会用户,根据市场情况,由公司煤炭销售领导小组确定煤炭销售价格优惠1%-2%。

第三节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煤炭销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鲁能集团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物资部按照下达的煤炭销售计划、价格,负责组织洽谈、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并组织履行。当合同价格不低于挂牌价时,可直接签订合同。当合同价格低于挂牌价时,必须向公司煤炭销售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煤炭销售合同洽谈由物资部、计划经营部、财务部等部

门参加。物资部负责拟定初步购、销合同,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后,由物资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物资部负责购煤单位资格审核。购煤单位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代理人需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上证件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留存。审核通过后,方可签定购销合同。

第二十条 签定合同须满足:

(一)内容要求:

1、合同要统一分类编号。

2、合同单位名称要为全称,必须与合同专用章名称相一致。

3、合同要标明签订日期、签订地点、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4、合同要签订详细的合同生效履行期限,对非重点客户应尽量缩短有效期限。

5、合同要注明收货地点、单位。

6、合同要注明在合同期限内煤炭的总数量及分月数量。结算煤炭以公司检斤、检质结果为依据。对部分信誉好的长期用煤大户,参考同行业管理运作模式,按国标规定办理。

7、合同要按运输方式分类:火车、汽车、船舶。

8、合同交货地点:公司煤场。

9、结算方式和期限。

10、终止合同条款。

11、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3、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质价要求:

1、发热量。销售合同推荐干燥基低位热值计价,分热值区间计价。

2、价格要符合集团公司规定计价方式要按质计价。当销售价格调整时,对于已核收预付款的用户,未运完煤量价格也进行相应调整。

(三)在合同中注明“价格只在约定的时间内有效,如逾期提货,遇价格上涨时,按甲方当时新价格执行,并适当收取代存费;如遇价格下调,则仍按本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物资部负责建立煤炭销售合同台账、销售台账,各种报告、申请以及批复台账。

第二十二条 对煤炭销售合同执行、信誉不好的用户要及时清理。为加强管理,原则上不允许一人多户同时采购存在的合同。确需签订必须严格控制,报公司煤炭销售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节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要求

(一)物资部

1、负责对出矿煤炭进行质量检验监督,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2、负责对销售煤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3、负责对销售煤炭装车质量、煤炭平车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偏载、集重、亏吨。

4、对在煤炭销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考核意见,报煤炭销售领导小组审批。

5、充分掌握煤炭产品质量和有关指标。根据买方需求签订销售合同,不得盲目向买方承诺质量指标。

6、建立质量反馈信息处理制度,搞好售后服务工作。当用户对煤炭质量有异议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答复,处理纠纷。

(二)运行部

1、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煤炭的采、制、化工作,每日将化验数据报送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2、保存销售煤炭煤样。

3、将有关标准、规定及工作流程悬挂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便于工作人员及购煤单位熟悉煤炭销售有关规定。

(三)煤场必须配备汽车衡计量验收设备,并配有微机联网功能,对所有出厂煤炭的过衡率必须达到100%。

(四)汽车衡应按政府计量部门规定期限定期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并将检验合格证悬挂于汽车衡室内,以确保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五)汽车煤的数量以公司储煤场的汽车衡检斤数为准,司机可以现场监督并核实数量。

(六)煤质以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化验结果为准。

(七)煤炭主产品以出矿化验加权平均质量计价销售;煤炭副产品按公司提供的化验报告数据定价销售。

(八)严禁过磅人员在上班期间玩游戏、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

(九)过磅人员在上班售煤期间,必须保持两人同时值班,保持磅房、微机干净整洁。上班期间,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磅房,必要时工作人员将磅房门反锁;严禁拉煤司机进入磅房。

(十)汽车衡检斤员要细心操作、认真监盘,严格按照检斤程序操作;磅房微机操作人员,只能操作画面,没有有关人员许可不得将参数私自调出或改动,不得随意拷贝文件和相关数据,并妥善保管好所有票据。

(十一)若汽车衡微机操作或显示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过磅,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缺陷未能消除没有上级领导的通知,严禁过磅。暂停过磅时,禁止重车上磅,以免损坏传感器。

第二十四条 煤样采样管理

(一)煤堆采样

1、每堆1000t煤的子样数目不少于60个,每个子样数量不少于1Kg,煤量不足1000t时,子样数目以1000t计算。

2、煤堆上的采样点,按所规定的子样数目,根据煤堆的不同堆形均匀布置在顶、腰、底或顶、底的部位上(底在距地面0.5m处),在采样点上,先除去0.2m的表层煤,然后采样。

3、采样人员采样后应详细做好记录表。

(二)皮带上采样

1、每1000t煤的子样数目不少于60个,每个子样数量不少于5Kg,煤量不足1000t时,子样数目以1000t计算。

2、在煤流中采样时,可根据煤的流量大小,以一次或分两次到三次横截煤流的断面采取1个子样。分两次或三次采样时,按左右或左、中、右的顺序进行,采样的部位均不得有交错重复。

3、在横截皮带运输机的煤流采样时,每5分钟取一个子样,并将每个子样做好记录。

4、采样使用的尖铲符合要求(宽250mm、长300mm),取样桶要有盖、且严密。

5、煤质最差处采样,其取样量是正常取样量的两倍以上,样品单独存放、单独化验。

6、每天采样结束,应分样别将当天采集的煤样送到制样室,由制样员制样。

第二十五条 煤样制样、化验管理

煤炭销售化验人员按照《GB/T 19494.2-2004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二部分:煤样的制备》、《GB/T 212-2001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15334-1994 煤的水分测定方法 微波干燥法》、《GB/T 213-200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等国家标准进行煤样的制样、化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煤炭销售计量管理

(一)汽车售煤计量工作程序

1、计量员每天交接班时对微机汽车磅秤校对零位,零位不发生漂

移,准备计量验收。

2、空车上磅前,检查煤车司机出具的购煤公司单据(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车号、装煤重量、购煤公司签名和印章);

3、经空车过磅后,计量员将购煤单位、承运车号等有关数据输入微机,并开装车单,司机凭装车按指定路线进入煤场装车。

4、装完煤后,司机到重车磅进行称重,计量员检查票据齐全,并有回皮依据(装车单),从微机中调出该车数据后,再扣除空车重量,得出实际销售量并填写单据。

(二)汽车销售煤统计工作程序

1、过磅计量员在填写空车称重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及时填写汽车销售煤统计表。

2、“过磅结算单”数据不得随意涂改,数据确有错误,更正后由检斤员在改写处盖上个人印章,经三人及三人以上证明并有分管负责人的签名。

3、每日17:30,过磅计量员根据“过磅结算单”、“汽车售煤统计表”以及电脑记录一一核对,准确无误后,按煤种、车数、实售煤量填写日售煤统计表,通过公司办公系统发至公司领导、计划经营部、物资部、运行部。

4、每天售煤结束后,过磅检斤员应将所有原始票据(包括过磅结算单、汽车售煤统计表等)交部门统计员保管。

5、物资部根据日售煤统计报表,确定次日发运计划。

6、次月1日由运行部将售煤统计报表、化验数据报告等有关资料

(纸板、电子版)报送计划经营部、物资部。

7、物资部根据月末售煤统计总表、结算单、月度煤质化验单等资料,供煤单位进行确认认可后,出具月度售煤结算单,共同签字确认,作为每月实际售煤量。购煤单位有异议的,协商解决。

售煤结算单一式四份:计划经营部一份,物资部一份,财务部一份,购煤单位一份。

8、计划经营部根据月度售煤结算单,统计月度、年度售煤报表,经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五节 发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物资部、运行部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外运,不因煤炭销售而影响煤炭企业生产。

(二)优先保证煤价相对较高的用户和公司签定的重点用户发运;

(三)煤场工作人员要合理规划运煤路线。空车、重车进出路线要明确分开,单向行驶,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进入煤场,严禁转向,严禁车况较差的拉煤车辆进入煤场,严禁司机酗酒或疲劳驾驶的车辆进入煤场。

(五)煤场行车路线应保持平坦宽敞,出现凸凹不平时,要及时平整;发生故障或陷入煤堆的车辆,需用推煤机拖拉时要有专人指挥。

(六)所有进入煤场的汽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场管理制度,不准谩骂、殴打煤场管理人员或以其它方式扰乱煤场正常工作秩序,否则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七)司机或相关人员有权反映煤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公平性,但如有虚报、假报或恶意报复有关工作人员时,公司有权对该车或所属公司进行处罚。

(八)若煤场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的行为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预付款

(一)合同审核批复后,通知客户付款。除鲁能系统内电厂、五大发电公司电厂外,其他用户一律实行预付款制度。

(二)所有煤款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承兑汇票。若使用承兑汇票则在合同中注明提高相应的价格。根据承兑汇票承兑的时间,煤炭销售价格上涨3~5元/吨。

(三)客户汇款后,由公司财务人员负责落实煤款到位情况。如为承兑汇票,需公司财务人员必须到银行认定。

(四)预付款到位以后,公司财务人员每日定时把收款情况通知物资部。公司财务人员应建立汇款台账(包含客户名称、汇款日期以及金额等内容),定期整理存档。

第二十九条 发运具体工作

(一)物资部接公司财务人员已收款通知后,根据月度销售计划和已签合同量,制定发运计划表,并派发发煤通知单(要求主管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发煤通知单统一编号)。主管经理在发运计划表、发煤通知单签字盖章后,交运行部、购煤单位执行。

(二)销售员根据发煤通知单、发运计划表,通知运行部准备资源,

同时通知用户准备车辆。

(三)发运计划表每天安排,以便根据煤矿生产量、煤质等情况随时调整发运计划。当日发运计划表由物资部每天上午8:30前报运行部。当日发运计划应考虑最大销售价格、利润以及平衡销售网络关系,要求在计划备注中给予一定的说明。

(四)运行部根据发煤通知单、发运计划表、装车单,安排汽车衡过磅、煤车装车。

(五)凭煤炭准运证、提煤证,见证发煤。物资部应根据当日计划发运,严格控制,严禁超发。调整发运单位时,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并及时通知计划经营部、运行部。

(六)物资部应掌握每天煤矿日产量、煤场库存、煤质情况。每日上午8:30前将前日发运量、煤质、代存量情况报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七)发运流程

第三十条 物资部定期与财务部每周至少一次对帐,做到发运数量和货款相符、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一条 物资部负责对煤炭销售检斤、检质管理工作及煤炭发运进行监督。

第六节 结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煤款结算。

(一)结算价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执行以质计价或协议价,无付款方式情况的,视结算无效。

(二)结算质量、煤量。依据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结算流程

第三十四条 对于煤炭销售的质量、数量纠纷由物资部负责按合同约定索赔,保证索赔率。

第三十五条 结算时限。对年度签订的信誉高的大宗合同,每月分两次15日、25日前与用户结算,

其他用户全部实行预收款的结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资金管理

1、公司财务部负责销售煤款回收,不发生呆坏帐。

2、公司财务部审核煤款费用单据,按结算数量、金额开具发票。

第七节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每日17:30前,运行部将煤炭生产数量、品种、发运

量、煤质报告和库存通过公司办公系统(OA)报送公司领导、计划经营部、物资部、财务部。

第三十八条 物资部负责汇总统计报表、用户验收情况,每日8:30前,通过公司办公系统(OA)向公司领导、计划经营部、财务部报送煤炭销售日报表。

第三十九条 物资部每月末汇总相关信息并生成报表。

第四十条 物资部每旬以简报的形式对每旬销售工作进行小结,内容包括:销售量、质、价、品种数量、用户方式以及本旬采购量、市场情况等,着重对销售价格进行简要分析。每旬二日后通过公司办公系统(OA)向公司领导、计划经营部、财务部报送。

第四十一条 物资部每月26日前提报次月煤炭销售计划和对外销售价格建议。

第四十二条 每月5日前,物资部负责完成月度或季度产量、品种、质量和库存等情况的分析,内容包括:月度及年累计销售煤炭量质价、装运、费用支付、计划合同、结算等的情况分析。每月7日前,负责完成汇总分析,通过公司办公系统(OA)向公司领导、计划经营部、财务部报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有关考核参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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