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其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三条 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竞聘,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符合申报竞聘条件的,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岗位聘用。

第四条 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 申报竞聘条件

第五条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人才类

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7.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8.“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9.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10.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1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2.水利部“5151” 第一层次人选;

13.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14.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二)奖项类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一);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一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6.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获得国内本行业最高奖项的。

第六条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5年、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各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同时符合下列三类条件各一者,可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奖项类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七)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农技推广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省农技推广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一)、省农技成果转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7.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二);

8.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前三名并全运会两次冠军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六名并全运会冠军;

9.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奖项。

(二)项目及成果类

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

2.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4.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5.主持承担过2项及以上国家科研项目或5项以上省(部)级科研、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6.以第一完成人获得3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化,且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7.主持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1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通过的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3个及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8.项目研究成果为中央政府或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第一完成人);

9.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省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三)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水利部“5151” 第二层次人选;

4.文化部优秀专家;

5.国家或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农业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省以上重点学科主要负责人;

6.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7.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8.省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

9.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省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省属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二级岗位限额内,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1.事业单位公布二级岗位;

2.个人申请;

3.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并按程序推荐上报;

4.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1.个人申请;

2.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并按程序推荐上报;

3.各市市委组织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八条 二级岗位人选申报材料:

1.公函;

2.《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推荐汇总表》;

3.《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4.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章 考核与聘用管理

第九条 经核准的二级岗位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考核办法、要求,对二级岗位人选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二级岗位人选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合格的,报经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续聘;不合格的,按政策规定转聘、低聘或解聘。

第十二条 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党委组织部或者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市委组织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报送。

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定条件中各类学术荣誉、各种奖励、成果获得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以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定条件中各类项目(课题)均须以通过结项(结题)验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其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三条 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竞聘,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符合申报竞聘条件的,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岗位聘用。

第四条 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 申报竞聘条件

第五条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人才类

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7.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8.“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9.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10.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1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2.水利部“5151” 第一层次人选;

13.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14.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二)奖项类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一);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一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6.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获得国内本行业最高奖项的。

第六条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5年、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各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同时符合下列三类条件各一者,可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奖项类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七)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农技推广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省农技推广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一)、省农技成果转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7.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二);

8.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前三名并全运会两次冠军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六名并全运会冠军;

9.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奖项。

(二)项目及成果类

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

2.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4.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5.主持承担过2项及以上国家科研项目或5项以上省(部)级科研、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6.以第一完成人获得3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化,且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7.主持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1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通过的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3个及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8.项目研究成果为中央政府或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第一完成人);

9.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省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三)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水利部“5151” 第二层次人选;

4.文化部优秀专家;

5.国家或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农业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省以上重点学科主要负责人;

6.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7.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8.省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

9.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省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省属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二级岗位限额内,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1.事业单位公布二级岗位;

2.个人申请;

3.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并按程序推荐上报;

4.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1.个人申请;

2.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并按程序推荐上报;

3.各市市委组织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八条 二级岗位人选申报材料:

1.公函;

2.《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推荐汇总表》;

3.《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4.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章 考核与聘用管理

第九条 经核准的二级岗位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考核办法、要求,对二级岗位人选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二级岗位人选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合格的,报经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续聘;不合格的,按政策规定转聘、低聘或解聘。

第十二条 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党委组织部或者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市委组织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报送。

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定条件中各类学术荣誉、各种奖励、成果获得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以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定条件中各类项目(课题)均须以通过结项(结题)验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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