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是什么 1

江苏省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0-2-2 16:45:47 打印此文 点击数 240

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下同)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出版、发行、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下同)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装饰装潢、岩土工程、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专业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市(厅)级以上城市规划科研项目或课题,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2、参加或承担编制过综合性市域以上的区域规划设计或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或20万人口以上的分区规划设计;

3、独立主持或编制完成过县域规划或县城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并能跟踪实施;

4、组织和主持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国家和省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2项以上;

5、编制过居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2项以上或专项规划、交通规划、重要风景区的详细规划或其他重要地段的规划设计2项以上;

6、组织和主持编制过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镇规划建成区)总体规划4项以上;

7、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潢)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过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

2、承担(完成)过2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或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或4项二级工程的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3、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或成片开发项目中5项有一定规模的民用建筑的设计;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5、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材料、电气、建筑智能化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2、承担(完成)过2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或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或4项二级工程的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3、作为单位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设计项目;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2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设计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6、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四)从事工程(结构、装饰装潢、岩土工程、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电气、建筑智能化)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过2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项目施工;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2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5、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五)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过市(厅)级以上工程科研项目或课题,并在其中承担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的编写;

2、作为工程负责人组织、主持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相当一、二级工程2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并为主编制了主要有关文件;

3、独立主持过2项中型工程或相当一、二级工程项目2项以上的可行性研究;

4、主持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在工程中应用推广;

5、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工程3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工程5项以上的科技管理;

6、参加起草制订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7、独立编制过3项中型工程或相当一、二级工程项目3项以上的招标书或投标书。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设计(含优秀勘察、优秀标准设计、优秀建筑软件,以下统称“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省级以上优质工程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六)解决设计、施工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七)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取得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技能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或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者;

(二)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0-2-2 16:45:47 打印此文 点击数 240

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下同)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出版、发行、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下同)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装饰装潢、岩土工程、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专业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市(厅)级以上城市规划科研项目或课题,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2、参加或承担编制过综合性市域以上的区域规划设计或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或20万人口以上的分区规划设计;

3、独立主持或编制完成过县域规划或县城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并能跟踪实施;

4、组织和主持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国家和省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2项以上;

5、编制过居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2项以上或专项规划、交通规划、重要风景区的详细规划或其他重要地段的规划设计2项以上;

6、组织和主持编制过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镇规划建成区)总体规划4项以上;

7、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潢)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过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

2、承担(完成)过2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或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或4项二级工程的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3、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或成片开发项目中5项有一定规模的民用建筑的设计;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5、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材料、电气、建筑智能化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2、承担(完成)过2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或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或4项二级工程的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3、作为单位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设计项目;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2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设计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6、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四)从事工程(结构、装饰装潢、岩土工程、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电气、建筑智能化)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过2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项目施工;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2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5、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五)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过市(厅)级以上工程科研项目或课题,并在其中承担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的编写;

2、作为工程负责人组织、主持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相当一、二级工程2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并为主编制了主要有关文件;

3、独立主持过2项中型工程或相当一、二级工程项目2项以上的可行性研究;

4、主持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在工程中应用推广;

5、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工程3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工程5项以上的科技管理;

6、参加起草制订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7、独立编制过3项中型工程或相当一、二级工程项目3项以上的招标书或投标书。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设计(含优秀勘察、优秀标准设计、优秀建筑软件,以下统称“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省级以上优质工程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六)解决设计、施工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七)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取得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技能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或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者;

(二)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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