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电信黔西南分公司
移动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州各县、市(开发区)分公司,州公司各部门:
为规范全州移动终端经营行为,加强移动终端销售管理,做好“激情09—抢摊行动”营销会战移动终端支撑工作,现结合黔西南实际,经州公司研究决定,拟定了《中国电信黔西南分公司移动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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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二月一日
中国电信黔西南分公司
移动终端管理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一)移动终端经营定位于服务和支撑业务发展,应符合中国电信总体战略发展需要,扩大社会化的采购、渠道与销售,提高中国电信移动业务的竞争力。
(二)州公司承担全州移动终端供给的组织职责和社会化铺货、渠道销售的推动工作,同时承担接应省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收集上报采购需求,承接有关终端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地终端维修、售后服务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保障电信移动终端在各级自有、社会渠道供应中品种款式多样、货源及时充足。
(三)州公司市场部作为移动终端管理部门,定位于服务全州移动业务、监督和管理整个移动终端体系的规范运作,通过多种方式平抑移动终端价格,支持移动业务发展,并防范移动终端窜货、存货积压、社会合作等经营风险,负责全州移动终端社会渠道铺货组织,以及向省公司提交终端需求等。个人客户部作为移动终端管理实施部门,负责搜集全州各单位终端需求情况,以 - 2 -
及全州终端预分配方案提交等。州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移动终端串号扫描、终端物流配送及存货管理工作。
二、建立移动终端铺货与供应管理体系
(一)将移动终端铺货与供应管理体系纳入社会移动终端供应的整体市场框架,与各级社会渠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
(二)移动终端供应包括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省公司直接采购或铺货以及组织本地社会渠道铺货三种方式。
(三)对集团及省公司统一安排的活动补贴终端,以及本地自行组织的活动补贴终端,州公司个人客户部要通对补贴的终端登记终端串号进行管理,禁止对同一串号的终端给予二次补贴,以防范机卡拆分和异地窜机窜卡的情况发生。
三、加快实现移动终端销售业务社会化
(一)各分公司原则上不再从事终端零售业务,所集采的终端也通过社会各级代理商零售。
(二)各分公司对用户的补贴应与用户在网价值挂钩,在自有渠道进行终端补贴时应“内外一致”,避免对社会渠道造成冲击。
(三)电信自有营业厅、合作营业厅等向社会零售渠道开放,同时针对集团及省公司集采终端在自有电信营业厅要在明显位臵上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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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代理商在其拥有的零售渠道要开展CDMA 终端销售业务,电信公司将进一步对代理商自有零售渠道的销售进行考核,逐渐提高其自有零售渠道的销售比例,以推动社会化销售。
四、终端需求及补货原则
(一)集采终端补货:
1.州公司个人客户部将依据各分公司库存、销售量确定补货数量,并将终端分配表报市场部审核后,下发各分公司。
2.各分公司上报集采终端补货需求时,应结合营销成本及任务发展量。由个人客户部汇总全州需求,经州公司市场部审核后,结合本地营销成本费用等情况上报省公司。
(二)非集采终端补货:
1.在省公司确定的非集采终端型号清单基础上,由州公司个人客户部根据各分公司市场需求情况确定需求量,报州公司市场部审核。
2.针对由省公司明确的代理商非集采终端补货,按代理商入围移动终端的价格体系执行,由相关代理商组织铺货。
3.对本地代理商非集采终端补货,由州公司市场部组织终端判谈小组甄选出本地代理商的终端型号及相应价格,上报省公司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完善与相应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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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参与活动的铺货终端,州公司个人客户部要严格进行串号管理、建立手工台账并纳入公司代管库管理范畴。
五、终端串号管理
有效规避移动终端窜货风险,防止各类、各级代理商享受二次补贴,建立高效、准确的移动终端串号管理流程。
(一)串号管理职责:
州公司综合管理部指定移动终端串号管理人员,负责对省公司下发的各类移动终端、州公司组织铺货的移动终端进行串号扫描,扫描完成后将串号提供到个人客户部,由个人客户部负责对终端串号进行系统录入、调库、入库等操作,考虑到移动终端实物与串号的特殊性,要求所有移动终端的出入库都必须由个人客户部与综合管理部物资实物管理人员同步操作,以确保实物与串号的一一对应。
(二)管理工具:
综合管理部至少配臵一个电子串号扫描枪。
(三)串号管理范围:
各分公司对接收到的所有移动终端进行串号管理,其中对如下情况的移动终端必须进行串号管理:
1.进行机价补贴的移动终端,如“信息田园”、“返乡市场”、“激情09”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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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话费补贴的移动终端,如“时尚套餐-购机送话费”等。
3.由代理商铺货供应的且附带有任何补贴政策的移动终端。
(四)串号稽核:
各分公司以月为单位,于每月10日前进行移动终端串号、实物、帐务的核对,确保终端的来源正确、串号与实物一一对应、实物与帐务的销售库存信息吻合。
六、终端发放管理
对集团及省公司下发的移动终端,以及州公司自行组织代理商铺货的移动终端,由个人客户部负责按照终端型号、数量结合各分公司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分配,并将终端分配表报市场部审核同意后通知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人员按照分配清单对照终端电子串号进行终端实物分发。同时个人客户部负责将分配终端的全部电子串号按终端分配情况分发到各分公司进行管理。
州公司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个人客户部提供的终端分配型号、数量、电子串号等进行实物发货,如因发货终端实物与个人客户部提供的电子串号等不相符的,造成终端不能及时销售出去,由州公司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七、终端定价管理
全州移动终端定价唯一部门为州公司市场部,各单位、部门 - 6 -
不得擅自向全州自有渠道、社会渠道发布相关终端定价信息或策略。
(一)集团及省公司下发终端:
1.集团及省公司下发的移动终端分销价、进店价、社会渠道零售价集团及省公司已统一制定,由州公司市场部结合黔西南实际情况酌情定价或参照省公司执行。
2.为推动移动终端社会化运营,自有营业厅的终端零售价格原则上高于社会渠道3-5个百分点。
(二)本地组织代理商铺货终端:
1.代理商铺货价由市场部组织谈判小组谈判确定。
2.销售价由市场部根据省公司终端管理相关指导意见制定。
八、终端销售管理
(一)各分公司在开展促销活动或终端销售时,要求在“九七”系统中选择相应套餐后,准确录入对应终端的电子串号,确保公司对终端的管理。
(二)终端销售后,各分公司要按照终端销售情况填报终端销售日报、周报表并上报州公司个人客户部,报表内容包含:用户选择套餐、终端型号、入网日期、电子串号、用户号码等。
(三)各分公司要加强对所辖营业受理网点对终端销售、套餐销售的管理,严格对电子串号与终端型号进行管理,准确统计。 - 7 -
(四)各分公司将终端销售后,要及时对存货管理系统中终端进行下帐处理,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完成存货管理系统下帐。确保库存实物与存货管理系统帐目相符,州公司将根据各分公司存货管理系统中终端数量及型号情况进行及时分配或调度。
(五)对各分公司不及时下帐的,州公司将把终端下帐数量与业务发展量作为稽核各单位业务代办发展佣金发放条件之一,未能及时下帐的,将从业务发展量中予以扣除,不计发代理商发展佣金或员工计件计量工资。
(六)各分公司对未售出的移动终端,按每月将电子串号及终端型号、数量进行统计并报州公司个人客户部。
九、终端实物管理操作流程
针对省公司提供的“先用后结方式”的移动终端,由州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部门)和市场部、个人客户部进行密切、高效的配合,流程如下:
(一)州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按现有的物资管理规定对发送至一级库的终端进行接收和实物管理,并在存货管理系统代管库中进行相应处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分公司一级库将收到的终端通过入到“代管库”。
2.对接收到的终端进行电子串号扫描,并提供到个人客户 - 8 -
部。
3.州公司一级库分发至各二级仓库、二级仓库分发至各外延库、营销点的终端通过中“代管库”进行相应的调出、调入、转移处理,同步进行终端串号的调出、调入、转移处理操作。
4.州公司物资管理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物资管理人员要求按照规定时限,根据个人客户部提供的上月终端实际销售或领用清单(该清单需准确统计各型号移动终端的实际消耗使用量)通过先在“代管库”中做出库处理,然后在“普通库”中做入库和出库处理。
5.代管库中操作:发货-其他发货-代管库-供应商-物料编码-数量-单价-金额-保存-记账。
6.普通库中操作:收货-无订单收货-用户终端库-供应商-物料编码-数量-单价-金额-保存-记账;发货-生产领用(营业厅出库、销售出库等)-用户终端库-消耗对象-物料编码-数量-批次-保存-记账。
7.代管库中的本月出库量应等于普通库中的本月入库、出库量。
8.各分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当月“普通库”收、发料单进行账务处理,计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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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州公司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跟踪、督促各县、市(开发区)分公司(二级库)库管员根据各型号终端实际销售或领用清单在系统内“代管库”中先做出库处理,然后立刻在“普通库”中做入库和出库处理。
(三)州公司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员要配合供应商定期进行库存实物结余清点、查验工作;根据每月实际消耗使用终端数量与市场部、个人客户部共同及时为供应商出具“到验货证明”;给供应商开具每批次接收终端的数量签收单;营销活动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配合各供应商做好无磨损尾货的交接。
(四)各分公司物资管理人员,以及物资使用部门要妥善保管终端实物,不得出现丢失、磨损、损坏等情况,在保管终端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将由分公司进行赔偿。
(五)州公司个人客户部负责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全州各分公司上月业务发展量、各型号终端实际消耗使用量,与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人员落实代管库存实物结余数量后,确定下一批补货量,于每月8日前按附表格式填报、盖章后传真上报省公司物资采供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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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电信黔西南分公司
移动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州各县、市(开发区)分公司,州公司各部门:
为规范全州移动终端经营行为,加强移动终端销售管理,做好“激情09—抢摊行动”营销会战移动终端支撑工作,现结合黔西南实际,经州公司研究决定,拟定了《中国电信黔西南分公司移动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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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二月一日
中国电信黔西南分公司
移动终端管理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一)移动终端经营定位于服务和支撑业务发展,应符合中国电信总体战略发展需要,扩大社会化的采购、渠道与销售,提高中国电信移动业务的竞争力。
(二)州公司承担全州移动终端供给的组织职责和社会化铺货、渠道销售的推动工作,同时承担接应省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收集上报采购需求,承接有关终端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地终端维修、售后服务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保障电信移动终端在各级自有、社会渠道供应中品种款式多样、货源及时充足。
(三)州公司市场部作为移动终端管理部门,定位于服务全州移动业务、监督和管理整个移动终端体系的规范运作,通过多种方式平抑移动终端价格,支持移动业务发展,并防范移动终端窜货、存货积压、社会合作等经营风险,负责全州移动终端社会渠道铺货组织,以及向省公司提交终端需求等。个人客户部作为移动终端管理实施部门,负责搜集全州各单位终端需求情况,以 - 2 -
及全州终端预分配方案提交等。州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移动终端串号扫描、终端物流配送及存货管理工作。
二、建立移动终端铺货与供应管理体系
(一)将移动终端铺货与供应管理体系纳入社会移动终端供应的整体市场框架,与各级社会渠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
(二)移动终端供应包括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省公司直接采购或铺货以及组织本地社会渠道铺货三种方式。
(三)对集团及省公司统一安排的活动补贴终端,以及本地自行组织的活动补贴终端,州公司个人客户部要通对补贴的终端登记终端串号进行管理,禁止对同一串号的终端给予二次补贴,以防范机卡拆分和异地窜机窜卡的情况发生。
三、加快实现移动终端销售业务社会化
(一)各分公司原则上不再从事终端零售业务,所集采的终端也通过社会各级代理商零售。
(二)各分公司对用户的补贴应与用户在网价值挂钩,在自有渠道进行终端补贴时应“内外一致”,避免对社会渠道造成冲击。
(三)电信自有营业厅、合作营业厅等向社会零售渠道开放,同时针对集团及省公司集采终端在自有电信营业厅要在明显位臵上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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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代理商在其拥有的零售渠道要开展CDMA 终端销售业务,电信公司将进一步对代理商自有零售渠道的销售进行考核,逐渐提高其自有零售渠道的销售比例,以推动社会化销售。
四、终端需求及补货原则
(一)集采终端补货:
1.州公司个人客户部将依据各分公司库存、销售量确定补货数量,并将终端分配表报市场部审核后,下发各分公司。
2.各分公司上报集采终端补货需求时,应结合营销成本及任务发展量。由个人客户部汇总全州需求,经州公司市场部审核后,结合本地营销成本费用等情况上报省公司。
(二)非集采终端补货:
1.在省公司确定的非集采终端型号清单基础上,由州公司个人客户部根据各分公司市场需求情况确定需求量,报州公司市场部审核。
2.针对由省公司明确的代理商非集采终端补货,按代理商入围移动终端的价格体系执行,由相关代理商组织铺货。
3.对本地代理商非集采终端补货,由州公司市场部组织终端判谈小组甄选出本地代理商的终端型号及相应价格,上报省公司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完善与相应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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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参与活动的铺货终端,州公司个人客户部要严格进行串号管理、建立手工台账并纳入公司代管库管理范畴。
五、终端串号管理
有效规避移动终端窜货风险,防止各类、各级代理商享受二次补贴,建立高效、准确的移动终端串号管理流程。
(一)串号管理职责:
州公司综合管理部指定移动终端串号管理人员,负责对省公司下发的各类移动终端、州公司组织铺货的移动终端进行串号扫描,扫描完成后将串号提供到个人客户部,由个人客户部负责对终端串号进行系统录入、调库、入库等操作,考虑到移动终端实物与串号的特殊性,要求所有移动终端的出入库都必须由个人客户部与综合管理部物资实物管理人员同步操作,以确保实物与串号的一一对应。
(二)管理工具:
综合管理部至少配臵一个电子串号扫描枪。
(三)串号管理范围:
各分公司对接收到的所有移动终端进行串号管理,其中对如下情况的移动终端必须进行串号管理:
1.进行机价补贴的移动终端,如“信息田园”、“返乡市场”、“激情09”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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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话费补贴的移动终端,如“时尚套餐-购机送话费”等。
3.由代理商铺货供应的且附带有任何补贴政策的移动终端。
(四)串号稽核:
各分公司以月为单位,于每月10日前进行移动终端串号、实物、帐务的核对,确保终端的来源正确、串号与实物一一对应、实物与帐务的销售库存信息吻合。
六、终端发放管理
对集团及省公司下发的移动终端,以及州公司自行组织代理商铺货的移动终端,由个人客户部负责按照终端型号、数量结合各分公司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分配,并将终端分配表报市场部审核同意后通知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人员按照分配清单对照终端电子串号进行终端实物分发。同时个人客户部负责将分配终端的全部电子串号按终端分配情况分发到各分公司进行管理。
州公司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个人客户部提供的终端分配型号、数量、电子串号等进行实物发货,如因发货终端实物与个人客户部提供的电子串号等不相符的,造成终端不能及时销售出去,由州公司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七、终端定价管理
全州移动终端定价唯一部门为州公司市场部,各单位、部门 - 6 -
不得擅自向全州自有渠道、社会渠道发布相关终端定价信息或策略。
(一)集团及省公司下发终端:
1.集团及省公司下发的移动终端分销价、进店价、社会渠道零售价集团及省公司已统一制定,由州公司市场部结合黔西南实际情况酌情定价或参照省公司执行。
2.为推动移动终端社会化运营,自有营业厅的终端零售价格原则上高于社会渠道3-5个百分点。
(二)本地组织代理商铺货终端:
1.代理商铺货价由市场部组织谈判小组谈判确定。
2.销售价由市场部根据省公司终端管理相关指导意见制定。
八、终端销售管理
(一)各分公司在开展促销活动或终端销售时,要求在“九七”系统中选择相应套餐后,准确录入对应终端的电子串号,确保公司对终端的管理。
(二)终端销售后,各分公司要按照终端销售情况填报终端销售日报、周报表并上报州公司个人客户部,报表内容包含:用户选择套餐、终端型号、入网日期、电子串号、用户号码等。
(三)各分公司要加强对所辖营业受理网点对终端销售、套餐销售的管理,严格对电子串号与终端型号进行管理,准确统计。 - 7 -
(四)各分公司将终端销售后,要及时对存货管理系统中终端进行下帐处理,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完成存货管理系统下帐。确保库存实物与存货管理系统帐目相符,州公司将根据各分公司存货管理系统中终端数量及型号情况进行及时分配或调度。
(五)对各分公司不及时下帐的,州公司将把终端下帐数量与业务发展量作为稽核各单位业务代办发展佣金发放条件之一,未能及时下帐的,将从业务发展量中予以扣除,不计发代理商发展佣金或员工计件计量工资。
(六)各分公司对未售出的移动终端,按每月将电子串号及终端型号、数量进行统计并报州公司个人客户部。
九、终端实物管理操作流程
针对省公司提供的“先用后结方式”的移动终端,由州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部门)和市场部、个人客户部进行密切、高效的配合,流程如下:
(一)州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按现有的物资管理规定对发送至一级库的终端进行接收和实物管理,并在存货管理系统代管库中进行相应处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分公司一级库将收到的终端通过入到“代管库”。
2.对接收到的终端进行电子串号扫描,并提供到个人客户 - 8 -
部。
3.州公司一级库分发至各二级仓库、二级仓库分发至各外延库、营销点的终端通过中“代管库”进行相应的调出、调入、转移处理,同步进行终端串号的调出、调入、转移处理操作。
4.州公司物资管理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物资管理人员要求按照规定时限,根据个人客户部提供的上月终端实际销售或领用清单(该清单需准确统计各型号移动终端的实际消耗使用量)通过先在“代管库”中做出库处理,然后在“普通库”中做入库和出库处理。
5.代管库中操作:发货-其他发货-代管库-供应商-物料编码-数量-单价-金额-保存-记账。
6.普通库中操作:收货-无订单收货-用户终端库-供应商-物料编码-数量-单价-金额-保存-记账;发货-生产领用(营业厅出库、销售出库等)-用户终端库-消耗对象-物料编码-数量-批次-保存-记账。
7.代管库中的本月出库量应等于普通库中的本月入库、出库量。
8.各分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当月“普通库”收、发料单进行账务处理,计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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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州公司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跟踪、督促各县、市(开发区)分公司(二级库)库管员根据各型号终端实际销售或领用清单在系统内“代管库”中先做出库处理,然后立刻在“普通库”中做入库和出库处理。
(三)州公司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员要配合供应商定期进行库存实物结余清点、查验工作;根据每月实际消耗使用终端数量与市场部、个人客户部共同及时为供应商出具“到验货证明”;给供应商开具每批次接收终端的数量签收单;营销活动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配合各供应商做好无磨损尾货的交接。
(四)各分公司物资管理人员,以及物资使用部门要妥善保管终端实物,不得出现丢失、磨损、损坏等情况,在保管终端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将由分公司进行赔偿。
(五)州公司个人客户部负责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全州各分公司上月业务发展量、各型号终端实际消耗使用量,与综合管理部物资管理人员落实代管库存实物结余数量后,确定下一批补货量,于每月8日前按附表格式填报、盖章后传真上报省公司物资采供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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