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4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1节 行政强制概述

1.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种类(P64)[了解]:

1、含义: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暂时予以限制、控制,或者以一定方式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的行政行为。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6种,见P64.

2.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P64)[掌握]: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1)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设定行政强制

(2)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行政强制的设定(P67)[掌握]:

(一)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扣押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5、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第2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P68)[掌握]: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行政机关。

3、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4、须遵守规定。

2. 查封、扣押(P69)[掌握]:

1、主体: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2、范围:查封扣押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场所、设施或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其他限制: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扣押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有权追偿,保管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6、处理措施:(1)应没收的违法财物没收(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销毁(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

7、解除查封扣押、冻结:5种情形,P69.

8、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后果:立即退还财物;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3. 冻结(P69)[掌握]:

1、主体: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他机关或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2、范围:数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4、时限: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作出处理决定或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解除情形:5种。P70

6、后果: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通知后应立即解除冻结。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3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1.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P70)[掌握]:

1、催告程序

2、强制执行决定

3、中止执行及后果(4种情形,2种后果)

4、终结执行(4种情形)

5、关于执行协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可以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罚款或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不履行则恢复执行。

2.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P71)[掌握]:

1、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但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两种后果。P71.

3、划拨存款、汇款。

3. 代履行(P71)[了解]:

1、情形: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

2、程序规定P71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72)[熟悉]:

1、注意针对对象:无权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2、时间: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3、相关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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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1节 行政强制概述

1.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种类(P64)[了解]:

1、含义: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暂时予以限制、控制,或者以一定方式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的行政行为。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6种,见P64.

2.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P64)[掌握]: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1)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设定行政强制

(2)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行政强制的设定(P67)[掌握]:

(一)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扣押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5、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第2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P68)[掌握]: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行政机关。

3、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4、须遵守规定。

2. 查封、扣押(P69)[掌握]:

1、主体: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2、范围:查封扣押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场所、设施或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其他限制: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扣押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有权追偿,保管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6、处理措施:(1)应没收的违法财物没收(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销毁(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

7、解除查封扣押、冻结:5种情形,P69.

8、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后果:立即退还财物;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3. 冻结(P69)[掌握]:

1、主体: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他机关或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2、范围:数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4、时限: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作出处理决定或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解除情形:5种。P70

6、后果: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通知后应立即解除冻结。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3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1.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P70)[掌握]:

1、催告程序

2、强制执行决定

3、中止执行及后果(4种情形,2种后果)

4、终结执行(4种情形)

5、关于执行协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可以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罚款或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不履行则恢复执行。

2.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P71)[掌握]:

1、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但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两种后果。P71.

3、划拨存款、汇款。

3. 代履行(P71)[了解]:

1、情形: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

2、程序规定P71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72)[熟悉]:

1、注意针对对象:无权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2、时间: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3、相关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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