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涉案目的评估指南

司法涉案目的评估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的、由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涉案目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司法涉案目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评估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司法案件涉及的资产价值、费用或损失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价值评估报告的行为和过程。

价值分析业务是指评估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在司法机关有特定需求或者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对司法案件涉及的资产价值、费用或损失等进行核实、分析、估算并形成价值分析报告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服务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适当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所执行的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时,应当知晓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区别,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目的、评估资料收集情况和评估程序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与委托方协商后明确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者价值分析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确保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并且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进行审慎分析。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协商执行司法涉案目

的评估业务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的目的;

(二)在约定时限内,是否能够充分获取评估对象的资料和信息;

(三)对评估对象的现场调查是否受到限制,如由于相关当事方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进入现场实施清查、勘察等必要评估程序;

(四)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的查验是否受到限制;

(五)是否存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对形成合理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在能够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并且委托方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执行价值评估业务。

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或者根据委托方的有关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进行明确说明,提醒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专家

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方的要求,对评估业务相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予以配合,不得干涉注册资产评估师正常执业。在资产占有方等当事人配合存在问题时,委托方应当予以必要协调。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并且通过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等程序明确评估对象。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评估对象既可能是涉案资产,也可能是各种费用损失等。

第十七条 涉案资产是指在司法案件中受到损害或拟用于赔偿的资产,包括各种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涉案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器设备、其他各类实物资产等。

涉案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产等资源勘探权与开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涉案其它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整体资产、股权、债权等。 第十八条 涉案费用损失是指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各种费用损失,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费用损失、实物资产损坏费用损失、合同纠纷费用损失、环境污染费用损失等。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并且关注评估对象的物理、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接受委托、制定工作计划、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报告、工作底稿归档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价值分析业务,可以参照价值评估业务的基本程序,并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评估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所拥有的评估资质自愿执行司法机关委托的评估业务,在收到司法机关的评估委托函后,对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进行分析,并且根据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接受该委托。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接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等基本事项。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评估基本事项与委托函有差异,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书面补充说明,并要求委托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和具体案件的不同,将过去或现时的某一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并在报告中披露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司法机关或相关当事方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在司法机关人员、当事人的配合下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时应当保留文字、照片等资料, 以书面形式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调查的经过、结果等, 并且由调查人员、司法机关人员、当事人等签名或者盖章。若出

现调查时司法机关人员或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相关人员不予配合等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搜集必要的证据资料,并在价值评估报告或者价值分析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合理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对涉案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

(一)涉案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信息可获取程度;

(二)涉案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活跃程度,市场提供足够数量可比对象交易数据的可能性及其可靠性;

(三)涉案实物资产的用途、功能、交易情况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

(四)涉案无形资产的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

(五)涉案企业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对涉案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

(一)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涉案评估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关收益的预测资料,并充分考虑未来各种情况可能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二)根据涉案评估对象的特点、经营类型、风险因素等相关条件合理确定折现率;

(三)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对涉案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时,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考虑评估对象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费用损失进行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减少的实际价值。如果委托方有相关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还需要合理确定权利人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损失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编制和出具价值评估报告或者价值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

第三十四条 价值评估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重点披露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和范围、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等。

第三十五条 价值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可以参照资产评估准则中关于评估报告的要求,重点披露价值分析基准日、价值分析对象和范围、价值类型、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依据、价值分析过程、价值分析结论、假设条件以及使用限制、特别事项说明等。

第三十六条 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应当披露报告的有效期,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

对于评估基准日与报告出具日时间相差较长(超过一年)的评估业务,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自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应当在

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中说明聘请专家工作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在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中披露结论所受到的限制,并提醒委托方及其它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指南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司法涉案目的评估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的、由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涉案目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司法涉案目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评估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司法案件涉及的资产价值、费用或损失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价值评估报告的行为和过程。

价值分析业务是指评估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在司法机关有特定需求或者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对司法案件涉及的资产价值、费用或损失等进行核实、分析、估算并形成价值分析报告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服务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适当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所执行的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时,应当知晓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区别,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目的、评估资料收集情况和评估程序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与委托方协商后明确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者价值分析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确保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并且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进行审慎分析。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协商执行司法涉案目

的评估业务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的目的;

(二)在约定时限内,是否能够充分获取评估对象的资料和信息;

(三)对评估对象的现场调查是否受到限制,如由于相关当事方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进入现场实施清查、勘察等必要评估程序;

(四)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的查验是否受到限制;

(五)是否存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对形成合理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在能够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并且委托方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执行价值评估业务。

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或者根据委托方的有关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进行明确说明,提醒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专家

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方的要求,对评估业务相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予以配合,不得干涉注册资产评估师正常执业。在资产占有方等当事人配合存在问题时,委托方应当予以必要协调。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并且通过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等程序明确评估对象。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评估对象既可能是涉案资产,也可能是各种费用损失等。

第十七条 涉案资产是指在司法案件中受到损害或拟用于赔偿的资产,包括各种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涉案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器设备、其他各类实物资产等。

涉案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产等资源勘探权与开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涉案其它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整体资产、股权、债权等。 第十八条 涉案费用损失是指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各种费用损失,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费用损失、实物资产损坏费用损失、合同纠纷费用损失、环境污染费用损失等。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并且关注评估对象的物理、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接受委托、制定工作计划、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报告、工作底稿归档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价值分析业务,可以参照价值评估业务的基本程序,并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评估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所拥有的评估资质自愿执行司法机关委托的评估业务,在收到司法机关的评估委托函后,对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进行分析,并且根据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接受该委托。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接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等基本事项。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评估基本事项与委托函有差异,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书面补充说明,并要求委托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和具体案件的不同,将过去或现时的某一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并在报告中披露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司法机关或相关当事方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在司法机关人员、当事人的配合下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时应当保留文字、照片等资料, 以书面形式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调查的经过、结果等, 并且由调查人员、司法机关人员、当事人等签名或者盖章。若出

现调查时司法机关人员或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相关人员不予配合等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搜集必要的证据资料,并在价值评估报告或者价值分析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合理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对涉案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

(一)涉案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信息可获取程度;

(二)涉案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活跃程度,市场提供足够数量可比对象交易数据的可能性及其可靠性;

(三)涉案实物资产的用途、功能、交易情况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

(四)涉案无形资产的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

(五)涉案企业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对涉案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

(一)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涉案评估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关收益的预测资料,并充分考虑未来各种情况可能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二)根据涉案评估对象的特点、经营类型、风险因素等相关条件合理确定折现率;

(三)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对涉案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时,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考虑评估对象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费用损失进行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减少的实际价值。如果委托方有相关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还需要合理确定权利人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损失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编制和出具价值评估报告或者价值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

第三十四条 价值评估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重点披露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和范围、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等。

第三十五条 价值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可以参照资产评估准则中关于评估报告的要求,重点披露价值分析基准日、价值分析对象和范围、价值类型、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依据、价值分析过程、价值分析结论、假设条件以及使用限制、特别事项说明等。

第三十六条 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应当披露报告的有效期,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

对于评估基准日与报告出具日时间相差较长(超过一年)的评估业务,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自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应当在

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中说明聘请专家工作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在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中披露结论所受到的限制,并提醒委托方及其它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指南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据 ...查看


  • 当前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摘 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强制医疗制度写入法律,实施以来对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妥善处置精神病人发挥重大作用,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与发展,无疑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欢欣之余,亦留下隐忧,在司 ...查看


  • 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咋计算
  • 2017-06-01 10:25:33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 法律要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 ...查看


  • 董秘业务工作指南
  • 董秘业务工作指南 前言 本股转系统董秘业务工作指南依据股转系统不同时期的资讯速递整理而成,使用者需要注意时效性,因为股转系统负责运营的"新三板"处于快速发展之中,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规则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在进行修订和完 ...查看


  • 执行异议之诉 1
  •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权威解读.问题分析和典型 判例 执行异议之诉 --最新司法解释解读.基本问题分析和典型判例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条文索引与简要解读(执行异议 之诉) 1 2 3 4 5 6 7 8 第二部分: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 ...查看


  • 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及解决对策
  •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青少年健康成长,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息息相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透视形形色色的青少年犯罪,面对青少年犯罪导致一个个破碎的家庭,面对青少年因一时失足导致他人受损受害自己花季泯灭,令人 ...查看


  • 国外绩效评价体系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意义
  •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ANDONGNORMALUNIVERSIT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2011年第56卷第1期(总第234期)2011Vol.56No.1(Gener ...查看


  • 试论案件管理中心的功能构建与完善
  • 试论案件管理中心的功能构建与完善 建立案件管理中心,是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深化"阳光检务",探索检察业务改革,推进"队伍.业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 ...查看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标    签]涉案物品价格鉴证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计办价格﹝1998﹞847号 [发文日期]1998-11-05 [实施时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