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案件管理中心的功能构建与完善

试论案件管理中心的功能构建与完善

建立案件管理中心,是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深化“阳光检务”,探索检察业务改革,推进“队伍、业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探索案件管理模式的具体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案件管理中心的功能构建各有侧重,笔者试从检察改革背景下的案件管理工作要求,论述案件管理中心功能的系统构建和完善途径。

一、案件管理中心功能构建的背景

(一)检察改革背景下的案件管理工作改革

高检院在2003年制定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要求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工作。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办案情况统计分析及上报、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专报及案例编撰、积极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及质量考核、完善办案信息审查和指导督办、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等。之后高检院又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提出建立检务督察制度,要求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这些规定成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和构建案件管理功能的基础。

(二)案件管理中心模式及功能构建分歧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纷纷从程序控制、质量控制等视角对案件管理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其中有两种方式较为典型:一种是设立专门机构,包括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模式或检务督导室、督察室模式:如北京市海淀区院检务督导室模式和深圳市院案件管理中心模式;另外一种是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如广州市海珠区院的工作指数管理模式和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院的国际质量认证标准管理模式。单就案件管理中心模式而言,各地因认识上的分歧,在案件管理中心机构设置和功能构建上也各有侧重。仅就笔者去年在广东省检察机关参观考察的几个地区院来看,深圳市院案件管理处分设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和案件管理中心,显示出对案件流程管理和质量考核功能的重视;佛山市顺德区院案件管理中心挂靠院办公室,各岗位对各业务工作负责,侧重综合服务和信息参谋功能;江门市院案件管理中心与举报控申部门合署办公,则是侧重案件受理和窗口服务功能。从近年来检察系统内部对于案件管理模式的一些论述来看,也有主张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作为案件管理主体的,都源于功能认识上对检务督察和办案信息参谋的不同侧重。在现有机构设置上,独立设置案件管理中心是一个趋势,也是广东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这将有利于打破管理分散、职能交叉的局面,综合构建和完善案件管理中心功能,将集中管理贯穿于检察业务的始终。笔者所在的四会市检察院,于2009年被定为肇庆市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建设试点之一,经过半年多的考察筹办,逐步探索适应本院实际的案件管理中心运行模式,于2010年3月正式运作。案件管理中心设立六个岗位:其中侦监案件受理、公诉案件受理、综合业务受理、赃证款物管理四个岗位主要是面对公安、法院和本院业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分配和送达各类案件,以及随案赃证款物受理、登记备案及出入库工作;综合查询岗位主要是面对律师和当事人亲属,接受案件信息查询和律师阅卷预约;统计及流程管理岗位,负责根据案件流转情况,统计审核案件数据,并对办案程序进行监控和预警。在功能预期上,案件管理中心通过统一受理案件、统一分配案件、统一送达案件、统一赃证款物管理、统一案件数据出入口,对案件流程进行全程同步监控和动态监管,为院领导提供办案信息咨询参考,为公众提供案件查询和阅卷等“一站式”服务。

二、案件管理中心功能的系统构建

笔者认为,案件管理中心的功能体系,应该包含管理、监督、参谋、服务四个方面:

(一) 管理:实现案件流程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是对从案件线索受理到初查、立案、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一组活动进行系统地识别和管理的方法。案件流程管理克服了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整体管理太难、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太软、综合部门多头管理太乱、上级部门监督管理太远的管理弊病,是案件管理中心最主要的功能。

一是构建专业管理功能,提高综合管理能效。专业流程管理功能的构建,切实减少了传统模式下案件

流转繁琐、司法内耗加大、工作扯皮增多等问题,案件流转程式简单可行,与实体审查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得到加强,减少工作摩擦和诉讼耗费,实现了诉讼的经济性。如文书管理,全院的法律文书集中起来,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特别是对立案类、人身强制措施类和财产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实行重点管理。又如涉案款物管理,由案件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确保扣押的赃款、赃物各个环节都在监管之下,有效地杜绝赃款、赃物的流失和不当使用。

二是构建宏观管理功能,弥补法律监督漏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某一案件办理的进程是一个整体,但各环节的监督工作却是各管一块,易发生法律监督工作上的脱节和漏洞。如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分别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实施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逮捕和不捕决定以及逮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则可能由于各自为政留下监督死角。案件管理中心恰好可以有效弥补上述缺陷,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贯穿案件始末。

三是构建纵向管理功能,推进检察一体化。构建案件管理中心纵向管理功能,正是契合了检察一体化机制的需要。通过统一信息化案件管理系统,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和案管业务指导,体现“上下统一”;增进院际之间在案管工作上的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体现“交流协作”;加强本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在案管资源上的有效整合,坚实案件管理机制的基础性工作,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体现“内部整合”;在案件管理工作中注重发现某一时期、某一地区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分析,合理建议,督促整改,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升,体现“总体统筹”。

(二) 监督:加强案件质量控制

传统的案件管理功能,一般偏重事后监督,没有把每一个办案环节完全纳入管理之中,更没有实行全程跟踪,导致检察工作很容易因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出现满盘皆输的局面,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案件管理中心监督功能的构建,以各部门之间分权制约、互相配合为前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为违法办案设置了屏障,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司法腐败滋生的条件。

一是构建受案监督功能,确立轮案机制。将办案部门人员排列编号,作为接收案件的顺序,案管中心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移送案件后,按照诉讼文书标号从小到大排列,再分别派发给相应序号的办案人员。这样,通过派案环节的规则管理,有效从源头上避免了人为因素干扰派案进而影响案件处理问题的发生,也避免了检察官间忙闲不均、“能者多劳”等传统弊病。

二是构建预警监控功能,确保办案期限。案件管理中心作为“预警监控中心”,利用办案综合管理系统,对各个办案环节、各承办人的办案情况进行同步跟踪监督,对临近办案期限的提醒承办人及时结案;对临近退查期限的提醒公安机关及时送回案件。全程性同步性的监督,提高了承办人的办案效率,有助于缩短办案周期,有效遏制了超期办案。

三是构建考评督察功能,保障办案质量。构建案件管理中心考评监督功能,通过把好案件受理入、出关口等业务来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的办案,使案件质量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提高了案件质量标准。通过对案件管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不规范执法、办案等向有关业务或其他部门提出管理建议,进一步规范案件管理工作。联合纪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工作、案件质量进行专题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通报,督促各部门限期整改,在纠错中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三)参谋:统筹分析办案情况

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中,统计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分离,信息统计分散、滞后,案例编撰、办案情况分析缺乏全局性。案件管理中心利用信息化网络化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办案信息和资源的综合管理,构建决策参谋功能。通过宏观的程序掌控,将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的案件流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全面管理起来。案件管理中心每月将全院办案部门情况进行统筹汇总,形成功能强大、种类齐全的办案信息资源库,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各类专项指标、特殊指标、效率指标,加以量化综合,使检察长始终了解案件的动向,案件的办理情况,全面指挥,全面了解,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案件的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也为案件研判、量化考核、检委会监督等工作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为理论研究和实务调研提供数据参考。

(四)服务:提供案件信息服务

检察机关传统窗口部门是举报中心和控申部门,负责相关案件受理,未能更好的提供法律咨询、案件信息查询等综合服务功能。案件管理中心服务功能的构建,对推进“阳光检务”,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形象有重要意义。

一是构建窗口服务功能,提供“一站式”集中服务。统一案件出入口,使公安、法院与检察机关联系更加便捷顺畅,沟通更加方便高效,使大量杂乱无章的程序交接工作变得条理清晰,提高案件流转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以案件管理中心为依托,设立多功能检务大厅,可与控申举报大厅相互衔接,提供法律咨询、举报控申、案件信息查询、律师阅卷预约等窗口服务,加强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价值理念。

二是构建信息化服务功能,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构建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功能,是案件管理中心功能完善的趋势。通过完善网上检务大厅,在进行案件信息查询资格审查后将案件信息及时对相关当事人公开;及时向全部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权利告知并听取意见,在告知方法除书面告知外,探索采用电话、短信告知等新形式;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逐步采用电子卷宗阅卷方式,既完善了案卷资料信息化归档备案,也进一步确保卷宗安全。

三、完善案件管理中心功能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检察机关新设立的工作机构,其功能构建的过程是对检察机关原来分散式案件管理模式的突破和重构,也是对各业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部分职能进行剥离重组,势必面临各种困难和阻力。而完善案件管理中心功能的过程,是推进管理运行流程化、监督考评的同步化、信息参谋一体化、服务资源网络化的过程,对案件管理队伍素质、案件管理制度体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 解决管理思想和原则环节的问题

案件管理中心流程管理和办案监督功能的构建,打破了干警传统办案习惯,对信息化应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或多或少地引起业务部门干警的抵触情绪。因此,首先要解决管理思想环节上的问题,引导干警尤其是办案人员充分认识案件管理的发展趋势和科学规律,充分认识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构建案件管理功能,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和服务科学决策,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大力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要将流程管理、信息管理提高到与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要确立程序控制、有效控制、适度控制的管理思想和管理原则,遵循科学管理、严格管理、统一管理的方法和要求,切实发挥案件管理工作的应有效能。

(二) 解决管理制度效能环节的问题

建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各地方检察院,普遍结合了本地工作实际和案件管理中心功能构建,制订了案件管理工作办法和收送案管理、案件信息查询、律师阅卷、赃证物管理、统计管理、流程监控、窗口服务守则等配套工作规范,逐步建立涵盖案件管理工作的制度体系。完善案件管理中心功能效力,还要在规范办案活动的基础上,加强对案件情况和信息的后续管理工作,整合管理资源,加强案件分析、案例编纂以及信息开发利用等工作,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短期管理为持续管理,变个案管理为整体管理,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流程监控效能。

(三) 解决技术支持环节的问题

大力依托技术进步和技术手段,是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效能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大部分应用了案件管理软件程序,阅卷扫描仪、查询触摸屏、赃证物管理条码打印机等信息化设备也达到不同程度的配置,但案件管理基本上局限于本院或者地区检察系统,并不能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效能。为加强案件管理中心与上下级检察院和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业务衔接,需要由省级院乃至高检院组织开发统一的案件管理软件程序,完善流程监控、统计分析、赃证物管理、电子卷宗管理等功能,要与高检院案件统计程序相互匹配,保障系统数据生成以及数据分析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减少因各地案件管理系统差别化而导致的重复劳动、数据不统一和数据链接不畅甚至不能等问题。以完善、成熟的管理软件不断推进案件管理中心功能完善,不断适应检察工作改革需要。

构建科学案件管理中心研究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的工作目标要求,是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保障。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探索建立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质量保障体系”为重点的案件管理机制,采取流程监控、督察督办、质量评查等手段对办案过程实行全方位内部监督,控制检察业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促进检察官正确履行职尽责,推动各项检察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一、案件管理中心建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检察业务总量的不断攀升,检察机关内部长期存在的案件管理方式落后、内部监督不力等弊端日渐显现并制约着检察机关的科学发展。问题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业务部门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程序不规范的现象难以杜绝。目前对案件执法的监督,主要来自于分管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的监督,而这些监督均为事后监督,缺乏提前预防的功能,存在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二是涉案款物监管措施不规范,容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目前的涉案款物处置缺乏统一标准,普遍存在扣押、冻结、处理款物法律文书不规范、法律手续不齐全等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均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处置程序的隐秘性,导致对涉案款物的监管难以有效实现。三是缺乏有效的案件质量、办案效果考核机制。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案件管理职能分散,导致对案件质量的考核评估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四是检察机关内部横向信息渠道不畅,影响领导统筹决策。目前,检察数据及信息处理由办公室负责,但办公室不是业务部门,而且统计系统软件的功能无法实现对案件的精细化管理,决策层很难及时了结检察业务的开展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各项检察工作的整体把握和决策。五是缺乏统一的对外协调联系机构。由于各级检察机关缺乏统一的对外协调联系机构,致使不同地域检察机关之间的协查工作、与本院业务部门或者下级检察机关有关的辅助侦查等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的协调和管理。六是举报线索管理分散,制约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除控申举报部门外,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反贪局长、反渎局长手里往往都有一些待查线索,管理分散,一旦这些领导职务变动,很难保证举报线索不流失。

国家森检察长也在去年8月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明确要求:“要创新完善案件监管机制,建设案件管理中心,全程监控案件办理过程,定期分析评估案件质量,实现办案工作由静态控制向动态控制、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控的转变,切实防范问题的发生”。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就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使我们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同时,更加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加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和方向,更加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案件管理中心职能和特点

就目前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来看,具体职能有:协助院论文联盟WWW.L WLM.COM 整理领导对刑事、自侦、诉讼监督等办案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跟踪监督、问题预警和质量评估;负责案件的受理、分案及卷宗材料的接收、移交;负责对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负责赃款赃物登记及处理情况监督等。特点是实现了五个统一:即统一案件受理、分流,统一流程监控,统一赃证物监管,统一法律文书管理,统一案件质量考评。改变检察业务管理一直沿袭的部门分散、条块管理的粗放式管理模式。通过严把案件“入口关”、分流关、程序关、涉案款物关和质量关,建立起执法办案集约式管理模式。通过建立多形式监督渠道,加强对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通过个案督办、案件分析、警示提醒等形式,切实履行对各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督,变单一监督为全方位监督。 在统一案件入口、分案上,对进入本院的案件统一由案管中心受理,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对所受理案件的卷宗、随卷法律文书进行接收、信息录入后,及时将案件通过案管系统分发到办案处室,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材料交接手续。通过对案件“入口”的把握,中心能全面掌握全院案件的进展动态,及时对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在统一流程监控上,实行实时流程检查制度,通过案管系统浏览检查,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对进入检察机关诉讼流程的案件进行“全天候全程同步监控”。对包括侦监、公诉、监所、反贪、反渎、民行等检察业务部门的案件由案管中心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或受理到结案直至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实行

跟踪、预警、催办和监控,确定每一个环节的办案期限和领导审批等制度,案件每缺少一个环节都会预警,把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放在事前和事中,并督促办案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审结案件;对于违反规定或超时限的行为,实行警示或通报制度,把事后的监督落到实处,随意延长办案期限、随意退回补充侦查、随意延期审理等现象大为减少。发现不符合规范情况的,及时提醒相关办案部门。在统一赃款赃物登记监管上,建立办案部门扣押、财务部门入账保管、案管中心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赃证物监督管理机制。即案管中心负责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暂扣和公安部门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按规定随案移交有关部门管理,中心负责对涉案款物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既避免了赃款赃物的丢失、毁损和随意处理等现象,促进了涉案款物管理的规范化,也有效防范了违纪行为的发生。在法律文书统一管理上,对于以检察院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案件各个诉讼程序、人身自由、扣押款物等填充类和叙述类法律文书由案管中心实行文书或文号集中管理,业务部门需要开具相关文书须持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到案管中心开具,防止和杜绝了法律文书使用的随意和混乱现象,既加强了检察法律文书的规范和严肃性,同时又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在统一案件质量评估上,案管中心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常设机构,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可以在案件办理的各阶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确保案件质量。

检察机关设立案件管理机构之必要性探析 案件管理机构作为检察机关对案件实施统一管理的内部机构,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办案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深化案件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

一、当前案件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专门案件管理机构的缺失,当前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管理,既面临着内部机构之间资源有效整合、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又面临在横向的公检法三机关关系之间,不能有效沟通,无法实现高效的分工、制约,办理刑事案件的局面。

(一)当前检察机关内部,自侦、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参与对案件的办理,由于没有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形成业务部门办理同一案件,因案件来源途径不同,接触案件的时间不一,形成了对于案件多头管理,重复劳动的局面,各业务部门依照不同的部门案件办理规定,按照不同的案件质量指标,分别办案,案件办理力量分散,管理无序。同时,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当前案件管理机构缺位,不利于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办案情况进行监督。

(二)案件管理机构的缺位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实现对案件全程监管,案件脱离检察机关诉讼环节后,即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在参与办案的公检法三机关中,唯有检察机关享有监督职权,但监督的前提是知情,只有对刑事案件的办理进度充分了解才有可能实施监督,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立案的案件不负有通知检察机关的义务,使检察机关不知刑事案件启动程序启于何时,法院也仅在法庭审判之后负有送达判决书的义务,但对于法院判决前的调解、和解等影响量刑的情形,检察机关仍难以知情。

二、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必要性探析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独立地位与专门性能够满足对案件有效管理的需要,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一,必须具备与其他部门相互平等、相互独立的地位,这是管理中心对履行管理职能的前提,是对案件进行监督,对其他部门实施监督的基础,能够起到防止被监督机关与其权力掣肘的作用。同时,管理中心的专门性与人员的专业性可以有效保障高效监督的实现,管理中心的人员配备应是熟悉刑事诉讼流程,具备相应理论功底与办案实践的干警,其专业素质是有效管理案件、监督办案部门的保障。具备上述属性的管理中心才能够胜任复杂的刑事案件管理工作。

(二)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可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全程管理,是落实法律监督的有效保障。

1、刑事案件立案管理。由于检察机关各部门分别实施部分诉讼行为,导致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少专门的机关实施监督,管理中心的设立,可以通过与侦查机关建立通报制度等形式,将管理中心作为侦查机关的立案报告机关,规定详细的通报程序,由管理中心及时发现并查明是否存在立案不当的问题,并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对于管辖错误的案件,或者属检察机关管线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要求公安机关变更管辖,从而有效实现诉讼程序启动时的监督。

2、检察诉讼环节全程管理。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之间系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由于各机构均独立对刑事案件负责,导致信息不畅,设立管理中心,建立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信息报告汇总机制,实现管理中心对案件办理进程的有效掌握,在全程管理之中,及时发现案件问题,有效实施办案提示,避免案件超期等违法情形的发生。同时,全程管理将使案件进度更加明晰,不仅有利于办案人员掌握诉讼进程,有利于主管领导明确办案进度,也有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其通过咨询管理中心,即能够了解案件处理情况,避免信访等过激行为的发生。

3、公检法不同诉讼主体的横向管理。管理中心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依法实施刑事诉讼监督的法定职权,对外代表检察机关实现监督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执行机关的作用。管理中心应以多种形式,建立机关间刑事案件办理通报制度,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深入办案机关开展案件办理情况调研,及时发现各诉讼阶段存在的问题,除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以外,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此横向管理形成的案件情况汇总,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开,缓解当事人等待案件处理结果的紧张情绪,避免不稳定因素的激化。

4、实现物证独立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需设立独立的物证保管部门,实现对物证的统一管理,但实践中由于此部门的缺位,此规定难以落实,案件管理中心作为独立于参与办案机构的第三部门,由其负责对物证的统一管理,可以保障物证之完整与安全,通过建立严格的程序,有效规范办案人员接触物证的行为,从而起到保障诉讼的作用。

(三)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可以实现检察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高质量、高效率办案,保障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可以在更高的层面实现对刑事案件全案的监督管理,通过有效整合案件,达到合理配备检察资源的目的。案件管理中心可以对案件实施初步划分,按照复杂程度,划分疑难案件和可以快审快结的案件,在与办案部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案件分流制度,由管理中心将案件分配给部门负责人,并同时附案件情况说明表,有效辅助办案。

2、有效控制诉讼期间,保障依法办案。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管理整个诉讼过程的机构,导致违反诉讼期间规定办案的情形屡有出现并且难以察觉,对于因办案人员疏忽引起的超期现象,管理中心因可以对诉讼全程实施监管,因此可以制定案件超期预警办法,提示办案人员,督促办案。

3、全面掌握刑事案件处理信息是管理中心优越于其他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之处。当前检务公开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工作,检务公开程度可以说已经成为公众评判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指标,刑事诉讼监督活动的公开是检务公开的主体部分,管理中心成立后,其掌握大量刑事案件信息,并由中心专业人员从事检务公开工作,切实可行。此举将使公众了解检察机关,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

试论案件管理中心的功能构建与完善

建立案件管理中心,是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深化“阳光检务”,探索检察业务改革,推进“队伍、业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探索案件管理模式的具体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案件管理中心的功能构建各有侧重,笔者试从检察改革背景下的案件管理工作要求,论述案件管理中心功能的系统构建和完善途径。

一、案件管理中心功能构建的背景

(一)检察改革背景下的案件管理工作改革

高检院在2003年制定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要求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工作。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办案情况统计分析及上报、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专报及案例编撰、积极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及质量考核、完善办案信息审查和指导督办、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等。之后高检院又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提出建立检务督察制度,要求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这些规定成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和构建案件管理功能的基础。

(二)案件管理中心模式及功能构建分歧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纷纷从程序控制、质量控制等视角对案件管理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其中有两种方式较为典型:一种是设立专门机构,包括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模式或检务督导室、督察室模式:如北京市海淀区院检务督导室模式和深圳市院案件管理中心模式;另外一种是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如广州市海珠区院的工作指数管理模式和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院的国际质量认证标准管理模式。单就案件管理中心模式而言,各地因认识上的分歧,在案件管理中心机构设置和功能构建上也各有侧重。仅就笔者去年在广东省检察机关参观考察的几个地区院来看,深圳市院案件管理处分设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和案件管理中心,显示出对案件流程管理和质量考核功能的重视;佛山市顺德区院案件管理中心挂靠院办公室,各岗位对各业务工作负责,侧重综合服务和信息参谋功能;江门市院案件管理中心与举报控申部门合署办公,则是侧重案件受理和窗口服务功能。从近年来检察系统内部对于案件管理模式的一些论述来看,也有主张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作为案件管理主体的,都源于功能认识上对检务督察和办案信息参谋的不同侧重。在现有机构设置上,独立设置案件管理中心是一个趋势,也是广东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这将有利于打破管理分散、职能交叉的局面,综合构建和完善案件管理中心功能,将集中管理贯穿于检察业务的始终。笔者所在的四会市检察院,于2009年被定为肇庆市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建设试点之一,经过半年多的考察筹办,逐步探索适应本院实际的案件管理中心运行模式,于2010年3月正式运作。案件管理中心设立六个岗位:其中侦监案件受理、公诉案件受理、综合业务受理、赃证款物管理四个岗位主要是面对公安、法院和本院业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分配和送达各类案件,以及随案赃证款物受理、登记备案及出入库工作;综合查询岗位主要是面对律师和当事人亲属,接受案件信息查询和律师阅卷预约;统计及流程管理岗位,负责根据案件流转情况,统计审核案件数据,并对办案程序进行监控和预警。在功能预期上,案件管理中心通过统一受理案件、统一分配案件、统一送达案件、统一赃证款物管理、统一案件数据出入口,对案件流程进行全程同步监控和动态监管,为院领导提供办案信息咨询参考,为公众提供案件查询和阅卷等“一站式”服务。

二、案件管理中心功能的系统构建

笔者认为,案件管理中心的功能体系,应该包含管理、监督、参谋、服务四个方面:

(一) 管理:实现案件流程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是对从案件线索受理到初查、立案、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一组活动进行系统地识别和管理的方法。案件流程管理克服了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整体管理太难、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太软、综合部门多头管理太乱、上级部门监督管理太远的管理弊病,是案件管理中心最主要的功能。

一是构建专业管理功能,提高综合管理能效。专业流程管理功能的构建,切实减少了传统模式下案件

流转繁琐、司法内耗加大、工作扯皮增多等问题,案件流转程式简单可行,与实体审查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得到加强,减少工作摩擦和诉讼耗费,实现了诉讼的经济性。如文书管理,全院的法律文书集中起来,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特别是对立案类、人身强制措施类和财产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实行重点管理。又如涉案款物管理,由案件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确保扣押的赃款、赃物各个环节都在监管之下,有效地杜绝赃款、赃物的流失和不当使用。

二是构建宏观管理功能,弥补法律监督漏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某一案件办理的进程是一个整体,但各环节的监督工作却是各管一块,易发生法律监督工作上的脱节和漏洞。如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分别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实施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逮捕和不捕决定以及逮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则可能由于各自为政留下监督死角。案件管理中心恰好可以有效弥补上述缺陷,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贯穿案件始末。

三是构建纵向管理功能,推进检察一体化。构建案件管理中心纵向管理功能,正是契合了检察一体化机制的需要。通过统一信息化案件管理系统,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和案管业务指导,体现“上下统一”;增进院际之间在案管工作上的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体现“交流协作”;加强本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在案管资源上的有效整合,坚实案件管理机制的基础性工作,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体现“内部整合”;在案件管理工作中注重发现某一时期、某一地区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分析,合理建议,督促整改,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升,体现“总体统筹”。

(二) 监督:加强案件质量控制

传统的案件管理功能,一般偏重事后监督,没有把每一个办案环节完全纳入管理之中,更没有实行全程跟踪,导致检察工作很容易因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出现满盘皆输的局面,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案件管理中心监督功能的构建,以各部门之间分权制约、互相配合为前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为违法办案设置了屏障,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司法腐败滋生的条件。

一是构建受案监督功能,确立轮案机制。将办案部门人员排列编号,作为接收案件的顺序,案管中心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移送案件后,按照诉讼文书标号从小到大排列,再分别派发给相应序号的办案人员。这样,通过派案环节的规则管理,有效从源头上避免了人为因素干扰派案进而影响案件处理问题的发生,也避免了检察官间忙闲不均、“能者多劳”等传统弊病。

二是构建预警监控功能,确保办案期限。案件管理中心作为“预警监控中心”,利用办案综合管理系统,对各个办案环节、各承办人的办案情况进行同步跟踪监督,对临近办案期限的提醒承办人及时结案;对临近退查期限的提醒公安机关及时送回案件。全程性同步性的监督,提高了承办人的办案效率,有助于缩短办案周期,有效遏制了超期办案。

三是构建考评督察功能,保障办案质量。构建案件管理中心考评监督功能,通过把好案件受理入、出关口等业务来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的办案,使案件质量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提高了案件质量标准。通过对案件管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不规范执法、办案等向有关业务或其他部门提出管理建议,进一步规范案件管理工作。联合纪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工作、案件质量进行专题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通报,督促各部门限期整改,在纠错中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三)参谋:统筹分析办案情况

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中,统计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分离,信息统计分散、滞后,案例编撰、办案情况分析缺乏全局性。案件管理中心利用信息化网络化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办案信息和资源的综合管理,构建决策参谋功能。通过宏观的程序掌控,将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的案件流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全面管理起来。案件管理中心每月将全院办案部门情况进行统筹汇总,形成功能强大、种类齐全的办案信息资源库,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各类专项指标、特殊指标、效率指标,加以量化综合,使检察长始终了解案件的动向,案件的办理情况,全面指挥,全面了解,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案件的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也为案件研判、量化考核、检委会监督等工作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为理论研究和实务调研提供数据参考。

(四)服务:提供案件信息服务

检察机关传统窗口部门是举报中心和控申部门,负责相关案件受理,未能更好的提供法律咨询、案件信息查询等综合服务功能。案件管理中心服务功能的构建,对推进“阳光检务”,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形象有重要意义。

一是构建窗口服务功能,提供“一站式”集中服务。统一案件出入口,使公安、法院与检察机关联系更加便捷顺畅,沟通更加方便高效,使大量杂乱无章的程序交接工作变得条理清晰,提高案件流转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以案件管理中心为依托,设立多功能检务大厅,可与控申举报大厅相互衔接,提供法律咨询、举报控申、案件信息查询、律师阅卷预约等窗口服务,加强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价值理念。

二是构建信息化服务功能,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构建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功能,是案件管理中心功能完善的趋势。通过完善网上检务大厅,在进行案件信息查询资格审查后将案件信息及时对相关当事人公开;及时向全部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权利告知并听取意见,在告知方法除书面告知外,探索采用电话、短信告知等新形式;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逐步采用电子卷宗阅卷方式,既完善了案卷资料信息化归档备案,也进一步确保卷宗安全。

三、完善案件管理中心功能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检察机关新设立的工作机构,其功能构建的过程是对检察机关原来分散式案件管理模式的突破和重构,也是对各业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部分职能进行剥离重组,势必面临各种困难和阻力。而完善案件管理中心功能的过程,是推进管理运行流程化、监督考评的同步化、信息参谋一体化、服务资源网络化的过程,对案件管理队伍素质、案件管理制度体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 解决管理思想和原则环节的问题

案件管理中心流程管理和办案监督功能的构建,打破了干警传统办案习惯,对信息化应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或多或少地引起业务部门干警的抵触情绪。因此,首先要解决管理思想环节上的问题,引导干警尤其是办案人员充分认识案件管理的发展趋势和科学规律,充分认识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构建案件管理功能,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和服务科学决策,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大力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要将流程管理、信息管理提高到与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要确立程序控制、有效控制、适度控制的管理思想和管理原则,遵循科学管理、严格管理、统一管理的方法和要求,切实发挥案件管理工作的应有效能。

(二) 解决管理制度效能环节的问题

建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各地方检察院,普遍结合了本地工作实际和案件管理中心功能构建,制订了案件管理工作办法和收送案管理、案件信息查询、律师阅卷、赃证物管理、统计管理、流程监控、窗口服务守则等配套工作规范,逐步建立涵盖案件管理工作的制度体系。完善案件管理中心功能效力,还要在规范办案活动的基础上,加强对案件情况和信息的后续管理工作,整合管理资源,加强案件分析、案例编纂以及信息开发利用等工作,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短期管理为持续管理,变个案管理为整体管理,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流程监控效能。

(三) 解决技术支持环节的问题

大力依托技术进步和技术手段,是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效能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大部分应用了案件管理软件程序,阅卷扫描仪、查询触摸屏、赃证物管理条码打印机等信息化设备也达到不同程度的配置,但案件管理基本上局限于本院或者地区检察系统,并不能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效能。为加强案件管理中心与上下级检察院和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业务衔接,需要由省级院乃至高检院组织开发统一的案件管理软件程序,完善流程监控、统计分析、赃证物管理、电子卷宗管理等功能,要与高检院案件统计程序相互匹配,保障系统数据生成以及数据分析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减少因各地案件管理系统差别化而导致的重复劳动、数据不统一和数据链接不畅甚至不能等问题。以完善、成熟的管理软件不断推进案件管理中心功能完善,不断适应检察工作改革需要。

构建科学案件管理中心研究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的工作目标要求,是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保障。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探索建立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质量保障体系”为重点的案件管理机制,采取流程监控、督察督办、质量评查等手段对办案过程实行全方位内部监督,控制检察业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促进检察官正确履行职尽责,推动各项检察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一、案件管理中心建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检察业务总量的不断攀升,检察机关内部长期存在的案件管理方式落后、内部监督不力等弊端日渐显现并制约着检察机关的科学发展。问题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业务部门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程序不规范的现象难以杜绝。目前对案件执法的监督,主要来自于分管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的监督,而这些监督均为事后监督,缺乏提前预防的功能,存在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二是涉案款物监管措施不规范,容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目前的涉案款物处置缺乏统一标准,普遍存在扣押、冻结、处理款物法律文书不规范、法律手续不齐全等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均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处置程序的隐秘性,导致对涉案款物的监管难以有效实现。三是缺乏有效的案件质量、办案效果考核机制。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案件管理职能分散,导致对案件质量的考核评估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四是检察机关内部横向信息渠道不畅,影响领导统筹决策。目前,检察数据及信息处理由办公室负责,但办公室不是业务部门,而且统计系统软件的功能无法实现对案件的精细化管理,决策层很难及时了结检察业务的开展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各项检察工作的整体把握和决策。五是缺乏统一的对外协调联系机构。由于各级检察机关缺乏统一的对外协调联系机构,致使不同地域检察机关之间的协查工作、与本院业务部门或者下级检察机关有关的辅助侦查等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的协调和管理。六是举报线索管理分散,制约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除控申举报部门外,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反贪局长、反渎局长手里往往都有一些待查线索,管理分散,一旦这些领导职务变动,很难保证举报线索不流失。

国家森检察长也在去年8月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明确要求:“要创新完善案件监管机制,建设案件管理中心,全程监控案件办理过程,定期分析评估案件质量,实现办案工作由静态控制向动态控制、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控的转变,切实防范问题的发生”。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就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使我们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同时,更加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加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和方向,更加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案件管理中心职能和特点

就目前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来看,具体职能有:协助院论文联盟WWW.L WLM.COM 整理领导对刑事、自侦、诉讼监督等办案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跟踪监督、问题预警和质量评估;负责案件的受理、分案及卷宗材料的接收、移交;负责对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负责赃款赃物登记及处理情况监督等。特点是实现了五个统一:即统一案件受理、分流,统一流程监控,统一赃证物监管,统一法律文书管理,统一案件质量考评。改变检察业务管理一直沿袭的部门分散、条块管理的粗放式管理模式。通过严把案件“入口关”、分流关、程序关、涉案款物关和质量关,建立起执法办案集约式管理模式。通过建立多形式监督渠道,加强对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通过个案督办、案件分析、警示提醒等形式,切实履行对各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督,变单一监督为全方位监督。 在统一案件入口、分案上,对进入本院的案件统一由案管中心受理,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对所受理案件的卷宗、随卷法律文书进行接收、信息录入后,及时将案件通过案管系统分发到办案处室,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材料交接手续。通过对案件“入口”的把握,中心能全面掌握全院案件的进展动态,及时对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在统一流程监控上,实行实时流程检查制度,通过案管系统浏览检查,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对进入检察机关诉讼流程的案件进行“全天候全程同步监控”。对包括侦监、公诉、监所、反贪、反渎、民行等检察业务部门的案件由案管中心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或受理到结案直至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实行

跟踪、预警、催办和监控,确定每一个环节的办案期限和领导审批等制度,案件每缺少一个环节都会预警,把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放在事前和事中,并督促办案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审结案件;对于违反规定或超时限的行为,实行警示或通报制度,把事后的监督落到实处,随意延长办案期限、随意退回补充侦查、随意延期审理等现象大为减少。发现不符合规范情况的,及时提醒相关办案部门。在统一赃款赃物登记监管上,建立办案部门扣押、财务部门入账保管、案管中心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赃证物监督管理机制。即案管中心负责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暂扣和公安部门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按规定随案移交有关部门管理,中心负责对涉案款物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既避免了赃款赃物的丢失、毁损和随意处理等现象,促进了涉案款物管理的规范化,也有效防范了违纪行为的发生。在法律文书统一管理上,对于以检察院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案件各个诉讼程序、人身自由、扣押款物等填充类和叙述类法律文书由案管中心实行文书或文号集中管理,业务部门需要开具相关文书须持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到案管中心开具,防止和杜绝了法律文书使用的随意和混乱现象,既加强了检察法律文书的规范和严肃性,同时又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在统一案件质量评估上,案管中心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常设机构,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可以在案件办理的各阶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确保案件质量。

检察机关设立案件管理机构之必要性探析 案件管理机构作为检察机关对案件实施统一管理的内部机构,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办案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深化案件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

一、当前案件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专门案件管理机构的缺失,当前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管理,既面临着内部机构之间资源有效整合、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又面临在横向的公检法三机关关系之间,不能有效沟通,无法实现高效的分工、制约,办理刑事案件的局面。

(一)当前检察机关内部,自侦、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参与对案件的办理,由于没有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形成业务部门办理同一案件,因案件来源途径不同,接触案件的时间不一,形成了对于案件多头管理,重复劳动的局面,各业务部门依照不同的部门案件办理规定,按照不同的案件质量指标,分别办案,案件办理力量分散,管理无序。同时,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当前案件管理机构缺位,不利于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办案情况进行监督。

(二)案件管理机构的缺位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实现对案件全程监管,案件脱离检察机关诉讼环节后,即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在参与办案的公检法三机关中,唯有检察机关享有监督职权,但监督的前提是知情,只有对刑事案件的办理进度充分了解才有可能实施监督,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立案的案件不负有通知检察机关的义务,使检察机关不知刑事案件启动程序启于何时,法院也仅在法庭审判之后负有送达判决书的义务,但对于法院判决前的调解、和解等影响量刑的情形,检察机关仍难以知情。

二、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必要性探析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独立地位与专门性能够满足对案件有效管理的需要,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一,必须具备与其他部门相互平等、相互独立的地位,这是管理中心对履行管理职能的前提,是对案件进行监督,对其他部门实施监督的基础,能够起到防止被监督机关与其权力掣肘的作用。同时,管理中心的专门性与人员的专业性可以有效保障高效监督的实现,管理中心的人员配备应是熟悉刑事诉讼流程,具备相应理论功底与办案实践的干警,其专业素质是有效管理案件、监督办案部门的保障。具备上述属性的管理中心才能够胜任复杂的刑事案件管理工作。

(二)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可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全程管理,是落实法律监督的有效保障。

1、刑事案件立案管理。由于检察机关各部门分别实施部分诉讼行为,导致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少专门的机关实施监督,管理中心的设立,可以通过与侦查机关建立通报制度等形式,将管理中心作为侦查机关的立案报告机关,规定详细的通报程序,由管理中心及时发现并查明是否存在立案不当的问题,并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对于管辖错误的案件,或者属检察机关管线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要求公安机关变更管辖,从而有效实现诉讼程序启动时的监督。

2、检察诉讼环节全程管理。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之间系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由于各机构均独立对刑事案件负责,导致信息不畅,设立管理中心,建立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信息报告汇总机制,实现管理中心对案件办理进程的有效掌握,在全程管理之中,及时发现案件问题,有效实施办案提示,避免案件超期等违法情形的发生。同时,全程管理将使案件进度更加明晰,不仅有利于办案人员掌握诉讼进程,有利于主管领导明确办案进度,也有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其通过咨询管理中心,即能够了解案件处理情况,避免信访等过激行为的发生。

3、公检法不同诉讼主体的横向管理。管理中心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依法实施刑事诉讼监督的法定职权,对外代表检察机关实现监督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执行机关的作用。管理中心应以多种形式,建立机关间刑事案件办理通报制度,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深入办案机关开展案件办理情况调研,及时发现各诉讼阶段存在的问题,除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以外,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此横向管理形成的案件情况汇总,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开,缓解当事人等待案件处理结果的紧张情绪,避免不稳定因素的激化。

4、实现物证独立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需设立独立的物证保管部门,实现对物证的统一管理,但实践中由于此部门的缺位,此规定难以落实,案件管理中心作为独立于参与办案机构的第三部门,由其负责对物证的统一管理,可以保障物证之完整与安全,通过建立严格的程序,有效规范办案人员接触物证的行为,从而起到保障诉讼的作用。

(三)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可以实现检察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高质量、高效率办案,保障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可以在更高的层面实现对刑事案件全案的监督管理,通过有效整合案件,达到合理配备检察资源的目的。案件管理中心可以对案件实施初步划分,按照复杂程度,划分疑难案件和可以快审快结的案件,在与办案部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案件分流制度,由管理中心将案件分配给部门负责人,并同时附案件情况说明表,有效辅助办案。

2、有效控制诉讼期间,保障依法办案。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管理整个诉讼过程的机构,导致违反诉讼期间规定办案的情形屡有出现并且难以察觉,对于因办案人员疏忽引起的超期现象,管理中心因可以对诉讼全程实施监管,因此可以制定案件超期预警办法,提示办案人员,督促办案。

3、全面掌握刑事案件处理信息是管理中心优越于其他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之处。当前检务公开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工作,检务公开程度可以说已经成为公众评判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指标,刑事诉讼监督活动的公开是检务公开的主体部分,管理中心成立后,其掌握大量刑事案件信息,并由中心专业人员从事检务公开工作,切实可行。此举将使公众了解检察机关,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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