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输变电工程建设中的实施

  摘要:本文作者根据多年来在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亲身体会和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和合理实施的办法,对输变电工程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Abstract: According to personal experience and actual situation on over year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power transmission and transformation, the existing problems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forceable terms 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 were summarized and analyzed. The practicable and reasonable methods of improvement and execution were presented, which may guide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power transmission and transformation.   关键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输变电工程;实施   Key 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enforceable terms;engineering of power transmission and transformation;execution   中图分类号:TM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4-0059-01      0引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制定的。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输变电工程属于工业建筑项目,但它同属工程建设项目,因此,无可质疑地受此《强制性条文》的约束,有不折不扣执行的义务。   1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建议   1.1 在工程检查、验收、评审时发现,一些工程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的现象,归结起来主要反映工程参建单位对《强制性条文》的某些条款概念比较模糊,理解不完全正确,需要宣贯、学习、提高,但不可忽视的是,有个别实施单位为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置规定于不顾,推脱或忽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从而给工程质量造成永久性缺陷。对这种现象不能轻视,应提出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在今后工程中不能重犯;对情节重大或后果特别严重者应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的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罚。   1.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质量检查验收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的班(组)、工地(队)和公司(项目部)的质量检查人员以及勘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质量验收人员。施工单位的自检、复检人员应持合格、有效的质检员资格证。为此,施工企业应加强对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持证上岗;省公司的质监中心站应有计划地组织质检员的考核、取证工作。在检查工程内业资料时发现,有的工程在质量检查或验收记录上签字的人员并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证书已过期,没有及时复证,或证书的发放单位不合法。作为一项制度,对质检员证应建立学习、培训记录登记制,要求质检员每年都应参加至少一次业务培训,并予以登记。   1.3 对地基的验收,《强制性条文》规定:“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地基处理“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 2005)和《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5168―2002)中均未对线路工程的基坑检验、地基处理验收等提出明确要求,而且其中提出:“除岩石基础坑、掏挖(掏挖式、岩石嵌固式)基础坑需做质量评定外,其余不进行质量评定。”我认为该条款值得商榷,理由有四:①该条有悖《强制性条文》的规定;②线路工程塔位多,地质情况变数大,施工条件艰苦,塔基土石方施工质量控制难度大;③随着电压等级的提高和高塔跨越的增多,特殊塔型对地基的要求提高;④线路施工实际也对塔基土石方工程和地基处理应予以检查和验收提出了迫切要求,特别是高塔和大跨越塔。因此,建议抓紧修订和补充该部分的规定和标准,以适应线路工程的施工实际和发展。   1.4 对混凝土工程的验收,《强制性条文》规定:“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设计。”这是一个原则条件。但对输变电工程的较大型设备基础、高塔或大跨越塔基础,主控制楼现浇框架等模板及其支架应进行设计,其施工技术方案或措施需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对这个规定的执行,我们有待进一步加强。混凝土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强制性条文》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对钢筋、水泥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对砂、石集料进行颗粒级配等常规项目的检验;对必须掺用的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用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是复检,其质量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规定。对此,各工程都能做到,但其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是:①复检取样数量不足;②使用追溯性较差,尤其是水泥有效期;③复检报告欠规范;④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等针对性和真实性较差。   1.5 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强制性条文》有多条明确规定,其中“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对主控制楼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没有做到象民用建筑那么严肃、认真。但对主控制楼室内环境污染进行控制和监测是非常必要的,建议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强化执行力度,以适应国家建筑业的发展,促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整体质量的提高。   1.6 《强制性条文》规定:“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从事钢结构焊接的“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并取得合格证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05)明确,对焊接质量检查,验收时应检查焊工考试合格证,这是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质量标准和检验的主控项目。《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中规定:“焊工考试应由经市或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负责进行。”目前对这项工作的管理比较混乱,国家监管部门与电力行业目前的现行机构均没有较明确的说法,造成有的培训,发证机构越权行事;有的发证机构乱收费等,增加了企业或焊工负担,严重影响了焊工取证的积极性。因此,在坚持焊接必须持合格、有效资格证上岗的同时,应理顺和建立对焊工培训、取证的常态机制。   2结语   输变电工程项目应如何有效地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综上所述,应该遵循以下几条原则:①结合具体项目的具体实际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中有明确规定的条款;②对有些情况,特别是要比照执行的条款,应该本着“国标大于行标”的原则去正确理解执行;③对涉及费用增加的条款,也应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案做到执行标准不降低;④由于技术难度暂时无法达到或建设条件暂不具备等客观原因造成相关条款暂时难以执行时,应该按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作好记录,申明理由,形成正式文件履行报批手续,并作好备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强制性条文》全面实施,才能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大计。

  摘要:本文作者根据多年来在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亲身体会和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和合理实施的办法,对输变电工程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Abstract: According to personal experience and actual situation on over year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power transmission and transformation, the existing problems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forceable terms 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 were summarized and analyzed. The practicable and reasonable methods of improvement and execution were presented, which may guide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power transmission and transformation.   关键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输变电工程;实施   Key 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enforceable terms;engineering of power transmission and transformation;execution   中图分类号:TM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4-0059-01      0引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制定的。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输变电工程属于工业建筑项目,但它同属工程建设项目,因此,无可质疑地受此《强制性条文》的约束,有不折不扣执行的义务。   1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建议   1.1 在工程检查、验收、评审时发现,一些工程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的现象,归结起来主要反映工程参建单位对《强制性条文》的某些条款概念比较模糊,理解不完全正确,需要宣贯、学习、提高,但不可忽视的是,有个别实施单位为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置规定于不顾,推脱或忽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从而给工程质量造成永久性缺陷。对这种现象不能轻视,应提出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在今后工程中不能重犯;对情节重大或后果特别严重者应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的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罚。   1.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质量检查验收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的班(组)、工地(队)和公司(项目部)的质量检查人员以及勘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质量验收人员。施工单位的自检、复检人员应持合格、有效的质检员资格证。为此,施工企业应加强对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持证上岗;省公司的质监中心站应有计划地组织质检员的考核、取证工作。在检查工程内业资料时发现,有的工程在质量检查或验收记录上签字的人员并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证书已过期,没有及时复证,或证书的发放单位不合法。作为一项制度,对质检员证应建立学习、培训记录登记制,要求质检员每年都应参加至少一次业务培训,并予以登记。   1.3 对地基的验收,《强制性条文》规定:“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地基处理“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 2005)和《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5168―2002)中均未对线路工程的基坑检验、地基处理验收等提出明确要求,而且其中提出:“除岩石基础坑、掏挖(掏挖式、岩石嵌固式)基础坑需做质量评定外,其余不进行质量评定。”我认为该条款值得商榷,理由有四:①该条有悖《强制性条文》的规定;②线路工程塔位多,地质情况变数大,施工条件艰苦,塔基土石方施工质量控制难度大;③随着电压等级的提高和高塔跨越的增多,特殊塔型对地基的要求提高;④线路施工实际也对塔基土石方工程和地基处理应予以检查和验收提出了迫切要求,特别是高塔和大跨越塔。因此,建议抓紧修订和补充该部分的规定和标准,以适应线路工程的施工实际和发展。   1.4 对混凝土工程的验收,《强制性条文》规定:“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设计。”这是一个原则条件。但对输变电工程的较大型设备基础、高塔或大跨越塔基础,主控制楼现浇框架等模板及其支架应进行设计,其施工技术方案或措施需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对这个规定的执行,我们有待进一步加强。混凝土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强制性条文》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对钢筋、水泥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对砂、石集料进行颗粒级配等常规项目的检验;对必须掺用的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用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是复检,其质量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规定。对此,各工程都能做到,但其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是:①复检取样数量不足;②使用追溯性较差,尤其是水泥有效期;③复检报告欠规范;④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等针对性和真实性较差。   1.5 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强制性条文》有多条明确规定,其中“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对主控制楼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没有做到象民用建筑那么严肃、认真。但对主控制楼室内环境污染进行控制和监测是非常必要的,建议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强化执行力度,以适应国家建筑业的发展,促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整体质量的提高。   1.6 《强制性条文》规定:“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从事钢结构焊接的“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并取得合格证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05)明确,对焊接质量检查,验收时应检查焊工考试合格证,这是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质量标准和检验的主控项目。《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中规定:“焊工考试应由经市或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负责进行。”目前对这项工作的管理比较混乱,国家监管部门与电力行业目前的现行机构均没有较明确的说法,造成有的培训,发证机构越权行事;有的发证机构乱收费等,增加了企业或焊工负担,严重影响了焊工取证的积极性。因此,在坚持焊接必须持合格、有效资格证上岗的同时,应理顺和建立对焊工培训、取证的常态机制。   2结语   输变电工程项目应如何有效地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综上所述,应该遵循以下几条原则:①结合具体项目的具体实际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中有明确规定的条款;②对有些情况,特别是要比照执行的条款,应该本着“国标大于行标”的原则去正确理解执行;③对涉及费用增加的条款,也应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案做到执行标准不降低;④由于技术难度暂时无法达到或建设条件暂不具备等客观原因造成相关条款暂时难以执行时,应该按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作好记录,申明理由,形成正式文件履行报批手续,并作好备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强制性条文》全面实施,才能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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