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报审表

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报审表

工程名称:山南桑日县农网升级改造工程2标段

编号:SXMX3-SGSR-001

注:本表一式份,由施工项目部填报,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各一份,施工项目部存 份。

桑日县农网升级改造工程2标段工程

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施工单位(章)

年月日

批 准:年月日

审 核: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编 写:年月日

年月日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桑日县农网升级改造工程2标段工程

1.2 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西藏山南市桑日县,涉及二白堆乡和增期乡两个乡镇农网改造,平均海拔在4000米,最高处海拔5000多米,从乡到各个村庄道路为山路,最远点村庄距离为10.254公里,交通极为不便,有些电杆在悬崖上,开挖地质50%为岩石。有些地方运送材料需要用马帮及人工倒运,二次倒运极为不便。 1.3工程规模:

1.3.1改造增期35KV 变电站1座。主变压器:现状1*1MVA、1*2MVA,本期1*3.15MVA;35千伏出线:现状及本期均为一回,至沃卡一级电站;10千伏出线:现状及本期均为2回;低压无功补偿:现状1*180KVar本期1*600Kvar;站用变:现状1*20KVA,本期1*30KVA,根据审查要求接入10千伏侧。

1.3.2新建沃卡一级电站-增期变35KV 线路配套通信线路1条,全长26.4公里的ADSS 光缆架设、杆塔与ADSS 的金具的联接,ADSS 接头盒布置及安装;

1.3.3改造及新建低压供电台区17个,含10KV 分支线20.926公里,0.4KV 线路5.489公里,0.2KV 线路5.523公里,变压器13台,改造户表179只,改造接户线3.9公里。 1.4施工范围:该项目本标段所有电气设备土建、安装、调试施工工作内容。

1.5工期要求:2016年6月30日开工, 2017年6月30日竣工。 1.6 工程设计特点

1.6.1施工现场点多面广,施工内容涉及变电土建、变电电气安装、调试试验、光缆通讯、配电等分部分项工程,加之交通运输极为不便;地质条件50%为岩石。配电低压台区覆盖周围五个村子的17个台区二次倒运距离较远。

1.6.2 35千伏变电站改造工程现场是新增变压器必然是在运行中的变电站进行施工。存在配合的因素较多,无法按照正常施工节拍进行作业例如为配合安装需要提前报停电、停设备的计划,同时考虑原有设备的运行条件和环境是否与新增工作相符设备是否配套。另外在工作中部分设备带电运行部分设备进行安装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周密的布置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1.6.3沃卡一级电站-增期变35千伏线路配套通讯工程需要对原有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原有线路的可靠性并考虑对侧变电站相关光缆保护设备和通道。 2 编制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电网【2009】642号关于《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通知的要求,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现本工程的“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质量评级优良标准,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定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2-2015的要求,并创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的施工质量目标,特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适用桑日县农网升级改造工程2标段工程整个施工过程,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体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 3 编制依据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标准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和质量的要求均为本策划依据性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策划,主要列举如下: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3.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3.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3.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3.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3.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12《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 /GDW248-2008 3.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

3.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国网(基建/3)182-2015 3.1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3-2015) 3.1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二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13)

3.1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国家电网安质〔2016〕212号)

4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及职责 4.1强条实施组织机构

为确保强制性条文在本工程的有效执行,特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组织机构。责任落实,分工分明,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

4.2组织机构管理职责: 4.2.1组长职责:

4.2.1.1全面履行合同,组织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并对组织的培训和核查活动进行督促;

4.2.1.2定期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总结会议,对执行条文核查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及时纠正偏差;确保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有效性、及时性及核查项目的复盖率。 4.2.1.3参与“强制性条文”的核查活动;并对质量检查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 4.2.2副组长职责:

4.2.2.1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在组长领导下行使组长的管理职责;

4.2.2.2参与“强制性条文”的核查活动;并对安全、质量检查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 4.2.3安全专业人员职责

4.2.3.1负责组织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及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工作。

4.2.3.2负责组织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和更新。 4.2.3.3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绩效监测和测量。

4.2.3.4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部有关强制性条文安全部分的贯彻和落实,确保实施有效。

4.2.3.5负责组织实施与安全活动、环境保护有关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工作。 4.2.4质量专业人员职责:

4.2.4.1在组长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责;

4.2.4.2根据工程承建项目,确定所含承建工程项目的强条执行标准;

4.2.4.3配合副组长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和“强制性条文宣贯和培训工作”并做好记录;

4.2.4.4组织各专项人员编制“强制性条文”核查表;

4.2.4.5参加“强制性条文”的核查活动;并对质量检查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 4.2.5施工队及材料站人员职责:

4.2.5.1根据“强制性条文执行核查计划”,在施工项目完成每道工序、分项工程(材料进场)后约请质量、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对完成的项目(材料)进行核查; 4.2.5.2每次核查进行记录;

4.2.5.3参加“强制性条文”的核查活动;并对质量检查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

4.2.6 否决权的应用说明

4.2.6.1在核查施工项目过程中,参与核查的人员对施工工序或分项工程的实物质量和安全性能有怀疑或认为未达到强条要求时,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并对否决的项目必须进行及时的整改,整改后的项目必须进行复检并进行记录标识。

4.2.6.2当对核查项目有争议时也可行使一票否决权;被否决的项目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权副组长组织专业负责人、专项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人员及涉及安全范围的安全人员对否决项目进行复核,复核的定论可作为自检的最终结论。

4.2.6.3当对核查的项目无法进行定论时,可委托或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业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复核,其复核定论也可作最终结论,并将复核过程进行记录标识。 5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5.1强制性条文的培训计划

5.1.1在工程开工前和各分部工程开工前,由公司组织对项目部全员和材料站、施工队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5.1.2在工程开工前和各分部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组织对材料站、施工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5.1.3培训内容为本“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和针对各分部工程施工中应贯彻落实的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和实施关键点。

5.1.4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和材料站、施工队主要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学习。在每个分部工程技术交底时组织学习相关强制性条文内容(可根据业主、监理等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并形成学习记录。 5.2强制性条文的过程控制计划

5.2.1工程开工后,举办强制性条文实施专题会,重点对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规程规定等进行分析、审核和交流,统一认识,明确管理程序和管理要求,为下一步强制性条文实施明确各方工作任务和责任。

5.2.2严格按照“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与工程的质量验收管理协调一致,不断规范项目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确保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实现工程安全、质量目标。

5.2.3各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应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理顺与创优工作的关系,从工程一开始就加强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落实和检查,项目部进行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留下管理痕迹(包括图片),作为相关考核依据。

5.2.4项目部应重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落实,与工程质量划分、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协调一

致,同步实施,阶段性检查,保证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完整性和彻底性。

5.2.5项目部确保强制性条文反映到技术方案措施编制,安全技术质量交底内容中,贯彻到施工班组的施工作业手册中,并与工程建设保持同步。

5.2.6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管理原则,结合工程创优工作组织专题分析会,及时解决和处理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明确专人负责落实闭环,并保存整改记录。整改不合格,严禁通过验收。

5.2.7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部对《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安全部分同时填入,并提交建设单位。 5.3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5.3.1杆基坑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5.3.1.1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破顶、破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5.3.1.2基坑周围严禁超堆荷载。

5.3.1.3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地原状土。 5.3.1.4对土方石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环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5.3.2杆塔施工、配电装置接地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5.3.2.1配电线路杆塔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接地线与杆塔的连接应接触良好可靠,并应便于打开测量接地电阻。

2)杆塔连接螺栓应逐个紧固,螺栓的紧固力矩应符合规定。螺杆与螺母的螺纹有滑牙或螺母的棱角磨损以致扳手打滑的螺栓必须更换。

3)混凝土电杆及预制构件在装卸及运输中严禁互相碰撞、急剧坠物和不正确的支吊,以防止混凝土产生裂缝和其他损伤。

5.3.2.2配电装置接地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配电变压器等电器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内,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相连。

2)引入配电装置室内的每条架空线路安装的避雷器的接电线,应与配电装置室内的接地装置相连,但在入地处应敷设集中接地装置。

5.3.3架空线路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5.3.3.1架空送电线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必须有该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5.3.3.2放线前应有完整有效的架线(包括防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施工技术文件。

5.3.3.3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同一耐张段内连接。 5.3.3.4架空地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金具进行连接。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应在架线施工前进行试件试验。

5.3.4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5.3.4.1架空配电线路施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对从事电工、高处作业、起重、机械操作、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的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对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施工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和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4)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进入施工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严禁穿拖鞋、凉鞋。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上岗。

6)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应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高空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7)凡参加特殊跨越的施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跨越施工方法,并熟悉安全施工措施,经组织培训和技术交底后方可参加跨越施工。

8)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空作业、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5.3.4.2架空线路施工工器具、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受力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严禁以小代大,严禁超载使用。 5.3.4.3架空配电线路施工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杆塔组立的加固绳和临时拉线必须使用钢丝绳。

2)临时拉线必须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拆除时应由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严禁采用安装一根永久拉线、拆除一根拉线的做法。

3)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报经相关方审核批准。 4)导引绳、牵引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5)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及危险场所等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敷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板及警告标志。

5.3.5架空绝缘配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5.3.5.1绝缘导线及悬挂绝缘导线的钢绞线的设计安全系数均不小于3

5.3.5.2悬挂绝缘线的钢绞线自重荷载应包括绝缘线、钢绞线、绝缘支架质量及200kg 施工荷重。钢绞线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50平方毫米。 5.3.5.3绝缘导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导线及无承力线的集束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2)在同一档局内,每根导线不应超过一个承力接头。 3)接头距导线的固定点不应小于500㎜。

5.3.5.4绝缘支架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绝缘拉棒的破坏拉力不应小于导线计算拉力的90%,且绝缘支架及绝缘拉棒的破坏应力均应满足最大短路电动力的要求。

5.3.5.5接地体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m ,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燃气管、送水管接触。 5.3.5.6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接户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跨越通车街道的接户线,不应有开关。

附表:

A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表

表3.0.2 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表4.0.2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5.1.2基础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1.2杆塔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7.1.2架线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8.0.2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9.0.2竣工投产前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C 施工安全强条实施记录表

表4.4.2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报审表

工程名称:山南桑日县农网升级改造工程2标段

编号:SXMX3-SGSR-001

注:本表一式份,由施工项目部填报,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各一份,施工项目部存 份。

桑日县农网升级改造工程2标段工程

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施工单位(章)

年月日

批 准:年月日

审 核: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编 写:年月日

年月日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桑日县农网升级改造工程2标段工程

1.2 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西藏山南市桑日县,涉及二白堆乡和增期乡两个乡镇农网改造,平均海拔在4000米,最高处海拔5000多米,从乡到各个村庄道路为山路,最远点村庄距离为10.254公里,交通极为不便,有些电杆在悬崖上,开挖地质50%为岩石。有些地方运送材料需要用马帮及人工倒运,二次倒运极为不便。 1.3工程规模:

1.3.1改造增期35KV 变电站1座。主变压器:现状1*1MVA、1*2MVA,本期1*3.15MVA;35千伏出线:现状及本期均为一回,至沃卡一级电站;10千伏出线:现状及本期均为2回;低压无功补偿:现状1*180KVar本期1*600Kvar;站用变:现状1*20KVA,本期1*30KVA,根据审查要求接入10千伏侧。

1.3.2新建沃卡一级电站-增期变35KV 线路配套通信线路1条,全长26.4公里的ADSS 光缆架设、杆塔与ADSS 的金具的联接,ADSS 接头盒布置及安装;

1.3.3改造及新建低压供电台区17个,含10KV 分支线20.926公里,0.4KV 线路5.489公里,0.2KV 线路5.523公里,变压器13台,改造户表179只,改造接户线3.9公里。 1.4施工范围:该项目本标段所有电气设备土建、安装、调试施工工作内容。

1.5工期要求:2016年6月30日开工, 2017年6月30日竣工。 1.6 工程设计特点

1.6.1施工现场点多面广,施工内容涉及变电土建、变电电气安装、调试试验、光缆通讯、配电等分部分项工程,加之交通运输极为不便;地质条件50%为岩石。配电低压台区覆盖周围五个村子的17个台区二次倒运距离较远。

1.6.2 35千伏变电站改造工程现场是新增变压器必然是在运行中的变电站进行施工。存在配合的因素较多,无法按照正常施工节拍进行作业例如为配合安装需要提前报停电、停设备的计划,同时考虑原有设备的运行条件和环境是否与新增工作相符设备是否配套。另外在工作中部分设备带电运行部分设备进行安装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周密的布置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1.6.3沃卡一级电站-增期变35千伏线路配套通讯工程需要对原有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原有线路的可靠性并考虑对侧变电站相关光缆保护设备和通道。 2 编制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电网【2009】642号关于《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通知的要求,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现本工程的“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质量评级优良标准,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定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2-2015的要求,并创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的施工质量目标,特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适用桑日县农网升级改造工程2标段工程整个施工过程,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体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 3 编制依据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标准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和质量的要求均为本策划依据性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策划,主要列举如下: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3.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3.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3.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3.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3.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12《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 /GDW248-2008 3.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

3.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国网(基建/3)182-2015 3.1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3-2015) 3.1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二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13)

3.1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国家电网安质〔2016〕212号)

4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及职责 4.1强条实施组织机构

为确保强制性条文在本工程的有效执行,特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组织机构。责任落实,分工分明,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

4.2组织机构管理职责: 4.2.1组长职责:

4.2.1.1全面履行合同,组织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并对组织的培训和核查活动进行督促;

4.2.1.2定期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总结会议,对执行条文核查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及时纠正偏差;确保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有效性、及时性及核查项目的复盖率。 4.2.1.3参与“强制性条文”的核查活动;并对质量检查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 4.2.2副组长职责:

4.2.2.1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在组长领导下行使组长的管理职责;

4.2.2.2参与“强制性条文”的核查活动;并对安全、质量检查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 4.2.3安全专业人员职责

4.2.3.1负责组织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及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工作。

4.2.3.2负责组织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和更新。 4.2.3.3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绩效监测和测量。

4.2.3.4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部有关强制性条文安全部分的贯彻和落实,确保实施有效。

4.2.3.5负责组织实施与安全活动、环境保护有关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工作。 4.2.4质量专业人员职责:

4.2.4.1在组长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责;

4.2.4.2根据工程承建项目,确定所含承建工程项目的强条执行标准;

4.2.4.3配合副组长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和“强制性条文宣贯和培训工作”并做好记录;

4.2.4.4组织各专项人员编制“强制性条文”核查表;

4.2.4.5参加“强制性条文”的核查活动;并对质量检查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 4.2.5施工队及材料站人员职责:

4.2.5.1根据“强制性条文执行核查计划”,在施工项目完成每道工序、分项工程(材料进场)后约请质量、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对完成的项目(材料)进行核查; 4.2.5.2每次核查进行记录;

4.2.5.3参加“强制性条文”的核查活动;并对质量检查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

4.2.6 否决权的应用说明

4.2.6.1在核查施工项目过程中,参与核查的人员对施工工序或分项工程的实物质量和安全性能有怀疑或认为未达到强条要求时,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并对否决的项目必须进行及时的整改,整改后的项目必须进行复检并进行记录标识。

4.2.6.2当对核查项目有争议时也可行使一票否决权;被否决的项目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权副组长组织专业负责人、专项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人员及涉及安全范围的安全人员对否决项目进行复核,复核的定论可作为自检的最终结论。

4.2.6.3当对核查的项目无法进行定论时,可委托或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业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复核,其复核定论也可作最终结论,并将复核过程进行记录标识。 5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5.1强制性条文的培训计划

5.1.1在工程开工前和各分部工程开工前,由公司组织对项目部全员和材料站、施工队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5.1.2在工程开工前和各分部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组织对材料站、施工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5.1.3培训内容为本“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和针对各分部工程施工中应贯彻落实的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和实施关键点。

5.1.4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和材料站、施工队主要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学习。在每个分部工程技术交底时组织学习相关强制性条文内容(可根据业主、监理等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并形成学习记录。 5.2强制性条文的过程控制计划

5.2.1工程开工后,举办强制性条文实施专题会,重点对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规程规定等进行分析、审核和交流,统一认识,明确管理程序和管理要求,为下一步强制性条文实施明确各方工作任务和责任。

5.2.2严格按照“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与工程的质量验收管理协调一致,不断规范项目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确保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实现工程安全、质量目标。

5.2.3各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应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理顺与创优工作的关系,从工程一开始就加强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落实和检查,项目部进行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留下管理痕迹(包括图片),作为相关考核依据。

5.2.4项目部应重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落实,与工程质量划分、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协调一

致,同步实施,阶段性检查,保证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完整性和彻底性。

5.2.5项目部确保强制性条文反映到技术方案措施编制,安全技术质量交底内容中,贯彻到施工班组的施工作业手册中,并与工程建设保持同步。

5.2.6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管理原则,结合工程创优工作组织专题分析会,及时解决和处理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明确专人负责落实闭环,并保存整改记录。整改不合格,严禁通过验收。

5.2.7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部对《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安全部分同时填入,并提交建设单位。 5.3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5.3.1杆基坑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5.3.1.1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破顶、破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5.3.1.2基坑周围严禁超堆荷载。

5.3.1.3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地原状土。 5.3.1.4对土方石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环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5.3.2杆塔施工、配电装置接地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5.3.2.1配电线路杆塔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接地线与杆塔的连接应接触良好可靠,并应便于打开测量接地电阻。

2)杆塔连接螺栓应逐个紧固,螺栓的紧固力矩应符合规定。螺杆与螺母的螺纹有滑牙或螺母的棱角磨损以致扳手打滑的螺栓必须更换。

3)混凝土电杆及预制构件在装卸及运输中严禁互相碰撞、急剧坠物和不正确的支吊,以防止混凝土产生裂缝和其他损伤。

5.3.2.2配电装置接地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配电变压器等电器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内,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相连。

2)引入配电装置室内的每条架空线路安装的避雷器的接电线,应与配电装置室内的接地装置相连,但在入地处应敷设集中接地装置。

5.3.3架空线路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5.3.3.1架空送电线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必须有该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5.3.3.2放线前应有完整有效的架线(包括防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施工技术文件。

5.3.3.3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同一耐张段内连接。 5.3.3.4架空地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金具进行连接。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应在架线施工前进行试件试验。

5.3.4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5.3.4.1架空配电线路施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对从事电工、高处作业、起重、机械操作、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的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对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施工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和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4)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进入施工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严禁穿拖鞋、凉鞋。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上岗。

6)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应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高空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7)凡参加特殊跨越的施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跨越施工方法,并熟悉安全施工措施,经组织培训和技术交底后方可参加跨越施工。

8)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空作业、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5.3.4.2架空线路施工工器具、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受力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严禁以小代大,严禁超载使用。 5.3.4.3架空配电线路施工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杆塔组立的加固绳和临时拉线必须使用钢丝绳。

2)临时拉线必须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拆除时应由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严禁采用安装一根永久拉线、拆除一根拉线的做法。

3)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报经相关方审核批准。 4)导引绳、牵引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5)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及危险场所等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敷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板及警告标志。

5.3.5架空绝缘配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5.3.5.1绝缘导线及悬挂绝缘导线的钢绞线的设计安全系数均不小于3

5.3.5.2悬挂绝缘线的钢绞线自重荷载应包括绝缘线、钢绞线、绝缘支架质量及200kg 施工荷重。钢绞线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50平方毫米。 5.3.5.3绝缘导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导线及无承力线的集束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2)在同一档局内,每根导线不应超过一个承力接头。 3)接头距导线的固定点不应小于500㎜。

5.3.5.4绝缘支架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绝缘拉棒的破坏拉力不应小于导线计算拉力的90%,且绝缘支架及绝缘拉棒的破坏应力均应满足最大短路电动力的要求。

5.3.5.5接地体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m ,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燃气管、送水管接触。 5.3.5.6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接户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跨越通车街道的接户线,不应有开关。

附表:

A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表

表3.0.2 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表4.0.2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5.1.2基础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1.2杆塔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7.1.2架线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8.0.2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9.0.2竣工投产前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C 施工安全强条实施记录表

表4.4.2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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