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文件
西控政字[2010] 01号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签发:陈远东
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我公司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效能,促进公司的廉政经营,创建公司良好的发展、经营环境。参考《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是:以经营决策委员会的思想、决策为指导,依照公司纪律及规定对公司各经营平台实施纪律检查,依照政纪法规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监察对象进行行政监察,保证公司的政策方针,经营思想的贯彻落实,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条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加强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政策、政纪、法规及公司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情况,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和行政监察的职能,对领导及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遵循的原则是: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保护守法者,惩处违纪者;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党纪、公司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全公司员工对公司各经营
平台内部成员、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和违规行为有向政治部反映或检举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作为政治部的组成部门在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
的领导下进行工作;遵循经营决策委员会主席的具体指示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经营决策委员会对监察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
作风优良,遵纪守法,业务精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第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对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等进行
监督、考察,对其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对违纪违规人员严肃查处。
第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人员依法纪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纪检监察人员秉公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纪检监
察人员。
第十条 公司纪检监察人员办理纪检监察工作事项,若与本人或者近亲
友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对下列组织和人员实施纪律检查监督:
西部控股体系内所有企业和员工。
第十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协助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检
查公司的政策、决议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助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抓好公司纪律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
作,开展对员工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经常对 公司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公司制度建设的建议,负责拟定公司廉政建设规划,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廉政建设工作的全面落实;
(三)检查、处理公司员工违反公司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事件,按照职权范围和公司纪律条例决定或取消对涉及到的人员的处分;受理公司员工对违反公司纪律的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受理公司内各经营平台或公司员工对行政处分的申诉;
(四)实施公司纪律监督,对公司内的全体员工进行纪律监督;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员工的权利;
(六)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各项行政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情况,着重对经营效益、工作作风、物资采购、公关招待、财经管理、职级评审、岗位聘任等实施监督;
(七)受理公司员工对违反公司纪律的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
(八)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
(九)受理监察对象对纪律处分的申诉,以及规定由纪检监察部受理的申诉;
(十)会同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法规、纪律教育,提高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典型违纪违规被调查事项予以通报;
(十一)参与公司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十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依法纪行使职权; (十三)完成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对公司成员、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公司决议、政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公司政治部的负责人列席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所举行的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有权对监督、监察对象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决议、决定、指令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调研、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按有关制度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涉及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涉及事项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所涉及事项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被监督、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在调查损害公司权益、拒不执行公司决议及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令调查事项所涉嫌的企业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藏匿、转移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财物;
(三)建议对涉嫌严重违反党纪、行政纪律及危害公司利益的人员暂停工作或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滥用公款等损害公司权益及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时,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查询被调查企业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地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十八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在办理违纪事件中,可以提请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一)拒不执行公司纪律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纪律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行政的决定、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公司所属经营单位和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违反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公司政策、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消的;
(三)给国家、公司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等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
第二十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依据公司相关纪律和规定,可以按以下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建议或向经营决策委员会提出请求:
对公司违纪的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处分,由经营决策委员会批准,交公司人事部备案记录。
对于违纪情节十分严重、侵害公司利益恶劣的人员,达到犯罪范畴的,依法移交地方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政治部作出的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政治部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政治部依法纪行使职权时,不受公司各经营企业和行政部门以及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工作: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检查情况;
(四)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或建议。
对公司各经营单位检查事项的立项,由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涉及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经公司董事长及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同时报经营决策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按照以下程序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初步核实后,确有违反国家法律,公司纪律的事实,需追究责任以及给予处分的予以立项审查。涉及各经营企业领导干部的,由经营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委员会主席批准;
(三)组织调查核实和取证;
(四)对确有证据证明违反纪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事项进行审理;
(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立项调查的事件,经调查没有违反纪律事实的,或不够给予处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事件的撤销,应由经营决策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立项调查的事件应当自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可以延长,但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检查、调查部门及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力求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决定、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自收到决定或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执行决定或采纳建议的情况报公司政治部。
第三十一条 被处理单位和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提出申诉。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提出。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回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在办理违纪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公司政治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监督、审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单位或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或参照公司纪律给予处罚意见,经经营决策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由政治部执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被监督、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其他有关材料和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对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纪检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纪检监察人员的;
(九)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警告、降薪、调级、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文件
西控政字[2010] 01号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签发:陈远东
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我公司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效能,促进公司的廉政经营,创建公司良好的发展、经营环境。参考《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是:以经营决策委员会的思想、决策为指导,依照公司纪律及规定对公司各经营平台实施纪律检查,依照政纪法规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监察对象进行行政监察,保证公司的政策方针,经营思想的贯彻落实,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条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加强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政策、政纪、法规及公司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情况,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和行政监察的职能,对领导及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遵循的原则是: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保护守法者,惩处违纪者;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党纪、公司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全公司员工对公司各经营
平台内部成员、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和违规行为有向政治部反映或检举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作为政治部的组成部门在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
的领导下进行工作;遵循经营决策委员会主席的具体指示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经营决策委员会对监察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
作风优良,遵纪守法,业务精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第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对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等进行
监督、考察,对其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对违纪违规人员严肃查处。
第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人员依法纪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纪检监察人员秉公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纪检监
察人员。
第十条 公司纪检监察人员办理纪检监察工作事项,若与本人或者近亲
友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对下列组织和人员实施纪律检查监督:
西部控股体系内所有企业和员工。
第十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协助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检
查公司的政策、决议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助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抓好公司纪律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
作,开展对员工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经常对 公司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公司制度建设的建议,负责拟定公司廉政建设规划,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廉政建设工作的全面落实;
(三)检查、处理公司员工违反公司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事件,按照职权范围和公司纪律条例决定或取消对涉及到的人员的处分;受理公司员工对违反公司纪律的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受理公司内各经营平台或公司员工对行政处分的申诉;
(四)实施公司纪律监督,对公司内的全体员工进行纪律监督;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员工的权利;
(六)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各项行政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情况,着重对经营效益、工作作风、物资采购、公关招待、财经管理、职级评审、岗位聘任等实施监督;
(七)受理公司员工对违反公司纪律的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
(八)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
(九)受理监察对象对纪律处分的申诉,以及规定由纪检监察部受理的申诉;
(十)会同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法规、纪律教育,提高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典型违纪违规被调查事项予以通报;
(十一)参与公司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十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依法纪行使职权; (十三)完成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对公司成员、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公司决议、政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公司政治部的负责人列席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所举行的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有权对监督、监察对象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决议、决定、指令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调研、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按有关制度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涉及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涉及事项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所涉及事项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被监督、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在调查损害公司权益、拒不执行公司决议及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令调查事项所涉嫌的企业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藏匿、转移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财物;
(三)建议对涉嫌严重违反党纪、行政纪律及危害公司利益的人员暂停工作或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滥用公款等损害公司权益及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时,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查询被调查企业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地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十八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在办理违纪事件中,可以提请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一)拒不执行公司纪律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纪律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行政的决定、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公司所属经营单位和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违反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公司政策、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消的;
(三)给国家、公司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等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
第二十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依据公司相关纪律和规定,可以按以下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建议或向经营决策委员会提出请求:
对公司违纪的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处分,由经营决策委员会批准,交公司人事部备案记录。
对于违纪情节十分严重、侵害公司利益恶劣的人员,达到犯罪范畴的,依法移交地方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政治部作出的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政治部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政治部依法纪行使职权时,不受公司各经营企业和行政部门以及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工作: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检查情况;
(四)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或建议。
对公司各经营单位检查事项的立项,由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涉及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经公司董事长及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同时报经营决策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按照以下程序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初步核实后,确有违反国家法律,公司纪律的事实,需追究责任以及给予处分的予以立项审查。涉及各经营企业领导干部的,由经营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委员会主席批准;
(三)组织调查核实和取证;
(四)对确有证据证明违反纪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事项进行审理;
(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立项调查的事件,经调查没有违反纪律事实的,或不够给予处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事件的撤销,应由经营决策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立项调查的事件应当自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可以延长,但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检查、调查部门及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力求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决定、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自收到决定或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执行决定或采纳建议的情况报公司政治部。
第三十一条 被处理单位和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提出申诉。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提出。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回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在办理违纪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公司政治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监督、审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单位或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或参照公司纪律给予处罚意见,经经营决策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由政治部执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被监督、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其他有关材料和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对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纪检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纪检监察人员的;
(九)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警告、降薪、调级、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公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