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核定的有关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01年11月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职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10月(含10月)。 2001年1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核定实际缴费年限时,实行以下过渡方法。
2007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在办理参保手续前已退休人员,不再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职工在2010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按5年核定。从2011年1月起,实际缴费年限按6年开始核定,以后按1年逐年递增,至2020年按15年核定。
补缴费用的计算基数为职工退休时当年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缴费工资的职工,按太原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2008年6月30日前上岗,且2008年6月30日满36周岁(含36周岁)以上公益性岗位人员,退休时不再核定缴费年限,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并劳社医发〔2007〕25号、并人社发〔2010〕62号、并劳社医函〔2008〕93号)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医【2003】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
按照晋劳社医【2003】215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对于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4050”人员下岗失业后灵活就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可适当缩短,一般不低于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按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2001年10月(含10月)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未达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以到龄后提出办理医疗退休申请时,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计算一次性补缴不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介机构托管档案达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延续缴费的,医疗保险随同养老保险一起延续缴费。待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提出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申请时,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的比例计算一次性补缴不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介机构托管档案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提出申请,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的比例计算一次性补缴不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我市统筹外地区转入我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实行过渡期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只能享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已在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包括出再就业中心人员、企业破产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天内,续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实行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制度。
四、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个人承担。大病医疗保险每名参保人员每月缴纳8元,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拨缴纳。
五、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选择 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也可以按自愿选择的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核定的有关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01年11月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职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10月(含10月)。 2001年1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核定实际缴费年限时,实行以下过渡方法。
2007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在办理参保手续前已退休人员,不再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职工在2010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按5年核定。从2011年1月起,实际缴费年限按6年开始核定,以后按1年逐年递增,至2020年按15年核定。
补缴费用的计算基数为职工退休时当年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缴费工资的职工,按太原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2008年6月30日前上岗,且2008年6月30日满36周岁(含36周岁)以上公益性岗位人员,退休时不再核定缴费年限,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并劳社医发〔2007〕25号、并人社发〔2010〕62号、并劳社医函〔2008〕93号)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医【2003】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
按照晋劳社医【2003】215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对于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4050”人员下岗失业后灵活就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可适当缩短,一般不低于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按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2001年10月(含10月)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未达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以到龄后提出办理医疗退休申请时,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计算一次性补缴不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介机构托管档案达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延续缴费的,医疗保险随同养老保险一起延续缴费。待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提出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申请时,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的比例计算一次性补缴不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介机构托管档案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提出申请,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的比例计算一次性补缴不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我市统筹外地区转入我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实行过渡期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只能享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已在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包括出再就业中心人员、企业破产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天内,续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实行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制度。
四、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个人承担。大病医疗保险每名参保人员每月缴纳8元,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拨缴纳。
五、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选择 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也可以按自愿选择的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