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版众筹合作协议书公司众筹合作协议书.

众筹合作协议书

众筹发起企业:

众筹参与企业:

众筹人及所属企业: 有限公司 众 筹 执 行 人: 项 目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场 地 地 址: 时 间: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四川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众筹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第一出资人:XXXXXXX有限公司 (相关资质附复印件)。

出资人: 身份证: 附复印件。

现住址: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广兴镇16村4组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肖 ([***********]) 附复印件。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整(RMB:2000000.000)。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人: 现金: 小写:

依据出资人所入资金额所占股比例:

附股权证明资质复印件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食品安全关乎道德品质 利益共赢协同发展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肉制品(常温及冷冻),方便食品(自热米饭及自热粉面类,膏状调味品,固体饮料分装,淀粉制品,再蛋制品生产销售。

第六章 出资人和众筹会

第一节 众筹人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出资人。公司出资人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出资人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注:公司每月5日核算具体每位出资人利润,以邮件方式发给各出资人,确认无误后回复3个工作日将利润汇入指定账户,公司保留相关票据,以备核查。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众筹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各出资人享有对日常具体经营,生产监督之权采取邮件形式发送给具体负责人及各出资人,定期举行众筹会会议。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九)出资人均为独立平台,区域保护,均享有公司产品单独包装及产品开发优先权。

第十二条 出资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资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注;特殊情况除外,可进行众筹会议说明情况,半数以上出资人占成即可生效,并商议退股相关细节。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出资人向出

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出资人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出资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出资人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出资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众筹会

第十五条 众筹会由全体众筹出资人组成,众筹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众筹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生产产品类别及日常事务;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决定有关会长的报酬事项及资金使用;

(三)选举和更换由出资人代表出任的监理人,决定有关监理人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众筹会或会长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理会或监理人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方式作出决议;

(十)对众筹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众筹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

第十八条 众筹会会议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众筹会会议每年召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三分之一以上出资人或者监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众筹会会议由众筹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其他出资人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众筹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出资人。 众筹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出资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会长、和其他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会长、和其他部门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众筹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众筹会议;

(五)列席众筹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众筹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众筹会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众筹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众筹会、监理人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出资人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众筹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众筹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八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 其他

第一条 众筹会出资人所属企业有对外各种宣传使用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相关商标及实地考察,参观,学习之权利,管理人员必须为以上相关事项提供便利。

全体出资人签字:

第一出资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出资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以上签字完全出于本人真实意愿,并愿意为所产生得任何责任与风险承担相应义务,并清楚知晓各条款内容。

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众筹合作协议书

众筹发起企业:

众筹参与企业:

众筹人及所属企业: 有限公司 众 筹 执 行 人: 项 目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场 地 地 址: 时 间: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四川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众筹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第一出资人:XXXXXXX有限公司 (相关资质附复印件)。

出资人: 身份证: 附复印件。

现住址: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广兴镇16村4组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肖 ([***********]) 附复印件。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整(RMB:2000000.000)。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人: 现金: 小写:

依据出资人所入资金额所占股比例:

附股权证明资质复印件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食品安全关乎道德品质 利益共赢协同发展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肉制品(常温及冷冻),方便食品(自热米饭及自热粉面类,膏状调味品,固体饮料分装,淀粉制品,再蛋制品生产销售。

第六章 出资人和众筹会

第一节 众筹人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出资人。公司出资人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出资人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注:公司每月5日核算具体每位出资人利润,以邮件方式发给各出资人,确认无误后回复3个工作日将利润汇入指定账户,公司保留相关票据,以备核查。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众筹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各出资人享有对日常具体经营,生产监督之权采取邮件形式发送给具体负责人及各出资人,定期举行众筹会会议。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九)出资人均为独立平台,区域保护,均享有公司产品单独包装及产品开发优先权。

第十二条 出资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资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注;特殊情况除外,可进行众筹会议说明情况,半数以上出资人占成即可生效,并商议退股相关细节。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出资人向出

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出资人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出资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出资人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出资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众筹会

第十五条 众筹会由全体众筹出资人组成,众筹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众筹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生产产品类别及日常事务;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决定有关会长的报酬事项及资金使用;

(三)选举和更换由出资人代表出任的监理人,决定有关监理人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众筹会或会长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理会或监理人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方式作出决议;

(十)对众筹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众筹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

第十八条 众筹会会议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众筹会会议每年召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三分之一以上出资人或者监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众筹会会议由众筹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其他出资人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众筹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出资人。 众筹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出资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会长、和其他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会长、和其他部门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众筹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众筹会议;

(五)列席众筹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众筹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众筹会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众筹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众筹会、监理人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出资人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众筹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众筹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八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 其他

第一条 众筹会出资人所属企业有对外各种宣传使用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相关商标及实地考察,参观,学习之权利,管理人员必须为以上相关事项提供便利。

全体出资人签字:

第一出资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出资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以上签字完全出于本人真实意愿,并愿意为所产生得任何责任与风险承担相应义务,并清楚知晓各条款内容。

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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