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若干思考

  摘 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于保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的职工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变、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一政策在现实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难题,本文就这些问题的成因对政策本身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对合理调整和规范执行政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政策 建议 执行 规范

  1.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遇到的难题

  特殊工种,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强度较大、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较差的生产岗位,包括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体制内企业职工从事艰苦岗位的一种补偿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一直执行至今。只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随着先进技术的应用和新工艺的推广,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在现实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主要反映在:

  1.1职工选择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对特殊工种职工“应该退休”的年龄进行了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在现实工作中,绝大多数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能够理解和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少数职工会根据企业效益好坏作出不一样的选择:企业效益好,职工不愿意提前退休,企业按规定为他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他们会认为被企业剥夺了劳动的权利;企业效益不好,职工在岗工资较低,个人还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因而职工就会想方设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仅可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稳定领取养老金,而且无需自己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际收入可能不比在岗工资低。

  另外,少数年富力强且具有比较丰富工作经验的职工,甚至利用特殊工种的“通道”或找关系、托人情设法采取造假手段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既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又可以继续寻找工作获得额外的工资收入,这两项加起来可能比退休前的所得还要高,利益驱使他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2企业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总体来讲,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尤其是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在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方面比较规范,职工队伍比较稳定。但是,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现象客观存在:企业让年老体弱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可以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企业鼓励、协助较年轻且具有一定技能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再以低廉的工资返聘回原企业工作,不仅可以少缴社会保险费,而且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更有甚者,企业想方设法钻国家的政策空子,修改职工档案、开具退休相关手续的虚假证明材料,用违规手段鼓励职工按照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减少企业工资支出,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把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负担转嫁给社会。导致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中,掺入了很强的人为因素。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互相攀比的不稳定因素。

  1.3社保艰难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由于现行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对现实工作分工过于笼统,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劳动分工日益精细,给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造成很大难度。由于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在某个特殊工种上的认知不同,导致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和职工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方面出现矛盾的现象增多,职工与企业、职工与社会保障部门甚至企业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争议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由流动性增强,在一个单位或者在一个岗位上连续工作多年的情况减少。这给特殊工种职工信息的管理带来困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特殊工种认定必须以职工本人原始档案中的记载为依据,在日常特殊工种认定时,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以职工工资调整表等原始记录为依据,致使职工的特殊工种经历确认不恰当。如果企业和职工共同作假,要想查证核实都很困难。

  2.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适应性分析

  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适应性不强,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遇到难题的主要原因。政策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2.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行业间执行不平衡

  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主要是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规定原劳动部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劳动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由原劳动部负责审批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部备案。

  1993年7月3日,《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又停止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通知说明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另外,在上世纪末国企改革三年扭亏为盈的攻坚阶段,国家部委对于某些行业、某些部门甚至细到某些工种,以专门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例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及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33号文件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这些政策在现阶段仍然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提前退休的重要依据。

  由于各部委、行业间制定政策时掌握的尺度不一,特殊工种又存在“行业性壁垒”,使同一个工种同样的生产环境在不同行业间执行的政策不一样,造成国家政策在执行中的不平衡。如混凝土工,《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规定,工种性质为有毒有害,本职工龄累计满8年可提前5年退休,退休时享受折算工龄待遇,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规定,大坝混凝土工工种性质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退休时不享受折算工龄待遇。

  2.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目录与实际不适应

  目前执行的特殊工种目录仍然是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1958年至1997年期间审批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生产系统的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工作环境和条件得到改善,许多原来的人工操作被机械操作所取代,职工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甚至有些工种已淘汰,而现行的特殊工种目录没有进行及时调整,出现了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特殊工种岗位“不特殊”的现象;而一些涉及面较小、工作环境较恶劣的工种岗位,由于当时企业没有申报列入特殊工种致使目前岗位职工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

  由于特殊工种的认定停止,在同样参保缴费的情况下,新生的行业、企业(含非公有企业)和部门从事有毒有害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应当而未能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导致企业间在执行政策上的相互攀比。

  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方面的政策不完善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的。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遵循1951年2月中央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按月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的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入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入企业基层工会,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由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69年国营企业又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职工退休费用由企业负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逐步建立起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元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及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上实行了统一费率,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及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并没有额外缴费。因此,按社会保险权力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金无义务承担提前退休一段时间的费用。养老金计算办法鼓励职工增加缴费年限,有利于抑制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现象的发生。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在改革前后待遇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11月30日给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的复函明确:“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改革之后的工龄,折算后增加部分,只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不再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作了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待遇水平”。

  按现行政策,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按规定提前退休,退休金待遇就会因缴费年限较短而受到一定影响。由于我国连续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近几年每年调整幅度都达到10%,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

  3.规范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建议

  规范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于社会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政策的贯彻、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职工身体健康和退休待遇利益的保障,具有积极作用;对于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政策本身的适应性、执行政策的规范性也要有严格要求,为此,建议:

  3.1清理调整动态管理特殊工种目录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全面清理和重新修订特殊工种的标准和目录,对过去明确的特殊工种中,由于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劳动条件已经得到改善或工种岗位已不存在的,予以取消;对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恶劣的新产品特殊工种,予以认定。对多数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特殊工种,作为通用的特殊工种予以明确;对各行业涉及的特殊工种由国家行业协会根据修订的特殊工种标准确认,予以公布。调整特殊工种目录工作应每隔5年或10年进行一次,形成动态管理的机制。对于在国企改革时期制定的对计划内破产企业、资源枯竭矿山、纺织企业等允许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是一种暂时的为当时国企改革服务的配套性政策,在国企改革基本完成后应逐步取缔或进一步完善。

  对于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政策应明确规定享受同样的待遇。对于一些高级科技人才和高级技工,政策要明确发挥这些人才作用的规定,即使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而且达到提前退休的条件,只要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也不可提前退休。这样,既有利于年轻人才的培养,也不至于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3.2建立完善特殊工种职工信息档案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基础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特殊工种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对其上岗情况定期进行调查,并定期进行审核;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及岗位数量、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信息包括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从而确保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工龄甚至从事不同特殊工种的工龄可以累计计算;建立特殊工种及从事人员登记申报和规范备案制度,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前,由所在单位对其从事特殊工种及起止时间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建立规范统一的办理提前退休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有据可依,有案可查。

  3.3制定执行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

  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方式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方式转变的尝试,是退休职工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比较合理的衔接形式。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是特殊工种职工权益货币化和显性化的措施,能让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实实在在地体会到政策的关怀和企业的关心所在,有利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在企业的长期推行。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也是对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职工的弥补,这些职工提前5年进入社保,按照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项目,肯定会低于5年以后的水平,企业建立的这种补偿制度,无疑是对国家社会保障能力的有力支撑,也是一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通过工龄工资等办法实施,在具体办法中对折算工龄给予补偿。

  3.4规范处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国家对从事艰苦工种职工的一种优惠政策,也是这部分职工应享受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必须按时为特殊工种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就是对企业、职工和社会的不公甚至是侵权。因此,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中明确弄虚作假违规骗取提前退休行为的制约措施和处理条文,例如,对篡改档案、虚报出生年月和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时间等违规行为,明确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细则,从制度上防范和遏制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必须加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力度,从而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史若铃,金延平编著,《工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5.

  [2]尹蔚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12.

  摘 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于保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的职工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变、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一政策在现实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难题,本文就这些问题的成因对政策本身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对合理调整和规范执行政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政策 建议 执行 规范

  1.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遇到的难题

  特殊工种,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强度较大、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较差的生产岗位,包括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体制内企业职工从事艰苦岗位的一种补偿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一直执行至今。只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随着先进技术的应用和新工艺的推广,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在现实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主要反映在:

  1.1职工选择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对特殊工种职工“应该退休”的年龄进行了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在现实工作中,绝大多数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能够理解和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少数职工会根据企业效益好坏作出不一样的选择:企业效益好,职工不愿意提前退休,企业按规定为他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他们会认为被企业剥夺了劳动的权利;企业效益不好,职工在岗工资较低,个人还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因而职工就会想方设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仅可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稳定领取养老金,而且无需自己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际收入可能不比在岗工资低。

  另外,少数年富力强且具有比较丰富工作经验的职工,甚至利用特殊工种的“通道”或找关系、托人情设法采取造假手段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既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又可以继续寻找工作获得额外的工资收入,这两项加起来可能比退休前的所得还要高,利益驱使他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2企业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总体来讲,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尤其是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在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方面比较规范,职工队伍比较稳定。但是,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现象客观存在:企业让年老体弱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可以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企业鼓励、协助较年轻且具有一定技能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再以低廉的工资返聘回原企业工作,不仅可以少缴社会保险费,而且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更有甚者,企业想方设法钻国家的政策空子,修改职工档案、开具退休相关手续的虚假证明材料,用违规手段鼓励职工按照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减少企业工资支出,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把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负担转嫁给社会。导致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中,掺入了很强的人为因素。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互相攀比的不稳定因素。

  1.3社保艰难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由于现行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对现实工作分工过于笼统,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劳动分工日益精细,给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造成很大难度。由于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在某个特殊工种上的认知不同,导致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和职工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方面出现矛盾的现象增多,职工与企业、职工与社会保障部门甚至企业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争议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由流动性增强,在一个单位或者在一个岗位上连续工作多年的情况减少。这给特殊工种职工信息的管理带来困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特殊工种认定必须以职工本人原始档案中的记载为依据,在日常特殊工种认定时,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以职工工资调整表等原始记录为依据,致使职工的特殊工种经历确认不恰当。如果企业和职工共同作假,要想查证核实都很困难。

  2.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适应性分析

  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适应性不强,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遇到难题的主要原因。政策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2.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行业间执行不平衡

  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主要是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规定原劳动部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劳动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由原劳动部负责审批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部备案。

  1993年7月3日,《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又停止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通知说明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另外,在上世纪末国企改革三年扭亏为盈的攻坚阶段,国家部委对于某些行业、某些部门甚至细到某些工种,以专门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例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及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33号文件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这些政策在现阶段仍然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提前退休的重要依据。

  由于各部委、行业间制定政策时掌握的尺度不一,特殊工种又存在“行业性壁垒”,使同一个工种同样的生产环境在不同行业间执行的政策不一样,造成国家政策在执行中的不平衡。如混凝土工,《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规定,工种性质为有毒有害,本职工龄累计满8年可提前5年退休,退休时享受折算工龄待遇,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规定,大坝混凝土工工种性质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退休时不享受折算工龄待遇。

  2.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目录与实际不适应

  目前执行的特殊工种目录仍然是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1958年至1997年期间审批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生产系统的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工作环境和条件得到改善,许多原来的人工操作被机械操作所取代,职工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甚至有些工种已淘汰,而现行的特殊工种目录没有进行及时调整,出现了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特殊工种岗位“不特殊”的现象;而一些涉及面较小、工作环境较恶劣的工种岗位,由于当时企业没有申报列入特殊工种致使目前岗位职工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

  由于特殊工种的认定停止,在同样参保缴费的情况下,新生的行业、企业(含非公有企业)和部门从事有毒有害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应当而未能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导致企业间在执行政策上的相互攀比。

  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方面的政策不完善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的。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遵循1951年2月中央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按月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的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入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入企业基层工会,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由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69年国营企业又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职工退休费用由企业负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逐步建立起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元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及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上实行了统一费率,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及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并没有额外缴费。因此,按社会保险权力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金无义务承担提前退休一段时间的费用。养老金计算办法鼓励职工增加缴费年限,有利于抑制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现象的发生。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在改革前后待遇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11月30日给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的复函明确:“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改革之后的工龄,折算后增加部分,只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不再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作了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待遇水平”。

  按现行政策,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按规定提前退休,退休金待遇就会因缴费年限较短而受到一定影响。由于我国连续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近几年每年调整幅度都达到10%,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

  3.规范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建议

  规范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于社会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政策的贯彻、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职工身体健康和退休待遇利益的保障,具有积极作用;对于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政策本身的适应性、执行政策的规范性也要有严格要求,为此,建议:

  3.1清理调整动态管理特殊工种目录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全面清理和重新修订特殊工种的标准和目录,对过去明确的特殊工种中,由于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劳动条件已经得到改善或工种岗位已不存在的,予以取消;对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恶劣的新产品特殊工种,予以认定。对多数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特殊工种,作为通用的特殊工种予以明确;对各行业涉及的特殊工种由国家行业协会根据修订的特殊工种标准确认,予以公布。调整特殊工种目录工作应每隔5年或10年进行一次,形成动态管理的机制。对于在国企改革时期制定的对计划内破产企业、资源枯竭矿山、纺织企业等允许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是一种暂时的为当时国企改革服务的配套性政策,在国企改革基本完成后应逐步取缔或进一步完善。

  对于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政策应明确规定享受同样的待遇。对于一些高级科技人才和高级技工,政策要明确发挥这些人才作用的规定,即使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而且达到提前退休的条件,只要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也不可提前退休。这样,既有利于年轻人才的培养,也不至于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3.2建立完善特殊工种职工信息档案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基础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特殊工种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对其上岗情况定期进行调查,并定期进行审核;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及岗位数量、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信息包括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从而确保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工龄甚至从事不同特殊工种的工龄可以累计计算;建立特殊工种及从事人员登记申报和规范备案制度,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前,由所在单位对其从事特殊工种及起止时间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建立规范统一的办理提前退休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有据可依,有案可查。

  3.3制定执行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

  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方式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方式转变的尝试,是退休职工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比较合理的衔接形式。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是特殊工种职工权益货币化和显性化的措施,能让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实实在在地体会到政策的关怀和企业的关心所在,有利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在企业的长期推行。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也是对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职工的弥补,这些职工提前5年进入社保,按照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项目,肯定会低于5年以后的水平,企业建立的这种补偿制度,无疑是对国家社会保障能力的有力支撑,也是一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通过工龄工资等办法实施,在具体办法中对折算工龄给予补偿。

  3.4规范处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国家对从事艰苦工种职工的一种优惠政策,也是这部分职工应享受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必须按时为特殊工种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就是对企业、职工和社会的不公甚至是侵权。因此,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中明确弄虚作假违规骗取提前退休行为的制约措施和处理条文,例如,对篡改档案、虚报出生年月和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时间等违规行为,明确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细则,从制度上防范和遏制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必须加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力度,从而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史若铃,金延平编著,《工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5.

  [2]尹蔚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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